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19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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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诸乐师(隋),奉礼郎(唐),律学助教(唐),尚书、御史台、秘书省、
殿中省、内侍省、太子左右春坊主事(唐),弘文馆校书(唐),太医署医助教
(唐),京兆河南太原府、九寺、少府、将作监、国子监、亲王府录事(唐),
都督、都护府、上州录事市令(唐),宫苑总监、中下牧监主簿(唐),诸州中、
下县主簿(唐),诸州上、中、下县尉(唐),下府兵曹监曹(唐),文林郎
(唐),陪戎校尉、副尉(唐),门下典签(唐),太医署按摩咒禁博士、针助
教、医正(唐),太卜署卜博士、卜正(唐),太史局监候(唐),亲王国丞
(唐),太子典仓署园丞、厩牧署典丞(唐),太子诸署丞(唐),诸监作诸监
事计官(唐),太官署监膳,太乐、鼓吹署乐正(唐),亲王府队副(唐),大
理寺狱丞(唐),下州参军(唐),中、下州医博士(唐),京县录事(唐),
下关令,中关丞(唐),诸卫羽林长上、公主邑司录事(唐),诸津丞(唐),
下镇兵曹参军(唐),诸折冲府队副(唐),诸率府左右执戟(唐),将仕郎
(唐),承务郎(宋),高班,黄门内品(宋),承节、承信郎(宋),迪功郎
(宋),中、下州诸司参军(宋),城寨、马监主簿(宋),诸州司士、文学、
助教(宋),翰林医学(宋)。
岳氏《愧郯录》曰:“《淳熙官品令》,自太师而下至翰林医学,列为九品,
皆有正、从,盖见行之制。故著令所载,凡荫叙、仪制、罪赎,不以高下,概谓
之品官。珂尝溯源而求所始本。魏延康元年二月,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
始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以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
别人物,第其高下。则其初立品,似非品秩也,乃人品耳。而《通典》载魏官自
黄钺大将军至诸州郡防门,明列品第,则是肇端自魏,已循而讹矣。是时魏未受
禅,盖亦汉法也。然珂尝考之後赵,而得名之所以讹;考之梁,而得意之所以讹。
後赵王勒二年,使张宾领选,初定五品,後更定九品,命公卿及州郡岁举秀才至
考、廉清、贤良、直言、武勇之士各一人。初用五而後以九,则是更魏而晋,品
数犹未定也。《通典》可疑矣。《宋书》,九品谓晋江右所定,则怀愍以前尚无
之。《通典》乃若是其较且明,岂当时循陈群之法,谓某品人则可登某品,所谓
品者,逆设以待其人而已,非谓官品也,益远益讹,遂为官秩之定论邪。此殆名
讹之所以始也。梁定班法,与品互用,而著其说曰,十八班皆有清、浊,自十二
班以上并诏授,表启不称姓;从十一班至九班,礼数复为一等;又流外有七班,
寒微者为之,从此班者,方得进登第一班。梁承齐後者也,品秩久定矣,而蔡法
度之所定,决非肇始。而所以寓礼数者,不附於品,而列之以班,则班盖梁之所
自立,谓一代之制不可以虚耳。意自齐而上,班之未有,则礼数亦附於品,则品
盖为礼文之节耳,此殆意之所以讹也。详考梁班品法,天监初,武帝命尚书删定
即济阳蔡法度定令为九品,秩定,帝於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
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隋·百官志》,梁天监七年革选;徐勉为吏部尚
书,定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则以居下者为劣,则品盖非梁所专用,
