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1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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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州九品。
司法。两汉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或谓之贼曹、法曹、墨曹)。
隋、唐更革(与司户同)。唐掌律令、定罪、盗贼、赃赎之事。
宋沿唐制,诸州置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品同司户)。绍兴三年,权行
减罢,後复旧。
司户。汉、魏以下有户曹掾,主民户。北齐以下,与功曹同。隋有户曹参军,
文帝时为司户参军,炀帝为司户书佐。唐开元复为户曹参军。掌户口、籍帐、婚
姻、田宅、杂徭、道路之事(在府为曹,在州为司)。梁开平省六曹掾属,留户
曹一员,通判六曹。
宋朝沿唐制,诸州置司户参军,掌户籍赋税、仓库交纳。《元令》,中州
从八品,下州从九品。乾道六年,汪大猷乞令司户专差主仓库。
○县令
周官有县正(四百里为县),各掌其县之政令而赏罚之。春秋时,列国相灭,
多以其地为县,则县大而郡小,故《传》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周书·
作雒篇》曰:“千百里县,县有四郡。”)。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
夫(晋谓大夫,鲁、卫谓之宰,楚谓之公、尹),其职一也(孔子为中都宰一年,
四方皆则之,由中都宰为司空)。至於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矣。故甘戊谓秦武王
曰:“宜阳,大县。名曰县,其实郡也。”汉制,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公
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凡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侯国为相,秩次亦
如之。皆秦制也,汉因之(《汉书》曰:“凡县,大率方百里,民稠则减,稀则
旷。”)。成帝绥和元年,长、相墨绶。哀帝建平二年,复黄绶。秋冬集课,上
计於所属郡国(胡广云:“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入出,盗贼多少,
上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於庭慰劳勉之,以劝其
後;负多尤为殿者,於後曹对责,以纠怠慢也。”又《汉官》曰:“明帝临观,
见洛阳令车骑,意河南尹,及至而非,尤其泰盛,敕去轩绥。时偃师长治有能名,
以事诣台,因取赐之下县,遂以为故事。”)。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
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序皆如县。道无分土,给均吏(後汉,凡郡县
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
物。有水池及渔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所在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署吏
随事,不具县员)。晋制,大县令有治绩,官报以大郡(《山公启事》曰:“温
令许奇等并见能名,虽在职各日浅,宜显报大郡,以劝天下。”诏曰:“按其资
历,悉自足为郡守。各以在职日浅,则宜尽其政绩,不宜速他转也。”);不经
宰县,不得入为台郎。宋诸县署令,铜印墨绶,进贤两梁冠。自晋、宋以後,令、
长、国相皆如汉制。後魏县置三令长(说在《刺史篇》),孝文初制,县令能静
一县劫盗者,兼理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理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
千石能静二郡者,兼理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太和中,《次职令》,
其禄甚厚(後魏孝文以北平府长史裴聿、中书侍郎崔亮并清贫,欲以奉禄优之,
乃以亮带野王令、聿带温县令,时人荣之)。其後,令、长用人益杂,但选勤旧
令史为之,而缙绅之流耻居其位。北齐制,县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
中、下之差,自上上县至下下县凡九等。然犹因循後魏,用人滥杂,至於士流耻
居之。元文遥遂奏於武成帝,请革之。乃密令搜扬世胄子弟,恐其辞诉,总召集
神武门,宣旨慰谕而遣。自此,县令始以士人为之。隋县有令,有长。炀帝以大
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令并增正五品,诸县皆以所管剧及冲要之处以为等
级。唐县有赤(三府共有六县)、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紧(百一十一)、
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
