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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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会说“我们以为”和“我们认为”。现在中国学者一开口
便“我以为”、“我认为”。但是,中国学者没有认真地对待“我
以为”和“我认为”,因为这种“我以为”或“我认为”仅仅
是主观的、感性的、随意的、属于个人趣味的。他们的思想
过于随意,过于多变,且大多缺乏“科学的”或“实证的”
根据。许多中国学者满足于这种主观的“我以为”和“我认
为”状态,所以,他们的思想仅仅是“因人而异的”“思想”
或“联想”,还没有提升到“科学的”思想的水平。中国思想
界存在着严重的“思想过剩”,但又存在着严重的“学术匿乏”。
有人称之为“学术泡沫”。这个比喻不是很恰当。确切地说,
这是“思想泡沫”,而非“学术泡沫”。
①文学可以游戏且允许游戏,而法律和法律研究坚决拒绝游戏。也许这是德沃金
如此一本正经的深层心理原因。而中国许多法理学家可能没有真正区分法律和文
学或法律和人文学科之间的差异。由忽视差异而导致的诸多模糊性也许是中国近
20 年法学教育过于人文化或文人化的不幸消极后果。这是我们应当蝎力克服的。
就此而言,德沃金法理学对中国法理学的启示还具有一种超越内容之外的形式意
义。
德沃金学术以追求“客观性”为目的。德沃金批评了法
律解释中存在的主观主义、怀疑主义、个人主义倾向。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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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和客观性”一章的结尾,通过批评文学批评家斯坦莱。
菲什对法律研究或法律批评的无理“侵蚀”,德沃金向法律人
士尤其是法律理论家发出了坦诚而有力的呼声:“本人较早的
一些说法拒绝考虑的惟一一种怀疑论是从外面注人到探索活
动之中的怀疑论,是不作探索活动所必需的论证的怀疑论,
是只在我们抵达各种解释信念和政治信念终点之时才来凑热
闹,却莫名其妙地坦然而又大方地抛弃所有这些信念的怀疑
论。这种怀疑论与我们自己为理解和推进解释、艺术和法律
所作的努力毫不相干。所以,纵使我们扔了它,又会有什么
损失呢?”①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7。
应当承认,中国法学的确存在着“从外面注人到探索活
动之中的”、“不作探索活动所必需的论证的”、看起来很热闹
的但是“与我们自己为理解和推进解释、艺术和法律所作的
努力毫不相干”的“思想成果”。而其中最典型的表现便是法
律研究中的“文学批评”倾向。中国式斯坦莱·菲什并不在
少数。波斯纳对斯坦莱·菲什在法律文献中的“在场”表示
了深刻关切,比如他曾经说过:“我们生活在一个像经济学家
罗纳德·科斯(Ronald Hase)和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
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和理查德·罗蒂、文学批评
家斯坦莱·菲什在法学界成为真正在场的时代。”②而德沃金
明确地认为,那个“在场”可以忽略不计,也应当忽略不计。
②。Posner;Richard A。;Overing Law; “Prefa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Vii。(另
参阅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原序,第1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四、法学家应当注重法律论证的细节
德沃金法学研究的另一大特点是注重细节。因为他太认
真,有时会给人留下有所拘束、不够灵活、过于迂腐甚至死
板的印象。比如,他指出:“我不打算考虑不是针对本人作出
论证的细节而是针对本人提出的主题的各种反驳:法律中的
解释从本质上讲是政治的。”①比如,他对平等的新理解:“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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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平等以重要地位的任何一个政治理论也要求假定人的边
界,因为它必须在平等地对待人和把他们改造成为不同的人
之间作出区分。”②再比如,他对法律解释政治学的重新理解:
“不过我们现在关心的是内在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解释之
中的政治学,而不是有关解释的政治学。”③这种对于细节的
关注,正为大多数法律人士所缺乏,更为只关注思想但不知
其思想应当落实到何处的中国法律人士所缺乏。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62。
②Ibid;p。166。
③Ibid;p。185。
在“原则的法庭”一章中,当他讨论立法意图的时候,
德沃金写道:“发言人的意思取决于发言人期待听众听进去的
