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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章

文献通考1-第1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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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署矣。齐署左、右尚方令各一人。梁有中、左、右尚方。北齐亦有三尚方,
隶太府。隋炀帝分隶少府。唐省“方”字,有中、左、右三尚署,令、丞各一人
(中署掌宫内营造杂作,左署掌车辇、伞扇、胶漆、画镂等作,右署掌皮毛胶墨
杂作、席荐等事。开元以後,别置中尚使以监之)。
    织染署令一人。《周礼·天官》典丝,掌受文织采组焉,染人掌染线帛。秦
置平准令。(韦昭《辨释名》曰:“平准令主染色,染有均平之法,故准而则之。”)
汉因之,及主物价、练染。初,少府属官有东织、西织,成帝省东织,更名西织
为织室。北齐中尚方领泾州雍州丝局、定州绸绫局丞。後周有司织下大夫。隋有
司织、司染二署,炀帝令为织染一署,令掌织组绶、绫锦、冠帻并染色等。唐
因之,有令、丞。
    掌冶署。秦及汉郡国有铁官(诸郡国出铁者,署铁官长、丞)。晋冶令掌工
徒鼓铸,隶卫尉。江左以来,省卫尉,始隶少府。宋有东冶、南冶,各置令、丞
(东冶令、丞各一人,南冶令、丞各一人),而属少府。齐因之。江南诸郡县有
铁者,或置冶令,或置冶丞,多是吴所置。梁陈有东、西冶(东冶重,西冶轻,
其西冶即宋、齐之南冶)。北齐诸冶属太府。後周有冶工、铁工中士。隋有掌冶
署令、丞。唐於京师置冶署,有令、丞各一人,掌造铸金银铜铁、涂饰琉璃玉作
等事。
    暴室丞(後汉暴室丞,宦者也。主中妇人病疾者就此室理之,其皇后、贵人
有罪,亦就此室。属少府。其後无之),海丞(汉平帝置少府海丞一人,掌海税,
後无),果丞(与海丞同置,掌诸果实,後无)。
    宋少府监判监事一人,以朝官充。凡天子器玩、后妃服饰、雕文错彩工巧之
事,分隶於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本监但掌造门戟、神衣、旌节,郊庙诸坛祭玉、
法物,铸牌印朱记,百官拜表案、褥之事。诸州铸钱监,并属少府,监官各一人,
以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元丰正官制,置监、少监、丞、主簿各一人,掌百工伎
巧之政令。所隶官属五:文思院掌造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绘素装钿之饰,
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及凡器服之用。监官文臣一员,武臣二员。绫锦院掌织
锦绣,以供乘舆及凡服饰之用。监官三人,以京朝官诸司使副及内侍充。染院掌
染丝币帛。监官二人,以京朝官及内侍充。裁造院掌裁造服饰。监官二人,以
京朝官及内侍充。文绣院掌纂绣,以供乘舆服御及宾客祭祀之用。建炎初,以将
作、少府监并归工部,绍兴三年复置将作监,少府事总焉(寄禄官少府监後为中
散大夫)。
    ○将作监(少监 丞 主簿 左校 右校 甄官 中校等署 东园主章令)
    今将作,亦少氏以五雉为五工正,以利器用(雉有五种,故曰五雉),唐
虞共工、《周官》考工之官,盖其职也。秦有将作少府,掌治宫室。汉景帝中元
六年,更名将作大匠。後汉位坎河南尹,中元二年省,以谒者领之。章帝建初元
年,复置。初以任隗为之,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木土之工,并树桐梓
