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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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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成了新闻人物(1)

  网上有人议论说:“全国人民都在关注这场官司”。的确,中国的媒体从大报到小报,从党报到文摘报,几乎都报道了这场官司。最先报道的是武汉《长江日报》,该报2002年7月24日报道的内容极为简略:    

  余 秋 雨 起 诉 古 远 清    

      案由:侵害名誉权    

  本报讯(记者王娟、瞿凌云)武汉学者古远清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著名学者余秋雨。    

  古远清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台港澳暨海外华文文学研究所所长,从事中国文学、台港澳文学、文革文学史等方面的研究。    

  昨日,记者在古远清家里看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为名誉权纠纷,该案将于8月27日14时在该院第七法庭开庭。    

  原告余秋雨在诉讼状中写到,古远清在北京《文艺报》和《鲁迅研究月刊》、天津《文学自由谈》、广州《南方都市报》、南宁《南方论坛》、合肥《学术界》等地发表的有关余秋雨的文章中,有“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侮辱、诽谤”之事,对其造成了名誉权的侵害。    

  在诉状中,余秋雨要求被告古远清停止侵害,在《南方论坛》、《学术界》、《鲁迅研究月刊》等媒体刊登启事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及经济损失。    

  对侵犯名誉权一事,古远清认为这些文章纯属学术探讨,如果某些措辞、史料不够准确,最多也是学风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他认为,法律应该保障学者的研究自由。    

  古远清还对余秋雨将上海作为起诉地存有异议。昨日,他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移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此纠纷。    

  我头一次接受记者采访,就坦承自己文章中有欠准确之处,在网上有人批评我不够坚强,说话底气不足,必败无疑。按他的看法,我应先把这个问题掩盖起来,然后来势颇大的把对方驳回去。但我想:还是应该说老实话,做老实人。我不能学余秋雨,能掩饰的尽量掩饰,拼命地改编自己“文革”中的历史。这大概就是两种不同人格的较量,这也许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吧。    

  第二天,《武汉晚报》配上原告被告两人的照片,做了一整版。其中袁毅写的《目前悬疑的八大看点》,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另有背景材料《余秋雨矛头为何指向古远清》:    

  著名学者余秋雨走上“法律苦旅”由来已久,去年就声明会放过余杰等“对这段历史无知的年轻人”,他要追究的是“造谣源头”。此次余秋雨“追源”的矛头直指古远清一人,到底有何考虑?    

  据古远清称,他从未见过余秋雨,在写作系列文章之前,与他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和利害关系。古远清与余秋雨仅有一次直接的文字接触还是在1988年底到1989年初,当时古远清对余秋雨的戏剧研究看好,为了撰写七十万字的《中国大陆当代文学理论批评史》,特意致函时任上海戏剧学院教授的余秋雨,索取他的生平小传等资料。余秋雨在1989年1月9日的回函中言辞恳切,洋洋洒洒写了三张信纸,另附有一张学术自传,信中对古远清著作中评价《余秋雨的戏剧理论工程》近四千字文章中的这一段:“1975年,正当文革接近尾声的时候,余秋雨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新发现的鲁迅佚文》的文章,引起了人们的瞩目。此文难免有那个举国皆狂年代的烙印,但文中体现的独到见解和潇洒的笔调,毕竟展示了一很有希望的开端”,提出异议,信中说:“鲁迅佚文那篇文章,以不提为好。如果提就需要较多的说明(我准备以后写较详细的自传时再谈),因为当时写文章的人是不自由的。各种异己的力量粗暴掺入,或把属于我的东西大段删砍,我已经很难承认这是自己的文章了,他们还是强署了我的名字,这是我国知识分子当时的大悲哀。我真正称着自己心意的写作,应自《戏剧理论史稿》开始……”古远清本着写信史的原则,未听建议,保留了该段落,未作删节。    

  这个背景资料系首次披露,值得参考。这说明在如何对待“文革”写作问题上,作为文学史家的笔者与作为文学史家研究对象的余秋雨,兩人看法不一致。另方面,我还在《论余秋雨現在还不能“忏悔”》一文中引用上述(了)原告给我的信中关于删去鲁迅佚文那一小段並洠в惺裁醇坏萌说幕啊<词拐庋嫒允帜栈穑獗阄罄吹墓偎韭裣铝朔省!   

