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审判"余秋雨-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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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作家说:“你古远清也是作秀,明知不可能请姚文元出庭的事却也要申请。不过,这样做将了受理此案的上海法院一军,使其陷入两难境地。也许他们会后悔受理如此敏感而惊动高层的案件”。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余秋雨把自己诉成被告
余秋雨起诉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污蔑和诽谤”他。他认为自己在“文革”中连一张大字报都没有写过、一次批斗会都没有参加过,怎么可能去参加“四人帮”控制的写作组和写大批判文章?那么,法院要弄清我是否“诽谤”他,就必须对余秋雨的“文革”历史作一番审查,对他有无参加过“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和写过大批判文章等问题弄清楚。这样一来,正应验了上海一位评论家所讲的:“在历史法庭上,似乎可以作为原告的,其实也都是被告。”
难怪《作家文摘》报道官司时用的是《余秋雨麻烦缠身》的标题。网上亦有一篇这样的文章《余秋雨是被告,马兰赶紧更正》。余秋雨在接受境外第一家媒体采访时,也说:
有些人对案情本身毫无兴趣,既不查阅我的诉状,又不找我和我的律师,只顺着被告的误导发表那么多议论。难怪有的文摘报刊误以为我惹上了麻烦。
下面是前面引述过的河北作家陈冲写的《把自己诉成被告》,具体论证余秋雨在此案中到底是原告还是被告的问题:
不过还得承认,在中国人的习惯思维里,当被告终归不好,起码不如当原告“硬气”。当被告意味着(至少可能是)“有事儿”,当原告就是要追究那“事儿”。……“余古官司”打着打着,打出了一桩蹊跷事儿——把人家余秋雨说成了被告。这当然是误传或误报。
那么,这种误传或误报能不能从逻辑上找到一点解释呢?可以一试。余秋雨诉古远清侵害名誉,指控的是古在一些文章中说余文革期间从事过与“大批判写作组”有关的写作。攻之者说有,辩之者说无。现在就是要余在法庭上充当这个“辩之者”。逻辑很简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余就得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做过那些事,写过那些文章,或那些文章是谁写的,不是余某人写的。或许还得举证证明“石一歌”跟“大批判写作组”没关系,是个学术研究团体,或余某人跟“石一歌”没关系,是第十二个。就是说,这官司无论在哪儿打,基本说不着古的“事儿”,焦点是说余的“事儿”。这就是有人把余误解为被告的原因。也可以说,虽然余是起诉一方,却把自己诉成了被告。
陈冲称自己的文章是“思维游戏”。他写的《思维游戏之二——玩〈余秋雨教授敬告全国读者〉》,其游戏规则是只玩逻辑不玩道理,尤其对逻辑规则抠得严一些。《把自己诉成被告》剖析余秋雨从原告“玩”成被告,也很符合逻辑,且入木三分。这还可以用余秋雨在2002年9月2日在《关天茶舍》网站讲的下列一段话得到反证:
在这个案子上,我是原告,古远清等是被告。他们努力想操纵舆论,现在有些报道似乎是把我放在解剖台上,被告及其支持者成了医生,拿着放大镜来审视我。希望大家千万不要上当。
余秋雨说我在“操纵舆论”,未免过于谦虚了。正如台湾中央大学一位教授在新加坡对我所言:“余秋雨挑起这场法律诉讼,操纵舆论者显然是他”。何况,我连中共党员都不是,而他口口声声称自己是“正厅级高干”;说我在“操纵舆论”,用他的话来说是“这完全把角色颠倒了”。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成了全球华文媒体关注的焦点(1)
余秋雨不甘寂寞,不愿很快就被时间淘汰掉。在散文集一本比一本质量差的情况下,他发动这场官司,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让读者不要遗忘他,使自己成为全球华文媒体始终关注的焦点。
事实果然如此。凭余秋雨的超级知名度,他要打官司且要三年五年打一系列连环官司的消息,很快成为海内外中文媒体争先恐后报道的对象。据我有限的见闻,发现境外的香港、澳门、台湾以及海外的主要中文媒体均用或长或短的文章报道这场官司,如:
美国:世界日报、侨报、中外论坛杂志、美国之音广播电台
澳大利亚:澳洲日报、华人日报
加拿大:星岛日报、明报多伦多版
日本:图书杂志
新加坡:联合早报、新明日报、新加坡文艺杂志
马来西亚:南洋商报、号外周报、星洲日报
泰国:中华日报、新中原报
菲律宾:商报、菲华日报
印度尼西亚:世界日报 国际日报
台湾:联合报、中国时报、中央日报、中央通讯社、民生报、苹果日报、海鸥诗刊、葡萄园诗刊
香港:明报、文汇报、大公报、香港经济日报、信报、香港文学报、亚洲周刊、明报月刊、前哨杂志、香港文学杂志、世华文学报、苹果日报、凤凰卫视、作家月刊、香江文坛
澳门:澳门日报
