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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军史集要-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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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县(市、区)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    
    人民武装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乡(镇)和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设立的军事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地方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军事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在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或本单位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又是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负责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都在县、区建立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县、区普遍建立军事部或赤卫队委员会,1933年8月起统称自卫队总指挥部、人民武装委员会、武装科或武装部。1942年,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北岳区首先将这类机构统称为人民武装部。解放战争时期,一些军区曾在县设立人民武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的县在政府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有的县在中共县委设人民武装科,均属地方建制,编配地方干部。1951年以后,全国多数县和市辖区建立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编配现役军人。1954年改称兵役局,1958年,又改称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也设立人民武装部,编配专职的地方武装干部。 
    1986年3月《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规定,1986年7月起,县(旗)、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全部改为地方建制,任务不变,仍称人民武装部,实行地方和军队的双重领导。规定内地人民武装部,1986年6月底交接完毕。陆海边防一线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武装部,于1986年底交接完毕。中越边境一线广西和云南、新疆边防一线和生产建设兵团、西藏的部分县(市)人民武装部,暂缓移交。改归地方建制后的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机关,即是中共县(市、区)委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机构单设,接受中共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为便于工作,人民武装部保留党的委员会,党委会的书记和人民武装部第一政治委员由中共县(市、区)委书记兼任。人民武装部的部长或政治委员参加中共县(市、区)委常务委员会和军分区(警备区)党的委员会工作。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主要职责是:负责民兵的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组织并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项任务。人民武装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 
    人民武装干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主要从军队转业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中挑选。人民武装干部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管理,以地方为主。部长级干部在征得军分区(警备区)党委的同意后由中共地(市)委任免;科长级及其以下干部,由中共县(市、区)委组织部商同人民武装部提名,共同考核,按地方党政干部任免权限任免。人民武装干部的轮训任务主要由省军区承担。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原由国防费支出经费,从1987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确定的行政编制,改由地方财政支出,列入地方行政经费。截止1986年底,全国2550个县(市)人民武装部移交工作结束。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199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将地方建制的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 
    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的编制等级,直辖市的区人民武装部为副师级,其他人民武装部为正团级,人民武装部的编制员额平均为每个人民武装部编12人。人民武装部编部长、政委、副部长各1人,一般设军事科、政工科、后勤科,编制员额少的,也可不编副部长、少设或不设科。副师级人民武装部的科为副团级,正团级人民武装部的科为正营级。 
    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只是建制的改变,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部的领导制度不变。加强人民武装部建设,是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对人民武装部的领导,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制度,坚持县(市、区)党委书记和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到人民武装部办公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人民武装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有关干部的调整配备和安置工作,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新颁发的人民武装部编制为依据,做到合理调配,保留骨干,妥善安置,各得其所。1986年随建制移交的人民武装部现有干部,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条件,工作需要的,原则上收归军队。达到或超过服现役最高年龄,确需留任的,年龄可适当放宽。1986年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从部队转业、退伍后安置到人民武装部和1994年底以前从地方调入的干部,德才优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有关规定的,经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考核、大军区批准,可予留任,办理入伍手续。收归部队的人民武装部干部的职务任命、军衔评授、军龄计算、工资套改等问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在这次人民武装部建制改变中未收归军队的干部,由地方根据本人条件在地(市)县(市、区)范围内安排适当工作。人武部收归建制后,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平均保留6名职工,编制由国家核定,继续实行单列。 
    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其行政经费由地方财政供应到1996年3月31日。从1996年4月1日起,人民武装部的现役军人生活费、公务事业费和装备维修费等,由军队按现行规定和标准供应、管理。民兵事业费、征兵经费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统筹经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有利于坚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部实行双重领导的制度,有利于保持人民武装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人民武装部的长远建设,有利于调动人民武装部干部的积极性,有利于军政军民团结。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江泽民提出抓好“一个根本”,搞好“四个教育”    
    1994年12月,中共中央军委召开了扩大会议,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在会议上提出:加强军队的思想政治建设,最重要的是要引导和组织干部战士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心是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以武装自己的头脑和指导各项工作。这是我们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根本。同时,要着重抓好爱国奉献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尊干爱兵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 
