庭外"审判"余秋雨-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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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年1月版)中回忆可作旁证:“《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由姚文元定稿,登在《红旗》杂志上”。可见,胡锡涛说他写完后“最后一字没动”,是不真实的,有为代他人受过和作伪证的嫌疑。他说这些自相矛盾的话,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与此文有关的二稿执笔者余秋雨。
但洗刷只会越刷越黑。胡锡涛的证词倒是从另一方面证实了笔者说余秋雨曾参加过批判“斯坦尼”小组,成了五人小组成员之一,以及笔者在《南方文坛》上说的余秋雨“只是奉命参与讨论执笔并非是最后定稿人”的真实性。余秋雨为写批判“斯坦尼”一文二稿“关在一个小房间里埋头苦干了十天左右,从不抽烟的他也抽起了烟”,这和胡锡涛过去说的余秋雨为完成江青、姚文元布置的重大政治任务“写稿很下功夫,不走捷径,直接查阅原著,四本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同样证明了余秋雨当年为了完成江青的批判“斯坦尼”的政治任务,是何等的投入和用功!
到底余秋雨写的批判“斯坦尼”一文的二稿有无排成铅字,或定稿时他有无参加,这不是本质问题。本质问题是余秋雨确实参加过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这个“五人小组”,显然不是今天的学术研究小组,而是打着学术研究幌子在“四人帮”控制下从事革命大批判的“爆破”小组,这可从此文于1969年在《红旗》第6、7期合刊上用“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的名义发表得到反证。
郑雪来作为中国研究“斯坦尼”的首席权威,他对胡锡涛的质疑比我的看法更显得力透纸背和打中要害。他在《我看“余秋雨状告古远清”事件》附录的《疑点之三》中说:
胡锡涛在受访中说,“第二稿由我交给余秋雨写,他当时关在一个小房间里埋头苦干了十天左右,从不抽烟的他也抽起了烟……”,“十天左右”的时间写出一篇洋洋洒洒的“学术论文”,当然还要加上反复阅读四卷本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全集,这真是奇迹!我作为“斯坦尼”全集的主要翻译者,当然知道这四卷本的总数足足有二百万字,而且第二至第四卷全是相当枯燥的理论性东西,读一遍少说也要花十天时间。那么,按照胡锡涛所说的“四卷本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他得反复读多少遍呢?连读带写,这十天够用吗?胡锡涛还特别声明:“因为它像学术论文,于是我原封不动把尚没来得及排成铅字的手稿退还余秋雨。”胡锡涛可谓用心良苦,为证明此文“确实与余秋雨无关”,他力争做到“滴水不漏”,只可惜他所谓的“十天左右”和“四卷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的明显矛盾使他的“证词”露出了破绽,令人难以置信。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胡锡涛葫芦里卖的什么药(3)
胡锡涛在《今日名流·回望“文革”》专栏里,紧接着写完回忆余秋雨“文革”表现后又写了一篇《“南姚北李”与〈海瑞罢官〉批判》(2000年第9期),杂文家牧惠在《他为何抹杀李希凡的“政治敏锐性”》(《文学自由谈》2001年第1期)中,认为胡锡涛是在为李希凡“文革”中的错误开脱,其内容的真实性很有问题。
胡锡涛一面要为他过去的“文革”“老战友”打掩护,一方面又要炫耀自己的“当年勇”和知道的内幕多,这就使他的回忆录的真实性打了很大的折扣。他是一个爱搬弄是非、不甘寂寞的人,“余古官司”很大程度上系因他的回忆录所引发。
2004年7月,胡锡涛在网上发表了为余秋雨辩诬的《三点声明》,可这篇短文又再次证实了余参加过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王知常称余为写作组“一号种子选手”,余曾作为写作组正式成员参加过姚文元的接见,而这些重要事实与余自己讲的是“写作组以外的年轻人”完全相悖。余竟把这种为其一再惹祸的人当作知己朋友和“最权威的证人”,真是聪明过头,成了糊涂。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现在开庭!”(1)
2002年12月19日,第二次预备庭开庭。仍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专程赶来上海的一些记者纷纷要求旁听,被拒之门外。
庭长要求进一步确定诉讼请求,双方均回答没有变化。
余说原先要追加被告和告我的内容,原来这是恐吓,他也未出示任何新的证据,所以法庭只履行了固定的司法程序。对被告提出请求姚文元等三人出庭作证这样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法院用低调处理:“经研究认为没有必要”。岂止这三位重要证人不需要,我提出的别的证人庭长均认为不需要。如我申请周信芳、贺绿汀的家属出庭作证,以证明批“斯坦尼”绝不是学术活动而是一场严重的政治迫害,庭长也认为没有必要,因“与本案关系不大”。后来双方都无证人,只是原被告双方关起门来自说自话。看来法院压根儿不想“宣判”而只想调解。预备庭在短短的十五分钟之内结束。
回到宾馆,赵律师、麻律师及他的助手陈华庭硕士均连夜加班,改写《代理词》,并提出新的思路以明天出战余。
和赵、麻两位律师一起工作,我学到不少法律知识,特别是他们严谨的思路和事事讲证据的作风,给我很大的启发。我原来写的《答辩状》长达一万六千字,被认为不符合司法文书规范,由他们亲自动手写,只有六千字左右。写好后我又作了文字上的润色,这真正是文学与法律的互补。
12月20日上午9时,“余古官司”正式在位于虹桥路1200号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
首先由庭长许伟基先生宣布法庭纪律,如有违反者将遭训斥或罚款。接着是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计有华双根、黄蓓(女),记录员王茜(女)。
他们个个穿着笔挺的法官制服,增添了法庭的庄严肃穆气氛。见他们个个表情严肃,我倒没有别人说的“狼来了”的感觉,而是觉得正义来了,真理的化身来了。
出席者有原告及其律师鲍培伦、张宙,为特别代理;被告本人及其律师赵家仪、麻昌华,为一般代理。
庭长告知为什么不让市民旁听和记者进入的原由:请示过上级有关部门,认为案情中有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故不公开审理。
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即由鲍律师念起诉书。然后是被告答辩,由麻律师宣读我的《答辩状》。由赵律师宣读《代理词》,最后说到法庭不要过分介入文学论争,以防止造成新的“文字狱”。
鲍律师站起来说:“法律怎么不可介入?”
