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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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证明完全依赖于反事实同意,因为这个反事实同意本
身与政治正当化证明毫不相关,所以,这个来自同意的证明
完全失败了。波斯纳讲“自律”― 以及他已经把握“康德式”
理论中最有价值的东西的相关断言― 是完全假冒的。
我赞成,自律是一个不同于同意的概念。它反复思考着
有时― 或许令人误解地-― 被称为“本真”的同意,意指
一个真正的同意。那个隐晦观念往往被阐述为一种假定同意
或反事实同意。但是随后这种本真性由该反事实同意的条件
被具体规定的方式提供,并且每一事物都取决于那些条件被
规定的方式。康德本人运用一种复杂的形而上学心理学来反
事实地确认那个真人同意。罗尔斯出于有争议的相似目的建
构了一个精心设计的“原初状态”。但是波斯纳的论证缺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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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个类似结构,所以没有理由认为,与人们可以但实际上
没有作出的任何其他选择相比,波斯纳描述的反事实同意对
本真性― 因此对自律―提出了更多断言。
那么,为什么波斯纳以如此明显基本的方式搞混了自身
利益和同意呢?他的论文提供了大量线索。看看下面这个奇
特的段落:
这里使用的同意概念意指经济学家所谓无补偿之意。我
坚决主张,并且我毫无保留地希望,假如你买了彩票而没有
中奖”一那么你便同意了损失。市场上发生的许多没有得到
补偿的损失,或者各种制度默认的在无法有效运作的市场上
发生的许多偶然的没有得到补偿的损失,都是毫无补偿的,
因此是得到同意的。[l4 〕
这段话混淆了两个问题:一个人应当承担某个损失是公
平的吗?他同意接受那个损失吗?假如我买了一张我知道其
赌注的彩票,它是非强制的,也许我承担我的随后损失是公
平的,因为我想以假定风险来获得收益(“补偿”)。但是以下
情形既不太可能发生,也不是真的:我同意那个损失。那么
那是什么意思呢?(也许我同意该游戏是以我必输无疑的方
式设计的。)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说我同意损失风险。这是一种不同说
法,虽然这勾勒了一个意思,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这恰恰是一
个虚假说法。假定(不存在欺骗和强迫的问题)我冒失地过
高估计了我的中奖机会―也许我认为那是十拿九稳的事。假
如彩票得到了公平估价,虽然假如我准确评估我的中奖机会
我本不应当如此贸然行事,但是我买了彩票而没有中奖,那
么这件事仍然是公平的。所有这一切― 区分公平和同意的重
要性― 在波斯纳讨论“企业风险”案例中更加清楚。波斯纳
想象了这样一个情景:一个人买进了一块地皮,后因该城镇
一家最大的工厂搬迁而导致其地价大跌。波斯纳说该损失是
无法补偿的损失(因此是“同意的”损失),因为“该工厂搬
迁有减低他们支付的购买价格的可能性’,〔 ’5 ]。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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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是令人费解的。难道它假定了地价下跌是因为买卖双方
都预期的那次搬迁?但是后来的工厂搬迁本来并不是不可预
料的。或者难道它仅仅意味着从事买卖的任何一个人都知道
会发生一些无法预料的事情?在两种情况下,该论证都把这
个问题视为支持以下见解的证明:购买者承担损失是公平的。
因为它假定,双方已经确认并且理解买方必须承担该损失,
否则,价格将不仅没有适当反映工厂搬迁的风险,而且没有
反映购买者为工厂真的搬迁所应承担的损失。
但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以下说法都是错误的:买方认
可该损失。也许,虽然买方知道工厂有可能搬迁,他也正在
还价,因为如果工厂真的搬迁,卖方期望买方承担该损失,
买方希望,如果那个令人担心的搬迁事件真的发生,那么他
能够说服法院中止这项交易,或者说服某立法机构帮助他摆
脱困境。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拒绝中止该项交易将是公平的,
但是以下说法是大错特错的:买方同意承担该损失。也就是
说,关于公平的证明必须建立在它自身的基础之上,关于同
意的任何假定对此无济于事。自律在这里不是一个能够派上
用场的概念。
因为波斯纳更频繁地合并了同意和公平的根据,所以波
斯纳可能合并了利益和同意。第二个线索由他所谓“隐含的
同意”的说法提供〔 ’”〕 。波斯纳承认,甚至通过他相信
彩票殉买者认可损失的方式,在过失责任赔偿诉讼中的原告
