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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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为灾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
殊不能体朝廷使民之美意。乞觉察禁治。”从之。
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
方外权罢。”
大观二年,诏复行方田。
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
合依,已命权罢。其赋税,依未方时旧则输纳。”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
税,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此废业失所。监司其推原本制,
悉加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
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壤,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
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而依条只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
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
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欲乞依条据土色分外,只将
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
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是也。”诏
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於旧管税额
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
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於元额外别有
增损。”止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大观二年,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後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
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所谓支移,视地远近,递迁有无,以
便边饷,内郡罕用焉。有移用,则任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或输本色於支移之
地,或输脚费於所居之邑。折变之法,纳月初旬估中价折准,仍视岁丰凶定物之
低昂,官吏得私其轻重。
初,京西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也,今特免,
若地里脚钱则宜输。”自是岁以为常。脚钱之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既当正
岁之数,而反覆纽折,数倍於昔,农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漕司乃用是取办理
之誉,言者极论其害。政和元年,遂诏支移而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
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重和,言者谓:“物有丰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
贱,输官必多,则公私乏利。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计物之有无,责民
所无,其患无量。至於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赃吏故徙歉以就丰,挟
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下贫之户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脚费,视富
户反重,因之逋负,困於追胥。”又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
较钱,钱倍於绢;以钱较麦,麦亿於钱。展转增加,民无所诉。”前後奏请,帝
必为之申禁且定法,而有司终不承恻怛之意焉。
宣和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
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馀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
顷九十六亩方为七十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
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是也。盖方量官惮於跋履,并
不躬亲,而行纟拍,验定土色,一任之胥吏。望诏常平使者密行检察,若
未按举,他时有诉不平,则明加贬黜改正。”诏令诸路提刑司体问。
二年,诏罢诸路方田。又诏:“自今诸司得起请方田。诸路未方田县分已
方量,赋役不以有无论诉,悉如旧额输税。民因方田而逃移归业者,逋欠并放。”
高宗绍兴元年,江西、湖南宣抚大使朱胜非言:“民之病,正税外科敷烦
重。税米一斛有输至五六斛,税钱一缗有输及十八缗者,和籴与正税等,而未尝
支钱。他皆类此。”又言:“输苗请以限前听民从便纳早占米充支用。”从之。
江东帅臣李光言:“广德县秋苗旧纳水阳镇,乡民惮远。乞每一石贴三斗七升充
脚剩,就本军送纳。自是立为年额。”诏蠲其半。
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税限,闻州县有收撮课子之例,
夏则撮麦,秋则撮。又有助军米、借牛租,名色十一,往往取至四五分。重敛
如此,乃以爱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虚被放免之惠。盖税赋则所取少而有限,收
撮则所取多而无时,今欲信朝廷宽恤之令,宽百姓输纳之力,除已立定课子合官
私中分外,馀宜一切禁止。”权发遣淮南两路张成宪言:“还业之人税额未定,
乞据实种顷亩权纳课子五年。”并从之。
七年,知扬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残,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
虽阡陌相望,惧後来税重,闻之官者十才见一二。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
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
诏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诏州县收纳二税出剩数并附赤历,无得拨归公使库。
二十三年,张守帅江西,奏请蠲积欠预和买、和籴,上欲行之,时秦桧为相,
方损度为月进,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怒而不行。是时,两浙州县合纳绵、
纟由、税绢、茶绢、杂钱、白米六色,皆以市价折钱,别科米麦,有一亩地纳
四五斗者。京西根括隐田,增添租米,加重於旧。湖南有土户钱、折纟钱、醋
息钱、麴引钱,名色不一。曹泳为户部侍郎,又责荆南已蠲口赋二十馀万缗甚急。
桧晚年怒不可测,而泳其亲党,凶焰炽然。盖自桧再相,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
尝建言:国家经费,惟仰二税,乞蠲免,理宜禁绝。虽经界之行,或谓但求括
摘漏税,亦无实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饥死者众,皆桧之为也。
绍兴三年,户部言:“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
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如孤幼儿女及亲属依
例合得财产之人,委守令面问来历,取索契照。如无契照,句勒耆保邻佐照证得
实,即时给付,或伪冒指占者论如律。如州县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晓示,委
监司按治。”从之。
绍兴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东南有逃田,湖浸相连,塍岸久废,
岁失四万三千馀斛。乞招诱流民疏导耕垦,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额。又郡民之陷虏
者,弃田三万六千馀顷,皆掌以旧佃户,诸县已立定租课,许以二年归业。圭田
瘠薄,民以旧籍为病,愿除其不可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後皆次第行之
(此经界张本也)。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
三、衙门及坊场户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後税
籍不信,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户自
陈,税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无肯售。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且言:“平
