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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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派的意见都是错误的;在这个特殊案件中,也许法律分
析和哲学分析的某种结合能够证明,从总体上看,没有一方
的论证比另一方的论证更具优势。但是,在某个特殊案件中,
将使所有法律工作者都信服的这样一个论证是极其不可能
的。被一个学者作为判例来引用的任何一个案件在其他人看
来都可以是有争议的。
因此,断定是我错误的论证必定是一个哲学论证。它必
须挑战我的以下假定:在一个复杂而全面的法律制度中,两
个理论将分别要求对某个案件作出极为不同的回答,却仍然
同样出色地符合相关法律材料。这是不可能的。它必须提供
并捍卫在道德理论中的怀疑论观念或不确定性观念,那个观
念似乎使以下假定显得有理:根据政治道德,没有一个这样
的理论能够优越于任何一个其他理论。虽然我没有证明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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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这样的论证,但我的确认为还没有人提出过这样的
论证。
第6 章法律是如何相似于文学的?
我认为,不仅当法律工作者解释特殊文献或法规的时候,
法律实践是一种解释实践;而且在一般意义上,法律实践是
一种解释实践。得到如此理解的法律是深刻而彻底地政治化
的。律师和法官无法回避广义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政治学。但
是法律不是个人政治学或者党派政治学的事情,不理解这个
差异的法律批评将提供贫乏的理解和指导。我主张,通过把
法律解释与其他知识领域的解释作比较,尤其通过把法律解
释与文学解释作比较,我们能够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我还希
望,当法律得到更好理解之后,人们将更好地掌握一般意义
上的法律解释。
一、法律
分析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意义应当被赋予有关法
律的命题?我的意思是,就这一个问题或那一个问题而言,
法律人士通过作出各种陈述所转述的法律是什么?法律命题
可以是非常抽象而概括的,如命题“美国各州在向公民提供
基础服务方面不能有基于种族理由的歧视”;法律命题也可以
是相对具体的,如命题“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接受某个票据但
不知道其资质薄弱性的一方有权确认出具票据者的资质”;法
律命题还可以是非常具体的,如命题“因为张先生在李女士
家门口结冰的人行道上滑倒并摔断了俄关节,李女士就得向
张先生支付1 150 美元的损害赔偿金”。上述每一个情形下都
令人疑惑。法律命题真正是关于什么的?世上什么东西使它
们为真或为假?
这个疑惑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虽然法律命题似乎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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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 它们是关于在法律中的事情是怎么样的,而不是关于
在法律中的事情应当是怎么样的― 但是仍然很难准确说出
它们描述的事情。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命题实际上是
完全描述性的:它们是历史的片段。按照他们的观点,法律
命题只有在正好发生一种指定的造法事件情况下才是真的。
在一些极为简单的案件中,这似乎是相当说得通的。假如伊
利诺伊州立法机关颁布实施“没有三个证人的遗嘱将视为无
效”的法令,那么“一个伊利诺伊遗嘱必须具备三个证人”
这个法律命题似乎只有借助于那个历史事件才是真的。
但是在一些较有难度的案件中,这个分析是失败的。试
考虑以下命题:一个特殊的优待措施计划(尚未在法院试行)
在宪法意义上是有效的。假如那个命题是真的,那么依据宪
法文本和先行法院判决事实,它不可能是正当的,因为知道
宪法真正说些什么和法院做过什么的理性法律人士仍然不会
同意它是真的。(我怀疑实证主义者的分析甚至在关于遗嘱的
简单案件中所持的主张;但我在此不想讨论那一个间题。)
其他可能性是什么呢?一种可能性是,有争议的法律命
题,像优待措施命题一样,根本不是描述性的,而是说话者
希望法律成为什么的表达。另一种可能性更加雄心勃勃:争
议性陈述是描述某个纯粹客观而自然的法的尝试,那个法依