东西正是发言人希望听众听进去的东西。”④又:“但是我的
同意违背了我自己的利益这一赤裸裸的事实并没有提供反对
执行与本人后来诸期望相反的本人〔原本〕所持之同意的任
何自在证明。”⑤这是一种类似绕口令的文字游戏。本段的第
一条引文是德沃金对哲学家保罗”格莱斯(Paul Grice)分析发
言人和听众关系的讨论。第二条引文是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
主张“普通法法官应当作出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司法判决”观
点时对“同意”概念所作的分析。①
④Ibid;P。44。
⑤Ibid;p。276 。
①这让人想起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一个格言:“自由惫志是想要使自身成为
自由意志的意志本身的惫志。”(The free willi ; the will that wills it ; elf as the
free will 。)罗尔斯曾经对该格言作了全面分析,把它视为黑格尔自由观的主要遗
产。参阅罗尔斯若、张国清译:《道德哲学史讲义》.第 471 页,上海三联书店,
2003。
但是如果你认为那真的是德沃金在与你玩文字游戏,那
就大错特错了。德沃金是一位认真而严格的哲学家,他对一
些模糊的东西具有与生俱来的厌恶感。因此,当我们遇到德
沃金以下描述的时候我们应当小心翼翼地加以理解:“在更常
见的情况下,当立法者作为立法团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的时
候,其发言人的意思(his speaker ' 5 meaning)与该立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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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希望(his hopes)不仅可以用该立法者后来完全理解的各
种方式 ―如那位市长那样 ―隔离开来,而且甚至可以用
他在投票时完全理解的各种方式隔离开来。假定他之所以投
票赞成整个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因为他只能在要么完全赞
成它要么完全反对它之间作出选择。他盼望(expects)该修正案
将被人理解为对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不过他对此又感
到非常遗憾(regrets ),他希望(hopes)人们不要对它作如此理
解。换言之,假定他投票赞成它主要是因为他希望(hopes)人
们把它理解为对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虽然他有顾虑(fe
ars),并且就总体而言,他认为(thinks)它将不会被如此理解。”
②
②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44…45。
德沃金在这里描述的这个立法者的“盼望”和“希望”
之间存在着冲突。德沃金在这里再现的不是德沃金本人的思
想,而是德沃金面临的一些难题,一些实际境况,这些实际
境况就是立法者在投票表决时的心境的不确定性、其意图的
不确定性。这种不明朗性、暖昧性或暗昧性是德沃金批判“制
宪者”意图派的主要出发点。所以,对像“意图”之类的问
题,既然是含糊的、不确定的,就应当承认其含糊性和不确
定性,就不应当试着去再现或复原那不可再现、不可复原的
东西。这也许是德沃金之所以如此说或如此再现的原因。他
明确地称不存在“制宪者”意图,但是存在着“宪政”意图。
因为前者是不存在的,所以认为它是存在的那些人与其说是
发现了那个意图,不如说是杜撰了那个意图。而后者因为是
实实在在地存在的,所以是我们能够真正说得清道得明的东
西。对含糊的东西,他只能含糊地说;而对明确的东西,他
只能明确地说。这明确的东西,正是他一直强调的“原则问
题”。这是根本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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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学家应当关注法律论证的逻辑性
法律研究和法律批评是一个解释活动。德沃金一再强调
这是一项“解释”的事情,而不是一项“发明”的事情,“法
律分析从根本上讲是解释性的”①。而研究者为了阐明自己
的主张,反驳论敌的主张,便得慎重地考虑其采取的论证方
法。德沃金的论证方法在此也值得一提,因为这种论证方法
是比较独特的。德沃金似乎不太愿意与人进行正面交锋。他
多半情况下是自说自话或自问自答。他很少直接引用论辩对
手的原话。他在大多情况下是自己拟定论辩对手对其观点可
能作出的反应,然后再针对这些可能性一一给予反驳。如此
这般,他便顺利地战胜了对手。所以,这是一种反事实论证
方法,或者说是堂吉诃德式的论辩方法,只是堂吉诃德反事
实的是他要去征服的对象,如风车、稻草人等等,而德沃金
反事实的是他要去说服的对象,如制宪意图论者、法律的经
济分析学家、法律实证主义者。这种论证方式给本译者和中
文读者都增加了不少麻烦,因为,在中文中,不可能处处都