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畸,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斛耳。询之土人,
皆欺隐也。望考按实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椿年尝
知宁国县,宣谕使刘大中荐其练习民事,稽考税额,各有条理。五年秋九月召对,
椿年奏:“州县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税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
寻通判洪州,屡迁浙东提举。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书,称椿年刻
薄等事,欲率众作过。”上曰:“兵火以来,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检察,若稍留
心,便生诬毁,此必州县吏所为。万一作过,当遣兵剿杀。”後卒无事。至是,
乃建此议)。”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曰:“其说简易可
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日甲
午,以椿年为两浙运副,专委措置经界。椿年条画来上,请先往平江诸县(朱熹
所谓“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
害,更不增税额。如水乡秋收後妄称废田者,许人告;陂塘塍埂之坏於水者,官
借钱以修之;县令、丞之才短者听易。置图写墟亩,选官按覆,令各户各乡造砧
基簿,仍示民以赏罚,开谕禁防,靡不周尽。吏取财者论如法。
诏:“人户田产多有契书,而今来不上砧基簿者皆没官。”又诏:“州县租
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官吏各科罪。其簿限一日
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并用椿年请也。
初,椿年置经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问之曰:“公今欲均赋邪,或遂增税
也?”椿年曰:“何敢增税。”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
年曰:“当用图经三十万斛为准。”
仓部员外郎王循友言:“国家平昔漕江、淮、荆、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馀万,
加以和籴,而近岁上供才二百八十馀万,两浙膏腴沃衍,无不耕之土,较之旧额
亦亏五十万石。此盖税籍欺隐,豪强诡挟所致。比漕臣建议正经界,朝廷从之,
望敕诸路漕臣各根检税籍。”
十四年,椿年权户部侍郎,仍旧措置经界。十二月,椿年以母忧罢,两浙运
副王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
十七年,李椿年再权户部侍郎,专一措置经界。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罢其所
施行者,及是免丧还朝,复言:“两浙经界已毕者四十县,其未行处,若止令人
户结甲,虑形势之家尚有欺隐,乞依旧图画造簿,本所差官覆实。先了而民无争
讼者推赏,弛慢不职者劾奏。”皆从之。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计四十
县,乞结绝。其馀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结甲县分,欲展期一月,许人户
首实。昨已起新税,依额理纳,俟打量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额。仍
令都内人各书诣实状,遇有两争,即对换产税。”并诏可。
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据见今耕种田亩收纳二税,未耕种者权行倚
阁。”行经界法於诸路,而剧盗何白旗扰汀、漳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山穷
谷中,兵火之馀,旧籍无有存者,豪民漏税,常赋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於
是计口科盐,大为民害。是年冬十一月,经界之事始毕。
初,朝廷以淮东西、京西、湖北四路被边,姑仍其旧,又漳、汀、泉三州未
毕行。明年,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
又泸南帅臣冯揖抗疏论不便,於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安军既行亦
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二十一年,前权发遣临江军王伯淮代还,言:
“本州倚郭清江县修德乡有税钱四十馀贯、苗米四百馀石,人烟、田产并在筠州
高安县祈丰乡。上项苗税,在经界法谓之‘佃’,在乡村谓之‘包套’。经界
既定,两县随产认税,於是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清江不免以无田之税
增均於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於元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
得偏重之害矣。谨按:国朝淳化癸巳岁,诏建临江军,取筠之潇滩镇为清江县,
割高安之建安、修德两乡隶之。新丰与修德接壤,故有交乡佃之弊,乞究实改
正。”诏委转运卢奎措置。
◎受纳税限
建炎四年,右谏议大夫黎确言:“近岁贪吏至与专库分利,凡民户自诣输纳
夏税,和买缣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滞之苦,则委之揽纳之家而去。民有
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诏物帛非纰疏滥恶,官吏过有抑退者,许越诉。
绍兴三年,诏:“江、浙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
守、贰窜黜。”用户部请也。
四年,右司谏刘大中言:“契勘租税条限,系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纳毕,灾
伤放免不尽者限一月。祖宗以来,未之有改。今户部令七月终以前数足,迫促太
甚。纳毕者,人户送纳到官之期也;起发数足者,诸州团并起发到行在之期也。
且以道里远近酌中言之,吉州陆路到临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此,则须五
六月纳足,岂不大段迫促?今户部不过以大礼赏格未足,上动朝廷,不知本部平
时所管何事!平时蠹耗,未尝讲究;平时失陷,未尝稽考;乃临时画旨促限,变
乱祖宗旧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为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为民害,有伤和气,
有累圣德。”诏展限一月。
二十五年,户部看详,令文思院造一石斛斗,用火印下诸转运司依式制造,
付州县行用输纳,庶免吏胥轻重其手,重为民病。
绍兴十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以升,帛以尺,钱自一
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
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
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
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
留,以备互照。”从之。
三十二年,诏:“诸县人户已纳税租钞(和、预买纟由绢之类同),不即销
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人户赍出户钞,不为照使,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不
以赦原。著为令。”
绍兴二十六年,户部言:“今年人户畸零租税,欲令依法折纳价钱,如愿与
别户合钞送纳本色者听。”初,秦桧画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锺世明权侍郎,
恐奉行抵捂扰民,乃奏行之。
◎预借
建炎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军转运刘议,
於民预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与求奏罢之。
绍兴五年,诏预借民户和买纟由绢二分,止输见缗,得抑纳金银。每千除
头子钱外,縻费过十文。
十九年,诏禁止镇江府预借苗米。
◎支移折变
绍兴二年,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有至数倍者,请今後并以中价细估。”
诏违法漕、宪各罚铜十斤。
三年,诏婺州额上供罗并权折价钱,以州人言每岁输纳两数太重故也。令二
广人户税租合支移者,量地里远近递趱,无得过三百里。
四年,起四川布估钱。初,成都崇庆府、彭汉邓州、永康军六郡,自天圣
官以三百钱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民每匹输估
钱三引,岁七十万匹,估钱二百馀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馀万引)。
六年,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税,惟种一石作
七亩科敷,而反覆纽折,有至数十倍者。”诏本路宪臣体究改正。
十年,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合纳田税免收头子、市利、船脚等钱。”
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钱以十分为率,纟由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
五分,所以宽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