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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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关于“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二个表述没
有假定在以下两个命题之间不存在任何逻辑空间:“一个契约
是有效的”和“一个契约是无效的”; “一个人有责任”和“一
个人没有责任”; “某行为是犯罪”和“某行为不是犯罪”。
它没有假定存在着任何一种第三个可能性,但是它也否认两
个适当的可能性中的某一个可能性总是成立的,因为两者都
成立的情况不为真。按照该论题的第二个表述,问题“汤姆
的契约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相似于问题“汤姆是中年人还
是非中年人”。假如汤姆的年龄处于青年和中年的分界线上,
那么后一个问题便不存在正确答案,不是因为我们承认将年
龄段区分为中年和非中年两类的做法,而是因为处于该分界
线上,说“一个人要么是中年人,要么不是中年人”是错误
的。
提出这个比较,我的意思并不在暗示该论题的第二个表
述认定“有效契约”、“法律责任”、“犯罪”等概念像“中年”
概念一样模糊。虽然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支持第二个表述
的某些论证是基于关于模糊性的断言,通过以下比较提出的
另一些论证则具有不同特点。一些哲学家认为,假如查尔斯
死了,且在其一生中从来没有遇到过任何危险,那么“查尔
斯是不是勇敢的”问题便不存在正确答案,不是因为“勇敢”
是模糊的,而是因为假如我们没有证据去验证他是否勇敢,
那么说“一个人是勇敢的或不是勇敢的”便是错误的[l ]。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该论题的第二个表述可以用相对于
来自模糊性的论证而言似乎更加接近于这个论证的方式得到
辩护。
我们可以更正规地陈述“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两个表
述之间的差异。设(? p )为(p )的负判断,于是,假如(p )
为假,则(? P )为真;假如(一P )为假;则(P )为真。
设命题“汤姆的契约是有效的”用“p ”来表示,命题“汤
姆的契约是无效的”用“非p ”来表示。二值论题假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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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我们不确定它是什么,汤姆的契约问题也必定有一个正确
答案,因为(非P )等同于(? P ) ,并且要么(p )为真、
要么(一p )为真,因为“非(p )即(? p ) ' ’必然为真。
“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两个表述都同意,这是一个错误,
但是就它是一种什么错误存在着分歧。第一个表述的论证是,
(非P )不等于(? p ) ; (非P )应当表现为命题(r ) ; ( r )
不是(p )的负判断。仁通过在那个陈述中选择〃 r 〃 ,我并
不暗示第一个表述一定主张(非p )是非建构的,而只是暗
示它不是(p )的否定。〕显然,“非(p )即(r ) ' ’不是
必然为真;这不支持(p )的这样一个可能性:非(p )非
(r ) ,而是介于(p )和(r )之间的某物。另一方面,第
二个表述不否认(非p )等于(一p ) ;而是主张在某些情
况下,( P )或(? p )皆非真;也就是说,在那些情况下,
二值逻辑不成立。
如果说关于该论题的两个表述中的一个是对的,那么将
存在许多诉讼,在那些诉讼中,说只有某一方拥有合法资格
来判决是错误的,而承认法官以任何一种方式作出自由裁量
是正确的。但这里有一个重要差别。假如第一个表述成立,
那么这个自由裁量肯定由法律提供,因为法律区分了承诺交
换的各种情况。另一方面,假如第二个表述成立,那么不仅
通过肯定条款而且通过不履行来实施自由裁量:因为法律没
有规定任何东西,甚至没有规定自由裁量,法官必须依自己
的意志行事。
二、第一个表述
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想象这样一个法律制度,在那里,
假如一个人断言“法官是否有义务执行承诺的交换或拒绝执
行该交换”这个问题总是存在着一个正确答案,那么他将犯
下第一个表述提出的那种错误。甚至在我们的法律中,也仍
然存在着法官没有义务以任何一个方式作出的许多判决。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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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当原告请求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中止契约,而被告要求