在海外的报纸中,登载报道和文章最多的是澳大利亚《华人日报》和菲律宾《商报》。这两报大量刊登的是批评乃至嘲笑余秋雨的文章,以及本人《致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一封公开信》、《余秋雨为什么不愿也不敢打开历史黑箱》、《由“狡猾”一词谈到余秋雨为人欠诚实》、《被文化羞耻感和虚荣心支配着的余秋雨——余秋雨到底写了多少大批判文章》等等。另还有一些从来稿中选的杂文。此外,马来西亚《南洋商报》趁我访问吉隆坡的机会,派记者何雪玲小姐在2003年3月23日“人事薄”专版彩色制作了《余古官司轰动文坛——古远清细述来龙去脉》,内刊有三张大幅照片,图文并茂地说明官司的经过和可能调解的前景。该报《号外周报》杂志,还用三大页彩色篇幅制作了《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专辑,同样有当事人的多张照片。
官司发生时,海外报刊消息来源多取自原告提供的香港《明报》发表的《文革言行累受批 诉诸“法律之旅”——余秋雨控大学教授诽谤》,或原文照登或经过改写。另有根据内地报刊摘编的,倾向性较为中立。
海外的记者和读者由于时空的隔阂,多半对内地情况了解不多,尤其是对“文革”这场民族浩劫,更是知之甚少,因而有些报道显得不够准确。有的媒体则受原告的误导,其新闻稿便离事实真相相差十万八千里。台湾《中国时报》2002年8月27日在《艺术人文》专栏里,刊登了《人红 文章红 别人更眼红:余秋雨怒告批余学究侵害名誉》的报道,完全站在余秋雨那边。该报了解到事实真相后,又于同年9月25日登了同一记者写的《武汉教授古远清:为文皆有依据》没有诽谤余秋雨的报道。
在海外影响颇大的政治时事文化综合性杂志《亚洲周刊》却不同,它的记者是从上海去的,对内地情况了如指掌。也可能是受了原告影响的缘故,或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或出于人情关系,导致该刊连新闻客观公正的准则都不顾,大面积向原告倾斜。具体说来,该刊2002年8月26日至9月1日制作的《秋雨打官司》专辑中,以大量的篇幅和照片刊登余秋雨乃至与本案无关的马兰的访谈,突出余秋雨如何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名誉权的高大形象,对批评他的于光远、董桥等人逐一作出驳斥,并亮出余秋雨的底牌:他80年代后期担任上海戏剧学院院长,系当时的上海新领导人批准的,他们“重新而彻底复查了我的历史问题,而后将我从一个普通老师提升为厅级干部、上海戏剧学院院长,当时主要审查我的就是‘文革’表现。”这就是说,谁批评余秋雨,谁就将戴上怀疑某领导用人不讲政治的吓人帽子,这完全是拉大旗做虎皮。不用多加论证,只要从余秋雨2003年9月2日在台北接受《苹果日报》采访的言论中,就可以看出上述言论的虚假性:“大陆文化界喜欢批判没有政治地位的人,批我最安全……现在最大的弱势是像我这样的人”。
既然有两位地位很高的领导人做他的“后台”,这怎么能说自己属“最大的弱势”群体和 “体制外”的写作人了?
余秋雨如此前言不对后语,可看出他貌似强大实则内心虚弱的本质。《亚洲周刊》不了解这一点,拼命地把余秋雨打造成“刀枪不入”的英雄。当然,为了表示他们的所谓公正,也给了一小页篇幅做我的专访。可就在这个专访中,采访者江迅连标题也做手脚:《据实为文,非有意诽谤》,这就是暗示读者我还是诽谤了余秋雨,只不过是“非有意”罢了。当时我曾给该刊负责人写了一封信,表示我的不同意见:
《亚洲周刊》总编辑邱立本先生:
接香港朋友来电称,贵刊8月26日至9月1日所制作的余秋雨状告古远清专辑,无论是从封面标题制作、照片安排,还是内文中的篇幅长短、照片多寡、大小尺寸及对方手指所向,均体现了明显的倾向性。作为言论自由的香港,这种操作方法似有欠公正。为了让读者更多地听到本人的声音,特寄上两篇未刊文章及转来另一篇文章,供贵刊选择发表。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成了全球华文媒体关注的焦点(2)
另据香港朋友传真来的贵报采访我的内容,有两处欠准确,即“究竟是否在上世纪60年代后期参与‘石一歌’写作组,究竟有没有写过为‘四人帮’夺取最高权力制造舆论的文章”,其中“石一歌”应为“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夺取最高权力”应为“篡党夺权”,希望给予更正。以后如有关于采访我的内容,希望先传真给我看一遍。
此信望公开发表,谢谢合作。
祝
编安
古远清 2002年9月3日
他们不予理睬,连在《读者来函》中也不给摘录登出。像这样封杀不同声音的做法,只能说明控制舆论的是余秋雨。不过,该刊内部也有不同看法,如有一位编辑对《名誉诉讼折射余秋雨现象》长篇报道只用余秋雨本人、家人乃至其年轻时“战友”们的多帧照片却不用被告的照片而提出意见,后据理力争才得以刊出原告和被告相互对峙的照片。
内地报道的媒体更多,网上的讨论尤为热闹,据我掌握的资料有(都市报、晚报和文摘报无法收集全):
北京:中国文化报、中国青年报、中华读书报、工人日报、法制日报、法制服务时报·世界周刊、北京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华夏时报、北京娱乐信报、中国经济时报、新京报、中国图书商报、社科新书目、新闻周刊、文化月刊、民主与法制杂志、文艺理论与批评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摘报
