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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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个人,能够做的。其他的动机,如果不是同时,可也差不多立即出现于他的意识中,
并和无价值的爱好相抗争着,阻止它们永远不能成为具体化的行动;这样就使它们和一
个行动委员会中得票少的少数派相似。每个人只有通过行动,才能获得对自己的知识不
亚于对别人的知识,正因为只有行动才使良心负有责任。这是因为,这些行动与思想不
同,不是或然的;相反,它们是确实的(gewiss),它们是不能变易的,并且不仅是想
到的,而且是已经做出来人们知道了的(gewusst)。拉丁字“conscienB tia”(意识
到做错了事,想到犯罪而脸变得苍白)与希腊文意识到行为之正当或错误)的意义相同。
因此,良心就是一个人对于他已做之事的知识。
在所谓的定言命令和良心之间的第二个区别是,后者永远从经验中取得其材料;这
一点前者做不到,因为它是纯粹先天的。不过,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康德关于良心的
学说,将对他提出的“绝对应该”的这个新概念,给予某些解释。他的学说,在《道德
学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3节里讲述得最为完全,在我以下的批评中,我假定读者参阅包
括这一学说的这几页论述。
康德对良心的解释给人一种异乎寻常的强迫作用,在良心面前,人们习惯于以敬畏
对之,对它表示异议,更感到缺乏信心,因为沉重的心头,无时无刻不在害怕把理论上
的异议认作为实践上的异议,并且,如果否定康德的观点的正确性的话,又害怕被认为
是没有良心。然而,用这种方法是不能够把我诱入歧途的,因为在这里,这问题是属于
理论的,而不是属于实践的问题;而且我不涉及道德的说教,只涉及对根本的道德学基
础的严谨研究。
我们立即可注意到,康德完全使用拉丁法律词汇,然而,这些词汇似乎并不适于反
映人类心灵最秘密的激动。可是,康德自始至终一直使用这一语言,这种处理此课题的
审判方式,似乎对此事来说,乃是必不可少的,完全适当的。于是我们发现,把整个一
个法庭,带有诉状、审判官、原告、被告与判决,应有尽有,全都搬上我们内在自我的
舞台。那么,如果这种由康德描绘的法庭,确实存在于我们内心的话,若能发现有一个
人这么傻,我不说他这么坏,以致要违背他的良心行动,那可真是令人惊讶了。因为设
立在我们意识中这样一种属于特殊种类的超自然法庭,在我们最内部存在的阴暗深处,
召开这样一种秘密法庭——像另一个费姆法庭(Fehmgericht)①,每一个人面对超人诸
神的可怕威胁,这么近又这么清楚地听到它们说话,一定会引起他对诸神的恐惧,使他
真正放弃攫取短期、暂时的利益的念头。与此相反,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普遍认
为良心的作用已逐渐消失,以致一切民族都自己想用积极的宗教加以挽救,或甚至想完
全用宗教代替良心。再者如果良心确实有这种特性的话,皇家科学院决不会想到要为这
一问题发起这次有奖征文。
但是,如果我们更仔细地看看康德的说明,我们将发现,他把良心给我们自己下道
德裁决,归因于良心的特殊、本质的特点,因此才产生良心的强制作用;实际上根本不
是这样一种形式。这种比喻式的审判法庭,不论对于道德的自我反省来说,或是对于所
有其他关于我们已做与不应做的根本不涉及伦理问题的反思来说,都不适用。因为,与
这一样的控告、辩护与裁决的程序,不仅确实是偶而由那显然是纯粹根据迷信的,做作
的,虚造的良心呈现的面貌,例如,像当一个印度人自责曾杀害一头牛,当一个犹太人
忆起曾于安息日在家抽烟斗感到不安,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且甚至不是由于道德缘故,
甚至根本不属于道德范围,而引起的自省,也确实常以这种形式出现,下述情况可作为
证明。假设我出于好心但欠考虑出面为一朋友作保,并且假设,到晚上我才真正感到自
己承担的责任沉重——这种责任很可能使我陷入麻烦,而明智的古谚语早预言告诫:
“提防作担保!”;于是在我内心立刻出现了控告者与被告的律师彼此对质的意象。后
者竭力掩饰我如此仓促作保的轻率,说明是迫于环境或人情债,或者说是办这件事太简
单率直;也许他甚至以赞许我心术好为我辩白。最后审判官来了,他毫不宽容地判决;
“糊涂虫干的事!”我则感到心慌意乱,不知所措。
①费姆法庭(Fehmgericht),有名的威斯特伐利亚的秘密法庭,约于1220年步
入兴盛时期。1335年国王查理四世指定科隆大主教为威期特伐利亚费姆(Fehme)所有法