麻律师答道:“我们只说不要过分介入,并没有说不许介入。像打引号的‘狡猾’是否属严重的诽谤,以及如何划分诽谤词与一般贬义词的界线,不要引号的狡猾是否就构成诽谤,其中不少是属文学评论范畴的事。”
法官问对原告的起诉有无异议,麻律师回答说:“污蔑”、“捏造事实”等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鲍律师强调要在确认被侵权的前提下展开法庭调查。
我说:“余秋雨参加批判‘斯坦尼’是铁的事实,不存在侵权行为。起诉书上说我在《湖南日报》、《新民周刊》发表过批评余秋雨的文章,可对方没有拿出证据。事实上,我从来没有给这两家报刊投过搞,连《湖南日报》的报头都还没有见过。另方面,对方提供的两个证据是不真实的,我没有在《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中提到原告1969年参加批判‘斯坦尼’小组,只说评‘斯坦尼’文章是在1969年发表。”
接着是双方举证。原告举证的内容仍为我“惹祸”的五篇文章、胡锡涛的《余秋雨要不要忏悔》及数张六万元的律师费单据。我的证据共三十八份分五组,另有补充证据十二份,计有夏其言致《新民周刊》的抗议信、《新民周刊》的更正启事和郑雪来的文章,有四篇余秋雨用真名发表的大批判文章和用“罗思鼎”、“任犊”、“石一歌”等笔名发表或参与写作的文章,胡锡涛的文章《余秋雨要不要忏悔》、孙光萱的文章《正视历史,轻装前进》、《我为余秋雨先生感到害羞》、《夏其言老人没说过余秋雨“文革中没问题”》、《也谈“为文和做人的规矩”》,上海师范大学某教授与华东师范大学孙光萱教授的证词、陆女士对余秋雨的揭发、郭××、王守稼的交代及多份《清查报告》,余秋雨于1989年1 月9日给我的信……分别证明余秋雨在“文革”中的确犯过错误,并在上世纪80年代写过《戏剧美学》一书,只是没有写完而已;证明原告确实参加过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执笔写过《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的二稿,以及参加过署名“罗思鼎”、“任犊”、“石一歌”的文章。另有原“石一歌”组长陈教授的来信,证明孙光萱的证人资格、陈教授对我所考证的事实所持的肯定态度,以及我在写作那五篇文章时确实多方调查过这一事实。
还有一组批判“斯坦尼”背景的材料,计有《林彪同志委托江青同志召开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关批判“斯坦尼”的论述、批判“斯坦尼体系”战斗小组于1968年12月编印的《斯坦尼反动言论选编》、署名“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的《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文汇报》通讯员的漫画《批判斯坦尼,打倒刘少奇》,“鲍蔚文”在《文汇报》上发表的《贺绿汀为何如丧考妣》,开头一段为“斯坦尼已死了,贺绿汀还活着,这两个人都是不可多得的反面教员”;另一署名为“金炬原”的《评周信芳的“麒派”》,对周信芳所讲的“我不是中国‘斯坦尼’”的辩白大力挞伐,扬言批判“斯坦尼”是真正抄了上海文化领域资产阶级反动权威的老家。此外还有《文汇报》发表的《打响彻底批判斯坦尼反动“体系”的排炮》、《迎头痛击老反革命分子贺绿汀》、《斯坦尼的幽灵和瞿白音的“独白”》的报道和文章,报道宣称挖出了一大批反动权威,如电影界的瞿白音就是让“斯坦尼”霸占银幕的反动分子,另有体现“斯坦尼”体系的毒草影片即“美化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刘少奇的《燎原》”等等。这类文章虽不是余秋雨所写(如“鲍蔚文”便是“文汇报”谐音的倒称),但对照这些材料可看出批“斯坦尼”绝不是一种学术活动。在这种氛围下,余秋雨1968年写二稿时完全不可能把江青布置的重大政治任务写成学术论文。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现在开庭!”(2)
在举证过程中,鲍律师说上海师范大学那位教授的证言与本案无关。
