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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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给时代广场的色情作品制作人带来麻烦,但它使许多小镇
电影院变得非常谨慎。公众人物控告报纸诽谤的官司提供了
另一个例子。在著名的“《泰晤士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
中,沃伦法院认为公众人物不能因为诽谤而控告报纸,甚至
那家报纸出版的东西既错误又损人也是如此,除非公众人物
能够证明报纸所发表的东西不只是错了,而且是恶意的或粗
暴的。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必须将其视为正常的误传而放弃他
们的普通法权利。
博格法院没有推翻沙利文案的判决,但是它限制了对公
众人物的分类,在近期的“赫伯特诉朗道”案中,它认为甚
至在公众人物提起控告的时候,仍然可以通过宣誓、检查记
者调查和编辑判断的方法来证明其恶意和粗暴。法院拒绝了
报纸和电视网络的以下抗议:在这些检查之下,记者们将被
迫为多半是主观的判断作辩护,这种检查的威胁将妨碍记者
的调查自由,将降低他们服务公众的效率。
近来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主张的最重要案件中的两
个案件没有提交到最高法院。第一个案件是被广泛宣传的
《纽约时报》 记者迈伦* 费尔伯的案子,我在上一篇论文
中已经讨论过这个案件。新泽西州法院认为,费尔伯将因为
藐视法庭而被关进监狱,因为他拒绝将文件交给被告律师,
这些文件可能含有对被指控为谋杀者的被告有用的信息。(得
到其他报纸支持的)( (纽约时报》认为,比如,除非记者
能够承诺对告密者保密,否则,他们的消息来源将会枯蝎,
而公众也将丧失重要的消息来源。但是,法院没有采纳这一
观点圈。
第二个是有着戏剧性结局的《 改革论者》 杂志案。然
而,它只是美国早先曾同意提出针对新闻界的第一个基层法
院禁令事件。该杂志准备发表一篇题为“氢弹秘密:我们如
何获得,我们为什么说出来”的文章,并将其提交到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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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以取得正式的出版许可。作者实际上只使用了公开的
与合法获得的资料。但是委员会拒绝通过这篇文章并起诉禁
止它发表,认为所有涉及原子武器的信息都已被《原子能法》
“生而归为机密文件”,除非得到原子能委员会肯定的许可证
明,它就不能发表。原子能委员会说服了地方法院聆听了政
府秘密证词的法官,该文章一旦发表将损害国家安全,因为
它可以使一个小国家(如乌干达)也能制造出氢弹。《改革
论者》把地方法院的禁令告上了巡回法院,但是在巡回法院
审理前就显而易见的情况是,作者使用的、原子能委员会维
护的全部资料都可以从公共图书馆获得,数家报纸未经获得
许可证明就已经发表了那篇原来准备发表的文章的部分内
容。政府只好尴尬地退却了,《改革论者》那篇文章终于发
表。然而,本案中宪法第一修正案仅提供少得可怜的保护却
是不祥之兆。原子能委员会“生而归为机密文件”的论点― 出
版未经特别许可的有关原子武器的任何信息都是非法的―
过于宽泛,我认为它不会得到上一级法院的支持。但是,法
院可能会支持某个程序,它允许受政府技术“专家”不当影
响的法官通过秘密程序去判决特别审查案件。原子时代不是
言论自由的健康环境。
当前言论自由衰微的所有证明并非都来自司法判决。国
会在水门事件丑闻后强化的《 信息自由法》 规定,任何人
都可以获取联邦政府掌控的除某些例外之外的任何信息,以
保护个人隐私、贸易秘密、国家安全以及类似权利。我们把
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归功于―例如,威廉* 肖克劳斯(William
Shawcross )关于柬埔寨的著作的许多部分―那部法案。但
是,索取实体性补偿的压力已经形成。医生们指出,一旦记
者可以找到(试验)信息而破坏了保证试验具有统计学意义
的秘密,用以测试新药的双盲测试的试验和程序就被摧毁了。
科学家们认为,一旦报纸发表有兴趣同意试用者的详细情况,
可能就会危及到开展研究的动机。美国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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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旦记者使得那些潜在控告人对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关于
医院的报告随手可得,医院就不再在当地医院传染病方面向
它寻求援助。
正如我说过的那样,新闻界并未在所有战场上失利。博
格法院一致地反对尼克松阻止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的行政努
