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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文献通考1-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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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聚敛,以其籍存而丁不在,是隐课不出,乃按旧籍,除当免者,积三十年责其
租庸,人苦无告,法遂大弊。至德後,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图空虚,赋敛之
司莫相统摄,纪纲大坏,王赋所入无几。科敛凡数百名,废者不削,重者不去,
吏因其苛,蚕食於人。富人多丁者以宦、学、释、老得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
故课免於上,而赋增於下。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土著者,百不四五。
炎疾其弊,乃请为两税法,以一其制。议者以为租、庸、调,高祖、太宗之法,
不可轻改,而帝方任炎,乃行之。自是吏奸无所容,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沙随程氏曰:“开元中,豪弱相并,宇文融修旧法,收羡田以招徕浮户,而
分业之。今炎创以新意,而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
始与孟子之论悖。而史臣诋融而称炎,可谓浅近矣。赞称融取隐户剩田以中主欲,
夫隐户而不出,剩田而不取,则高祖、太宗之法废矣,流亡浮寄者,何以振业之
乎?使贤者当炎之地,宜用融之善,以修旧法,以革时弊;去融之不善,务为简
易,责成守令,而不收籍外之税,俾高祖、太宗之法弊而复新。户口既增,租调
自广,此陆贽之论谆复而发者,如斯而已也。且天宝盛时,户八百馀万,兵乱之
後,至是三百馀万,既曰土著者百无四五,是主户十五馀万,浮客二百八十馀万
也,宜无是理。既不复授田,虽以见居为簿,何益乎?”
    按:宇文融、杨炎皆以革弊自任,融则守高祖、太宗之法,炎则变高祖、太
宗之法。然融守法而人病之,则以其逼胁州县,妄增逃羡以为功也。炎变法而人
安之,则以其随顺人情,姑视贫富以制赋也。融当承平之时,簿书尚可稽考,乃
不能为熟议缓行之规;炎当离乱之後,版籍既已隳废,故不容不为权时施宜之举。
今必优融而劣炎,则为不当於事情矣。
    建中三年,诏增天下税钱,每缗二百。朱滔、王武俊、田悦合纵而叛,国用
不给。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增其本道税钱,因诏天下皆增之。
    贞元八年,剑南节度使韦皋又增税十二,以增给官吏。
    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审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户。
    自初定两税,货重钱轻,乃计钱而输绫绢。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绢疋
为钱三千二百,其後一疋为钱一千六百,输一者过二。虽赋不增旧,而民愈困矣。
度支以税物颁诸司,皆折本价为虚估给之,而缪以滥恶督州县剥价,谓之“折纳”。
复有“进奉”、“宣索”之名,改科役曰“召雇”,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
文,比大历之数再倍。又疠疫水旱,户口减耗,刺史析户,张虚数以宽责。逃死
阙税,取於居者,一室空而四邻亦尽。户版不缉,无浮游之禁。州县行小惠以倾
诱邻境,新收者优假之,唯安居不迁之民赋役日重。
    帝以问宰相陆贽,贽上疏请革其甚害者,大略有六。其一曰:“国家赋役
之法,曰租、曰调、曰庸。其取法远,其敛财均,其域人固。有田则有租,有家
