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3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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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从礼官。”
於是刘敞特奏曰:“今群臣不务推原《春秋》之法,而独引後儒疑似之说;
不务讲求本朝之故,而专倡异代难通之制;不务将顺主上广孝之心,而轻议宗庙
久行之仪。欲摈隔四后,使永不得合食,臣切恨之。夫宗庙之礼,神灵之位,岂
可使有後悔哉。当留圣念。”
初,上春秋高,议者恐上劳拜起,礼官遂造此议。上微闻之,及得敞奏,谓
近臣曰:“朕初谓礼当然,苟以拜起为烦,朕犹能之,何惮也!”乃诏“别庙四
后,享如旧,俟大礼毕,别加讨论。”
杨氏曰:伏读国朝《会要》仁宗皇帝嘉四年三月,内出御札曰:“惟享
之义,著经礼之文。大祭,先王合食祖庙,盛迪尝之荐,深肃ㄊ之怀,追孝奉先,
莫斯为重。兹享之废,历年居多,有司所行,出於假摄,礼之将坠,朕深惜之。”
大哉王言!此仁圣之君,至孝至敬之心之所形而不能自己也。当时建明此议出於
富公弼,弼之言曰:“国朝三岁必亲行南郊之祀,其於事天之道,可谓得礼。独
於宗庙,遣大臣摄行时享而已,亲祀未讲,诚为阙典。检书,今年冬至当有事
於南郊,又孟冬亦当合享於太庙。欲望诏有司讲求祭大礼,所有降赦推恩,则
并用南郊故事。”富公弼之言,可谓“一言以为知,一言以为不知”者也。夫圣
王事亲如事天,事天如事亲,以享之礼,比於南郊,诚哉,是言也。然南郊推
恩肆赦,本非古典,乃人主一时之优恩,其後遂以为故事。今孟冬享,冬至南
郊,二大礼相继而并行,享推恩南,郊可复行乎?享肆赦,南郊可复行乎?
南郊而不推恩肆赦,又非祖宗之故事,於是享之礼行,而南郊因而权罢,是虽
有以尽宗庙亲之诚,而又失南郊祀天之礼,夫岂圣主之本心然哉?盖欲矫其轻,
则事从其重,而遂至於过重,过重,则不可继也。夫因有原庙,则宗庙之礼必至
於轻,欲矫其轻,则宗庙之礼必至於过重。不惟过重而已,自是亲止行於一时,
而其後遂辍而不举,此则矫轻过重而终於不可继也。夫三年一,此宗庙祀典之
大者,其实亦宗庙之常礼也。常礼,则非异事也,何欲矫其轻而遂至於过重,而
终至於不可继哉。故曰“轻宗庙而重原庙”,其失一也。
神宗熙宁八年,太常礼院言:“已尊僖祖为太庙祖,孟夏祭,当正东向之
位。”又言:“太庙祭神位,己尊始居东乡之位,自顺祖而下,昭穆各以南北
为序。自今,著为定礼。”诏恭依。
元丰四年,详定郊庙奉祀礼文所言:“之义,存於《周礼》、《春秋》,
而不著其名。行礼之年,经皆无文,唯《公羊传》曰:‘五年而再盛祭。’《礼
纬》曰:‘三年一,五年一。’而郑氏、徐邈又分为二说。为郑氏之说,则
曰‘前三後二’,谓後四十二月而,後十八月而。为徐邈之说,则曰
‘前二後三’,谓二祭相去各三十个月。驳郑氏者,则曰‘三年而,为月有余;
二年而,为月不足。’驳徐氏者,则曰‘在前,则是三年而,在後,
则是二年而。’以二说考之,惟郑氏曰:‘鲁礼,三年丧毕,於太庙,明年
於群庙,自尔之後,五年而再盛祭,一一。’由此言之,郑氏依仿鲁礼,
推明王制,实为有据。本朝庆历初用徐邈说,每三十月一祭。熙宁八年,既又
,此有司之失也。请今十八月而,四十二月而,庶几举礼不繁,事神不