力,并在里士满报业案中坚称新闻界拥有受到宪法第一修正
案天然保护的地位,它强大到足以迫使审判法官必须拿出特
殊理由才能不让记者参加刑事审判。但是新闻界仍然相信它
在总体上正在作出让步。
二
在广泛探讨宪法第一修正案历史的著作中,奈特* 亨托
夫( Nat Hentoff )描述了自从彼得* 曾格以来美国言论自由和
出版自由理念的兴起,并优伤地提到了他坦率地断定导致目
前这种衰退的征兆阂。这本书可读性强且广为流传。其最大
的优点在于证明了言论自由理念涉及从教育政策到对刑事审
判进行无礼报道的实质性论题。这本书的语调显得沉着而冷
静。亨托夫的论证旁征博引.但是他有自己的明确立场。他
是言论自由的党徒,在这本书中,有追求自由的胜利者和失
败者,有新闻界的英雄和懦夫,有自由的朋友和敌人。
然而,书中对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哲学基础的分析涉
及不多,对亨托夫想要捍卫的自由和权力的限度也着墨不多。
在这一方面,尽管他比大多数记者都写得更加出色,更充满
热情,也更有见地,但他仍然是抱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法院
命运的记者的典型。新闻界把宪法第一修正案视为一部私人
宪章,多少会自动地攻击法院拒绝从该宪章中寻找对其他权
利的保护。报纸和电视台对费尔伯案和赫伯特案判决的谴责
比《改革论者》 案和施耐普案的判决更加猛烈(的确要猛
烈得多)。
但是我认为,自动诉诸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策略是一种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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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的策略,即使新闻界只想尽可能地拓展自己的合法权利也
是如此。因为如果宪法第一修正案全面保护记者的思想得到
了普及,如避开诽谤诉讼、宣誓作证和调查及审查,那么,
它必定变成一个更加脆弱的保护物,因为看起来显而易见的
是:新闻界拥有如此广泛的权利,它必须与社会中其他私人
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平衡。否则,宪法第一修正案在历史上的
核心作用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它只是保证那些希望谈论政治
和社会争议事务的人能够自由地如此做。也许,宪法第一修
正案在保护被告方面-一例如在《 改革论者》 案和施耐普
案中― 惊人的脆弱性部分地是新闻界早些时候非常有效地
说服法院不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力扩展到直接审查案件之
外的结果。
为了检测这种怀疑,我们必须考虑亨托夫和宪法第一修
正案其他支持者所疏忽的一个问题。设立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目的是什么?它意在保护谁?可能会有许多观点。美国宪法
律师中占主导的理论断定,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包括自由
出版,以宪法语言来描述,那种出版指一般的出版言论而不
是特指新闻记者的出版言论― 旨在保护观众。也就是,这些
权利保护的不仅是演说者和作者自己,而且是他希望来听演
说的观众。在这个意义上,新闻记者和其他作者得到保护而
免受审查,其目的在于新闻界可以广泛获得用于选择的信息,
对各种事务发表意见,并且理智地引导事态。
在名著《 论自由》 中,约翰* 斯图尔特”穆勒给言论
自由权提出一个相似但更基本的正当性证明。他认为,假如
人人都能自由地提出私人的或公众的道德理论,无论其多么
荒唐或不受人欢迎,那么作为观念市场的结果,真理更有可
能脱颖而出,整个社会也将会比不受欢迎的观点要受到审查
的社会要好得多。按照这种见解,允许特殊的个人发表言论,
仍然是为了他们演说的社会能够长期受益。
但是,另一些言论自由― 广义上包括出版自由―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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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这项权利旨在保护演说者,即,个人有言论的权利,
不是为了别人受益,而是因为一旦受到审查,他们自己可能
受到难以承受的伤害或凌辱。当然,坚持这种理论的人必须
证明为什么审查是比其他规范形式更严重的伤害。他必须表
明,为什么禁止某人表达政治观点所受到的伤害比禁止他超
速行驶或侵犯他人财产或联手限制贸易所受到的伤害更加严
重。
于是有人提出了不同理论:审查是损人的,因为它暗示
着不值得像公民那样给予演说者或作者以同等关切,或者他
的观点不值得给予同等的尊重;审查是侮辱性的,因为它否
定演说者是一个政治上平等的声音,并因此否定他有一个自
由而平等的公民立场;或者,审查是严厉的,因为它妨碍了
个体个性和统合性的发展。除了“观念市场”观点外,穆勒
在《 论自由》 中提出了同前述最后一条类似的主张,因此