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馀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凡一千五百七
十三县,令各一人。五代任官,凡龌龊无能者始注为县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
治,甚者诛求刻剥,猥琐万状)。
宋朝建隆元年,应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四千户为
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
户以下为下也)。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凡户口、赋役、钱、振济、给纳之
事皆掌之。有孝悌行义闻於乡闾者,申州激劝,以励风俗。有戎兵则兼兵马都监
或监押。三年,始以朝臣为知县,其复参用京官或幕职为之(朝臣知县自大理
正奚屿、监察御史王等始)。天圣,天下多缺官,而令选尤猥下,贪庸耄懦,
为清流所不与,而久不得调乃为县令。人数言其病民,乃诏:“为举法,以重令
选。凡知州、转运使岁举见任判、司、簿、尉,有罪非赃私、有出身三考、无出
身四考,堪为令者一人或二人。”自是人重为令,令选稍精。庆历,诏天下知
县,非鞫狱,毋得差出。政和二年,诏县令以十二事劝课农桑,宜各遵行,上副
朝廷(一曰敦本业,二曰兴地利,三曰戒游手,四曰谨时候,五曰戒苟简,六曰
厚蓄积,七曰备水旱,八曰戒宰牛,九曰置农器,十曰广栽植,十一曰恤苗户,
十二曰无妄讼)。自政和以来,太平盛时,人皆重内轻外,士大夫皆轻县令之选,
吏部两选不注者甚多,然後议所以增重激劝之法。宣和五年,县令止差六十以下
人(从利运判王敏之之请也)。靖康初,诏初改官必为县(七月,诏三省申明旧
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实历知县者,不许别除差遣)。绍兴七
年,诏将寺监丞、簿等任满已改官人未历民事者,各与堂除知县一次,并借绯章
服。九年,诏吏部,自後县令差文臣(臣僚奏建炎以来始注武臣,为害甚众故也)。
乾道元年,诏京官知县以二年为任。虽屡有更革,卒以三年为任(二年,诏吏部
依四川专法施行,以三十个月为任,从吏部陈之茂请。三年,诏依旧以三年为任。
九年,复以二年为任,从吏部李彦颖请。淳熙三年,复以三年为任,从王师愈之
请也)。二年,御笔:“今後非两任县令,不除监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令,
谓之“须人”。绍兴初,数申严之,後或废。孝宗在位,持之甚严。庆元初,复
诏除殿试上三名省元外,并作邑。五年,又令试大理评事官已改官未历县人,并
亲民一次,著为令;旧捕盗改官人,并试邑。自後虽宰相子殿试科甲人,无不宰
邑者矣。
○县丞(主簿 县尉)
汉氏县丞、尉多以本部人为之,三辅县则兼用他郡。诸县皆有,主刑狱、囚
徒。後汉署文书,典知仓狱。署诸曹掾史。凡诸县署丞,皆铜印黄绶,进贤一梁
冠。自晋後无丞。宋惟建康有狱丞。及夫隋氏革选,尽用他郡人。汉已下皆用一
人。唐置京县丞三员,北京、太原、晋阳各置一人。高宗始为品官,吏部选授,
为县令之贰。
宋初不置丞,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
於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本县阙官,故耆有此请)。
皇中,诏赤县丞并除新改官人。熙宁四年,编修条例所言:“诸路州、军繁剧
县,令户二万已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元元年,诏:“应
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并行省罢。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令转运司存
留。”崇宁二年,宰臣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
之利,皆王政之大。请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国史外补》云:县丞昔大邑
有之,至是不以邑之大小,皆得置丞,使主管常平、坑冶、农田、水利)。”大
观三年,诏:“昨增置县丞内,除旧额及万户以上县令委是事务繁冗,并虽非万
户实有山泽、坑冶之利可以兴修去处,依旧存户外,馀皆减罢。”建炎元年,诏
县丞系嘉以前员阙并万户处存留一员,馀并罢。绍兴三年,以淮东累经兵火,
权罢县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员。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汉、晋有之。自汉以来,皆令长自调用。至於隋,始置之。唐主簿,
上辖赤县置二人,他县一人。武德初,以流外为之。高宗始以为品官,吏部选授。
掌付事句稽,省署钞目,纠正县内非违。
宋朝开宝三年,诏诸县千户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户以上置令、尉,今知
主簿事;四百户以下置簿、尉,主簿兼知县事。咸平四年,王钦若言:“川峡县
五千户以上请并置簿,自馀仍旧以尉兼。”从之。天禧五年,剑州梓、潼等各增
主簿。皇五年,诏南川县置主簿。嘉五年,婺州义乌、永康、武义、浦江四
县置主簿。熙宁四年,陕西、河东沿边城寨置主簿。
县尉,汉大县两尉,小县一人(《汉官仪》、《後汉·百官志》)。长安有