否决该请求的时候,情况就是如此。再如,当被告被裁定犯
有某项罪行,依照条款规定,该罪行可以判刑3 一5 年,原
告及其律师请求判5 年,而被告请求判3 年的时候,情况也
是如此。义务概念提供了介于命题“法官有义务以某个方式
作出判决”和命题“法官有义务以另一个方式作出判决”之
间的一个空间;这个空间被以下命题所占据:“法官没有义务
以这个方式或那个方式作出判决,但却有某个许可,依法律
工作者的说法,它就是以任何方式作出裁决的某个‘自由裁
量’。”
那个空间很容易被利用来引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的契约
形式,依我们现在使用的那些术语,它便是“不完全的”契
约。比如,法律可能规定,假如一个其他方面无争议的契约
由两个年龄都超过21 岁的人所订立,那么这个契约是“有效
的”,法官有义务执行它;假如一方年龄不到16 周岁,契约
便是“无效的”,法官有义务不执行它;但是假如较年轻的一
方介于16 周岁和21 周岁之间,该契约为“不完全的”契约,
依赖于平衡各种情况之后他认为做什么才正确的认识,那么
法官有执行它或不执行它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将以相似方式
规定某些情形,在那些情形下,引起损害的某人对那个损害
既不是有责任的也不是无责任的,而是我们不妨称之为“可
能有责任的”;法律还规定了这样一些情形,在那些情形下,
一个特定行为既非犯罪行为,也非非罪行为,而是“涉及犯
罪的”( criminous )行为。在一个法律制度中,假如把“汤
姆的契约是有效的”转译为“p ”、把“汤姆的契约不是有效
的”转译为“一p ”是错误的,那么诉诸二值论题去论证“这
两个命题中有一个命题肯定是真的”也是错误的。
“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一个表述论证道,与法律工
作者讨论的方式相反,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事实上就类似于
那个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每一个处置性概念及其表面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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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存在着一个空间,那个空间被一个不同的概念所占据,
如“不完全的契约”概念,尽管如实际发生的情况那样,我
们没有给予那个不同的概念一个独立的名称。但是,什么论
证适用于支持那个断言呢?它是一个关于法律概念之意义的
语义学断言,因此通过诉诸某个重要的语言学实践来支持那
个断言是自然的。但是,由于法律工作者的确似乎把“非有
效”作为“有效”的否定,把“非承担责任”作为“承担责
任”的否定,把“非罪”作为“罪”的否定,因此那个论证
无法采取那种自然进程来展开。它不可能类似“老年人”并
非“年轻人”的对称这一论证。这个论证只要通过关注一个
广泛的语言学实践或者更有可能只要通过提醒讲话者他作为
语言叙述者在日常讲话中所犯下的错误就可以展开。由于法
律论证无法以那个直接方式来进行,它如何才能进行仍不清
楚。
用以下方式论证第一个表述显然是荒谬的:“在命题‘法
官有执行契约的义务’和命题‘法官有不执行契约的义务’
之间存在着一个逻辑空间。该空间被命题‘法官有是否执行
契约的自由裁量权’所占据。因为,法官有执行它的义务正
是命题‘该契约是有效的’的结果,而法官没有执行它的义
务则正是命题‘该契约是无效的’的结果。所以,在关于契
约的这两个命题之间必定存在着一个平行空间,被留下来的
这个空间适用于命题‘契约是不完全的’。”那将是一个荒谬
的论证,因为它不是来自以下事实:在这个意义上,义务概
念具有三个价值,用来定义义务情况的概念也必定有三个价
值。例如,在网球比赛中,假如一个发球的落点完全超出了
球场边界,那么裁判有叫发球失误的义务;假如它没有落到
球场以外,那么裁判有不叫发球失误的义务。在命题“裁判
有叫发球失误的义务”和命题“裁判有不叫发球失误的义务”
之间存在着一个空间,但是它并不以命题“发球出界”和命
题“发球未出界”之间的空间为前提。处置性概念通常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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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官方义务的各种情形,但是它并不意味着这些概念自身
肯定具有与义务概念相同的结构。无论如何,希望为本论题
第一个表述辩护的人将适当地反驳那个类比。他会正确地说
道,有效契约概念并没有简单地描述法官具有某个确定的义
务的实际情形。例如,我们很容易想象被如此改变的网球规