而易以为班矣。谓班以选事而设,则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
太尉、司徒、司空,为第十八班,初不关选法,《通典》谓品制不废,疑若相须
而成。将军定百二十五号,为二十四班,其不登二品应须军号者,凡十四号,
别为八班。施於外国者,又有百九号,亦为十品、二十十四班。班制之多乃如此,
则不假於品矣,而莫知其徒为礼秩之别也。陈承梁後,乃定相国、丞相、太宰、
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太尉、司徒、司空、开府仪同三司、巴陵汝阴二
王後、尚书令品为第一。自此以下,明列为九,正合今制,而不分正、从。逆而
求之晋、宋、南齐,亦莫不然,则皆承魏讹,其益可信也。北裂於齐,事遵元魏,
而品从之名著焉。是官之有品自曹魏始,品之有从乃自元魏始。及考其初,不特
正、从也,而每品正、从复分上、中、下焉,盖一品之析而六矣,此高祖太和
之制也。及二十三年,高祖复次《职令》,而世祖初班行之,三师、二大乃不入
品,其四品以下正、从又分为上、下阶,犹析而四也,北齐盖因之耳。至於魏之
列品,顾犹曰第几品,从几品,而未目为正、从,齐始别之,逮隋而曰正,曰从,
截然而不可紊矣。还考梁制,品尚寡,故自九而一,乃极於丞相;班尚繁,故自
一而十八,亦极於丞相。班多者品贵,品少者班尊,二者相为用,而贵贱等差,
於此参见而互明。班正於梁,隋即废矣。祖宗朝迁转名曹,皆各有流品。元丰後
来始以寄禄无他名,遂尔相混。然礼数之异,亦系一时官守,元未尝以品秩为别。
此则言官制者之未尝讲明也。然则陈群之始本非始,言人品者,故当设逆待之法,
故循而见於魏官品之讹。曹魏之讹亦非讹,定礼秩者固当附设官之目,故参而见
於梁班法之用。不考於群,无以知其名;不考於梁,无以知其意。在今日,名讹
於魏,意讹於梁,而品不复为轻重,盖亦反其本哉。唐开元二十五年定制,自正
四品至九品犹有上、下阶,盖隋炀暂废之规至此复见,本朝乃尽合之也。又曰本
朝杂压之制,杂流伎术等官皆入品下,而寺、监之史凡未出官而先给告者亦通谓
之入品,但以所居官为品之高下,不复有分别。珂按高峻《小史·刘传》,元
魏高祖临光极堂大选,高祖曰:‘当今之世,仰祖质朴,清浊同流,混齐一等,
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品,九品之外小人
之官复有七等,若有人可起家三公,恐贤才难得,不可止为一人浑我典制。’
对曰:‘陛下刊正九流,为不朽之法,岂惟仿佛唐、虞,固以有光二代。’此虽
为门地而言,然九品之官不混他品,亦一时之制,与今士夫、皂隶、阉竖、伎术
混为一区为不同也。”
按:《愧郯录》前段考订,特为详密。然此所谓九品者,官品也,以别官之
崇庳。陈群所谓九品者,人品也,以定人之优劣,二者皆出於曹魏之初,皆名以
九品。然人品自为人品,官品自为官品,岳氏合而为一,以为官品者,逆设之以
待某品之人,此说恐未然。刘毅、卫论中正九品之敝,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
无世族。所谓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馀
风。中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人,伤损风俗,其敝不
细。岳氏专举此段,以为官品即人品之明证。然详其所言,盖如後世权贵之人挟
势取科第、干荐举之类耳,非谓中正者,逆设此官之品目,以待所品之人也。盖
官品之制,即周之所谓九命,汉之所谓禄石,皆所以辨高卑之等级。其法始於魏,
而後世卒不能易。若中正所定之人品,则始於陈群,魏、晋用之以举人物,六
朝因之,然其敝已见於立法之初。自隋、唐以来,一以科目为仕进之涂,而中正
九品之说久废矣。想当时,必以人物之贤愚优劣分为九等之目,如班固《古今人
表》之类,但史所不载,无由知之。然决与此官制之九品不相干,固难因其同时