渎。”
太常礼院言:“唐开元中,礼官用晋徐邈之说,以二祭相去各三十月,合
‘五年再盛祭’之说,以为之数。本朝自庆历以来,皆三十月而一祭,至熙
宁五年後始不通计,遂至八年并在一岁。昨元丰三年四月已行礼,今年若
依旧例,十月行享,邪比年频,复踵前失。请依庆历以来旧制,通计年数,
皆三十月而祭。”诏依见行典礼。
十月,详定礼文所言:“古者献、馈食,礻龠、祠、、尝,并为先王之
享,未尝废一时之祭。故孔颖达《正义》以为:‘天子夏为大祭之,不废时祭
之礻勺;秋为大祭之,不废时祭之尝。’则王礼三年一与其享,更为时祭。
国朝沿袭故常,之月不行时享,久未正,非古之制。请每之月虽以大
祭,仍行时享,以严天子备礼所以丕崇祖宗之义。其郊礼、亲祠准此。”从之。
五年,帝谓宰臣曰:“者,所以审谛祖之所自出,故‘礼,不王不。’
奏、汉以来,谱牒不明,莫知祖之所自出,则礼可废也。”宰臣蔡确等以为圣
训得之本意,非诸儒所及。乃诏罢享。
於是详定礼文所言:“按《记》曰:‘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
出,以其祖配之。’若舜、禹祖高阳世系出自黄帝,则虞、夏黄帝,以高阳氏
配;商祖契出自帝喾,则商人喾,以契配;周祖文王亦出自喾,故周人喾,
以文王配。虞、夏、商、周四代所,皆以帝有天下,其世系所出者明,故追祭
所及者远也。艺祖受命,祭四庙,推僖祖而上所自出者,谱失其传,有司因仍旧
说,三年一,五年一,与皆合群庙之主缀食於始祖,失礼莫甚。臣等窃
谓国家世系所传,与虞、夏、商不同,既求其祖之所自出而不得,则礼当阙,
必推见祖系所出乃可以行。”从之。
礼文所又言:“古者,天子祭宗庙,有堂事焉,有室事焉,按《礼》,祝延
尸入奥,灌之後,王乃出迎牲,延尸主出於室,坐於堂上,始祖面南,昭在东,
穆在西,乃行朝践之礼,是堂事也。设馔於堂,复延主入室,始祖东面,昭面南,
穆面北,徙堂上之馔於室中,乃行馈食之礼,是室事也。请每行大,堂上设南
面之位,室中设东面之位。”诏俟庙制成取旨。
徽宗大观四年,议礼局言:“《周官》‘天府掌祖庙之守藏,凡国之玉镇大
宝器藏焉。若有大祭,则出而陈之,既事,藏之’。说者以谓大祭,也。国
朝嘉四年,将行享,议者请陈瑞物及陈国之宝。元丰中,有司请亲祠太庙,
令户部陈岁之所贡,以充庭实。世祖、神宗皆可其奏。今请享陈设应瑞宝、贡
物可出而陈者,并令有司依嘉、元丰诏旨,凡亲祠太庙准此。”从之。
又言:古者祭朝践之时,设始祖之位於户西,南面,昭在东,穆在西,相
乡而坐,荐豆笾脯醢,王北面而事之,此堂上之位也。徙馔之後,设席於室,在
户内西方东面,为始祖之位,次北方南面布昭席,次南方北面布穆席,其馀昭穆
各以序,此室中之位也。设始祖南方之位而朝践焉,在《礼》谓之“堂事”;设
始祖东面之位而馈食焉,在《礼》谓之“室事”。考《汉旧仪》:“宗庙三年大
祭,子孙诸帝以昭穆座於高庙,毁庙神皆合食,设左右座,高祖南面”,则自
汉以前堂上之位未尝废也。元始以後,初去此礼,专设室中东向之位。晋、宋、
隋、唐所谓始祖位者,不过论室中之位耳。且少牢馈食,大夫礼也,特牲馈食,
士礼也。以《仪礼》考之,大夫、士祭,礼无荐腥朝践之事,故惟馈食於室。至
於天子祭宗庙,则堂事、室事皆举,堂上位废而天子北面事神之礼缺矣。伏请每
行大,堂上设南面之位,室中设东面之位,始祖南面,昭穆东西相乡,始祖东
面,则昭穆南北相乡,以应古义”。诏依所奏。
