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3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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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及注《鬯人》“庙用修”,又云始自
馈食始。信如是言,则丧毕而有,之前又有,自馈食始也。以丧礼考之,
大祥、礻覃皆有此祭,犹是丧祭也。丧毕则有吉祭,未闻丧毕既有吉祭之,
前又有吉祭之也。自郑氏注有此说,魏卞后、唐睿宗之丧,皆礻覃後有,丧
毕有,明年春有。国朝治平二年,同知太常礼院吕夏卿亦建此议,谓之小。
後之儒者,意在尊信圣经,不知经无其文,乃郑氏说也。若如疏家谓郑氏用《
梁》“练而坏庙”之说,尔时木主新入庙,祭之,此尤非也。,吉祭也,练
而迁庙之时遽行吉祭,尤无是理。
案:、之制,礼经无明文,而汉儒之释经者,各以意言之,其说莫详於
郑氏。而其支离,亦莫甚於郑氏。故先儒皆不以为然,如赵氏、林氏、杨氏之言,
辨说析详明,己无馀蕴。然其所诋訾者,大概有四:三年一,五年一,一也;
混、为一事,二也;以为丧服即吉之祭,三也;以为时祭,四也。夫三
年一,五年一,经无其文。盖纬书之说。若混、为一事,则郑氏据鲁之
僭礼,妄作而以为周礼,先儒言之详矣。至於以为丧服即吉後之祭为非,则愚
以为《王制》言三年之丧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然则丧服未除,宗
庙诸祭尽废,非特、也。《左传》言“而作主,特祀於主。尝於庙。”
然则丧服既除,宗庙诸祭尽举,亦非特、也。以是观之,则郑注所谓鲁礼三
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恐只是泛指丧毕则可以吉祭而言,未见其
即以、为丧毕之祭也。如丧毕之祭,则礼谓之。然左氏所谓“特祀於主”
者,先儒注释以为祀新主於寝,则不及群庙也。《仪礼·士虞礼》载祭祝文曰:
“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用尹祭(脯曰尹祭)。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尔皇祖某甫,以齐尔孙某甫,尚飨。”则亦有告
祭於庙之礼。但《仪礼》所言乃士礼,若国家之礼,则、时飨之外,必别有
一祭之礼,而经文无可考,至鲁则始以为,而礼之失自此始矣。先儒议康
成之释、,病其据鲁之失礼以为周礼。然鲁自以为,祭而康成自谓三年
丧毕,於太祖,则其意乃以为,本不以为,实未尝专以鲁为据也。盖
者,合祭也。大,则以巳毁庙之主合於太祖而祭之。时,则以未毁昭穆庙
之主合於太祖而祭之。至於,则亦是以新主合於旧主而祭之。然则以训祭,
亦未为不可。而所谓明年春於群庙,则自是吉祭矣。故愚以为康成所谓三年丧
毕於太祖,明年於群庙,本非据鲁礼而言,未可深訾也。特不当以《春秋》
所书而遥推其、之年,则为无据而臆说耳。若之,又为时祭。则《王制》
“天子祭,诸侯一直一”之说,《左传》“尝於庙”之说,所载晋
人言“寡君未祀”之说,皆指时祭而言,无缘皆妄。盖有二名,有大之,
《大传》所谓“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而以祖配之,”《礼运》