可以说,他的理论既要关注保护演说者,也要关注保护观众。
主张普遍保护观众的理论提出了支持我称之为“言论自
由”和“出版自由”的政策论证〔 7 〕 。他们认为,新闻
记者必须拥有某些权力,不是因为他或任何其他的人有权获
得特殊保护,而是为了保证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就像农民
有时必须获得一定的补助那样,不仅是出于他们自己的意图,
而且也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某些利益。另一方面,主张保护演
说者的理论提出了支持言论自由的原则论证。他们认为,演
说者的特殊地位,比如想要表达政治或社会价值事务信念的
人,公平地使之有资格得到特殊考虑,即使整个社会因为允
许他的演说而受损也是如此。因此差别是巨大的:在前一种
情况下,社会福利为特殊保护提供了基础,而在后一种情况
下,为了提供特殊保护,社会福利受到了漠视。
这种差别在许多方面和目前的讨论相关联。如果证明言
论自由是正当的乃是以政策为基石的,那么赋予记者以普通
公民不能获得的特权和权力将是说得通的,因为记者在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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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提供详尽信息方面确实有着特殊的且不可取代的作用。但
是,如果证明言论自由是正当的乃是基于原则的,那么断定
记者可以得到其他人得不到的特殊保护便是蛮横的,因为那
将假定他们作为个体比其他人更重要、更有价值或更值得关
切。
既然新闻界所称的权力,比如参加刑事审判的权力,必
须是为它所特有的,那么新闻界赞成基于政策论证的言论自
由观是自然的:新闻界对知情的公众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
是,这种考虑存在着一个相应的危险。如果证明言论自由是
正当的乃是政策的事务,那么每当要对是否需要言论自由作
出决定的时候,都需要某个别的例外或特权,相竞争的公众
利益都必须同公众的知情利益保持平衡。
假设存在这样的问题:是否要对信息自由法案加以修正,
以便不再要求疾病控制中心的报告向记者公开,或者原子能
机构是否允许可能使国外势力更容易获得原子能信息的文章
刊登在某杂志上?在两种情形中,公众在充分知情方面的一
般利益都反对保密而赞成公开。但是,公众在自由检视的医
院和原子能安全方面也有利益,这两种利益必须得到平衡,
比如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决定总的公共利益究竟在哪里。假
定有问题的信息公开后长期的(并把副作用计算在内)公共
利益将失去更多,那么,为了公共利益而出版的论点就会自
相矛盾,而以政策为基础的言论自由的论证将站不住脚。
反之,假如我们把言论自由视为原则问题,那么情形就
大为不同。因为在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的任何冲突不是
公共利益的两个方面之间的虚假冲突,这种冲突无法通过对
全部利益进行判断而得以解决。它是作为个体的特殊言论者
的权利与作为整体的社会的竞争性利益之间的真正冲突。除
非这种竞争性利益非常巨大― 除非公开会导致紧急事件或
其他严重危险的威胁― 个人权利必须压倒社会利益,因为这
正是假定他拥有这种权利所蕴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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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新闻界主张某种特殊权利或保护的时候,对它
的主张是基于政策还是基于原则作出判决是重要的。然而,
这种区分的重要性被一个新近的时髦观点模糊了,那个观点
是:公众拥有知道记者收集的信息的所谓的“知情权”。如果
这只是意味着公众对知识有兴趣― 例如,假如公众对刑事审
判或补助申请或原子能秘密知道得越多,那么社会将变得更
好,一切事物将都是平等的― 那么这个说法只是对常见的赞
成自由而强有力的言论的政策论证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在一
般意义上,较知情的公众将导致较好的社会。“公众拥有知情
权”的观点,同保护观众的原则论证相比,更强烈地支持提
高新闻界收集新闻能力的特权。
然而,那种更强有力的观点实际上是极其误导人的。断
定社会个体成员有权知道记者希望披露的东西是错误的。假
如费尔伯没有选择在《 纽约时报》 上撰写有关嘉士凯勒维
希医生的故事,那么没有人否认费尔伯拥有的公民平等权、
独立权或完整权,也没有人会指控费尔伯要求他这么做,或
者因其没有撰写该事件而索要损害赔偿金。事情可能是,如
果这些故事没有写出来,普通公民的状况就会进一步恶化,
但是,那是整体利益的问题,而不是任何个人权利的问题。
无论如何,这种假定的知情权被断定为一种权利,但它不是
任何个别公民的权利,而是整个公众的权利。那种断言难以
自圆其说,因为在此语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