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天下法制均一,虽转徙莫容其奸,故人无摇心。天宝之季,
海内波荡,版图隳於避地,赋法坏於奉军。赋役旧法,行之百年,人以为便。兵
兴,供亿不常,诛求隳制,此时弊,非法弊也。时有弊而未理,法无弊而已更。
两税新制,竭耗编,日日滋甚。陛下初即位,宜损上益下,啬用节财,而摘郡
邑,验簿书,州取大历中一年科率多者为两税定法,此总无名之暴赋而立常规也。
夫财之所生,必因人力。两税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税轻,多者
税重。不知有藏於襟怀囊箧,物贵而人莫窥者;有场圃仓,直轻而众以为富者;
有流通蕃息之货,数寡而日收其赢者;有庐舍器用,价高而终岁利寡者。计估算
缗,失平长伪挟轻费转徙者脱徭税,敦本业者困敛求。此诱之为奸,驱之避役也。
今徭赋轻重相百,而以旧为准,重处流亡益多,轻处归附益众。有流亡则摊出,
已重者愈重;有归附则散出,已轻者愈轻。人婴其弊。愿诏有司与宰相量年支,
有不急者罢之,广费者节之。军兴加税。诸道权宜所增,皆可停。税物估贾,宜
视月平,至京与色样符者,不得虚称折估。有滥恶,罪官吏,勿督百姓。每道以
知两税判官一人与度支参计户数,量土地沃瘠、物产多少为二等,州等下者配钱
少,高者配钱多,不变法而逋逃渐息矣。”其二曰:“播殖非力不成,故先王定
赋以布、麻、缯、纩、百,勉人功也。又惧物失贵贱之平,交易难准,乃定
货泉以节轻重。盖为国之利权,守之在官,不以任下。然则帛,人所为也;钱
货,官所为也。人所为者,租税取焉;官所为者,赋敛舍焉。国朝著令,租出,
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曷尝禁人铸钱而以钱为赋?今两税效算缗之末
法,估资产为差,以钱定税,折供杂物,岁目颇殊。所供非所业,所业非所供,
增价以市所无,减价以货所有。耕织之力有限,而物价贵贱无常。初定两税,万
钱为绢三疋,价贵而数不多,及给军装,计数不计价,此税少国用不充也。近者
万钱为绢六疋,价贱而数加,计口蚕织不殊,而所输倍,此供税多而人力不给也。
宜令有司复初定两税之岁绢、布疋估为布帛之数,复庸、调旧制,随土所宜,各
修家技。物甚贱,所出不加;物甚贵,所入不减。且经费所资,在钱者独月俸、
资课,以钱数多少给布,广铸而禁用铜器,则钱不乏。有籴盐以入直,榷酒以纳
资,何虑无所给哉!”其三曰:“廉使奏吏之能者有四科:一曰户口增加,二曰
田野垦辟,三曰税钱长数,四曰率办先期。夫贵户口增加,诡情以诱奸浮,苛法
以析亲族,所诱者将议薄征则遽散,所析者不胜重税则又亡,有州县破伤之病。
贵田野垦辟,然农夫不增而垦田欲广,诱以垦殖荒田,限年免租,新亩虽辟,旧
芜矣,及至免租年满,复为莱,有稼穑不增之病。贵税钱长数,重困疲羸,
捶骨沥髓,苟媚聚敛之司,有不恤人之病。贵率办先期,作威残人,丝不容织,
粟不暇舂,贫者奔逃,有不恕物之病。四病繇考不切事情之过。验之以实,则
租赋所加,固有受其损者,此州若增客户,彼郡必减居人。增处邀赏而税数加,
减处惧罪而税数不降。国家设考课之法,非欲崇聚敛也。宜命有司详考课绩,州
税有定,徭役有等,覆实然後报户部。若人益阜实,税额有馀,据户均减十三为
上课,减二次之,减一又次之。若流亡多,加税见户者,殿亦如之。民纳税以去
岁输数为常,罢据额所率者。增辟勿益租,废耕不降数。定户之际,视杂产以校
之。田既有常租,则不宜复入两税。如此,不督课而人人乐耕矣。”其四曰:
“明君不厚所资而害所养,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家给然後敛馀财。今督敢促迫,
蚕事方兴而输缣,农功未艾而敛,有者急卖而耗半直,无者求假费倍。定两税
之初,期约未详,属征役多故,率先限以收。宜定税期,随风俗时候,务於纾人。”
其五曰:“顷师旅亟兴,官司所储,唯给军食,凶荒不暇振救。人小乏则取息利,
大乏则鬻田庐。敛获始毕,执契行贷,饥岁室家相弃,乞为奴仆,犹莫之售,或
缢死道途。天灾流行,四方代有。税茶钱积户部者,宜计诸道户口均之。麦熟
则平粜,亦以义仓为名,主以巡院。时稔伤农,则优价广籴,贵而止;小敛则
借贷。循环敛散,使聚幸灾者无以牟大利。”其六曰:“古者,百亩地号一夫,
盖一夫授田不得过百亩,欲使人不废业,田无旷耕。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