杨氏曰:“愚按:大,则如朱子《周大图》。时,则如朱子《周时
图》。堂上之所以异於室中也,太祖南乡,昭西乡,穆东乡而已。”
高宗建炎二年,车驾南巡,享於洪州。
绍兴二年,享於温州。
吏部员外郎董┍言:“臣闻戎、祀,国之大事,而宗庙之祭,又祀之大者也。
大祀固不一,而为重,大小,则为莫大焉。在礼三年一,五年一。
审谛其祖之所自出,谓之;列群庙而合食於太祖,谓之。一一,循环无
穷,有国家者,未始或废。今戎事方饬,祭祀之礼未暇遍举,然事有违经戾古,
上不当天地神之意,下未合亿兆黎庶之心,特出於一时大臣好胜之臆说而行之,
六十年未有知其非者。顾虽治兵御戎之际,正厥违误,谓宜不缓者,仰惟太祖皇
帝受天明命,削平僭伪,混一区宇,立极居尊,建万世不拔之基,垂子孙无穷之
绪。即其功德所起,则有同乎周之后稷,乃若因时特起之迹,无异乎汉之高帝,
魏、晋而下,莫可拟伦,是宜郊祀以配天,宗祀以配上帝,享以居东乡之尊,
传千万世而不易者也。国初,稽前代追崇之典,止及四世,故於享用魏、晋故
事,虚东乡之位。逮至仁宗皇帝嘉四年,亲行享之礼,尝诏有司详议,太祖
东乡,用昭正统之绪。当时在廷多洪儒硕学,佥谓自古必以受命之祖乃居东乡之
位,本朝太祖乃受命之君,若论七庙之次,有僖祖以降四庙在上,当时大,止
列昭穆而虚东乡,盖终不敢以非受命之祖而居之,允协礼经。暨熙宁之初,僖祖
以世次当祧,礼官韩维等据经有请,援证明白,王安石用事,奋其臆说,务以
势胜,乃俾章衡建议尊僖祖为始祖,肇居东乡。神宗皇帝初未为然,委曲访问,
安石乃谓推太祖之孝心,固欲尊宣祖,而上孝心宜无以异,则尊僖祖必当祖宗神
灵之意。神宗意犹未决,博询大臣,故冯京奏谓士大夫以太祖不得东乡为恨。安
石肆言以折之。已而又欲罢太祖郊配,神宗以太祖开基受命,不许。安石终不然
之,乃日本朝配天之礼不合《礼经》。一时有识之士莫敢与辩。元之初,翼祖
既祧,正合典礼。至於崇宁,宣祖当祧,蔡京用事,一遵安石之术,乃建言请
立九庙,自我作古,其已祧翼祖及当祧宣祖,并即依旧。循沿至今,太祖皇帝尚
居第四室,遇大处昭穆之列,识者恨焉。臣窃谓王者奉先与臣庶异,必合天下
之公,愿垂万世之宏规,匪容私意於其间。祖功宗德之外,亲尽迭毁,礼之必然。
自古未有功隆创业为一代之太祖而列於昭穆之次者也,亦未有非受命而追崇之祖
居东乡之尊历百世而不迁者也。”
又言:“汉、魏之制,太祖而上,毁庙之主皆不合食。唐以景帝始制,故规
规然援后稷为比,而献、懿乃在其先。是以前後议论纷然,乍迁乍,使当时遂
尊神尧为太祖,岂得更有异论?其後庙制既定,始以献、懿而上毁庙之主藏於兴
圣、德明之庙,遇即庙而享焉。是为别庙之祭,以全太祖之尊。盖合於汉不以
太公居合食之列,魏晋武宣而上庙堂皆不合食之义。当时刚劲如颜真卿、儒宗如
韩愈,所议虽各有依据,皆不能易陈京之说,以其当理故也。”
太常丞王普奏曰:“僖祖非始封之君而尊为始祖,太祖实创业之主而列於昭
穆,其失自熙宁始。宣祖当迁而不迁,翼祖既迁而复,其失自崇宁始。为熙宁
之说,则曰僖祖而上世次不可知,宜与稷、契无异。然商、周之祖稷、契谓其始
封而王业之所由起也。稷、契之先自帝喾至於黄帝,谱系甚明,岂以其上世不传
而遂尊为始祖邪?为崇宁之说,则曰自我作古而已。夫事不师古,尚复何言,宜
其变乱旧章而无所稽考也。臣谨按《春秋》书成宫、僖宫灾,讥其当毁而不毁也;
书立武宫、炀宫,讥其不当立而立也。然则宗庙不合於礼,圣人皆贬之矣。又况
出於一时用事之臣私意臆说,非天下之公论者,岂可因循而不革哉?臣窃惟太祖