官之首领。其审判情况也许和英国史中的星法院的差不多。
对康德这么喜爱的这种司法方式,我就只说这些;他的其他表达方式,大部分也逃
不脱这一样的批评。例如,在上一段落开头部分,他把他归之于良心的那种特性,也一
律应用于其他一切心理的迟疑顾虑,它们完全是另一种不同的性质。他说;“它(良心)
很像影之随形,他想摆脱也摆脱不掉。他可能因愉悦与开心的轻松沉醉入睡,但他不能
不时而清醒;马上又意识到这可怕的声语,”等等。显然,这也正好可以逐字逐句地理
解为,某一具有私财的人的内心暗自的意识活动,他感到他的日用开销,入不敷出,日
渐蚀本,恐有一天消耗净尽而忧心忡忡。
我们已看到,康德强烈指出使用法律术语对这一论题的重要意义,并且他自始至终
使用这种术语;我们现在注意看一下,他是如何为了下述精心设计的诡辩使用这同一笔
法。他说:“把一个受良心谴责的人和审判官等同起来,用这种方法描写法庭,是荒谬
可笑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控告者一定会败诉的。”为了阐释这一陈述,他还加上一
个非常模糊不清的注释。他的结论是,如果我们不打算陷入矛盾,我们必须把这审判官
(在我们内心演出的司法的良心一戏剧中的)想象为是与我们不同的,事实上,是另外
一个人格;不但如此,而且想象为一个对人心无所不晓者,他的命令谁都听从,而且对
执行机关的每一个目的来说,他有无限权力。①这样他经由一条十分平坦的路线,从良
心始而以迷信终,使后者成为前者的必然结果;与此同时,他暗自确信,由于读者最早
就受到训练,肯定已熟悉这些观念(如果不是已使它们成为他的第二天性的话),他必
将更加愿意听从他。于是康德在这里发现一件很容易的工作——一件他本来应该卑视的
事情;因为他不仅应该关心道德说教,而且也应该关心自己说话的真实性。我彻底反对
前面引述的语句,以及随之产生的所有结论,并且我宣告,它不过是蒙混人的伎俩。当
被告和审判官是同一人时,控告者并非必定总是败诉;至少在我们内心的审判法庭情况
并非如此。在我前面所举一个人给另一个人作保的例子中,控告者败诉了么?或者在这
一事例中,如果我们想避免矛盾,就也真地像康德那样,采取一种拟人法,不得不充当
另一个人格客观地考虑,可能发出那些可怕的话的语声:“糊涂虫干的事!”么?真的
可称为一种活灵活现的墨丘利(Mercury),罗马神话中的传信神?或者,也许是荷马
(《伊利亚特》Iliad,313以后)所推荐的关于狡黠的活喻法?但这样一来,我们便像
从前一样,被带到迷信的大道上,是的,而且还是异端的迷信。
①康德以伟大的天才,是诉诸共存于人内的两种性格(验知的性格和悟知的性
格)的理论,逐渐达到这一见解的;这两种性格,一种在时间之内,另一种无时限;一
种严格受因果律制约,另一种不受任何制约。
康德在这一章节中简述了他的道德神学,确实很简单,却没有遗漏其所有极重要的
论点。他格外小心不赋予道德神学以任何客观的有效性,而宁可把它描述为只不过是一
种主观上不可避免的形式,这一事实,即使他宣称对人的意识来说有其必然性,并不能
消除他用以构造过这种神学的武断任意性。他的框架或体系,正像我们已看到的,是建
立在连篇毫无根据的假设上的。
那么,如此之多是肯定的。这整个形象化的描述——一出法院裁决剧的描述——是
康德用以描绘良心活动的,它完全是非本质的,而且决不是它具有的特点;不过他直到
最后都一直继续使用这一借喻形象,似乎它正适合这个题目,以便最后能从中得出某些
结论。其实这种形象是十分普通的形式,当我们考虑实际生活中任何事情时,我们的思
想很容易采取这种形式。它大多是由于时常涌现的对立动机的冲突引起的,并且这些动
机不断地经受我们反思理性的斟酌与检验。在斟酌度量过程中,并不区别这些动机在其
本质上是道德的或是利己主义的,也不区别我们的思考是关于过去的或是将来的某一行
为。现在如果我们把康德的阐释剥去其法律比喻的外衣(它仅仅是一个任意选用的戏剧
性附加物)的话,那么,周围的光环连带全部的它的强制作用,也就迅速消失不见了,
在那里剩下来的不过是这一事实,即有时当我们思考我们行为时,我们有些对自己的不
满,这种不满显然具有特殊的特点。我们不满意的是对我们的行为本身,而不是对行为
的结果,并且这种感觉不像我们因自己行为愚蠢而后悔的所有其他事例那样,是由于自
私自利。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不满意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我们已经是太自私自利,
因为我已经太为我们自己着想,为我们的邻居着想得不够;或者也许甚至因为,我们已
经把别人的痛苦不幸本身当作一种目的,却没有得到由此产生的任何好处。我们可能对
我们自己不满意,也可能因为我们使人遭受而非自己经历的痛苦而悲哀,这本来是一种
普通的不能否认的事实。这一事实和能经受适当检验的唯一的和道德学基础的联系,我
