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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我为人民说真话 作者:石野-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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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还特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以前的审理中,合议庭曾明确告知了双方向合议庭提交和补交证据的时限。嘉信公司此次鉴定申请早已远远超过了合法的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若对申请鉴定意见准许,纯属知法违法。 
  2005年12月20日,王维忠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有关法官的违法行为,分别向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凤君作了书面报告。他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大连吉禾谷物有限公司与大连嘉信公司〃购房合同〃违法办案依法提出质询〃,并指出这是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拟在十届全国人代会四次会议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希望能得到省领导的大力支持。王维忠和多位人大代表根据本案中存在的违法事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质询: 
  1。在本案审理中,最高法院自始至终违法审理,明显袒护嘉信公司,何以体现〃公正、效率〃这一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为什么如此惧怕嘉信公司?若是吃了人家的就吐出来,拿了人家的就交回去,向组织讲明情况。   
  3。奉劝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要以身试法,越走越远。丢掉幻想,早日摆脱授人以柄的困境。   
  4。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清楚,嘉信公司已犯有伪证罪、欺诈罪,当如何追究?   
  5。本案何时做出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给我们一个明确答复。   
  6。我们要求对在本案审理中违法法官给予追究。   
  与此同时,王维忠又找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何勇副书记恳请其介入此案,对涉嫌违法违纪者给予查处,并做出严肃处理。   
  但令他们大失所望的是,胡仕浩经精心策划,最终以单方证言作依据,还是违法做出折中判决。   
  王维忠严厉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这么做,既堵住了嘉信公司的嘴,又使自己的腐败行为不会暴露,而使吉禾公司合法利益大大受损,告状无门。   
  后来,在王维忠等代表的帮助下,吉禾公司又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却被该院有关领导搁置起来,不审不理不处。   
  王维忠感慨地说:〃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执法部门,更应知法守法。但为何还频频出现法院公然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件呢?〃   
  后来,王维忠通过深入调研发现,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随意执法、裁判不公、执法不廉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基层法官把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作捞取金钱的重要手段。这些法官对案子审判的随意性很大,他们看权势看金钱不依事实根据,钻法律空子,枉法裁决。 
  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上,王维忠特意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一万多字的〃制定〃监督法〃的议案〃。他指出,制定〃监督法〃的呼声,早在十多年前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就有了,这些年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九届全国人代会五次会议后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全国人大代表都热切期望〃监督法〃早日出台,其涵盖内容应该是:人大及其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新闻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检察院对公安、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他指出,在这部〃监督法〃中,除了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外,还应明确人大代表应该履行以下职责:在人代会开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充分利用询问和质询,对检察院和法院实施监督职能。 
  在人代会休会期间,参加由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一级人大常委会协调,人大代表可持证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确有冤情的案例,可向当事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事后跟踪建议,但不干预〃两院〃办案;〃一府两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或对〃两院〃提出的事后跟踪案件,应给予认真答复。 
  监督违法执法,不惧威胁   
  王维忠多次提出国家要立法保证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和保护人大代表的人身安全。   
  2004年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上,王维忠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修改《代表法》的议案,并要求增加第43条,即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应给予法律保证。对煽动群众,围攻、威胁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应该按犯罪予以界定,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在过去的几年中,王维忠身为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为不少遭受判决不公的当事人讨回公道:吉林省董桂秋购房合同纠纷案、马玉华租赁房屋执行案、陈志贤房屋合同纠纷案等多起冤案,都是在得到他的帮助后,案情才出现转机。 
  王维忠说:〃他们向我递交了材料并详细介绍了案情。我从大量法律文书中看出,法院工作人员确有不公正裁决和违法执行,最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诸多问题,我就以法律为主,指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使这些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人民有冤人大代表应该给予帮助。〃 
  但是,关注每一件违法案子的过程,并非都是一帆风顺。人大代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然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引起他们的不满。因此,出现推脱、躲避、阻挠等情况是常有的事,甚至有法官为达目的,公然教唆当事人对人大代表进行威胁、恐吓和人身攻击。 
  2004年,王维忠因监督一宗法官违法执行的案例,遭到威胁。   
  1995年,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向黄龙信用社(第一申请执行单位)担保为第三者贷款,吉林农安县法院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全部固定资产查封。第四申请执行单位长春汇源信用社以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为第三者贷款担保为由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告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以[1998]长经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汇源信用社胜诉,于1998年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两次全部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对此不服,于1999年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法院审理后以[2000]长经再字第17号文撤销[1998]长经初字第500号判决,汇源信用社败诉,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接到判决结果后,汇源信用社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省高法审理后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但汇源信用社还是不服,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1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中院[2000]长经再字第17号判决,认定汇源信用社与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抵押担保无效,并撤销[1998]年长经初字第500号判决,认定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1998年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无效。 