所谓“鲁之郊非礼也”是也。有时之,《祭义》所谓“春秋尝”,《王
制》所谓“天子,诸侯一直一是也。赵伯循必以为非时祭之名,因
不信郑氏而并诋《礼记》、《左传》,其意盖谓只是大,无所谓时。然
之名义,他不经见,惟《礼记》详言之耳。赵氏所言,亦是因“不王不”之说,
“鲁郊非礼”之说,见得为天子之大祀,故不可以名时祭。然《大传》、
《礼运》,《礼记》也;《王制》、《祭义》,亦《礼记》也。今所本者《大传》、
《礼运》,所诋者《王制》、《祭法》,是据《礼记》以攻《礼记》也。至於
“尝於庙”一语,虽《左氏》所言,然其所载昭公十五年於武宫,二十五
年於襄公,定公八年於僖公,襄公十六年晋人曰“寡君之未祀”,则皆当
时之事,今赵氏皆以为左氏。见经中有於庄公一事,故於当时鲁国及他国之祭
祀,皆妄以为,则其说尤不通矣。安有鲁国元无此祭,晋人元无此言,而凿空
妄说乎?盖鲁伯禽尝受郊之赐,则鲁国後来所行之,其或为大,或为时,
亦未可知也。至於左氏所谓“尝於庙”,晋人所谓“寡君未祀”,则时
之通行於天子诸侯者,非止鲁国行之而已,恐难侪之郊望而例以僭目之也。
●卷一百一·宗庙考十一
○
有虞氏黄帝(赵氏曰:虞氏祖颛顼,颛顼出於黄帝,则所谓“其祖之所
自出”)。夏后氏亦黄帝(义同舜也)。殷人喾(殷祖契,出自喾)。周人
喾(义与殷同)。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自出,
谓所系之帝)。诸侯及其太祖(太祖,始受封君也。赵伯循曰:诸侯有五庙,唯
太庙百世不迁。“及”者,言远祀之所及也。不言“”者,不王不,无所疑
也。不言“”者,四时皆祭,故不言也),大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及
其高祖(有、省,谓有功德,见省记也。“干”者,逆上之意也。言逆上及於高
祖也。杨氏曰:愚按天子有,诸侯祭及其太祖亦有,大夫无,惟有大功德
见知於其君,乃得祭及高祖。《仪礼·丧服·不杖期》章《为人後者为其父母
报》条《子夏传》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
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杨氏曰:按《大传》及《子夏传》二章,
皆言大夫祭祖,诸侯又上及其太祖,惟天子其祖之所自出,所谓“礼,不王不
”也。)
按:郑氏注“其祖之所自出”,以为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
祖者后稷也,祖之所自出者,苍帝灵威仰也。遂指以为亦祭天之礼,混於郊。
舍喾而言灵威仰,其说妖妄,支离特甚,先儒多攻之。盖祖者,后稷也;祖之所
自出者,帝喾也。郊祀只及稷,而则上及喾,是宗庙之祀,莫大於。故《祭
法》先於郊,以其所祀之祖最远故耳,於祀天无预也。至杨氏引《子夏传》以
释“祖之所自出”,其说尤为明畅云。
,大祭也(五年一大祭)。绎,又祭也(疏云,知非祭天之者,以此文
下云“绎,又祭也,为宗庙之祭。”知此“,大祭,”亦“宗庙之祭”也。
《尔雅》)。《长发》,大也(《诗·殷颂》)。
朱子曰:《序》以此为大之诗,盖祭其祖之所出,而以其祖配也。苏氏曰:
大之祭,所及者远,故其诗历言商之先君,又及其卿士伊尹,盖与祭於者也。
《商书》曰“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礼也,岂其起於商之世欤?