们将进一步考察。但是康德,像一个聪明的特别的申辩者那样,企图竭尽全力夸大并且
修辞这一原始资料,以便为他的道德学与道德神学准备一个很广泛的基础。
第8章 康德关于悟知的与验知的性格学说·关于自由的理论
为了真理,我对康德的道德体系的抨击,并不像我的先驱者那样,仅触及其表面,
而是深入其最深根源的。所以,似乎这样才算公正,即在我最后讨论我的题目的这一部
分以前,我应提请大家记起,康德对道德科学还是做出了卓越的,显赫的贡献的。我是
指他的关于自由与必然共存的学说。这一学说最初见于《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第533
—554页;第5版第561—582页);但在《实践理性批判》(第4版第169—179页;罗,第
224—231页)中解释得更加清楚。
意志活动的严格而绝对的必然性,当它们出现时由动机决定,这首先是由霍布斯说
明的,以后由斯宾诺莎、休谟,也由D.冯·霍尔巴哈(Holbach)在他的《自然体系》
(Systeme deLaNature)中说明;最后普利斯特里(Priestley)对此给予了最完全而准
确的说明。这一要点,确实,被如此清楚地证明,并且被置于毫无疑问的地位,以致必
须把它计入完美建立的真理之数字内,而且只有无知之极才能继续谈人的个体行为中的
自由,会是一种无拘无束、无所计较的选择。康德,由于他的先驱们的不可辩驳的理论,
也毫不迟疑地认为,意志是紧紧受必然性锁链束缚的,他认为,这一问题无需进一步争
论或质疑。这可以由他只从理论的或思辨的观点谈到的自由的所有章节所证实。尽管如
此,我们的行为确实是伴随有一种独立的意识和原初的直觉,它们使我们认知这些行为
是我们自己的行为,并且每一个人均以不可绝灭的确实性感到,他是他的行动的真正的
做出者,并且在道德上为该行动负责。但是因为责任意指已经以不同方法行动的可能性,
该可能性指的就是某种程度的自由;所以在责任的意识中也间接地与自由的意识有关。
解决这种由这事实本质产生的矛盾的关键,终于被康德找到了;他以深奥的机智,划出
现象和自在之物的区别而解决了这一矛盾。这一区别是他的整个哲学的真正核心,也是
他的哲学的最伟大功绩。
这一个体,连带他的不变的、内在的性格,他的一切表现形式都是由因果性法则确
定的,这一法则以理智为中介而起作用,在这里称之为动因,——这样构成的个体不过
只是现象,构成这一现象基础的自在之物是在时间与空间之外,因此没有一切连续性与
众多性,而是一,和不变的。它的构造本身是悟知的性格,这一性格同样地呈现于个体
的所有行为中,像在一个封缄上盖的印记那样,牢牢地在每个行为上打上标记。现象的
验知的性格——显露于时间内与连续性行为中的性格——因此是由悟知的性格决定的;
所以,作为现象的个体,在他所有的由动机促动的表现形式中,必定显示一自然法则的
不变易性。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所有他的行动都是受严格的必然性制约的。可是人们一
般习惯于主张,一个人的性格能够求助于理性的道德训诫或忠告而改变;但是当一旦划
分出悟知的性格和验知的性格的区别以后,由此得出,有思维力的人经常观察到的那种
验知性格的不可改变性及僵硬化的解释,并且找出一个合乎理性的根据,因而被哲学接
受为一确立的事实。这样一来,后者与经验是这么颇为协调一致,在普遍的智慧面前不
再感到羞愧不安了,这普遍智慧很早以前就以西班牙谚语,道出真理之言:“凡是和儿
童的便帽一起进来的东西,必定和裹布一块儿扔出去。”或者:“凡是和牛奶一起喝进
的东西,必定还要从裹尸布里倒出去。”
这种自由与必然性共存的学说,我认为是人类智慧最伟大的成就。它与先验感性论
一起,构成了康德的荣誉花冠上两颗巨大明珠,永在人间闪烁。谢林在他的关于自由的
论文中,显然是以释义方式将康德的教导加以炮制,由于它描述简明,活泼生动,对许
多人来说更为易懂。如果其作者肯诚实说出他是凭借康德的智慧,不是凭自己的智慧写
出这篇论著的话,这一工作是值得称赞的。可实际上,哲学界相当一部分人依然认为,
全部功绩应归于谢林。
这理论本身,以及关于自由本质的全部问题,如果我们能结合一个普遍真理来考虑
的话,人们会了解得更加透彻;我想,这一普遍真理可以最确切地用经典论著中常出现
的一个公式表述,即:什么花结什么果,什么人干出来什么事。换句话说,世界中每一
事物是根据它之所是或本质运作的,根据它的内在本质运作的,因此,它的所有表现形
式都已潜在地包含在其本质中了;而当由外在原因诱发时,它们才实际表现出来;所以
外因乃是这事物的基本构造借以显露的方法。并且由此产生的表现形式形成验知的性格;
而它的隐蔽的、终极的基础、经验是不可能理解的,则是悟知的性格,也就是所论及的
个别事物的实在本质自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