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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近距离看美国1-历史深处的忧虑-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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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的时候,人们都对美国的“性开放”,“性自由”留有深刻印象。但是,对美国的另一面几乎没有什么了解。所以,我想向你介绍美国的一些有关“性骚扰” 的规定。禁止性骚扰也是民权法的内容之一。如果你进入一个美国公司工作,尤其是一些大公司,工作场所都有一些严格的行为规范。你看到这里,也许会以为一种非常严重的“骚扰行动”,才会被称为“性骚扰”,实际上,从一个中国人的角度看,好象并不是如此。我曾经看过一个大公司的规章制度,厚厚一大本,其中就有按民权法所制定的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很多规定。比如说,不允许在工作场所张贴裸体照片。美国人是非常习惯在自己的工作环境里放一些私人照片和装饰的,一般的办公室,其主人都会放各种放大的家庭照片,还有各种自己喜欢的装饰画和照片,五花八门,什么都有。但是如果放一张裸体照,就属于“性骚扰”的范围。这条规定甚至严格到如果你在自己更衣箱内侧贴裸体照,都在被禁止范围。又比如,在工作场所说脏话也属于“性骚扰”范围,哪怕是顺口溜出来的也不行。对于开玩笑也有明确的界限,规章制度认定,不同的性别对于一个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的,对于一个“玩笑”是否属于“性骚扰”,它的确定,以听这个“玩笑”一方的感受为标准。也就是说,你在开一个玩笑的时候,不论你自己认为是多么“无所谓”,只要听这个玩笑的人认为听了不舒服,认为你是在“性骚扰”,就可以确认你是“性骚扰”。 
  对于管理人员要求就特别严格,如果和自己所管理的工作人员约会谈恋爱的话,公司规定其中一方必须调往另一部门工作,并且明文警告,这样的情况有可能影响管理人员的前程。同时,制度中还有对发生了“性骚扰”的情况之后,被“骚扰” 者如何向上投诉的指示,指定向一定的部门和负责人提出告诉。接受告诉者有责任代为保密,并在规定的天数内必须给出调查和处理的答复。但是,如果已经告上法庭的话,公司不再有代为保密的责任。 
  我的一个朋友在工厂的流水线上操作,她告诉过我发生在她这个车间的事情。有一天工作特别忙,女工们纷纷在抱怨腰酸背疼,一名男性管理员就站在一名女工身后,他就为那个女工捏了捏肩膀,通常,这只是一种友好的表示。事后,那名管理员被主管找去谈话,他已被控“性骚扰”。他当然为自己声辩,主管就拿出公司规定给他看,在规定上,建议所有的工作人员肢体“不接触”。因为,“不情愿的接触”是性骚扰罪名中很重要的一条,为了避免这一点,干脆“不接触”是最简单的。不仅异性之间有这样的问题,同性之间都是如此,因为社会上还有同性恋者。实际上,美国人对于“接触”,是远比中国人敏感的。概念也不一样。时间长了,我们也习惯了和美国朋友在见面和分手的时候拥抱,不论男女,一切感觉都很自然。但是,在不太熟悉的人之间,美国人的个人空间要求相当高。我第一天到美国,就发现他们从我身边走过,常常还在两尺距离之外的时候,已经在对我说“对不起” 了。因为,他感觉已经侵犯了我的空间。在邮局排队,人们之间的距离也会拉得很开。当然在地铁里,尤其是大城市的地铁里,无法做到距离拉开,但是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距离会十分自然地马上拉开。更不要说互相“接触”了。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美国人,是一个个不同地区的人们共同生活的公约,地方法律的改变,往往需要经过当地的公民投票。一些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更要由立法来决定。比如说,是否可以发行彩票。我们刚到这个州的时候,这里的法律是不允许发行彩票的,之后,州长提出议案,以发行彩票集资改善教育,遭到另一部分人强烈的反对,经过大量的宣传和反宣传。老百姓两边意见都听了一年多,最后,公民投票通过,从两年前开始,这个州修改法律,这才开始发行彩票,你进入一个地区生活,也就必须遵从这个地方人民的公约,如果你不喜欢,你可以有搬家的自由。但是没有在当地违法的“自由”。 
  在美国多如牛毛的法律之下,我们发现,当中国人常常以“好”,“不好”, “坏”这样的字眼去作道德评判的事情,在这里往往是通过立法尽量把它归入法律的范畴,并且使之深入人心。所以,刚来的时候,和美国人聊天,立即发现我们和他们之间有一个很大差别,就是我们在评论一件事情“好”和“不好”的时候,他们经常只是简单地说:“这是合法的”以及“这是非法的”。 
  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几年前,我们和一个从芝加哥来的北京朋友聊天,他谈到有些华人老板在这里颇为抠门,有时工人加班都不给加班费。这时,他那个到美国学校接受教育才两三年,只有12岁的女儿在一旁听了之后,马上本能地用英语大叫:这是非法的!我们听了反而愣住了。 
  很快,我们也渐渐习惯了这样的思路。记得那次从大峡谷回来,我兴高采烈地和一大帮美国人一起谈我的大峡谷之行。他们也兴冲冲地和我开玩笑:这么深的峡谷,不干点什么多可惜呀!你就没往下扔个可乐罐吗?我脱口而出:那是非法的!大家更高兴了, 因为他们发现我也终于开始习惯用这样的字眼了。 看到这里,你也许忍不住要问了,闹了半天美国居然是这么“不自由”,那么美国的“自由”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凭什么说美国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呢? 