广东: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及新闻周刊、广州日报、南方周末、新快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深圳法制报、珠海特区报、梅州日报、西江日报、鲁迅世界杂志、东方文化杂志
湖北:湖北日报、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楚天金报、武汉晨报、文化报、新闻信息报、湖北法制报、大家文摘、湖北作家、新闻青年、中南青年、武汉文史资料、三峡晚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报、新周报、读书文摘、湖北警官学院报
江苏:南京日报、金陵晚报、扬子晚报、南京晨报、现代快报、江南时报
湖南:湖南日报、长沙晚报、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湖南卫视
浙江:浙江日报、杭州日报、金华日报
福建:福州日报、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文摘周刊
山西: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太原日报、太原商报、山西广播电视报
四川: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成都晚报、成都商报、天府早报
河北:燕赵都市报、河北日报、杂文报
辽宁:大连晚报、千山晚报、新商报
吉林:新文化报
广西:南国早报、桂林晚报
山东:齐鲁晚报、青岛晨报、青岛日报
还有《天津青年报》、黑龙江《哈尔滨日报》、河南《大河报》、安徽《合肥晚报》、甘肃《兰州晨报》、云南《文摘周刊》……
上海赶上了末班车,在官司结束时打破沉默,有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文学报、青年报、新闻午报、东方早报等媒体发表了“余古官司”落下帷幕的消息。
在上述报刊中,《中国文化报》发表新华社记者刘紫凌、黎昌政采写的《余秋雨踏上“法律苦旅”》,显得较为权威和客观公正,尤其是该文最后提出的问题发人深省:
余秋雨与古远清的名誉权纠纷案,引起了学术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余秋雨到底“文革”前期有无参与“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余秋雨是否参与写作“体系”的初稿?此案涉及到历史的敏感事件和人物,该如何调查取证?古远清引用他人公开发表的文章作为论据,是否能够作为第一被告?古远清引用的材料能否从法律上取证?古远清与余秋雨这起众人瞩目的由笔墨官司演变而来的民事官司,是否可能庭外和解?学术批评、学术评论和“恶意中伤、诽谤”的界线在哪里?法律所调节的社会关系是否有自己特定的范围?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争论,是否都必须最终拿到法庭上来审判……
而文艺界一些人士表示,不断升级的文坛纠纷,如果造成为文者谨慎落笔,不敢越雷池半步:评论者细致小心,不敢让评论见血的“紧缩”,必不是文坛幸事。
此外,《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31日燕舞在头版头条发表的《余秋雨状告武汉古远清》,在知识界影响颇大,其副标题《原告被告双方都有胜诉把握 学界对此保持沉默》貌似中立,其实文中所写的复旦大学教授吴中杰、北京大学教授谢冕、上海杂文家何满子等人就表示支持被告。后来该报又发了不少尖锐抨击余秋雨作秀和打官司的文章,其中北京大学中文系一位教授写的《正版中的盗版》,最具学理性和震撼性。但有些报刊采访我未按游戏规则给本人审阅,致使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如把大批判文章错成“大字报”,把“石一歌”与“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等同,等等。这样便引起一些新的纠纷,如余秋雨就扬言将我在《亚洲周刊》说过他写有“夺取最高权力”文章一事再次告,要我“拿出证据来”。作为一位堂堂的博士生导师,他应该知道“篡党夺权”与“夺取最高权力”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如要硬性加以区分,那是非常不智的,越狡辩只会使自己越被动。当然,这只是恐吓而已,后来他在法庭上并没有追加这个内容。
由这个恐吓,可以总结出余秋雨打击批评者所用的惯技:要么说你批评他是想靠他出名,要么说你与盗版集团相勾结,要么把你告上法庭。当压而不服时,又进一步说要追加被告内容,或曰一篇篇文章和一件件事接着告!当这些“恐怖”行为失效后——尤其是打不赢官司时,便宣布“法律苦旅”圆满结束,然后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