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18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诉讼当事人的财务损失对立于一般社会收益。如我们刚才看
到的那样,从规范的观点看,既然实体和程序之间的鲜明区
分是任意的,所以如此倚重于那个区分的任何一个描述性理
论,即使那个理论是真正精确的,都无法成为有关审判本质
的深刻理论,而必定成为一个单纯的主张,也许是出于一些
偶然的历史原因,其关于审判的某一方面碰巧正确,而关于
审判的另一方面则是错误的。
所以,像我那样以为在法律上对实体性问题的审判是一
个原则间题,并且以为既在规范意义上又在理论意义上这是
一个重要主张的人,对于以下问题都具有特别的兴趣:在关
于人们拥有法庭上的程序权利方面,在过分夸张的主张和虚
无主义的主张之间是否能够找到某个中间地带。
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就在英国被称为“自然正义”而在美
国被称为“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
例如,在“布谢尔诉环境大臣”案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环境一部举行了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建一条将穿过伯明翰市
区的公路,环境部是否可以适当地使那些听证会的范围不触
及对它自身的“红皮书”的检测,后者是就交通流量提出总
预测的一个文件。那些预测是环境部针对全国情况提出的困。
环境部不让反对这条公路的团体参与讨论“红皮书”数据―
那些数据原来与环境部的决策相联系,而是把它限制为一个
有关纯粹局部问题的听证会。环境部后来承认,“红皮书”的
数据是不准确的,因为它不考虑公路使用流量由于增加汽油
费用而导致的预期减少,尽管它仍然主张,它的决策,亦即
要建这条公路的决策,无论如何都是正确的决策。
反对团体把环境部告到了法院,在大法官丹宁勋爵的判
决书中,上诉法院认为,否定就“红皮书”展开争论的机会
是对自然正义的否定,于是判决举行听证会,而原决定为无
效。在一个有分歧的意见书中,上议院否决了前行判决。其
… 110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3…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主要理由是,把听证会议题限制于局部领域,而不包括关于
交通流量总预测和其他问题,那些问题必须得到集中决定,
以便于用统一方式处理所有局部决定,这属于环境部内部权
利事务。
布谢尔案就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关于实体性政治决定和程
序性政治决定的联系提出了一个相同的问题,但是它涉及的
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因为(我认为)没有争议的一点
是,在假定不出现某些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关于是否在某个
特定方位建一条公路的决定是一个政策问题。假如真像环境
部所希望的,决定建一条公路所产生的总体公共利益超过了
那个决定给特定民众造成不便的不良影响,那么建这条公路
的决定是一个正确的决定。任何一个个体或团体都不具有在
积极的意义上反对那个决定的权利。(不顾任何个人的反对而
建造这条公路并不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假如建这条公路真
正属于总体福利。)当然,假如公路严重地威胁到了某个特殊
个体的生命或健康,那么情况便会有所不同。那个人可以有
很好的理由在其真正强烈意义上拥有反对建这条公路的权
利。但是我现在假定这样的特殊情形不发生在本案中。假如
是否在一个特定方位上建一条公路的问题是一个政策问题,
那么为了决定那个问题,接下来的问题便是用什么形式举行
听证会以及听证会将涉及什么领域的问题,这难道不也是一
个政策问题吗?上诉法院实际上否定了这个联系。它主张,
“自然正义”的考虑甚至适用于政策决定中的听证会。因此
我们必须提出的间题是,当我们进一步确认这些程序权利之
后,承诺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是否真正具有
那个后果。
二
尽管在次序上略有不同,我现在不妨重新陈述一下我们
已经确认的一组问题。(l )人们拥有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的
… 111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4…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权利,这一假定是否一致于在强烈意义上否定人们拥有检测
其无辜的某些程序权利?( 2 )假如不相一致,那么一致性提
出的要求是不是在于人们拥有获得尽可能精确的程序的权
利?( 3 )假如做不到这一点的话,那么是不是存在着某个站
得住脚的中间地带,在那个中间地带,人民拥有某些程序权
利,不过这些权利不是针对最大可能精确的程序的?这些权
利将如何得到申明?( 4 )我们的结论是否既适用于刑法又适
用于民法?( 5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程序作出的判决是
政策判决还是原则判决?它们应当是哪一种判决?( 6 )人们
是否拥有针对政策的政治决定的程序权利?