  在美国,所有的地方法都不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它的宪法确立了一个民主制度,宪法的修正案,尤其这个修正案的前十条,通常被称为权利法案的,保证了美国每一个“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 
  因此,在美国教育下出来的老百姓,对于公民权利是非常敏感的。一方面,他们接受非常严格的“合法”与“非法”概念,另一方面,他们最关心自己在这个国家拥有哪一些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地享有这些权利。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就是自由的保证。如果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在内,试图侵犯他们的权利,他们非跟你玩命不可。所以,我们看到,凡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案例,也就是那些牵涉到宪法所保护的个人自由的案例,他们非常较真,经常一个小人物的案子就会引起全国性的辩论,甚至惊动最高法院。 
  所以,看来我要谈到美国自由的话,必须介绍美国人拥有一些什么权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介绍一下美国自由的守护神-权利法案了。这些法案对于中国人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我记得在中国的时候,我们都读过这些法案,当时这些法案已经和美国的一些其它重要历史文件一起,被翻译介绍到了中国。但是,对于当时的我们,这只是一些写在纸上有关权利的简单条文,似乎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来到美国之后,最大的不同,就是看到了这些毫无生气的条文在美国人的生活中的如何 “活”起来。说真的,看着这些条文活起来,真是非常有趣。我想和你聊的,就是那些“活”的条文。 
  要谈到著名的权利法案,我必须提一提这个国家的建立过程,因为美国这个国家的建立是非常特别的。你知道美国在建国之前有很长的殖民地历史,当时它的大部分只是英国的殖民地。后来,这里的人越来越不满于英国对于美洲殖民地的政策,首当其冲的是其税收政策和限制美洲殖民地的自治,同时,引起极大民愤的,是英国立法不允许美洲的老百姓有集会自由,并且允许当地驻军占用民房,使人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侵犯,结果冲突频起。每当发生冲突,他们面对的总是武器精良训练有素的英国正规军的镇压,所以他们深感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奕。 
  想想是很有意思,最终引发的那场称之为“独立战争”的战争,实际上并不同于此后世界上发生的许多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战争。因为美国的“独立战争”没有此类战争通常所具有的民族主义色彩。在当时的美洲大陆上,大多数居民来自英国,而且还有不少人的移民历史不长,他们不仅与英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还有着很强的认同感。而他们偏偏是想要从英皇那里独立出来。所以,与其说这是一场反抗殖民者的战争,还不如说这是一场官逼民反,要求地方独立自治的国内战争。事实上,当时确有许多美洲的英皇保皇派站到了英国军队一边,使这场战争内战的色彩更为浓厚。 
  我说这个国家的建立很特别,是因为我发现如果严格追究的话,你都无法确定这个国家到底算是什么时候成立的。现在美国人庆祝国庆是在每年的7月4日,这是美国1776年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美国的建国就是从那一年算起的。但是,这个时候, 为时8年企图脱离英国统治的“美国革命”刚刚开始一年,美国只是宣布了它决心独立这样一个目标,离开真正的独立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所以,当时的美国根本还没有象其它的国家那样,在成立的时候拥有一个必不可少的象象样样的政府,也没有总统,没有宪法,没有很多作为一个国家似乎必须有的东西,它的建国者甚至还没有把美国的江山打下来。 
  独立宣言是由所谓的“大陆议会”发布的。这个“议会”,只是当时英国的美洲殖民地各个地区的代表,暂时凑在一起的一个“会议”而已。这个“大陆议会” 算不上是政府, 它的第一次会议也不是“独立宣言” 发表那年。1774年,也就是 “独立宣言”发表的两年之前,它已经开过一次会,决定“造反”了。只是当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决定“反”的,还只是“反”英皇的不合理法令,目标并不是独立,而只是争取殖民地人民的自由。两年之后,他们再次开会的时候,已经经过了一段和英皇驻军的战争,此时他们一致认为,不摆脱英皇的统治,他们不可能自由。这才产生了独立的念头,有了“独立宣言”。因此,严格地说,这时,美国的建国者只是宣称要“独立”,天下却还远远没有打下来。 