之类列於道侧(《後汉志》注曰:“古列树以表道。”)。魏、晋因之。江左至
宋、齐,皆有事则置,无事则省。而梁改为大匠卿,陈因之,後魏亦有之。北齐
有将作寺,其官曰大匠(兼领功曹、主簿、长史、司马等官属)。後周有匠师中
大夫,掌城郭宫室之制;又有司木中大夫,掌木工之政令。隋与北齐同,至开皇
二十年,改寺为监,大匠为大监,初加置副监。炀帝改大监、少监为大匠、少匠,
五年又改为大监、少监,十三年又改大令、少令。唐复皆为匠。龙朔二年,改将
作为膳工监(大匠、少匠随监名改),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营缮监,神
龙元年复旧。大匠一人(总判),少匠二人(通判。初一人,太极元年加置一人),
天宝中,改大匠为大监,少匠为少监,领左校、右校、甄官、中校四署。
    丞,汉有二人,後汉一人。魏、晋因之。东晋以後,有事则置,无事则省。
梁又置一人,陈因之。後魏有之。北齐四人。後周有匠师中士。隋二人。唐四人。
    主簿,晋置。自後与丞同。隋二人,唐因之。
    左、右校署。秦及汉初有左、右、前、後、中五校令,後唯置左、右校令。
後汉因之,掌左、右工徒。魏并左校、右校於材官。晋左、右校属少府。宋以後
并有左校令、丞。北齐亦有之。隋左右校令、丞属将作。唐因之。左校署令、丞
二人(掌营构木作、采材等事),右校署令、丞二人(掌营土作、瓦泥,并烧石
灰、厕溷等事)。
    甄官署令、丞一人。後汉有前、後、中甄官令,属将作。晋有甄官署,掌砖
瓦之事。宋、齐、北齐、隋悉有之。唐因之,掌营砖石瓷瓦。
    中校署令,秦、汉有,自後无。唐置令、丞各一人,掌舟车、杂兵仗、厩牧。
    东园主章令,汉有之,武帝更名木工(如淳曰:“章谓木材也。旧将作大匠
主材史名章曹掾。”颜思古曰:“今所谓木锺者,盖章声之转耳。东园主章掌材,
以供东园匠。”东园匠,官名,主作陵内器物,属少府)。唐无。
    宋将作监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匠工之政隶三司修造案,本监
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镇石、炷香、焚版币之事。元丰正官名,置监、少监各一人,
丞、主簿各一人,掌宫室、城郭、舟车营缮之事。凡出纳籍帐,岁受而会之,上
於工部。所隶官属十:修内司,掌宫城、太庙缮修之事,监官二人,以朝官及内
侍充。  东西八作司,掌京城内外缮修之事,句当官各三人,以京朝官、诸司使
副充。竹木务,掌受诸路水运材植,抽算商贩竹,以经营造,句当官一人,以京
朝官充。  事材场,掌计度财物,前期朴斫,以经营造,监官二人,以京朝官、
三班使臣充。  麦场,掌受京畿诸县夏租,以给圬墁,监官一人,
以三班使臣充。窑务,掌陶土为砖瓦,以给缮营及瓶缶之用,监官三人,诸司使、
副充。丹粉所,掌烧变丹粉,以供绘饰,监官一人,内侍充。作坊物料库,掌储
积财物,以备给用,监官三人,以京朝官及内侍三班使臣充。退材场,掌受京城
内外退弃材木,抡其长短曲直,中度者以给营造,余备薪爨,监官一人,以京朝
官充。帘箔场,掌抽算竹木蒲苇,以供帘箔之用,监官二人,以京朝官充。建炎
三年,与少府俱并归工部。绍兴三年,置将作监,少府事总焉。隆兴初,宫室无
所营缮,职务简省,百工器用属之文思院上下界,隶工部,本监惟置丞一员,馀
官虚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才盛多,监、少、丞、簿无阙,凡台省久次与郡邑之
有声者,悉借径於此,号为储才之地,而营缮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责
(寄禄官将作监丞後为宣议郎,主簿後为承务郎)。
    ○国子监(祭酒 司业 丞 主簿 国子博士 助教 太学 广文 四门 