让我不妨从第一个问题开始。试想象这样一个社会,它
把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作为一项绝对权利确立起来,
但是它不仅否认人们拥有获得最精确程序的权利,而且根本
否认人们拥有获得任何特殊程序的权利。这个社会(我称之
为“成本效益社会”) 设计了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刑事诉讼,
其设计办法是,一方面,假如一个特定规则被选取,则测算
被错判的人所遭受的预期苦难;另一方面,假如一个精确性
更高的标准被确立起来,则对原来被错判的人从这一较高标
准获得的收益与其他人将从遵守旧标准中获得的收益进行平
衡。
以下情况并不是真的: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只是
一个在成本效益社会里没有价值的虚假权利,因为这项权利
保护人民抗拒受到明知被起诉人是无辜的官员的故意刁难。
诚然,即使在一个成本效益社会里,那项禁令中也存在着一
个道德价值。因为在明知有错却故意如此地声称某人犯有一
项罪行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的非正义。那首先是一个谎言。所
以,在以下道德图式中似乎不存在逻辑矛盾,那个图式承认
就有罪或者无罪而犯下无辜错误的风险,以便节省公共资金
用于其他用途,但是它不允许出于相同目的而制造出故意的
谎言。
… 112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5…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但是存在着我得对它作些说明的另一种不一致。像无辜
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一样,有些政治权利的主要职责在于
向政府提供指导。我们也会因此以为,只要政府听取了这些
指导,即使犯下一个无可指责的错误,仍然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这个想法是错的,因为对一项权利的违反构成一种特殊
的伤害,即使那个违反是偶然的,人民也会遭受到那种伤害。
我们必须区分两种伤害:一种是一个人因被惩罚而遭受的伤
害,我们不妨称之为“赤裸裸的伤害”,而不管那个惩罚是否
公正。例如,由于他丧失了自由,由受到了殴打,由于他被
杀害,他正在遭受的苦难、沮丧、痛苦、满。另一种伤害是,
一旦对他的惩罚是不公正的,那么正是那个不公正导致了对
他的进一步伤害。我称后者为他的惩罚中的“非正义因素”
或“道德”伤害。一个人因被惩罚遭受的这个伤害可以包括
怨恨、愤怒或某个相似情绪,当受惩罚者相信对自己的处罚
是不公正的时候,而不管它是否真的如此,那么这种伤害更
有可能包括这一类情绪。任何一个这样的情绪都是赤裸裸的
伤害的组成部分,但它不是非正义因素的组成部分。后者是
一个客观概念,它断定,无论一个人是否知道它或关心它,
当其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他便受到了特殊伤害;但是当
他没有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他便没有受到那个伤害,即
使他相信他受到了伤害并且关心那个伤害,他也没有受到那
个伤害。以下问题是一个经验问题,当一个受到不公正惩罚
的人知道一些官员犯了一个错误之后,他所遭受的痛苦是否
大于他知道他们故意陷害他之后所遭受的痛苦?但是,假如
上一段话的假定是正确的,那么一个道德事实是,在他的伤
害中,非正义因素在第二个情况中便会更大些。
通过下面的途径,有人怀疑构成伤害因素的非正义因素
观念。(有人说)这个观念混淆了两个事情,一个是一个人由
正式判决而遭受的伤害总量,另一个是那个伤害是不是公正。
一个人是无辜的和他是有罪的相比,由一个确定惩罚而遭受
… 113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6…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一定程度痛苦、沮丧或被剥夺资格(“赤裸裸的伤害”)的人
并没有遭受更大的伤害。在前一种情况下,他遭受的伤害是
不公正的,而不管那个伤害的量是多少,一定程度的不公正
加重了那个伤害的说法只是把那个意思搞混了。无论如何,
假如我们得知一个人一直受到了欺骗,我们即使对他由此遭
受的直接损失一无所知,那么我们的确会寄予那个人更多的
同情,并且我们的确相信,假如人们对他说的是谎言,即使
他一直对此一无所知且随后也没有遭受赤裸裸的伤害,他事
实上仍然受到了伤害。
不过,就我目前的目的而言,接受还是拒绝明确的道德
伤害观念的问题并不重要,因为即使我们抛弃了那个观念,
我们仍然必须接受其在不同形式里的实体。诚然,仅仅是因
为不公正,即使我们不敢说那个人的处境更糟糕,我们仍然