四尉,分为左、右部,城东、南置广部尉,是为左部;城西、北置明部尉,是为
右部,并四百石,黄绶,大冠。主追捕盗贼,伺察奸非。魏因之。晋洛阳、建康
皆置左部尉。宋、齐、梁、陈并因之。馀县如汉制。诸县道尉铜印黄绶,朝服,
武冠。北齐郡县置三尉。隋改为正,後置尉,又分为户曹、法曹。唐初因隋制
(武德元年,万年县法曹孙伏伽论事是也)。武德中,复改为正;七年,复为尉。
赤县置六员,他县各有差,分判诸司事。高宗时为品官,吏部选授。五代久废,
而盗贼斗竞则属镇将。
宋朝建隆三年,始每县复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奉赐与主簿同。其镇将只
许句当镇下烟火、争竞公事。至和二年,开封、祥符两县增置一员。元丰五年,
诏重立法地县尉并差使臣。元元年,苏辙言:“旧法县尉皆用选人,近岁并用
武臣。自改法已来,未闻盗贼为之衰息,请复旧法。”诏除沿边县尉依旧外,馀
并差选人。崇宁元年,诏重立法地县尉旧差武臣处,并依元丰法。
按:後之称县佐曰丞、簿、尉,然而《汉书·百官志》所载只丞、尉而已。
簿虽起於汉,而《志》无之。又丞、尉虽皆县佐,而各有印绶,簿独无。盖古者
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自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监以至州、郡、县皆有之,
所职者簿书,盖曹掾之流耳。汉人所谓高士不为者,御史府之主簿也。《容斋随
笔》言元丰令文,寺、监主簿专以钩考簿书为职,不得与卿丞联署文书。然则主
簿之官虽在雄要之司,犹为卑贱,而况县乎?後汉缪肜为县主簿,县令被章见考,
吏皆畏惧自诬,而肜独证其枉,考掠苦毒,换五狱,阅四年,令卒自免。又宁阳
县主簿诣阙诉其县令之枉,积七八岁不省。虞诩言,主簿所讼乃君父之怨,百上
不达,是有司之过。仇览为蒲亭长,考城令王涣闻其以德化人,署为主簿。以是
观之,则主簿之在汉,其视县令犹掾史之视使。长安得与丞、尉等。後来以簿先
於尉,非古义也。
○镇戍关市官
隋镇置将、副。戍置主、副,关市置令、丞。唐因之。各有上、中、下三等
(关令,古官。戍主,晋、宋之显职。镇将,後周之通班。今以其卑贱与隋制同,
故举隋而已)。
宋制,诸镇监官掌巡逻盗窃及火禁之事;兼征税榷酤,则掌其出纳会计。镇
寨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馀听决遣。
●卷六十四·职官考十八
○文散官
◎开府仪同三司
汉文帝元年,始用宋昌为卫将军,位亚三司。後汉章帝建初三年,始使车骑
将军马防班同三司,同三司之名自此始也。殇帝延平九年,邓骘为车骑将军,仪
同三司,仪同之名自此始也(又献帝以伏完为辅国将军,仪比三司)。魏黄权以
车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之名自此始也。汉末奋威将军,晋江右伏波、辅国
将军,并加“大”而仪同三司。江左以来,将军则中、镇、抚、四镇以上或加
“大”,馀官则左、右光禄大夫以上,并得仪同三司。齐开府仪同三司如公。梁
开府仪同三司位次三公,诸将军、左右光禄大夫优者则加之,同三公置官属。自
晋以来,又有如开府同三司之仪者,自羊祜始焉(汉末,吕布开府如三司,其他
无闻。至晋,羊祜为车骑将军、荆州诸军事,加开府如同三司之仪,累年谦让,
不辟士,不备僚属。及始有所命辟士,未到而卒,不得除署。後当阳侯杜元凯表
哀其家无子嗣,官无命士,请更议之。诏不许)。江左亦多有之(梁沈约为侍中、
右光禄大夫,徐勉为约请三司之仪,武帝不许。又邵陵王纶为平南将军,胡州刺
史王茂为使持节、散骑常侍、骠骑将军,并同三司之仪)。後魏亦有之。普泰初,
特以尔朱世隆为仪同三司,位次上公。北齐亦有仪同三司者(任城王氵皆等诸王
多为之。氵皆,户皆反);又有开府仪同三司及仪同三司。後周建德四年,改开
府仪同三司为开府仪同大将军,仍增置上开府仪同大将军;又改仪同三司为仪同
大将军,仍增置上仪同大将军。隋文帝并以为散官。又诸卫各置开府(左勋卫开
府,右翊一开府、二开府、三开府、四开府,及武卫、武侯、领军、东宫领兵开
府准此),府置开府一人。又有仪同府。仪同以下置员与开府同。初,开府仪同
三司为四品散实官,至炀帝又改为从一品,同汉、魏之制,位次三公。唐武德七
年,改上开府仪同三司为上轻车都尉,开府仪同三司为轻车都尉,仪同三司为骑
都尉。後又以开府仪同三司为文散官。开元以前旧例,开府、特进虽不带职事,
皆给俸禄,得与朝会,班列依本品之次,皆崇官盛德、罢剧就者居之(天宝六
载正月制:“内外文武五品以上官,父、祖资荫者,其所用荫,宜同子孙用荫之
例。”)。
宋制,祖宗时以节度使兼中书令,或侍中,或中书门下平章事,皆谓之使相,
以待勋贤故老及宰相久次罢政者。随其旧职,或检校官加节度使出判大藩,通谓
之使相。故事,宰相去位,例进官一等,或易东宫三少,惟赵普以开国旧臣在相
位久,故以使相罢,盖异恩也。其後吕夷简、王钦若罢相,皆以为例。元丰新官
制,始改为开府仪同三司。旧制,敕出中书门下,故事之大者使相系衔。至是皆
南省奉行,则开府不预矣。八年,镇江军节度使、检校太傅韩绛为开府仪同三司、
判大名府。元五年,太师、平章军国重事文彦博为开府仪同三司、守太师、充
护国军山南西道节度使致仕。自崇宁五年,司空、左仆射蔡京为开府仪同三司、
安远军节度使、中泰一宫使。其後,故相而除则有刘正夫、余深,前执政则有蔡
攸、梁子美,外戚则有向宗回、宗良、郑绅、钱景臻,殿帅则有高俅,内侍则有
童贯、梁师成,名器至此轻矣。绍兴後,吕颐浩、韩世忠皆以开府仪同三司除少
保。
按:《三朝国史·职官志》叙《元丰寄禄新格》,以阶易官,为开府仪同三
司即旧使相。然使相者是以侍中、中书令、平章事加节度使之谓也。自唐至宋皆
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