同名而遂指此为彼也。
●卷六十八·郊社考一
○郊
有虞氏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
夏后氏亦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
殷人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
周人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
郑氏注《祭法》曰:“、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此‘’,谓祭
昊天於圜丘也。祭上帝於南郊曰‘郊’,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
‘祖、宗’通言耳。有虞氏以上尚德,、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己;自夏
以下,稍用其姓氏先後之次。有虞氏、夏后氏宜郊颛顼,殷人宜郊契。郊祭一帝,
而明堂祭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众,亦礼之杀也。”《正义》曰:“郑元以
《祭法》有周人喾之文,遂变郊为祀感生之帝,谓东方青帝灵威仰,周为木德,
威仰木帝,言以后稷配苍龙精也。王肃驳之,谓:汉世英儒,自董仲舒、刘向、
马融之伦,皆言周人祀昊天於郊,以后稷配,无如元说配苍帝也。《周颂》:
‘思文后稷,克配彼天。’‘《昊天有成命》,郊祀上帝。’则郊非苍帝,通儒
同辞。肃意以为唯郊是祭天,者宗庙之殷祭,郊即圜丘,圜丘即郊,以所在言
之谓之郊,以所祭言之谓之圜丘,於郊筑泰坛,以丘言之,本诸天地之性也。
《祭法》所谓‘燔柴於泰坛’,则圜丘也。《郊特牲》曰:‘周之始郊,日以至。’
此言冬至祭圜丘,而谓之郊者,以圜丘在郊故也。”
杨氏曰:“愚按:《大司乐》冬至圜丘一章,与祭绝不相关,而注妄称圜
丘为。《祭法》祖宗三条,分明说宗庙之祭,惟郊一条,谓郊祀以祖配天尔。
而注皆指为祀天。《大传》礼不王不一章,言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诸侯只及
其太祖,大夫惟有功始其高祖。所论宗庙之祭隆杀、远近尔,於祀天乎何与?
而注妄指为祀感生帝。窃尝疑郑康成博洽大儒,解释他经,最为有功,及注此三
章,则同归於误,其病果安在乎?盖读《祭法》不熟而失之也。夫《祭法》历叙
四代、郊、祖、宗之礼,文皆在郊上,盖谓郊止於稷,而上及乎喾,之
所及者最远,故先言之耳。郑氏不察,谓又郊之大者,於是以《祭法》之为
祀天圜丘,以喾配之;以《大传》之为正月祀感生帝於南郊,以稷配之。且
《祭法》之与《大传》之,其义则一,皆言其祖之所自出也。郑氏强析之
而为祀天两义,遂分圜丘与郊为两处,昊天上帝与感生帝为两祀,喾配天与稷配
天为两事,随意穿凿,展转枝蔓,何其谬邪!又以祀五帝、五神於明堂,而以文
王、武王配之,谓之祖、宗。夫《孝经》所云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此严
父之义也。抗五神於五帝之列,而以文武并配,於理自不通矣,况祖、宗乃二庙
不毁之名,於配食明堂何关焉?夫因读《祭法》一章之误,而三章皆误。不惟三
章之误而已,又推此说以释他经者不一而止,疏家从而和之,凡燔柴、升烟、乐
舞、酒齐之类,皆分昊天与感生帝为两等,驯至隋唐之际,昊天上帝与感生帝二
祀常并行而不废。唐世大儒杜佑作《通典》,惑於郑注《大传》之说,亦以感生
帝与昊天上帝并列而为二,是又读《大传》本文不熟而失之也。明堂袭郑氏祖宗
之义,而以二帝配侑或三帝并配者,盖有之矣。幸而王肃诸儒力争之於前,赵伯
循与近世大儒辨正之於後,大义明白,炳如日星,而周公制作精微之意可以复见,
不然,则终於晦蚀而不明矣,可胜叹哉!”