也不能被说成是明确同意了过失责任制度而不是严格责任制
度。但是他说,法院可以用把某些意图推给其每一个条款尚
未明确的合同双方的方式把同意推给这些原告。波斯纳的类
比再一次显出了混乱;在这里,它是没有言明的同意和反事
实的同意之间的混乱。
法律人士就如何最佳地描述合同解释或条款解释存在着
分歧。按照某个理论,法院把当事双方或立法者明确说出的
东西视为证据,视为某个个人或群体心理状态存在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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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状态是一个实际意图,虽然该意图在必要文件中从来没有
得到正式表达。按照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理论,法院并不打
算找到这样一个隐秘的心理状态,而是把对于一个没有言明
的心理状态的虚构用做支持假如他们注意到了当前这个争端
那么当事人或立法机关将会提出(或者本应提出)的某个论
点的工具。这些理论之所以是不同的并且是针锋相对的构造
意图理论,恰恰是因为它们为某个司法判决提出了极为不同
的正当化证明。假如法院真的发现了一个隐秘的但不是实际
的心理状态,对缔结合同双方的某个普通理解,或者对立法
机关团体成员的普通理解,那么有关该普通理解的事实为他
的判决提供了一个直接证明。如果这个推定的心理状态仅仅
是虚构,那么这个虚构无法提供自在证明。在那种情况下,
法官本人采用的有关当事人或立法机关本来会或者应当会如
此行事的证明起着作用,而关于同意的观念无论如何都发挥
不了作用。当波斯纳说在机动车意外事故中法院会把意图推
给原告的时候,他意指的那种描述所暗示的东西是毫无疑问
的。他没有说,就像每一个早餐之前默默析祷所产生的那种
效果一样,原告实际上而非私下地同意了过失责任制度。他
的意思是,这个被强加的同意是一个虚构。他仅仅记住了反
事实的而不是未言明的同意。虚构的同意不是同意的某个苍
白形式。它根本就不是同意。
波斯纳提供给我们的第三个线索更有意思。他注意到罗
尔斯(和哈桑尼等人)为建立在反事实同意基础之上的某些
正义理论提供了详尽论证[1 ;〕 。他于是有意作出相同的
论证,尽管从他明确表白的情形来看,他记住的是支持反事
实同意的一个不同基础和不同正义理论。他给自己提出的问
题不是“在极不确定的条件下处于某个原初状态的当事人会
同意什么”,而是“对其所处特殊状况充分了解的每一个现实
的人按照那个充分的理解将会同意什么”。他回答道,他们将
不同意去寻求财富或平均效用上限的原则,而同意关心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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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社会财富的普通法法官将运用的那些法规。但是波斯纳忽
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罗尔斯(和哈桑尼)的证明之所以具有
它们实际具有的力量,恰恰是因为他们描述的问题必须在极
不确定的条件下得到回答。诚然(如我已在别处阐明的那样
〔 ‘司),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支持思考正义问题的一个强
有力动力,因为对于那个状态的设计体现并且强化了在本文
前一部分描述的深层平等理论。它正是通过以下约定来体现
那个理论的:在对他们优越于其他人的性质或属性毫不知情
的情况下,在对他们持有的不同于其他人的德性观毫不知情
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意正义原则。
波斯纳说他本人的证明是对罗尔斯证明的改进,因为他
关心的是在他所谓“自然的”无知―我猜想他的意思是他们
对他们是否将真的不幸运的无知― 条件下而不是在他所谓
罗尔斯的“人为的”和更极端的无知条件下进行选择的现实
的人〔 ’g 〕。但是这个“改进”是不幸的。我们看到,波
斯纳思考的不是实际同意。假如他思考了实际同意,那么归
之于选择者的“自然的”无知程度将是被给定的(或者至此
为止对该无知的规定都是如此)。它将是实际* 的历史的选
择。但是既然波斯纳牢记的是一个反事实选择而非实际选择,
那么无知的程度的任一种选择根本上都是任意选择,并且不
同选择都将把极为不同的规则决定为公平规则。例如,以下
做法显然是任意的:建构“自然的”无知,从而没有一个人
知道他是风雨无阻的极少数步行者之一,他们期待的福利将
通过针对交通意外事故的严格责任制度而不是过失责任赔偿
制度得到提高。但是假如自然的无知不排除这样的自我知识,
那么波斯纳便无法断言该反事实同意是没有异议的。它必定
是有关绝大多数人的反事实选择的问题,并且在我们看来,
它提供的不是罗尔斯证明的改进版,而只是一个功利主义的
证明。