则,以至于假如发球的落点超过网球场的底线,裁判有叫发
球出界的义务。但是我们无法想象法律规则的变化,以至于
法官将不再有一个或有义务去执行一个有效契约;无论如何,
假如发生了这样的变化,我们肯定会说契约概念本身已经发
生了重大变化。因为我们使用那个概念(以及侵权责任概念
和犯罪概念)不仅仅是以某个中立的方式报道说,类似于网
球在某个确定领域的落点的事件发生了,而是把它作为一个
自在的论证来说明一些法律后果(包括官方义务)将紧随其
后。
虽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第一个表述的辩护者能够得
出什么有用的结论仍然不清楚。假定他将进一步论证的不是
“关于契约的各种陈述总是为有关官方义务的主张提供根
据”,而是“这些陈述难以区分于关于义务的陈述”。例如,
他可能说,说“一个契约是有效的”等于说“法官有义务去
执行构成那个契约的承诺,' j 说“一个契约是无效的”等于
说“法官没有义务去执行这些承诺”。假如这些意义等式成立,
那么该论题第一个表述会以一种直截了当的方式随之产生。
既然在关于法官义务的两个命题之间存在着空间,既然关于
契约的两个命题和关于法官义务的两个命题意指的是相同的
事情,那么在后两个命题之间也必定存在着空间。假如它以
之为基础的语义学理论― 即关于法律的命题在含义上等于
关于官方义务的命题―站得住脚,那么这个论证是没有缺陷
的。但是那个理论是站不住脚的。在命题“一个契约是有效
的”和命题“法官有义务去执行构成该契约的承诺”之间在
含义上必定存在着某些差异。因为前一个命题通常被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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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后者提供了一个论据,而不是被理解为仅仅是对后者未经
证明的重申。假如在处置性概念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
存在着概念联系,而不仅仅是偶然联系,那么在这些概念和
它们所报道的那类事件之间也存在着概念联系,而不仅仅是
偶然联系。假如一位律师说他的当事人有权底得一场官司,
因为他起诉的契约是有效的,或者因为正凭以起诉他的那个
契约是无效的,那么他想要表明的是,他对某些论证而不是
另一些论证所作的准备,他对所涉及到的某些事实、许可、
能力、非法性或错误所作的准备,而不是他对另一些事实的
准备,支持他的当事人的主张。因此,仅仅把有关契约的陈
述转换为有关官方义务的陈述的语义学理论模糊了在法律论
证中处置性概念有趣而鲜明的特色。这些概念为以下两方提
供了一类专门的桥梁,一方是某类事件,另一方是假如这些
事件能够被证实已经发生,那么将随之而来的站得住脚的关
于权利和义务的结论性主张。双方既设置了针对各种结论性
主张的检验,又坚持假如它设置的这些检验没有得到通过,
那么相反的主张,不只是对最初主张的否定,将取而代之。
在法律论证中,之所以产生对具有那个功能的概念的需求,
是因为被设置于这些结论性主张中的权利和义务概念是被建
构起来的,也就是说,是因为在对立的结论性主张之间存在
着空间。其功能是否定的功能,即如此提供的空间可能通过
拒斥两个对立的主张而被利用。处置性概念之所以能够实现
这项功能,恰恰是因为关于“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一个
表述是虚假的;假如在命题“契约是有效的”和命题“契约
是无效的”之间存在着空间,那么那个概念无法关闭由权利
概念和义务概念提供的空间。
按照对于这个问题的这种考虑,正确的类比不是发生在
处置性法律概念和比赛中的实际事件― 如网球在物理意义
上落在界内还是落在界外―之间,而是这些概念和在一个比
赛中实现了同样功能的处置性概念之间的类比。在裁判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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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落在“界内”或“界外”的网球概念,而不是在物理意义
上落在“界内”或“界外”的网球概念,是处置性网球概念。
在某些限定条件下,正如由于规则改变以至于一个压线的发
球被判为“出界”,产生一个“界内”球的事件便会发生改变,
不过处置性概念仍然具有把对官方义务而言的确构成一个
“界内”发球的各种事件联结起来的功能,以便以这个方式
关闭由关于义务的主张的结构所开启的空间。
当然,替关于“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一个表述作辩
护的人将贬低我对处置性概念的功能的描述。他也许会说,
这些概念的功能在于执行而非压制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主张体
系。但是他无法事先燕得与我的这场争论;假如他相信,法
律工作者使用概念的方式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