居,依强家,为其私属,终岁服劳,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
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宜为定条限,裁
租价,损有馀,优不足,此安富恤穷之善经,不可舍也。”贽言虽切,以谗逐,
事无施行者。
    河南尹齐抗复论其弊,以为:“陛下行两税,课纳有时,贪暴无所容奸,二
十年,府库充刃。但定税之初,钱轻货重,故陛下以钱为税。今钱重货轻,
若更有税名,以就其轻,其利有六:吏绝其奸,一也;人用不扰,二也;静而获
利,三也;用不乏钱,四也;不劳而易知,五也;农桑自劝,六也。百姓本出布
帛,而税反配钱,至输时复取布帛,更为三估计折,州县升降成奸。若直定布帛,
无估可折。盖以钱为税,则人力竭而有司不之觉,今两税出於农人,农人所有,
唯布帛而已。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又有鼓铸以助国计,何必取於农人哉!”
疏入,亦不报。
    东莱吕氏曰赋:“役之制自《禹贡》始,可见《禹贡》既定九州之田赋,以
九州之土地,为九州之土贡。说者以谓有九州之土贡,然後以田赋之当供者,市
易所贡之物。考之於经,盖自有证。何者?甸服百里赋纳总,至於五百里米,自
五百里之外,其馀四服米不运之京师,必以所当输者土贡於天子。以此知当时贡、
赋一事,所以冀州在王畿甸服之内,全不叙土贡,正缘已输粟米。以此相参考,
亦自有证。盖当时寓兵於农,所谓贡赋,不过郊庙宾客之奉,都无养兵之费,故
取之於畿甸而足。自大略而言之,三代皆沿此制,夏后氏五十而贡,商人七十而
助,周人百亩而彻。三代之赋略相当,《周官》所载,九畿之贡而已。九州之贡
所谓出者半,或三之一,或四之一,或以半输王府,或以二之一输王府,或以四
之一输王府。所谓土贡未必能当贡赋之半,留之於诸侯之国,以待王室之用,皆
是三代经常之法。所谓弼成五服,至於五千州十有二师,说者以为二千五百人为
师,亦是一时权时之役。所谓经常之役,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豳诗所谓‘我稼
既同,上入执宫功’,皆是经常之役法如此。用兵军役寓之井赋乘马之法,无事
则为农,有事则征役。至汉有所谓材官,践更、过更、卒更三等之制,当时有干
戈之征。及至魏晋,有户调之名,凡有户者出布帛,有田者出租赋。後魏亦谓之
户调,在後魏以一夫一妇出帛一疋,在北齐则有一床半床之制,已娶者则一床,
未娶者则半床。当时有户调之名,然役法尚存古制。但至南北朝,增三代之三日
至於四十五日。自汉至南北朝,其赋役之法如此。至唐高祖立租庸调之法,承袭
三代、汉、魏、南北之制,虽或重或轻,要之规摹尚不失旧。德宗时,杨炎为相,
以户籍隐漏,徵求烦多,变而为两税之法。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
然而两税在德宗一时之虽号为整办,然取大历中科徭最多以为数,虽曰自所税
之外并不取之於民,其後如架,如借商,如除陌,取於民者不一,杨炎所以为
千古之罪人。大抵田制虽商鞅乱之於战国,而租税犹有历代之典制,惟两税之法
立,古制然後扫地。要得复古,田制不定,纵得薄敛如汉文帝之复田租,荀悦论
豪民收民之资,惟能惠有田之民,不能惠无田之民。田制不定,虽欲复古,其道
无由。兵制不复古,民既出税赋,又出养兵之费,上之人虽欲权减,兵又不可不
养。兵制不定,此意亦无由而成。要之寓兵於农,赋役方始定。”
    按:自秦废井田之制,隳什一之法,任民所耕,不计多少,於是始舍地而税
人,征赋二十倍於古。汉高祖始理田租,十五而税一,其後遂至三十而税一,皆
是度田而税之。然汉时亦有税人之法。按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注:民十五以
上至六十五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七岁至十五出口赋,人钱二十,此每岁所
出也。然至文帝时,即令丁男三岁而一事,赋四十,则是算赋减其三之二,且三
岁方徵一次,则成丁者一岁所赋不过十三钱有奇,其赋甚轻。至昭、宣帝以後,
又时有减免。盖汉时官未尝有授田、限田之法,是以豪强田连阡陌,而贫弱无置