据客观道德真理而非历史决定而存在。这两个方案都采用了
区分于描述性法律陈述的某些纯粹评价性法律陈述:它们要
么表达了讲话者所偏爱的东西,即他的个人政治学,要么表
达了他相信为理想政治道德原则客观要求的东西。但是这两
个方案都行不通,因为当一个人说一个特殊的未实施的优待
措施计划是符合宪法的时候,他意在描述这个法律是什么,
而不是描述他希望这个法律是什么,或者根据最好的道德理
论,它应当是什么。他将会说,可惜这个计划是宪法意义上
的,他认为,按照最佳道德理论,它不应当如此。
存在着一条更好的出路:法律命题既不仅仅是以直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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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方式对法律历史的描述,也不是脱离于法律历史的简单评
价。法律命题是对法律历史的解释。那种解释既结合了描述
因素和评价因素,又不同于描述和评价。这个说法至少乍看
之下正中许多法律人士和法哲学家的下怀。他们常常说法律
是解释的事情;但是,也许只是因为他们以一个确定方式理
解解释,所以他们才会那样说的。要么因为一个重要术语是
含糊的,要么因为一个语句是模糊的,当一个法规(或宪法)
在某个问题上不甚清晰的时候,法律人士便说,这个法规必
须给予解释,他们于是运用了他们所谓的“法规建构技术”。
绝大多数文献都断定,对于一个特殊文件的解释是发现其作
者(立法者或参加立宪大会的代表)在使用他们运用的语词
过程中意欲说出的东西的事情。但是法律人士认识到,在许
多问题上,作者不存在任何意图,而在另一些问题上,作者
的意图也难以被发现出来。一些法律人士采取了更加怀疑的
立场。他们说,每当法官假装他们正在发现隐藏在某个法律
条款背后的意图的时候,这只是法官暗中把他本人以为那个
法律规则本该是什么的意见强加于人的一个障眼法。
作为一个法律分析技术,解释在普通法情况下不怎么为
人所知,但是人们对它并非一无所知。假如伊利诺伊最高法
院裁定,把一个小女孩撞死的一位粗心大意的司机得向小女
孩母亲支付她遭受的情感损害赔偿金,她当时正和女儿站在
马路上。那么现在,当远在事故现场数英里之遥的小女孩姑
姑从电话里得知其侄女被撞消息之后,她也向这个粗心大意
的司机提出情感损害赔偿。那位姑姑是否有权利获得那个损
害补偿呢?法律人士往往说,这是正确解释前一个判决的事
情。在判决站在马路边的母亲的过程中,法官实际依据的法
律理论是否适用于接到那个电话的姑姑呢?怀疑论者再一次
指出,早先法官未必记着任何一个得到充分展开的理论以便
对姑姑案作出判决,所以,“解释着”较早判决的法官实际上
以他或她认为最好的方式创制了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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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除非它摆脱与讲话者的意思或意图的那些联
系,这个解释观念无法通盘考虑法律命题的性质或真值。要
不然,它就简单地变成了实证主义者以下论题的一个版本:
法律命题描述以往由人们或制度所采取的判决。假如解释旨
在形成关于法律命题之不同的更可行理论的基础,那么我们
必须延伸出关于什么是解释的一个更加收敛的考虑。不过那
意味着法律人士不一定把法律解释当作一项特殊活动。通过
注意那个活动的其他语境,我们必须把解释作为一个一般活
动,作为一个知识样式来研究。
法律人士最好研究一下文学和其他艺术解释形式。这看
起来是一个不良忠告(是火上浇油的做法),因为批评家自身
就什么是文学解释具有完全不同的意见,在其他艺术中情况
也好不了多少。虽然在文学批评内部的所有论战并不都是给
人以启发的,甚至不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人们给予辩护的
解释理论在文学中比在法律中要多得多。这些解释理论包括
挑战描述和评价之单调区分的理论,而那个区分已经导致了
法律理论的衰弱。
二、文学
审美假说
无论如何,假如法律人士想要从法律解释和文学解释比
较中有所收获,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后者有所了解。在这一节
里,我想对此谈点看法(但愿我的文学评论不会在文学学者
中产生争议,但是我担心他们难以做到这一点)。读文学的大
学生在“解释”和“解释学”标题之下要做许多事情,其中
多半是被称为“发现文本意义”的工作。除了在偶尔情况下
以外,我对这些大学生做的一件事情―即试图发现作者使用
的特殊语词或短语的意义―不感兴趣。我感兴趣的是提出有
关整个作品意义之某种解释的论证。这些论证有时采取了有
关主人公断言的形式:如哈姆雷特是真正爱母亲的,或者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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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雷特是真正恨母亲的,在精神分裂症表现中,实际上不存