  接着,全国报纸齐上阵,不是登在头版头条,就是在《特别关注》或《文化娱乐》栏目用整版篇幅刊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还在8月3日作了广播,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宿舍竹苑小区开往首义校区的班车上,车厢内均有不少老师在议论此事。其中有的说自己非常喜欢余秋雨的《文化苦旅》,有的说余秋雨在中央电视台的表演太过张扬,有的说他找我校教授打官司,可大大提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名度。有的则指着法学院一位教授说:“你们应该站出来支持古老师!”他回答说:“这场官司在上海打,上海的法官和律师不少出自华东政法学院,我们中南政法学院刚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这正好为中南政法学院显示自己的法学力量提供了一个大好机会。”    

  上海东方电视台闻风而起,有两位记者坐飞机到我家拍了许多镜头。大概有上级指示,上海所有报纸一律对此保持沉默。这家电台却表现得这么积极,使我感到意外。我不知他们的倾向性如何,因而谈话非常拘谨。他们还去武汉大学、湖北大学访问了两位老教授,其中一位曾挨过姚文元“棍子”的老评论家周勃对记者说:“余秋雨先生告古远清是不明智的选择。湖北有句俗话:‘狗屎不臭,挑起来臭’。‘文革’过去这么多年,年轻人都不知道‘罗思鼎’、‘石一歌’是什么样的政治怪物,可现在弄得许多人都知道余秋雨与这些‘四人帮’控制的写作小组有牵连,这对他无疑弊大于利。”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成了新闻人物(2)

  东方电视台白忙一阵,他们请示上级后停止拍摄,当然也就无法播出。    

  《长江日报》和其他媒体“新闻110”采访车也不止一次开到我家。    

  在变更法院申请书递上后,我按原计划去参加8月2日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世界华文小说国际研讨会。临行前我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了招呼,可法院的人说:“你有官司在身不能出国——当然,我们也不强制你不出国。”    

  我想:现在由哪个法院分管此案都还没有确定,怎么就管起我来了?何况,这是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有朋友分析说:从这“警告”的口气中,尤其是从该法院如此快受理原不该受理的政治性案件并且最快确定开庭时间的举动来看,法院似乎带有某种倾向性。我却觉得还是不要先入为主好。    

  刚到马尼拉下榻的酒店,马来西亚的一位女作家劈头就问我:“余秋雨告你侵害他的名誉权,《南洋商报》都登了。你是否用钱买来的官司?你可发财了,要请客呀!”    

  我对她的调侃一下未反应过来:“我哪里有闲钱去买这种官司?是余秋雨自己打上门来的!”    

  在这位作家看来,谁都巴不得被文化名人余秋雨告上法庭,这样便可一举成名。可我不是年轻人,我不需要这种知名度,更厌恶借打官司出名的这种炒作做法。    

  刚与大马作家寒暄完毕,又碰上一群新加坡作家。其中新加坡作家协会一位资深教授说:“说曹操,曹操就到。”    

  我问这话怎讲?这位先生说:“我们刚在新加坡《联合早报》看到余秋雨把你告上法庭的消息,在飞机上讨论过这件事,还猜想你是否因对簿公堂不能前来开会。想不到你还是来了!”    

  这位教授参加过我主持的“新加坡作家作品国际研讨会”,以后又在马来西亚开会见过面,因而他关切地问我:“你批评余秋雨的文章在什么媒体上发表?”    

  答:“都是在《学术界》、《鲁迅研究月刊》等一类的严肃学术刊物上”。    

  他说那就不要紧。因诽谤、造谣的文章不会发在这种学术刊物上,而多半发在无聊的小报上。    

  他擦了一下眼镜又说:“你与他素不相识,又没有个人恩怨和利害关系,该不存在诽谤他的动机吧。”    

  参观完菲华历史博物馆后,见酒店大堂放有不少自取的《菲华日报》,赫然又见《余秋雨状告大学教授诽谤》的报道。后来到唐人街参观华人图书馆时,见报摊上有卖香港《明报》,一打开又见这条消息,而且还有我的彩色照片。真佩服《明报》,不知他们从哪里以最快速度弄来我的登记照。想起前几天国内一家报纸,想登我这个“被告”的照片,到处找不着,只好两缺一,登余秋雨的照片了事。    

  在饭桌上,余秋雨开打的这场官司成了作家们最好的谈资。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德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香港的文友,都觉得余秋雨不敢笔墨官司笔墨打,是缺乏自信心的表现。使我感到惊奇的是,连不少新加坡作家都知道余秋雨参加过“石一歌”写作小组这件事。他们认为余秋雨应当有正视历史的勇气,不应该掩饰。他们都鼓励我鼓起勇气应战,争取把这场官司打赢。一位菲律宾专栏作家还说:“如果你败诉,那就意味着学术讨论的言论自由权被剥夺。我们会撰文支持你,给你讨个公道。”    