表明“作者反事实地说”的状态。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3。
但是问题在于,如此反事实的说法是不是其论辩对手的
真正说法,也就是说其再现的是不是其论辩对手的原意?德
沃金的如此手法或方法果然引起了哈特、波斯纳等人的强烈
不满。后者指责德沃金故意地误解和歪曲了他们的意思。这
些抱怨不是毫无道理的。
比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1994 年版“跋”中对德沃
金对他自己的批评作出了回应。① 哈特认为德沃金误读了他
的意思,就是说,德沃金反事实的哈特不是真实的哈特。真
实的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尤其在那部著作的新版“跋”
中。再比如,波斯纳对于德沃金的做法也感到非常不满。波
斯纳说,德沃金是一个典型的自我中心论者。他有许多先人
为主的偏见。对于这些偏见,他缺乏进行自我反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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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总是以为自己是法律真理的拥有者,缺乏商榷的态度,几
乎从来都是一副教训人的面孔。②再比如,德沃金也在哲学
原理方面与当代哲学家如罗蒂等人作过对话。但是那很难说
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对话。因为,德沃金的典型做法是,首
先预设对手是错的,然后根据这个预设去查找证明这个预设
的论据。而论据总是能够被轻易地找到,于是,德沃金便总
是能够轻易地驳倒其面对的几乎所有的论敌。
①Hart;L。A。H。 The concept of Low “Post”。 Oxford:Clarendon Press;1994。
②我发现,当德沃金提到其他作者的时候,他几乎都是以表明自己正确而别人错
误的方式引用他人观点的。因此,在他的著作中,除了阐明自己的见解以外,虽
然他对别人见解的批评是随处可见的,但是,德沃金难得直接引用其论敌的原话。
其批评对象的观点大多是他的转述,这难免会歪曲论敌的意思。所以,他在“波
斯纳的指贵:我实际说过的话”一文第二段话中用来回击波斯纳的那些说法同样
适用于他本人。
遗憾的是,德沃金本人并不总是能够跳出他自己用来指
责别人的错误,因为他的许多批评有简单化的倾向。他往往
采取一种想象的、文学的、反事实的方式来展开批评或论证。
他喜欢把论敌见解反事实化。“反事实化”也就是违背现实事
实。既然对手的观点是违反现实事实的,因而也就是荒谬的。
这就是德沃金的论证逻辑。我认为,就这一点而言,德沃金
法理学的最大缺点便是缺乏逻辑性。任何一个命题包括法律
命题总是存在着大量可以对其自身进行否定的现象,“一个命
题可以被证伪”与“一个命题是荒谬的”具有很不相同的含
义。德沃金对两者的简单混同是导致德沃金草率得出许多法
理学结论的逻辑原因。这一点在德沃金对波斯纳法律的经济
分析的批判中表现得尤其突出。这也是波斯纳讽刺德沃金的
法哲学是一种“华而不实的学院道德派”的原因之一。
六、法学家应当具有严格的学院共同体约束力
德沃金从不讨论虚假的问题。在《原则问题》中,德沃
金主要讨论了这样一些问题:程序的公正、道德伤害的评估、
如何对待疑难案件、公民权利与宪政精神的关系、法律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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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关系、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原则与政策的关系。在这
里,我们可以读到德沃金与波斯纳理论纠葛的起源,读到德
沃金的宪政思想,读到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究竟有没有正确
解决方法”的出色论证,读到德沃金对于一些有争议案件的
出色法律评论。从这里,我们也可以读到德沃金对于法学家
的另一个严格要求,即:法学家应当具有严格的学院共同体
约束力。
首先,德沃金对于哲学意义上的客观性的强调是在法律
解释方面坚持原则或坚持法律解释的政治性的基础。因此,
他与以斯坦莱 ·菲什和理查德 ·罗蒂为代表的后现代主
义者的论战,便构成了如何才能坚持法律原则的重要内容,
而其中的关键便在于坚持“发现”和“发明”之间、“解释”
和“杜撰”之间的严格区分。德沃金在《原则问题》第 6 章
和第 7 章中关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与“文学解释”
的关系、“解释”与“客观性”的关系的探讨,实际上对上述
问题作出了中肯的回答。德沃金见解与罗蒂见解形成了鲜明
的对比。①我们不得不承认德沃金在论证上的前后一致性和
严格性。比如,德沃金说:“除了道德论证以外,我没有为道
德判断的客观性进行论证;除了解释论证以外,我没有为解
释判断的客观性进行论证。”②德沃金真正关注的是“道德论
证”而非“道德判断的客观性”,是“解释论证”而非“解释
判断的客观性”。道德论证和解释论证属于道德哲学、政治哲
学和法哲学所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