  也许,在当时美国人的概念中,他们已经是“自由独立的美国”了。在他们看来,总统不是什么必要条件,中央政府也不是什么必要条件,他们有关自由独立的美国的理想,才是一个必要条件。他们认为,当他们向全世界宣布他们的理想的这一天起,美国就已经建立起来了。 
  他们毕竟曾经是英皇的子民,独立实际上就是颠覆英皇派驻在美洲殖民地的合法总督政府。在哪国的历史上,造反都不新鲜,中国也有的是农民起义,成者为王,败者为寇嘛,这种情况多的是。可是,美国的建国者好象和中国历史上所有的农民起义领袖都不同,他们要的并不是“拉下老皇帝,我当新皇帝”。他们自认是在追求一种属于人类的理想,他们在“独立宣言”中说,他们要求是在这块土地上生长平等,自由和幸福。 
  因此,他们在“独立宣言”中,很有意思地否定了他们自己在打下江山之后必定要坐江山的合理性。他们似乎没有看出“打江山”和“坐江山”之间有什么逻辑上的必然联系,那么,什么是成立政府的“合理性”呢?他们在“独立宣言”中说: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所以,“政府的正当权利,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产生的”。美国的建国者通过这个宣言明确表示,政府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才组织起来的,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有权力改变和废除它。” 
  这一切都发生在打下江山之前,事实上,此后还经历了七年的“独立战争”。直到1783年,他们才打胜了这场以“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名义而举行的战争。英国终于签字承认了美国的独立。但是,独立之后的美国人民就保证能够得到自由了吗?我想这肯定不是必然的。在历史上,所有试图推翻旧政权的力量,都拥有过一个对老百姓来说是绝对动听的口号。道理很简单,仗是要老百姓一起打的,没有人民的支持,任何草莽力量都无法和一个现成的政府抗衡。当胜利的一天到来的时候,当得胜的将领胸中回荡着一股豪壮之气的时候,当初的动听宣言后面,往往就悄悄地爬上了一个问号。独立战争取胜的时候,对于胜利的将领们,应该是顺势把大权一下子揽过来的最佳时刻,因为此刻的人民心中正充满了对他们英雄的崇敬,尤其是对华盛顿这样一个军队统帅。但是,这个英雄和统帅,以及所有的美国独立的功臣们,居然象他们士兵们一样,仗一打完就一哄而散,统统回家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去了!被“撇下”的美国还是没有一个象象样样的政府。这事儿摊在哪个国家头上似乎都无法想象,你说这美国的建国是不是很特别? 
  和华盛顿有过同样功绩的世界各国伟人们,不知是否能够理解华盛顿和他的伙伴们。我至少一度怀疑他们的“反常”举止,是因为他们是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的缘故,没有领袖的“气质和魄力”。因为我老是很奇怪地在美国园林史里看到华盛顿的身影。华盛顿酷爱田园生活,所有介绍美国园林史的书籍,都要提到他和他这一辈人对美国园林的影响。在独立战争中,他还念念不忘写信回家,对庄园的种植进行安排,并且从英国邮购各种植物的种子。战争一结束,他就迫不及待地回到他的庄园,忙在他的土地上,致力于改良品种,终日与牛马为伍,尽情享受着归隐田园的乐趣。以至于在1783年英国承认他们独立之后,美国似乎还是没有“建国”。依然没有总统,没有统一的税收,没有一个政府应该有的许多东西,一点不象一个正儿八经的“国家”。 
  所以,当这批最初的建国者打下江山的时候,看上去他们好象就跟他们手下的士兵一样,松下一口气,说:这下好歹摆脱那该死的中央政府,可以自由了。所以,独立后的美国非常松散,他们甚至把这个应该是国家的东西叫做“友好联盟”。各州纷纷通过他们自己的州宪法,在这些州宪法里,很多都包含了今天的“权利法案” 的内容,即以法律的名义保护个人的自由。独立第二年,当时的“大陆国会”还通过了一个文件,以确认各州可以保持他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不管这事情看上去是多么荒唐,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美国的建国者确是一批真正热爱自由的理想主义者,他们的作为,尤其是他们在得到这个国家之后的作为,为美国成为一个自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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