今按大不及群庙之主,此宜为祭之诗,然经无明文,不可考也。,太祖
也(《周颂》)。
朱子曰:《祭法》“周人喾”。又曰“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及太祖之庙
而七”。周之太祖,即后稷也,喾於后稷之庙,而以后稷配之,所谓“其祖
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者也。《祭法》又曰周“祖文王”,而《春秋》家说
“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於庙,亦谓之吉”。是祖一号而二庙,一名而二
祭也。今此《序》云“太祖”,则宜为喾於后稷之庙矣,而其《诗》之词无
及於喾、稷者。若以为吉於文王,则与《序》已不协,而诗文亦无此意,恐
《序》之误也。此《诗》但为武王祭文王而彻俎之诗,而後通用於他庙耳。
陈氏曰:赵伯循谓祭不兼群庙之主,为其疏远不敢亵此殆未尝考之於经也。
《诗·颂·长发》大而歌“元王桓拨”,“相土烈烈”,与夫武王之汤,中叶
之太甲。,太祖而歌皇考之武王,烈考之文王,则不兼群庙之说,其足信哉。
杨氏曰:愚按祭不兼群庙之主,此非赵伯循之臆说也。《大传》云“王者
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则不兼群庙之主,明矣。《曾子问》云“祭
其太庙,祝迎四庙之主。”又云“非祭,则七庙五庙无虚主。”《公羊传》云
“大事者何?大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此皆指祭而言,并无一言说为殷祭,则不兼群庙之主又明矣。是以朱子疑
《长发》为大之诗,疑《为》武王祭文王而彻俎之诗,是盖以理决之,而不
为诗《序所》惑也。且《诗·颂·长发》·大但述元王以下,而上不及於所自
出之帝;《》太祖,无一词及其喾、稷,而皆称述文王、武王,则安得谓之
诗乎《诗·序》之不足信,於此尤可见矣。
按《尔雅》以为大祭,《祭法》序先於郊,夫子答或人之问,不敢易
其对,而以为知其说者,於天下国家如指诸掌。由是後之儒者以为祭中之至大
者,而必推尊其所以大之说,故或以祖之所自出为天帝,其意必谓郊明堂犹祀天,
,大祭也,岂止於祀祖而己乎?又以为并祀群庙之主,其意必谓犹并祀群
庙,,大祭也,岂止於祀祖及祖之所自出而己乎?此二说者,赵伯循、杨信斋
诸公辟之善矣。至於大之外复有时,则见於《礼记》、《左传》者具有明文,
而赵、杨二公独不以为然,其意亦必谓“,大祭也”,不当复以此名时祭。然
不知亦大祭,而亦有大、时之分,则何害其为一名而二祭乎?然则以
为配天,以为合祀群祖,以为非时享,其意皆本於欲推尊祭之所以大,而
不欲小之故耳。
△朱子周大图(见书1414页有一个表)
《司尊彝》:“凡四时之间祀、追享、朝享,用虎彝、隹彝,皆有舟。
其朝践用两大尊,其再献用两山尊,皆有。诸臣之所酢也(郑司农云:追享,
谓也。黄氏曰:,追祭其所自出,故为追享。详见《祭条》、《司尊彝注》
杨氏曰:《司尊彝》云“几四时之间祀、追享、朝享”,谓、也,所用尊彝
皆同,则礼大略当如礼)。” 郊之事则有全(,升也。全其牲体而
升之也。《国语·周语》)。天子郊之事,必自射其牲(牲,牛也。《国语·
楚语》)郊不过茧栗(角如茧栗。同上。王肃《圣证论》曰,昭王问观射父祀
牲何及,对曰郊不过茧栗。射父自谓天子之,特用茧栗之牲,不以为祀天
也。)
杨氏曰,愚按王肃以“用茧栗之牲,而非祀天”,此言是矣。但王肃又以
“为殷祭”,则与无异,而不知所谓者,其祖之所自出,亦未为得也。
愚谓祭天用も犊,天子诸侯,诸侯膳用犊,尊尊之义也。者,其所自出之
帝,尊而且远,亦用茧栗,尊之如天也。祖考与天本一气,祖考近而亲,故以人
道事之;所自出之帝尊而且远,故以天道事之也。又按礼大略虽与礼同,然
大则合毁庙、未毁庙之主而祭之。又上及其祖之所自出,则又大於矣。
马融、王肃皆云“大小”,此言是也。郑元注经乃云“大小”。贾逵、
