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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文献通考1-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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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县之政令、徵比,以颁田
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
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移执事,谓移用其民)。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章氏曰:“三代役法,莫详於周。《周礼》,五、两、军、师之法,此兵役
也;师田、追胥之法,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其人,此胥役也;比、闾、族、
党之相保爱,此乡役也。有司徒焉,则因地之善恶而均役;有族师焉,则校民之
众寡以起役;有乡大夫焉,则辨年之老少以从役;有均人焉,则论岁之丰凶以行
复役之法。”
    齐威公用管仲,仲曰:“夫善牧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
非其里,什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得,不召而来,
故人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故主政可行於人,人心可系於主。”是以制国,
郊内则以五家为轨,轨十为里,里四为连,连十为乡,乡五为帅。国内十五乡,
自家至帅。郊外则三十家为邑,邑十为卒,卒十为乡,乡三为县,县十为属,属
有五。自家至属,各有官长,以司其事,以寓军政焉,而齐遂霸。
    徐伟长《中论》曰:“夫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
民数周为国之本也。先王周知其万民众寡之数,乃分九职焉。九职既分,则劬劳
者可见,勤惰者可闻也,然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上尽其心,
而人竭其力,然而庶功不兴者,未之有也。庶功既兴,故国家殷富,大小不匮,
百姓休和,下无怨疾焉,然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故泉有源,怡有本。道者,
审本而已矣。故《周礼》,孟冬,司寇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
司会、冢宰贰之。其重之也如是。今之为政者,未之知恤民也,譬犹无田而欲树
艺,虽有农夫,安能措其强力乎?是以先王制六乡、六遂之法,所以维持其民,
而为之纲目也。使其邻比相保爱,赏罚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顺,可
得而知也。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於国版,夫家脱於联伍,避役逋逃者有之,
於是奸心竞生,而伪端并作,小则滥窃,大则攻劫,严刑峻令不能救也。人数者,
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
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其唯审人数乎!”
    秦用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
者与降敌同罚。
    按: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
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
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汉高祖二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
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
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
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
亭亦如之。皆秦制也(《汉官仪》曰:“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弓弩、戟、
、刀剑、甲钲。鼓吏赤帻行,带剑佩刀,持盾被甲,设矛戟,习射。设十里
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相去二里半,司奸盗。亭长持二尺版以劾贼,
执绳以收执贼。”)。
    水心叶氏曰:“县、乡、亭之制,本於商鞅。鞅虽改法,要是周衰,国大者
难用旧制,齐、晋、楚裂地名官以自便,往往在商鞅之前矣。古者百里之狭,自
为朝廷,由後世观之,疑若烦民。然三老、啬夫、游徼,犹各有职掌,近民而分
其责任。若後世荡然无复纪秩,而令、长悍然独以征取为事,则又鞅之所不为也。”
    新城三老董公遮说汉王为义帝发丧,讨项羽。
    文帝十二年,诏以户口率置三老常员,遣谒者劳赐三老帛,人五匹。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赐县三老帛,人五匹;乡三老人三匹。
    元狩六年,遣谒者循行天下,谒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戾太子发兵诛江充,长安扰乱,言太子反。上怒甚,壶关三老茂上书,言太
子亡邪心,上感悟。
    宣帝元康元年,加赐三老帛。四年及甘露三年,皆赐帛有差。
    王尊为京兆尹,坐免。湖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功效日著。书奏,天
子後以尊为徐州刺史。
    王尊为东郡太守,河水甚溢。尊躬率吏民,投沈白马,状以身填金堤,水波
稍。白马三老奏其状,制诏秩尊中二千石。
    黄霸守颍川,吏民兴於行谊,赐三老爵及帛。
    韩延寿守冯翊,有昆弟讼田,延寿曰:“咎在冯翊。”称疾病,不听事,令、
丞、啬夫、三老亦自系待罪。
    元帝初元元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五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永光二年,赐三老帛。
    成帝建始元年,赐三老钱、帛。
    绥和元年,赐三老帛。
    平帝元始三年,赐三老帛。
    西汉凡县、道(有蛮夷曰道)、国(列侯所食县曰国)、邑(皇太后、皇后、
公主所食曰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东汉乡置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正女义妇,逊财救患,及学士为民
法式者,皆扁表其门闾,以兴善行。乡置有秩、游徼、三老。有秩,郡所置,秩
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後,知民贫
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
税。亭有长,以禁盗贼。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
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汉
官仪》曰:“乡户五千则有秩。”)
    明帝即位,赐爵三老、孝弟、力田人三级。注云:“三老、孝弟、力田,皆
乡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弟、力田,高后置,所以劝导乡里,助成风化。”
    今考西汉《高后纪》,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师古曰:“特
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然则三老乡各一人,
孝弟、力田既禄秩如许尊,未必各乡皆设,有其人则置之耳。孝文、武、宣、成、
哀纪,各有赐孝弟、力田金帛爵级事。
    元和二年,帝耕於定陶。诏曰:“三老,尊年也;孝弟,淑行也;力田,勤
劳也。国家甚休之。其赐帛人一匹,勉率农功。”
    永平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二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七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章帝建初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四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和帝永光八年,赐爵同。
    十二年,赐爵同。
    元兴元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安帝永初三年,帝加元服,赐爵二级。
    元初元年,赐爵同。
    延光元年,赐爵人二级。
    顺帝永建元年,赐爵人三级。
    四年,赐爵二级。
    阳嘉元年,赐爵三级。
    桓帝建和元年,赐爵同。
    献帝建安元年,赐爵人二级。
    晋制:每县户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