麻律师回答说:“此证言说到余秋雨是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成员,并听说过余秋雨在别人面前炫耀自己写过评‘斯坦尼’一文。另方面此证言还说明大批判小组写的文章尽管改过多次,但凡称‘一稿’、‘二稿’的文章都是打印出来的,由此可见余秋雨辩称自己写的二稿已被他‘撕掉’、胡锡涛改稿时不可能再参考的说法,有可疑之处。”
鲍律师强调要针对评“斯坦尼”一文进行举证。
麻律师针锋相对回答说:“起诉书写的内容有多种,只谈评‘斯坦尼’是否等于其他告人的理由都撤消了?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单据与本案无关,因法律并未规定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
鲍律师:“病人有病当然要看医生,看医生收费天经地义,打官司请律师其理相同。”
双方举证完毕后,因合议庭要讨论和消化刚才的内容,便临时休息一刻钟。
接着是法庭辩论。
鲍律师:“本案的焦点是评‘斯坦尼’一文是否为余秋雨所写,而不是余秋雨的其他文章,否则便超越了原告诉讼范围。”
赵律师:“起诉书明明说被告所用的‘狡猾’一词是‘整个侵权事件最严重的焦点’,而不是说评‘斯坦尼’一文是‘焦点’。”
鲍律师:“陆女士揭发余秋雨参加过署名‘任犊’的评《红楼梦》文章以及余秋雨用真名写的《胡适传》等文,均与本案无关”。而赵、麻两位律师均坚持与本案有关。
这使我想起在讨论案情时,麻律师所作的风趣比喻:“余秋雨把‘狡猾’当做告人的主要理由,妙极了!‘狡猾’是余秋雨自己送上门来的,用此告人,正说明他极不明智。‘狡猾’是个大口袋,凡是与余秋雨有关的‘文革’问题都可以往里面装。”现在对方想从这个“大口袋”里逃离出来,已来不及了。它把原告套牢了,余写的一切大批判文章只要他力图否认,便都可往“狡猾”这口袋里装!
鲍律师又说:“评‘斯坦尼’一文是胡锡涛执笔而非原告所写。”
赵律师反驳说:“‘文革学’常识告诉我们,凡是重要的尤其是‘四人帮’亲自布置的大批判文章,都由一个写作班子反复讨论、修改而成,任何一个人都难于独揽此文的著作权。就拿评‘斯坦尼’一文来说,其署名是‘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这就说明这是集体劳动的成果。事实上,评‘斯坦尼’一文几易其稿,胡锡涛修改完余秋雨的二稿后,姚文元又作了加工。”
麻律师接着说:“既然此文不是个人署名,而是集体写作,那么凡是写过一稿、二稿乃至为此文提供资料者,都脱不了关系。”
鲍律师说:“古远清讲余秋雨参与的评‘斯坦尼’一文的发表给孙维世带来‘致命打击’,是把余秋雨看作是孙维世之死的罪魁祸首!”
鲍律师是典型的上海人,口齿伶俐,反应敏捷。如果他不是上海出名的律师,余秋雨也不会高价聘用他。但他与我请的两位学院派出身的律师风格不同:不写讲稿或写了却不看,常常即兴发挥,说到激动处便难免“走火”,“罪魁祸首”一词的出现便是“走火”一例。因而我反驳说:
“你越说越离谱了。起诉书上只是说原告是所谓孙维世之死的‘加害人’,怎么到你嘴里便升级为‘罪魁祸首’了?无论是‘加害人’还是‘罪魁祸首’,都是你们自己跟自己过不去上纲上线所得出来的,我原文中根本没有这个意思,也没有出现这样的词句。你们把我六千字的文章挑出‘致命打击’四字捕风捉影罗织罪名,这种思维方式和从我近四千字的文章中挑出‘狡猾’一词大做文章一样,是‘石一歌’文风,是把‘文革’遗风带入二十一世纪。”
麻律师说:“胡锡涛文章说余秋雨是批‘斯坦尼’五人小组成员之一,且写过二稿,而胡锡涛又认为自己对‘斯坦尼’的戏剧理论是‘半瓶子醋’,其理论修养比不上余秋雨,‘根本写不出他那种水平’。可见,胡锡涛不可能写三稿时推倒重来,一定会参考余秋雨的那篇‘不仅文笔漂亮,而且内容扎实’的二稿。”
赵律师说:“对胡锡涛的文章要整体地看。对我的当事人谈孙维世之死的文字也不能断章取义。”
鲍律师:“没有断章取义。原告讲的文章发表后给孙维世‘致命打击’的前面并没有‘如果’的定语。”
赵律师补充说:“如果不是将整段中抽出‘致命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