锥之地,故田税随占田多寡为之厚薄,而人税则无分贫富。然所税每岁不过十三
钱有奇耳。至魏武初平袁绍,乃令田每亩输粟四升,又每户输绢二疋、绵二斤,
则户口之赋始重矣。晋武帝又增而为绢三疋、绵三斤,其赋益重。然晋制男子一
人占田七十亩,女子及丁男丁女占田皆有差,则出此户赋者亦皆有田之人,非凿
空而税之,宜其重於汉也。自是相承,户税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
周、隋、唐因之。赋税沿革微有不同,史文简略,不能详知,然大概计亩而税之
令少,计户而税之令多。然其时户户授田,则虽不必履亩论税,只逐户赋之,则
田税在其中矣。至唐始分为租、庸、调,田则出粟稻为租,身与户则出绢布绫锦
诸物为庸、调。然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则亦不殊元魏以来之法,而所谓
租、庸、调者,皆此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中叶以後,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
不能禁其卖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向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乃欲
按籍而徵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可乎?又况遭安、史之乱,丁口流离转
徙,版籍徒有空文,岂堪按以为额?盖当大乱之後,人口死徙虚耗,岂复承平之
旧?其不可转移失陷者,独田亩耳。然则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以定两税之法,
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但立法之初,不任土所宜,输其所有,乃计
绫帛而输钱。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遂至输一者过二,重为民困。此乃掊刻
之吏所为,非法之不善也。陆宣公与齐抗所言固为切当,然必欲复租、庸、调之
法,必先复口分、世业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贫富等而後可,若不能均田,则两
税乃不可易之法矣。又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
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
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缪?今两税之法,人无丁、中,以贫
富为差,尤为的当。宣公所谓:“计估算缗,失平长伪,挟轻费转徙者脱徭税,
敦本业不迁者困敛求,乃诱之为奸,殴之避役。”此亦是有司奉行者不明不公之
过,非法之弊。盖力田务本与商量逐末,皆足以致富。虽曰逐末者易於脱免,务
本者困於徵求,然所困犹富人也,不犹愈於庸调之法不变,不问贫富,而一概按
元籍徵之乎?盖赋税必视田亩,乃古今不可易之法,三代之贡、助、彻,亦只视
田而赋之,未尝别有户口之赋。盖虽授人以田,而未尝别有户赋者,三代也;不
授人以田,而轻其户赋者,两汉也。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户赋,田之授否不常,
而赋之重者已不可复轻,遂至重为民病,则自魏至唐之中叶是也。自两税之法行,
而此弊革矣,岂可以其出於杨炎而少之乎?
    又按:古今户口之数,三代以前姑勿论。史所载西汉极盛之数,为孝平元始
二年,人户千一百二十三万三千。东汉极盛之时,为桓帝永寿三年,户千六十七
万七千九百六十(此《通典》所载之数,据《东汉书·郡国志》,计户一千六百
七万九百六则多《通典》五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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