    中央军委在部署1995年全军工作时,要求全军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文选》,深刻领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进行爱国奉献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尊干爱兵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官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我军的性质和宗旨,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各种现实思想问题,调动指战员献身国防的积极性。 
    按照江主席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军委的要求,1995年,全军狠抓了“一个根本”,普遍开展了“四个教育”。1996年2月2日,总政治部主任于永波在深入开展“四个教育”座谈会上指出,江主席提出开展“四个教育”一年多来,全军各级党委和领导高度重视,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把搞好“四个教育”作为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中心环节来抓,位置摆得正,工作力度大,抓的比较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全军政治上的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战士自觉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坚决服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改革不断深化,经济体制转轨的重大变革时期保持了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二是对腐朽思想文化和酒绿灯红侵蚀影响的警党性有了增强,一度在部队流传的一些错误观点和消极论调受到了批评和抵制,干部战士辨别是非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有些突出的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得到了遏制。三是部队的精神面貌发生了积极变化,广大干部战士爱军习武、好学上进,部队的正气上升,官兵关系、军民关系进一步改善。四是激发了广大官兵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进了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完成。 
    于永波主任在讲话中还指出,江主席明确提出落实军队讲政治的要求,要继续搞好爱国奉献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尊干爱兵教育、艰苦奋斗教育,而且要一年比一年搞得更深入、更有成效。落实江主席这一重要指示,把“四个教育”引向深入,是1996年全军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总政治部根据江主席关于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指示,要求全军深入搞好理论学习和“四个教育”,不断增强部队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 
    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部署,1996年、1997年全军进一步抓好“一个根本”,深入开展“四个教育”,成效更加明显,部队的思想政治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确保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了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了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人民解放军向武器装备现代化的目标迈进    
    武器装备现代化是国防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军队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发展武器装备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时,人民解放军拥有各种枪支200多万支(挺),各种火炮2。9万多门,坦克410辆,装甲车367辆,各种飞机159架,各种舰船129艘,无线电、有线电通信机5万多部,工程机械800多台,这些武器装备主要来源于战场缴获。 
    从1950年开始,国家采取以进口为主的方针,全面加强武器装备建设。 
    到1955年底,我国共进口和接收苏式各种枪支80余万支(挺),炮1。1万多门,坦克、装甲车3000多辆,飞机5000架,舰艇约200艘,雷达和探照灯1400多部,无线电和有线通信机1。2万多部,舟桥15套,主要工程机械500多台,防化专用车100多辆,还有各种弹药和配套设备。在此基础上,注意加强仿制和自行研制,逐步实现了武器装备的国产化。 
    到1975年底,人民解放军的武器装备中,国产武器装备所占的比例分别为:坦克71%,飞机75%,战斗舰艇89%,工程机械96%,火炮97%。机械、通信、防化装备和舟桥渡河器材,全部实现了国产化。但从总体上看,武器装备水平还比较落后。 
    为了进一步加速我军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建设,1977年12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了《关于加速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并明确了陆、海、空军装备和导弹核武器各自发展的重点和要求。1980年9月,中央军委在《关于军队建设的三年规划》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武器装备建设,在1980年至1982年间,主要是改进现有装备,加强现役部队的齐装配套,增加部队储备,并以防空、反坦克武器为重点,抓紧新型武器装备的研究和生产。从1979年至1987年间,人民解放军在武器装备建设上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制定全军武器装备体制和长远发展规划。 
    总参谋部于1979年1月制定了《1985年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常规装备(陆、海、空军主要战斗装备)体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颁发。这个《装备体制》,对人民解放军各级部队要配备的各种主要战斗装备,作了明确规定。1980年3月,根据国民经济建设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总参谋部对上述《装备体制》作了部分修改,压缩了新研制的大型装备29项,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重新颁发。在制定武器装备体制的同时,总参谋部还根据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了全军武器装备的第六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规划设想,并于1980年7月召集各军区、各军兵种和有关部门主管装备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讨论了“六五”计划,统一了思想。《装备体制》和“六五”计划的制定,为国防科研、军工生产和部队的武器装备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二)缩短战线,突出重点,把急需的武器装备搞上去。 
    1979年和1980年,总参谋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本着从实际出发,确保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正在研制的武器装备项目,进行了一次认真的清理。副总参谋长兼国防科委主任张爱萍和副总参谋长刘华清先后召集会议,对各类装备逐项进行了审查。为了确保部队急需的新型防空、反坦克武器、作战飞机和战斗舰艇等装备及早定型,装备部队,会议确定:凡不是军队急需或者战术技术指标已明显落后的,停止研制;重复或者相类似的,予以合作;有些确实需要,但指标要求较高,技术储备不足,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的,则改为预研项目,先攻技术关。这样,科研项目比原来减少了20%。 
    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为了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中央军委干1981年7月24日批准停产39种老式武器装备。从1981年至1985年,还先后批准659架飞机、425艘舰艇及一批陆军装备退役、报废,把维修经费节省下来,用于发展新装备。 
    (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武器装备的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武器装备建设也和其他战线一样,加强了国际技术交流。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1987年,人民解放军向55个国家派出了约480个代表团(组)和人员。通过交往,进行有关武器装备的参观考察、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贸易交往。在同一时期内,人民解放军还接待了来华进行武器装备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贸易商谈的许多外国代表团(组)和人员。通过交往,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研、生产部门了解了国外武器装备的技术水平及发展动向,找到了差距,采取措施,引进了一些国外先进技术,从而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的发展。 
    中国在引进武器装备技术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几种做法:一是引进生产线进行生产;二是引进技术和购买国外某种装备的个别部件,用于研制新型号或改进现有武器装备;三是直接进口少量急需的武器装备,以填补国内武器装备的空白;四是进行技术合作,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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