律学 书学 算学等博士 武学宗学附)
    孙卿在齐为三老,称祭酒(胡广曰:“凡官名祭酒,皆一位之元长。古者宾
得主人馔,则老者一人举酒以祭地,故以祭酒为称。”汉之侍中、魏之散骑常侍,
功高者并为祭酒,用其义也。公府有祭酒,亦因其名)。汉吴王濞年老不朝,为
刘氏祭酒,则祭酒之名久矣(王莽以安车驷马迎夏侯胜为讲学祭酒,胜推而不受)。
又汉置博士,至东京,凡十四人,而聪明有威重者一人为祭酒,谓之博士祭酒。
盖本曰仆射,中兴转为祭酒。魏因之。晋武帝咸宁四年,初立国子学,置国子祭
酒一人(永嘉中,又置儒林祭酒,以杜夷为之)。国子,周之旧名,《周官》有
师氏之职,即魏国子祭酒(《周礼》师氏以三德、三行教国子,又有保氏而养国
子以道,教之六艺也)。晋介帻,皂朝服,进贤两梁冠,佩水苍玉。旧视侍中、
列曹尚书(刘毅、嵇绍并为此官。又袁字山甫,为国子祭酒。时屡经丧乱,礼
教陵迟,上疏求立学徒,帝从之。国学之兴,自始也。又裴为祭酒时,奏
立太学,起讲堂,筑门立,刻石以写《五经》也)。宋代不置学,则助教唯置一
人,而祭酒、博士常置也。明帝太始六年,以国学废,初置总明观祭酒一人,有
元、儒、文、史四科,科置学士各十人。齐高帝建元四年,有司奏置国学,祭酒
准诸曹尚书,博士准中书郎,助教准南台御史,选经学为先,若其人难备,给事
中以还明经者,以本位领。其後国讳废学。永明三年立学,尚书令王俭领祭酒。
学既建,乃省总明观。八年,国子博士何允单为祭酒,疑所服,陆澄等皆不能据,
遂以元服临试;月馀日,博议定,乃服朱衣。齐、梁号为国师,陈、後魏亦曰国
子祭酒。其初定中原,先立太学,置《五经》博士。北齐国子寺有祭酒一人。隋
开皇十三年,国子寺罢隶太常(凡国学诸官,自汉以下并属太常,至隋始革之),
又改寺为学。仁寿元年罢国子学,唯立太学一所,省国子祭酒、博士,置太学博
士总知学事。炀帝即位,改国子学为国子监,依旧置祭酒。唐因之。龙朔元年,
东都亦置。龙朔二年,改为司成馆,又改祭酒为大司成。咸亨初复旧。光宅元年,
改国子监为成均监,神龙元年复旧。领国子学(学生三百人)、太学(学生五百
人)四门(学生五百人,俊士八百人)、律学(学生五十人)、书学(学生三十
人。算学学生三十人凡六学生徒二千二百一十人。每学各置博士以总学事,及有
助教等员。天宝九载,又於国子监置广文馆,领学生为进士业者。置博士、助教
各一人,其品秩并与太学同)。置祭酒一人,掌监学之政。皇太子受业,则执经
讲说,皆以儒学优重者为之。天宝九载,置广文馆学生进士。
    国子司业。炀帝大业三年,於国子监初置司业一人。《礼》曰“乐正司业,
父师司成”,因以为名。唐置二人,副贰祭酒通判监事。龙朔二年,改为少司成,
咸亨初复旧。凡祭酒、司业,皆儒重之官,非其人不居。
    丞,隋置三人,唐一人。
    主簿,北齐置。隋一人,唐因之。
    宋国子监判监事二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凡监事皆总之。直讲八人,以
京官、选人充,掌以经术教授诸生。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选人充,掌钱出纳之
事。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选人充,掌文簿以句考其出纳。监生无定员。元丰正官
名,置祭酒、司业、丞、簿各一人,太学博士十人(旧系直讲),正、录各五人,
武学博士二人,律学博士、正名一人。祭酒掌国子、太学、武学、律学、小学之
政令,司业为之贰,丞参预监事。凡诸生之隶於太学者,立三舍法(见《学校门》)。
崇宁立辟ń,置大司成一人为师儒之首,总辟ń、太学之政令,位诸曹侍郎上,
宣和罢。中兴初,并国子监归礼部。绍兴三年,置国子监;十二年,置祭酒;十
三年,始复建太学。隆兴并省司业,不与祭酒并除。乾道七年,乃并除如故。
    国子博士,班固云,按六朝时往往有博士,掌通古今(又曰:博士,秦官,