情况甚至更糟。因为如果只有“自然的”无知起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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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不存在把知道他们已经是不幸的那些人― 即在特定
诉讼中要求法官通过施行财富最大化规则来判决的原告―
的知识排除掉的非任意理由。毕竟,有些人在某个时候会处
于那种境况之中,即使从反事实的意义上讲,他们的同意也
将不会随之产生。波斯纳显然打算把在实际情形条件下的同
意不是视为自然的无知,而是视为特定的无知,它甚至比罗
尔斯的原初状态更加人为(做作)。对于任何一个特殊的原告
来说,他希望在对该驾车者驾驶习惯得到充分知情之后达成
某个同意,但是不会在他已经遭受一次无保险的非过失责任
意外事故之前便达成该同意。那么那是一个什么时间呢?为
什么那个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呢?出于政治道德的理由,罗尔
斯选择了极其无知的原初状态:顾名思义,原初状态就是支
持施行深层平等理论的手段。而波斯纳能够规定其反事实选
择条件似乎仅仅是为了得出他想要的结果。
来自利益的证明
如我早些时候说的那样,波斯纳的第二个证明是一个来
自绝大多数人的自身利益的证明。他想要证明,法官通过执
行最大化社会财富的法规来判决普通法案件,这一做法符合
几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他说,即使那些不开车的人也使用着
交通工具― 他们乘坐公共汽车或者乘坐由别人驾驶的交通
工具―所以他们从减少的驾车成本中获益。假如过失责任赔
偿制度而不是精确的过失责任赔偿制度将减少驾车成本,那
么像在福利空间方面的帕累托正当化辩护那样的东西便适用
于支持过失责任赔偿,几乎每个人都将从中受益,而没有一
个人将从中获得更糟的结果。当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将绝
对地从中获益―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总是步行而从不乘车的
人―但是当帕累托正当化辩护起作用的时候,“只有狂热者”
才会完全表示同意〔 ““〕。
这是波斯纳来自非狂热的帕累托主义的论证,那种帕累
托主义被剥夺了自律或同意的主张。我们应当怎样理解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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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呢?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谁可能被从“几乎每一个人”
中排除出去。假定我是一个机动车驾驶者,我一生都从通过
过失责任制度减少的驾车成本中不断获益。一天(在一个我
很少步行的街区附近),我被一个无过失的驾车者撞倒了,我
搭上的医药费和其他成本大大地高于我以前从减少的驾车成
本中节省的总量,而且还不包括救护费和将来的电动轮椅成
本。那么,与严格责任制度相比,在什么意义上我确实从不
对本人康复承担赔偿责任的过失责任赔偿制度中获得好处了
呢?只有在所谓的我先前的自身利益的意义上,它才是说得
通的。在我被撞以前,至少按照以下合理的假定,即我与其
他人相比还没有被撞过,我是该过失责任制度的受益者。毕
竟(比如说)我本来可以用我作为一个驾驶者从较低驾车成
本中节省下来的部分费用购买保险来防止我被撞。但是在出
了那次意外之后(假如我实际上没有购买那样的保险),假如
我处于严格责任制度之下,那么我的处境会好些。这个差异
不但可以在非暂时意义上表述,而且可以是在各种知情状态
下在预期福利方面的差异。在我并不知道那个即将被撞者就
是本人的情况下,我的预期福利在过失责任条件下要更高一
些。在我已知那个即将被撞者就是本人的情况下,我的预期
福利在严格责任条件下便会更高一些。但是(要么暂时地得
到表达,要么作为知识的一个功能)用来测算我期待的福利
的那个适当点是什么呢?假定我的案件在法律上是一个疑难
案件,因为在处理像我这样的案例时,究竟适用过失责任还
是严格责任仍然没有确定(正是在这样的疑难案件中,我们
需要类似波斯纳提出的判决理论)。要是我没有出事,那么按
照过失责任制度,我原本的境况更好些,现在这一事实似乎
是不相干的。我实际上没有从过失责任制度中获益。在这个
案件中,按照哪一个制度一个人将处于较好境况之中的问题
只能视未来而定。按照过失责任制度,我将并不处于较好的
境况之中。按照严格责任制度,我将处于较好境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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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假定有人说,至少其他每一个人― 除了步行的、从
不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