皇帝始受天命,追崇四庙以致孝享,行之当时可也,至於今日世远亲尽,迭毁之
礼,古今所同,所当推尊者,太祖而已。董┍奏请,深得礼意,而其言尚有未尽。
盖前日之失,其甚大者有二:曰‘太祖之名不正,大之礼不行’是也。今日之
议其可疑者有四:曰‘奉安之所、祭享之期、七世之数、感生之配’是也。古者
庙制异宫,则太祖居中,而群庙列其左右。後世庙制同堂,则太祖居右,而诸室
皆列其左。古者享,朝践於堂,则太祖南向,而昭穆位乐西;馈食于室,则太
祖东乡,而昭穆位于南北。後世享一於堂上,而用室中之位,故唯以东乡为太
祖之尊焉。若夫群庙迭毁,而太祖不迁,则其礼尚矣。臣故知太祖即庙之始祖,
是为庙号,非谥号也。惟我太宗嗣服之初,太祖皇帝庙号已定,虽更累朝,世次
犹近,每於享,必虚东乡之位,以其非太祖不可居也。迨至熙宁,又尊僖祖为
庙之始祖,百世不迁,享东乡,而太祖常居穆位,则名实舛矣。倘以熙宁之礼
为是,则僖祖当称太祖,而太祖当改庙号。此虽三尺之童,知其不可。至於太祖
不得东乡,而庙号徒为虚称,则行之六十馀年,抑何理哉?然则太祖之名不正,
前日之失大矣。《大传》曰:‘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
之。’《祭法》所谓‘商人、周人喾’是也。商以契为太祖,喾为契所自出,
故喾而以契配焉。周以稷为太祖,喾为稷所自出,故喾而以稷配焉。《仪礼》
曰‘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盖士大
夫尊祖,则有时祭而无;诸侯及其太祖,则有而无;其祖之所自出,惟
天子得行之,《春秋》书鲁用王礼故也。郑氏以其祖之所自出为祭天,又谓
宗庙之,毁庙之主合食於大祖,而亲庙之主各祭於其庙,考之於经,皆无所据。
惟王肃之说得之。前代,礼多从郑氏。国朝熙宁以前,但以亲庙合食,为其无
毁庙之主故也。惟我太祖之所自出,是为宣祖,当时犹在七庙之数,虽未能如
古,然亦不敢废也。其後尊僖祖为庙之始祖,而僖祖所出,系序不著,故礼废。
自元丰宗庙之祭,止於三年一,则是以天子之尊而俯同於三代之诸侯。渎乱等
威,莫此为甚。然则大之礼不行,前日之失大矣。臣愚欲乞考古验今,断自圣
学,定七庙之礼,成一王之制。自僖祖至於宣祖,亲尽之庙当迁;自太宗至於哲
宗,昭穆之数已备。是宜奉太祖神主第一室,永为庙之始祖。每岁五享告朔、荐
新,止於七庙。三年一,则太祖正东乡之位,太宗、仁宗、神宗南乡为昭,真
宗、英宗、哲宗北乡为穆。五年一,则迎宣祖神主享於太庙,而以太祖配焉。
如是,则宗庙之事尽合《礼经》,无复前日之失矣。乃若可疑者,臣请辨之。昔
唐以景帝始封尊君太祖,而献、懿二祖又在其先,当时欲正景帝东乡之位,而议
迁献、懿之主,则或谓藏之夹室,或谓毁瘗之,或谓迁於陵所,或谓当立别庙,
卒从陈京之说,於德明、兴圣之庙。盖皋陶、凉武昭王皆唐之远祖也,故以献、
懿焉。惟我宣祖而上,正如唐之献、懿,而景灵崇奉圣祖之宫,亦德明、兴圣
之比也。臣窃谓四祖神主宜放唐礼於景灵宫天兴殿,方今巡幸,或寓於天庆观
圣祖殿焉,则奉安之所无可疑者。昔唐献、懿於兴圣,遇即庙而享之。臣窃
谓四祖神主於天兴,大之岁,亦当就行享礼,既足以全太祖之尊,又足以极
追远之孝。考之前代,实有据依,则祭享之期,无可疑者。《礼》曰:‘天子七
庙,三昭三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