汉因之)。汉博士多至数十人,冠两梁(文帝时,博士朝服元端,章甫冠)。武
帝建元五年,初置《五经》博士。宣帝、成帝之代,《五经》定法稍增,置博士
一人。博士选有三科,高第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
於时孔光为博士,数使录冤狱,行风俗,以高第为尚书(叔孙通为博士,初制汉
礼。又贾谊年二十馀,文帝召为博士,年最少。每有诏议下,诸老生未能言,谊
尽为对之,人人各如其意)。後汉博士凡十四人(《易》:施、孟、梁京、邱氏;
《尚书》:欧阳、大小夏侯;《诗》:齐、鲁、韩氏;《礼》:大、小戴;《春
秋》:严、颜,各一博士。华峤《汉后书》曰:“初,欲立《左氏传》博士。范
以为《左氏》浅末,不宜立。陈元闻之,乃诣阙上疏争之,更相辩对,凡十馀
上,帝卒立《左氏》学。”),掌以《五经》教子弟,国有疑事掌丞问对。旧时
从议郎为博士,其通异艺,人平尚书,出部刺史、诸侯、守相,久次转谏议大
夫。中兴高第为侍中,小郡若都尉博。士限年五十(其《督邮版状》曰:“生事
爱敬,丧没如礼。理《易》、《尚书》、《孝经》、《论语》,兼崇载籍,穷微
阐奥,师事某官,经明受谢。见授门徒尚五十人以上。正席谢坐,三郡二人。隐
居乐道,不求闻达。身无金痍痼疾,三十六属,不与妖恶交通。王侯赐赏,行应
四科,经任博士。”下言某官某甲保举。顺帝讳“保”,故称“守”)。安帝以
博士多非其人,诏命三公、将军、中二千石举博士各一人,务得经明行高,卓尔
茂异。是时群僚承风,凡所旌赏,绰有馀裕。後旋复故,遂用陵迟。初,平帝元
始四年,改博士为博士师。後汉兼而存之,并择儒者(桓荣、鲁恭、戴凭等并为
博士)。魏及西晋朝,博士置十九人。武帝咸宁四年,初立国子学,置国子博士
一人,皆取履行精淳、通明典义,若散骑常侍、中书侍郎、太子中庶子以上,乃
得召试(元帝时,荀崧上疏曰:“昔咸宁、太康、永嘉之中,侍中、常侍、黄门
通洽古今、行为世表者领国子博士。”)。宋、齐诸博士皆皂朝服,进贤两梁冠,
佩水苍玉。梁国学有博士二人;天监四年,置《五经》博士各一人(魏、晋、宋、
齐并不置《五经》博士,至此始置焉)。旧国子学生限以贵贱,武帝欲招来後进,
五馆生皆引寒门隽才,不限人数。陈因之。後魏、北齐并有之。隋仁寿元年,省
国子博士;大业三年,复置一人。唐增置二人。龙朔二年改为司成宣业,咸亨初
复旧。诸州府亦有经学博士一人。
    助教。晋咸宁四年,初立国子学,置助教十五人,以教生徒。江左及宋并十
人(宋制,《易》、《尚书·毛诗》、《礼记·周礼·仪礼》、《左传》、《公
羊》、《梁》各为一经,《论语》、《孝经》为一经,合十经,助教分掌)。
宋、齐并同。梁国子助教,旧视南台御史,品服与博士同。陈因之。後魏亦有。
北齐置十人。隋置四人唐国子学助教三人,诸府州县各有助教职员(府、州二人,
县一人,学生各有差)。
    太学博士。晋江左增置国子博士十六人,谓之太学博士,品服同国子博士。
梁置太学博士八人。陈因之。後魏亦然。北齐国子寺有太学博士十人。後周置太
学博士下大夫六人。隋初置太学博士五人;仁寿元年,罢国子,唯立太学,置博
士五人;大业三年,减置二人。唐因之。助教,後魏置。北齐亦有之,置二十人。
後周曰太学助教上士。隋又曰太学助教,五人;大业三年,减三人。唐因之。
    广文馆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并以文士为之,唐天宝九载置。
    四门博士。《後魏书》刘芳表:“云太和二十年,立四门博士,於四门置学。
按《礼记》曰‘天子设四学’,郑元注曰‘四郊之虞庠也’。今以其辽远,故置
於四门。请移与太学同处。”从之。北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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