  汇源信用社仍不服,一再要求省高法再审,省高法再审后又作出了[2002]吉高法民再经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对45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农安县法院为农安黄龙信用社1995年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合法有效。 
  另外,第一、第三申请执行单位此前已分别由相关法院作出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欠此两申请执行单位款项,应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判决。   
  至此,长春市法院执行局应按[2002]初约定将四申请执行单位合并移交朝阳区人民法院,并依法对台乡旅游公司合并执行。   
  第一、第二、第三申请执行单位卷宗早已调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局长却将第四申请执行单位的案卷留在自己手中。在第四执行单位终审败诉的情况下,某局长仍不移交,致使第一、二、三申请执行单位迟迟得不到执行。 
  某局长坚持把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全部固定资产执行给长春第四执行单位汇源信用社,而不顾其他三个申请执行单位利益,根本不理会〃建筑方有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并公然说,我们就不按规定执行,就是执行也没有第一申请单位的份儿。并坚持对终审败诉的汇源信用社优先受偿,把第四申请单位案卷压在手,拒交朝阳区人民法院。 
  此案一拖两年多,不但拖延了本案的正常执行,更给其他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建筑方吕振有债台高筑,无钱发工资,从而拖欠农民工工资,每逢春节索债人不断,只能东躲西藏。他曾多次找到执行局局长,但对方一拖再拖,并且蛮横地说:〃就是执行回来也得先给汇源信用社,不可能有你的份儿。〃 
  万般无奈下,吕振有通过吉林省人大的一位朋友找到王维忠,向他求助。   
  王维忠听了案情,看了判决书,又经过多方调查后认为,此执行案中,两级法官均有违法行为!某局长依仗手中权力明显徇私枉法。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王维忠将此违法执行案联合32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转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将此案转吉林省高法。某局长知道后气急败坏地说:〃王维忠不就是一个人大代表吗?又不是中央领导!他敢告我?哼,就是告到联合国我也不办!〃气焰十分嚣张。 
  吉林省高法执行局的卢局长和长春市中院院长孙万胜等都极为重视,当天迫使某局长将汇源信用社案移交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王维忠的大力关注下,不久,某局长被免去职务,调到另一家区法院任院长,但有关他的违法问题却无人追究。当听说王维忠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查处他时,他还四处找人说情。 
  此案转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由执行庭的法官崔云负责处理此事。当事人吕振有为了更好地执行此案,想方设法邀崔云吃饭,崔云当即携一女两男(包括执行局1人)赴宴。当时还有建筑方保卫科长作陪。一周后,崔云打电话将吕振有传唤到法院,一见面就说:〃我最近手头紧,你借给我十万元。〃吕赶紧解释:〃我现在债务缠身,手头哪还有这么多钱?这样吧,等执行回来后,我一定给你10万元,20万也行。〃崔面露不悦,其后在执行上来了个大转弯,态度非常生硬。 
  王维忠了解了情况后,十分气愤,马上反映给吉林省和长春市法院的相关领导。在此情况下,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得不对拍卖物进行评估,但要求吕振有交评估费。吕交了1。6万元评估费,但其他三原告拒交。可崔云却把吕振有所交的评估费写成长春国泰名下。之后,法院在报纸上公示拍卖。此时崔云把拒交评估费的三原告也找来,想以此制造矛盾,第一次拍卖流拍。按法律规定,还要降价两次拍卖,可崔云又找借口拖了两个多月,其间吕振有多次找崔云和法院领导,但对方总是冷若冰霜地回答:被执行方到法院闹,我们也得考虑他们的利益,等着吧! 
  其实,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只有9名职工,而到法院闹的人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宝启雇用的社会闲杂人员。但令人奇怪的是,法院对这些无理取闹的人就是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省、市两级法院督促下,拖了近两个月的第二次拍卖才进行,但又流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次〃拍卖的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本应继续举行第三次拍卖,但朝阳区人民法院却决定停止拍卖。 
  一直跟踪此案的王维忠认为法院违法,又直接上书中共吉林省委和省政法委。有关领导马上指示成立专案组,对朝阳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进行调查,并责令吉林省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监督执行。朝阳区人民法院这才进行第三次拍卖。但在将拍卖款交付申请执行方时,又百般刁难,至今近150万元的利息仍未给付。 
  王维忠又了解到,1995年6月,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海底世界被农安县法院实施查封。1998年8月,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为某单位在汇源信用社担保贷款而被市中院二次查封,并发出公告。而此次朝阳法院有关人员对被查封建筑物违法解封,并放纵被执行方将查封物中的贵重物品盗卖一空。 
  随后,崔云等透露审判秘密,煽动被执行方围攻全国人大代表。早在第一次执行拍卖公告发布时,执行法官崔云就告诉被执行方法定代表人秦宝启等人:这是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跟踪的案子,你们去找他,他要说让我们不执行我们可以不执行。 
  在此之前,王维忠也接到过有关威胁的电话,但令这位全国人大代表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的纵容下,被执行方的人竟然煽动不明身份的男女找到他进行当面威胁和恐吓。 
  2004年4月20日,秦宝启通过各种途径打听到王维忠住院的地点,并获知其刚做完大手术后,马上指使一妇女找到病房,冒充王维忠的亲戚强行冲了进去。该妇女无视医生阻拦,更不顾极度虚弱的王维忠,大谈特谈案情,企图让他不要管这事。王维忠指着她严厉警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只是依法监督此案,但没有权力干涉法院具体行为!〃 
  4月21日,又有三个不明身份的人,其中包括一个白发老太婆闯进王维忠住的病房走廊里大吵大闹。对方向医护人员叫嚣:〃朝阳法院让我们找他,只要他给朝阳法院办案人打个电话,他们就可以停止执行。〃纠缠了半个多小时。此时是王维忠手术后的第一天,正需要安心静养。直到医院保卫科报警后才把他们赶走。临走时,他们说:〃晚上我们组织四五十人来。〃为防不测,家人只好把王维忠转移到内科病区,这才躲过他们的无休止骚扰。 
  王维忠对此严厉指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的而不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治罪;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代表依法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对人大代表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法官阻碍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条文,我国《法官法》第十一章规定,法官不得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法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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