按:祀天莫大於郊,祀祖莫大於配天。四代之郊见於《祭法》,经文简略,
後之学者莫不求之郑注,而注之丛杂牾如此。先儒谓其读《祭法》不熟,见序
於郊之上,於是意之所祀者亦天也,故尽以祀天。然康成,汉人也,西汉之
所谓郊祀,盖袭秦之制而杂以方士之说,曰泰一,曰五帝,丛杂而祀之,皆谓之
郊天。太史公作《封禅书》,所序者秦汉不经之祠,而必以舜类上帝,三代郊
祀之礼先之。至班孟坚则直名其书曰《郊祀志》,盖汉世以三代之所郊祀者祀泰
一、五帝,於是以天为有六,以祀六帝为郊。自迁、固以来,议论相袭而然矣。
康成注二《礼》,凡祀天处必指以为所祀者某帝,其所谓天者非一帝,故其所谓
配天者亦非一祖,於是释、郊、祖、宗以为或祀一帝,或祀五帝,各配以一祖。
其病盖在於取谶纬之书解经,以秦汉之事为三代之事。然六天之祀,汉人崇之,
六天之说,迁、固志之,则其谬亦非始於康成也。愚尝著《汉不郊祀论》,见所
叙西汉事之後。
《郊特牲》:“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易说》曰:“三王之郊,一用
夏正。”夏正,建寅之月也。此言迎长日者,建卯而昼夜分,分而日长也。正音
征)。兆於南郊,就阳位也;扫地而祭,於其质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
於郊,故谓之郊。牲用も,尚赤也;用犊,贵诚也(も,息营反。尚赤者,周也)。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言周以郊天之月而日至,阳气新用事,顺之而
用辛日。此说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鲁以无冬
至祭天於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用辛日者,凡为人君当斋
戒自新耳。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疏曰:“王肃用
董仲舒、刘向之说,以此为周郊。上文云‘郊之祭,迎长日之至’,谓周之郊祭
於建子之月,而迎此冬至长日之至也。而用辛者,以冬至阳气新用事,故用辛也。
‘周之始郊,日以至’者,对建寅之月,又祈郊祭;此言‘始’者,对建寅为
始也。郑康成则异於王肃。上文云‘迎长日之至’,自据周郊;此云‘郊之用辛’,
据鲁礼也。言郊用辛日者,取斋戒自新。‘周之始郊日以至’者,谓鲁之始郊日
以冬至之月;云‘始’者,对建寅之月天子郊祭,鲁於冬至之月始初郊祭,示先
有事,故云‘始’也。”杨氏曰:“郊祭言‘迎长日之至也’,谓冬至阳之始,
日渐长,故冬至郊天,所以迎长日之至也。下文‘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
至’,谓以冬至郊天,取阳新用事,故用辛日也。二说皆取冬至郊天也。董仲舒、
刘向,汉之大儒,又在郑氏之前,郑氏不从其言,必以迎长日为建寅之月郊天,
迎春分之长日,又以周之始郊为鲁郊者,盖郑氏欲分圜丘与郊为两事。用既以冬
至圜丘,则冬至不得复有郊,故用《易纬》之说,以周郊用建寅之月。此云
‘周之始郊,日以至’者,非周之始郊,乃鲁之郊也。但此章本文明言周之始郊,
今乃以周为鲁,岂不谬哉?”又按《圣证论》,王肃与马昭之徒,或云祭天用冬
至之日,或云用冬至之月。据《周礼》,圜丘则用冬至之日;据《礼记》,日用
辛,则冬至不常在辛,似用冬至之月。如郑注云用辛日也者,凡为人君当斋戒自
新,是亦不用冬至日,须用辛日也)。祭之日,王皮弁以听祭报,示民严上也
(疏曰:“禾郊,故未服大裘,而且服日视朝之服也。”)。丧者不哭,不敢凶
服,埽反道,乡为田烛(,芳剑反,本亦作“”。埽,素报反。疏曰:
“郊祭之旦,人之丧者不哭,又不敢凶服而出,以干王之吉祭也。‘埽反道’
者:埽,广埽也;反道,路之土反之,令新土在上也。郊道之民,家家各当
界广埽新道也。‘乡为田烛’者:乡谓郊内六乡也,六乡之民,各於田首设烛照
路,恐王乡郊之早。”),弗命而民听上(疏曰:“弗命而民听上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