  我到菲律宾开会是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传票前就安排好了的。余秋雨说我接到传票后方寸大乱,又说我是官司延误了出国,有的人还说我出国是为了逃避这场官司,真是可笑。不过我倒是要利用这次出国机会,好好欣赏一下东南亚的奇异风光。    

  9月2日,我与武汉大学陈教授出差到桂林,当软席车厢剪票员检查我的身份证时,(一发现我是古远清,)连忙惊叫道:“这不是与余秋雨打官司的古远清吗?”我想,我这个被告真是“臭名昭著”了。在四车厢内也听到有一乘客在议论此事,另一位说:“余秋雨‘文革’中做了什么我不知道,他的书我一本都没有看过,但一看到他在中央电视台当评委时好为人师的表演,我就反感透了!”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将法院一军 请姚文元出庭作证

  “文革”初期,林彪委托江青在上海举行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要批苏联戏剧理论家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以树立江青的“文艺革命旗手”的地位。胡锡涛在《余秋雨要不要忏悔?——“文革”中余秋雨及上海写作组真相揭秘》(《今日名流》2000年第6期)中说:“江青夹杂个人情绪,她要报私仇。批判‘斯坦尼’,是冲着孙维世而来。”他回忆道:批判“斯坦尼”是江青、姚文元布置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当时成立了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余秋雨为其中一个成员。先是叫工人造反派秀才写一稿,不行,便布置最能写的余秋雨起草批判文章的二稿,但二稿学术味过浓,由胡锡涛重写三稿,最后由姚文元定稿。    

  由此看来,要弄清《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的写作过程,江青、姚文元是关键人物。鉴于江青已经去世,因而我于2002年9月4日由律师赵家仪、麻昌华代为起草了一份要求姚文元等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余秋雨诉我名誉侵权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根据贵院的《举证通知书》,我在准备应诉的过程中,需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证人提供证言:    

  1.姚文元,原中共上海市委第二书记,证明《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的写作情况;    

  2.徐景贤,原上海市委书记,上海市委写作组负责人,证明余秋雨参加写作组的情况;    

  3.朱永嘉,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上海写作组实际负责人,证明余秋雨参加批判    

  “斯坦尼”及其他写作组的情况。    

  因上述三位证人的特殊身份,可能涉及到政治问题,我不便直接向他们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向上述证人调查取证,并通知其出庭作证,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古远清    

  2002年9月4日    

  目前,“四人帮”唯一活着的只有当年的舆论总管姚文元。批“斯坦尼”一文的写作是他电话指挥的,并由他定的稿,故他是此案件中最重要的证人。估计他不会忘却曾帮其修改旧著做资料准备的这位写作组“一号种子选手”余秋雨,他也肯定没想到余在“文革”后仍然会誉满全球。如果换到上海以外的地方,余秋雨很可能会被控制使用,不可能再去当什么“正厅级”高干。    

  徐景贤又称徐老三,即张春桥、姚文元的副手。余秋雨当年参加“石一歌”写作组及上调到更核心的康平路写作组本部,均是由他审批的,故他也是关键证人。    

  朱永嘉是评“斯坦尼”一文的主要组织者,后在上海主编帮刊《学习与批判》,余秋雨曾作为他的“特使”处理过“《朝霞》事件”。余用真名或用笔名写的大批判文章,几乎全部发在这个帮刊上。据孙光萱在《也谈“为文和做人的规矩”——余秋雨现象的一个核心问题》(《山西文学》2001年第2期)中回忆:余秋雨“和朱永嘉、王知常同在康平路一幢大楼里办公,和王知常等人同在余庆路食堂就餐,共同商量《学习与批判》的选题计划”,故这也是一位重要的知情人。    

  北京一位副部级干部看了我这一申请书后,说:“这步棋下得真妙!要紧紧抓住不放。如果说上海法院无法叫姚文元等人出庭,可再次请求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恐怕也无权决定,还得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呢。由此可见此案的复杂性,上海法院先前受理此案恐怕没有预料到它一头牵连着‘四人帮’这一敏感性,这是自己跟自己找麻烦嘛”。    

  一位经常回祖国参加学术会议的美国作家对我说:“余秋雨把学术问题弄成法律问题,是典型的小题大做。你却把法律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是否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仿效他‘做大’的方法?”    

  我说:“不是我故意把余秋雨与姚文元联系起来,而是此案确实与江青、姚文元及其余党密切相关。它本身不仅是法律问题,也包括有政治问题,至少牵连到当年清查与‘四人帮’相关的人和事作了结论,现在还能否翻案的问题。”    

  这位作家说:“你古远清也是作秀,明知不可能请姚文元出庭的事却也要申请。不过,这样做将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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