愿意说,当无辜者被判有罪时,情形会更糟。为了说出我们
的想法,我们甚至需要道德成本或道德损失概念来衡量各种
结果或情形.在我的论证中,像对一个个体造成的道德伤害
一样,这个概念起着相同的作用,此外,它把伤害当作普遍
的而非特指的。假定我们发现几十年前被裁定犯了谋杀罪的
一个人实际上是无辜的,我们于是会说,世道已经变得比我
们原来以为的更加糟糕,尽管我们会补充道,假如我们拒斥
了道德伤害观念,那么没有人遭受过我们所不知道的那个伤
害。或者我们会说,世道无论如何比我们原来相信的要糟糕
得多。在本文后半部分里,我将把道德伤害观念应用到人身
上,尽管假如我把道德成本观念应用到各种情景上但不应用
到人身上,我的论证并没有发生多少变化。
我们于是可以看到我们想象的成本效益社会的行为何以
会显得如此离奇古怪。那个社会既承认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
的绝对权利,又使证据和程序问题屈从于庸俗功利主义的成
本效益分析。因为对我们的社会来说,确立在已知无辜的情
况下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为绝对权利是没有意义的,除非
… 114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7…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那个社会承认道德伤害是必须专门保护人民免予遭受的一种
明确伤害。但是,成本效益社会用来确定刑事诉讼的功利主
义算法是一个使得道德伤害没有立锥之地的算法。一个错误
惩罚的不公正因素将躲开任何功利主义算法之网,这种算法
无论多么严密,它只能借助于快乐或痛苦轴线标示的某个心
理状态,借助于确定某特定群体之欲望受阻、偏好受阻或基
本偏好、普通偏好次序来测量伤害,甚至这个算法把未曾不
公正地受到过惩罚的人的偏好也包括了进来。由于道德伤害
是一个客观概念,当一个人虽然无辜但是受到了惩罚的时候,
假如他在道德上受到了伤害(换言之,假如存在着某种道德
损失),那么即使没有人知道它或怀疑它,甚至当(也许尤其
是当)只有极个别人非常关心它的时候,也发生了这个道德
伤害。
所以,只有我们承认一个人因为受到陷害而存在着一个
重大的明确的道德伤害的时候,成本效益社会的实践才是有
意义的,但是它不适用于一个人受到错误有罪判决的情况。
这是非常不合情理的。我认为,这解释了把各种程序结合起
来的做法使我们感到莫名其妙的原因。我们必须质问成本效
益社会的程序应当如何得到改变,以便为承认道德伤害留下
地盘。坚持可以想象到的最精确程序的权利,这是必要的或
可能的吗?然而,我们首先必须考虑到我刚才提出的这个论
证的两个可能的反驳:如其实际情况那样,成本效益社会的
程序的确显示了某种道德矛盾。
我曾经说过,它对视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为绝对权利的
承认表明,它承认道德伤害是一种独立的且重要的伤害,尽
管它对程序问题的庸俗功利主义算法的承认否认了那个独立
性和重要性。有人可能会对这两个主张提出异议。他可能会
说,首先,反对把道德伤害置于赤裸裸的伤害之上和之前的
社会,其惟一目标在于按照某个普通观念(比如说快乐超过
痛苦之净值的最大化)最大化效用的社会,能够很好地施行
… 115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8…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假如已知其为无辜便不得作有罪判决的’绝对权利。他会认
为,允许官员不认真地对待故意对无辜者作有罪判决的观念
的社会将比不允许官员如此做的社会产生更大的赤裸裸的伤
害。这是现在人们熟知的对普通道德同情所作的双重功利主
义辩护。无论在这里还是在别处,这个辩护在我看来都是背
时的。以这个方式持论的人没有直接的证据支持他们的工具
主义主张。(他们如何知道甚至拥有好的理由去相信,由聪明
的且推祟功利主义法则的官员所组成的社会― 那样的官员
只是在一些特别的时机才会考虑给无辜者作有罪判决― 与
不让其官员如此做的社会相比,从长期的功利性上讲将表现
得更糟糕?)确切地说,他们的论证从我们的道德制度谴责
给无辜者作有罪判决的事实向后倒推得出了以下结论:这种
不作为必定符合任何社会长期的功利主义利益。
不过,我没有必要回答我对这类论证的普遍怀疑。因为,
无论其在其他语境之下多么具有说服力或不具有说服力,对
于普通道德信念的双重正当化在这里都是不得要领的。在我
所举的例子中,成本效益社会的成员(如我认为的我们大多
数人)认为,故意给无辜者作有罪判决是错的,即使那样做
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换言之,他们认为无辜者不得被判有
罪的权利是一项天赋权利,那项权利从长期的效用来看也是
成立的,它不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