刘歆则云“一祭二名,礼无差降”。彼盖不深考《大传》、《小记》之文与四代
郊祖宗之义,但以、同为殷祭,而不知为祭其祖之所自出,所以徒为此
纷纷也。郑氏《志》曰,备五齐三酒,以四齐二酒;用六代之乐,
用四代之乐。贾公彦曰,十有二献,九献。此盖注疏家溺於“大小”之
说然也。《尔雅》曰“,大祭也”。夫礻龠、祠、、尝、时、大,皆宗
庙祭也。《尔雅》特言为大祭,则大於可知矣。《明堂位》言鲁“以礼
祀周公於太庙,牲用白牡,樽用牺象、山,郁樽用黄目,灌用玉瓒大圭,荐用
玉豆雕,爵用玉盏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完{山厥}。”其乐,则“升
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
夏》。”此盖王礼也。用之於周公之庙已为非礼,其後他庙遂僭用之。如闵二年
夏五月乙丑吉於庄公,僖八年秋七月於太庙用致夫人之类是也。荀偃、士モ
曰,鲁有乐,宾祭用之。则不惟僭用之於祭,亦僭用之於享宾矣。此何异鲁有
佾舞《雍》彻,而其後亦用之於季氏之庭,三家之堂也。故《春秋》特书二,
所以讥僭礼之始也,而《注》、《疏》反引之以为先王之正礼,不亦误乎。贾公
彦曰,大十有二献,大於,其礼尤隆,至於献数,亦当同之,但礼文残缺,
莫得而见节文之详尔。
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同之於周,
尊之也。鲁公,谓伯禽也)。季夏六月,以礼祀周公於太庙,牲用白牲,樽用
牺象、山,郁樽用黄目,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息缓反),爵用玉
盏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完(若管反){山厥}(居卫反),升歌《清庙》,
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昧》,
东夷之乐也;《任》,南蛮之乐也,纳夷蛮之乐於太庙,言广鲁於天下也(季夏,
建己之月也。,大祭也。周公曰太庙,鲁公曰世室,群公称宫。白牡,殷牲也。
樽,酒器也。牺樽,以沙羽为画饰,象骨饰之。郁鬯之器也,黄彝也。灌,酌郁
樽以献也。瓒,形如盘,容五升,以大圭为柄,是谓圭瓒。,笾属也,以竹为
之,雕刻饰其直者。爵,君所进於户也。仍,因也,因爵之形为之饰也。加,加
爵也。散角,皆以璧饰其口也。完俎有四足也,{山厥}为之距。《清庙》,
《周颂》也。象,谓《周颂·武》也,以管播之。朱干,赤大盾也。戚,斧也。
冕,冠名也。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也。《大武》周舞也。《大夏》,
夏舞也。《周礼》昧师,掌教《昧》乐。《诗》曰“以雅以南,以不僭”,广,
大也。 疏曰,夏之季夏,非祭之月,故知是周之季夏。牺象山,鲁得用天
子之樽为牺,牛及象之形,凿其背以为樽。山,谓夏后氏之樽。荐,谓祭时所
荐菹,醢之属。,形似,以竹为之,雕镂其柄。盏,夏后氏之爵名。加,谓
尸入室馈食竟,主人酌醴齐尸,名为朝献;朝献竟,而夫人酌盎齐亚献,名为
再献,又名为加。於时荐加豆笾也。此再献之时,夫人用璧角,《内宰》所谓瑶
爵也。其璧散者,夫人再献讫,诸侯为宾,用之以献尸,虽非正加,是夫人加爵
之後,总而言之,亦得称加。故此总云“加以璧散、璧角”。先散後角,便文也。
完、{山厥},两代俎也。虞俎名完。完形四足如案,长二尺四寸,广一尺
二寸,高一尺。诸侯加€气,天子牺饰之。夏俎,名{山厥}。{山厥}亦如完,
而横柱四足,中央如距也。贺云:直有脚曰完,加脚中央横木曰{山厥}。升歌,
升堂歌《清庙》。下管,堂下吹管以播《象武》之诗。朱干玉戚,赤盾柄而玉饰
斧也。“冕而舞《大武》”者,冕,衮冕也;《大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