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石每千以下,置治书吏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
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
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县皆置方
略吏四人。洛阳县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馀大县置二人,次县、
小县各一人。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
    东晋哀帝崇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孝武时,范甯陈时政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
狭注本郡。自尔渐久,人安其业,丘垅坟柏,皆以成行,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
之实。今宜正其封疆,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
有桑土之怀,下役之虑。’斯成并兼之所执,而非通理之笃论也。古者失地之君,
犹臣所寓之主;列国之臣,亦有违之礼。随会仕秦,致称《春秋》;乐毅逭燕,
见褒良史。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代移迁,何至於今而独不可。”帝善
之。
    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治,九土攸序,
分境画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兼并,
於是为弊。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复系之
於齐、楚。九服不扰,所成旧。自永嘉播越,爰淮、海,朝运匡复之算,人
怀思本之心,经略之图,日不暇给,是以宁人绥治,犹有未遑。及至大司马桓温,
以人无定本,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於时财阜国丰,实由於此。自兹
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纯,
民瘼所以犹在,自非改调张,无以济治。夫人情滞常,难与虑始,谓父母之邦以
为桑梓者,诚以生焉终焉,敬爱所。请依庚戌土断之科,庶存其本,稍与事著。
然後率之以仁义,鼓之以威声,超大江而跨黄河,抚九州而复旧土。则恋本之志,
乃速申於当年,在始暂勤,要终必易。”於是依界土断,唯青、兖、徐三州人居
晋陵者,不在断限,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元谟请土断雍州诸侨郡县(今襄阳、汉东等郡也)。
    齐高祖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氓伪已久,
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云隶
役,身强而称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改籍书,终无得实。若约
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
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古之共理天下,
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正,其在勤明令长。凡受籍,县不加检勘,但封送州,州
检得实,方下归县。吏贪其赂,人肆其奸,奸弥深而弥多,赂逾厚而答逾缓。
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黄籍共七万一千馀户。於今十一年矣,而
所正者犹未四万。神州奥区,尚或如此,江、湘诸郡,尤不可言。愚谓宜以元嘉
二十七年籍为正。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
不返,依制必戮。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为正。若有虚昧,
州县同咎。今户口多少,不减元嘉,而版籍顿阙,弊亦有以。自孝建以来,入勋
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寻苏峻平後,庾亮就温峤求勋簿,
而峤不与,以为陶侃所上,多非实录。物之怀私,无代不有。又有改注籍状,诈
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便谓道人。或抱子并居,竟不编
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漏,流亡不归。法令必行,自然竞反。为理不
患无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帝省表,纳之。乃别置校籍官,置
令史,限人一日得数巧,以防懈怠。至武帝永明八年,谪巧者戍缘淮各十年,百
姓怨咨。帝乃诏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
边疆,皆许还本。自此後有犯,严其罪。”
    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
改定《百家谱》。
    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化。此後,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
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者。晋代
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
狗牵鼠,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
皆可依按。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徵发。既立此科,苟有回避,奸伪互起,
岁月滋广,以至於齐。於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坏矣。
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禄,随
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仕伍。凡此奸巧,并出愚
下,不辨年号,不识官阶,或注义熙在宁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兴之後,此时无
此府,此年无此国。元兴唯有三年,而猥称四年;又诏书甲子,不与长历相应。
如此诡谬,万绪千端,校籍诸郎,亦所不觉,不才令史,更何可言?且籍字既细,
难为眼力,寻求巧伪,莫知所在,徒费日月,未有实验。假令兄弟三人,分为三
籍,一籍祖父官,其二初不被,同堂从祖以下,固自不论。诸如此例,难可
悉数。或有应而不,不须而。所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
千,投辞请诉,充曹刃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於是悉听复注,普停洗。
既蒙复注,则莫不成官。此盖核籍不精之巨弊也。臣谓宋、齐二代,士庶不分,
杂役减阙,职由於此。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景平以前,既不系检,凡此诸籍,
得无巧换。今虽遗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验,可得信实,其永初、景平籍,宜移
还上省。窃以为晋籍所馀,须加宝爱,若不留意,则远复散失矣。不识胄允,非
谓衣冠,凡诸此流,罕知其祖。假称高、曾,莫非巧伪,质诸文籍,奸事立露,
徵覆矫诈,为益实弘。又上省籍库虽直郎题掌,而尽日科校,唯令史独入,籍既
重实,不可专委群细。若入库检籍之时,直郎、直都,应共监视,写籍皆於郎、
都目前,并皆掌置,私写、私换,可以永绝。事毕郎出,仍自题名。臣又以为巧
伪既多,并称人士,百役不及,高卧私门,致令公私阙乏,是事不举。宜选史传
学士谙究流品者为左人即左人尚书,专共校勘。所贵卑姓杂谱,以晋籍及宋永初、
景平籍在下省者对共雠校。若谱注通籍有卑杂,则条其巧谬,下在所科罚。”帝
以是留意谱籍,诏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谱》,由是有令史、书吏之职,谱
局因此而置。始,晋太元中,员外散骑侍郎贾弼好簿状,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
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无遗阙,其子孙代传其业。宋王弘、刘湛
并好其书。弘日对千客,不犯一人讳。湛为选曹,始撰百姓谱,以助铨序,伤於
寡略,齐王俭复加去取,得繁省之衷。僧孺为八十卷,东南诸族别为一部,不在
百家之数。
    按:魏、晋以来,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选举,私门以此订婚姻,寒门之视
华族,如冠屦之不侔。则夫徭役贱事,人之所惮,固宜其改窜冒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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