在幽魂,而只存在哈姆雷特本人,或者只存在这个故事背后
故事中的一些事件:在这出戏开始之前哈姆雷特和奥菲莉娅
是恋人(或者不是恋人)。在多半情况下,它们直接提出了关
于整部戏的“寓意”、“主题”、“意义”、“含义”或“情调”
的各种假说:《哈姆雷特》是一部关于死亡的戏,一部关于
两代人的戏,一部关于政治的戏。这些解释性断言可能具有
实践意义。例如,它们可能指导导演对这个戏进行新的演绎。
但是它们也可能具有更一般的重要性,它们帮助我们进一步
增进了对我们所处文化环境各个重要部分的了解。当然,关
于正文中讲话者讲到的一个特殊语词的困难(解释的一个“难
点”)可能依赖于这些较重要的问题。但是后者涉及整个作品
的寓意或意义,而不是一个特殊短语的意思。
批评家就如何回答这些问题具有很不相同的意见。我尽
量不发表自己的意见,而意在把握他们产生分歧的事情上的
一般描述分歧。我的显然平庸的建议(我称之为“审美假说,
' )是:对一部文学作品的解释试图证明,读解(讲解、导演
或施行)那个文本的哪一个方式表明它是一部最优秀的艺术
作品。解释传统的不同理论或不同流派对这个假说存在着分
歧,因为,就什么是文学,文学是为了什么的,由于什么使
得一个文学作品优越于另一个文学作品而言,它们提出了极
不相同的规范理论。
我想,由于存在着明显的弱点,这个建议将被许多学者
批评为混淆了解释和批评,或者无论如何,它是一个毫无希
望的相对主义建议,因此是一种怀疑论,实际上完全否认了
解释的可能性。诚然,这个假说或许看起来仅仅是现在流行
的某个理论的另一种说法,那个理论主张,因为解释创造了
一个艺术品,仅仅再现了一个特殊批评共同体的法令,所以,
就任何一首特定的诗、任何一部特定的小说或任何一个特定
的剧本来说,只存在着各种解释,但是不存在最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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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审美假说既不是初见之下那么粗俗,那么脆弱,
也不是无可辩驳的相对主义假说。
解释文本旨在把它呈现为它能够呈现的最好作品。“它”
这个代词坚持解释作品和把它改编成为不同作品之间的差
异。也许,基于他运用于《 哈姆雷特》 的各种资源,莎士
比亚本来可以写出比他的实际作品更好的剧本来,在那个更
好的剧本里,主人公将是一个行动更加果敢的男子汉。于是
那个哈姆雷特将不是莎士比亚所写剧本《 哈姆雷特》 中的
那个样子。当然,解释理论必须包含着关于作品同一性的附
属理论,以便能够说出解释一部作品和改编一部作品之间的
差异。(任何一个有用的同一性理论都将是有争议的,以至于
这是一个明显的方式,通过这个方式,解释的分歧将依赖于
更一般的审美理论分歧。)
作为它们响应那个要求的组成部分,当代解释理论似乎
都运用了经典文本观念(音乐中的乐谱,大多数艺术中的独
特物理载体)。这个文本对同一性给予了严格限制:所有语词
都必须被看作是对“它”的考虑,不允许改造“它”,使之成
为一个被公认的更好的作品。(这个限制尽管为人所知,但是
并不是无法规避的。例如,一个笑话,虽然用不同形式来讲
述,但是仍然可以是同一个笑话,其中没有一个讲法是经典
的;对笑话的解释将选择一个特殊方式,这个方式可能是完
全原创的,以便产生它的“真正”寓意,或者说明它真正有
趣的原因。)所以,任何一个文学批评家的解释风格对他关于
一个经典文本的性质和证据的理论信念将是非常敏感的。
解释风格对解释者关于艺术连贯性和完整性的见解也将
是敏感的。假如解释使文本的大部分不相关联,假如解释只
是使文本的许多内容成为意外巧合,假如解释使得文本的大
部分比喻和风格不相协调,只是符合美文的一些独立标准,
那么如此解释便无法使作品增色。所以,从审美假说来说,
不一定会有以下情况:因为哲理小说从审美上比侦探故事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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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值,所以,一部阿加莎,克里斯蒂(Agatha Christie )的
小说其实是一篇讨论死亡意义的论文。这种解释之所以失败,
不仅是因为这部小说若被读作讨论死亡的贫乏论文,其价值
远小于一个优秀侦探作品,而且是因为这个解释给这部小说
造成了混乱。除了一两个语句以外,整个作品与这个假定的
主题毫不相关。其布局、风格和人物被理解为一个哲理小说
是不适当的,而理解为一个完全不同的类型才是适当的。起
初作为侦探作品或惊险小说(也许其作者原本那样打算)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