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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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场见差总辖并罢。
《朝野杂记》曰:“淮、浙盐额最多者,泰州岁产盐一百六十一万石,嘉兴
八十一万石,通州七十八万石,庆元三十九万石。淮、浙盐一场十灶,每灶昼夜
煎盐六盘,一盘三百斤,遇雨则停。淳熙末,议者谓总辖、甲头权制亭、灶,兜
请本钱,恣行刻剥,惧其赴,纵令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
之十日雨,则一场私盐三十六万斤矣。而又有所谓镬子盐,亭户小火,一灶之
下,无虑二十家,家皆有镬,一家通夜必煎两镬,得盐六十斤,十灶二百家,以
一季计之,则镬子盐又百馀万斤矣。一场之数已如此,诸路可知。十三年九月己
未,遂罢总辖,令亭户自请本钱焉。
宁宗庆元元年二月诏循环盐钞住罢,将增剩钞名改作五支文钞给算,与日前
已投在仓通理资次支请。以淮东提举陈损之言:“循环、增剩两等文钞,据客人
称循环钞多有弊。盖自宣和客人先买一钞,更重买一钞,其先钞号为旧钞,
而重买谓之新钞。旧钞可以搀支,重买复为旧钞,如此循环,实商贾之利也。乞
截日住罢,只用一色增剩钞支请。”於是富商巨贾有顿为贫民者矣。嘉泰四年十
二月,诏支客盐并以旧钞七分、新钞三分,以旧钞理资次。
开禧以後,节次有缴纳旧钞换新钞,指挥不一。唐乾元初,第五琦为盐铁使,
变盐法,刘晏代之,当时举天下盐利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增至六百万缗,天
下之赋,盐利居半。宋朝元,淮盐与解池等岁四百万缗,比唐举天下之赋已
三分之二。绍兴末年以来,泰州海宁一监支盐三十馀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则
是一州之数,过唐举天下之数矣。
右《中兴四朝食货志》言,绍兴一州盐利过唐时举天下之数,其说固然矣。
然考之唐史,则至德盐每斗十钱而已,至第五琦变盐法而十倍其榷,然不过每
斗为钱一百一十。而建炎初商人贾钞,计盐六石为一袋,至输钱十八千,继而每
袋又增贴纳钱三千,则其时盐价比之第五琦所榷已是三倍有馀,而至德之价则又
悬绝矣。盖盐直比唐则愈贵,缗钱比唐则愈轻,所以其数之多如此,要亦未可全
归之征利之苛也。
闽、广之盐,自祖宗以来漕司官般官卖,以给司存。建炎,淮、浙之商不
通,而闽、广之钞法行。未几,淮、浙之商既通,而闽、广之钞法遂罢。然旧法,
闽之上四州曰建、剑、汀、邵,行官卖盐法;闽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
产盐法(随税纳盐也)。官卖之法既革,产盐之法亦弊,钞法一行,弊若可革,
而民俗又有不便。故当时转运、提举司申乞上四州依上项指挥,下四州且令从旧。
及钞法既罢,岁令漕司认钞钱二十万缗纳行在所榷茶务,自後或减或增,卒为二
十二万缗(绍兴三年,诏榷免五万贯。五年,依旧认二十万。十二年,诏添十万,
计三十万。二十七年,特减八万,为二十二万)。
上四州用钞法,以私贩多钞额,随即停钞法,仍系官卖。
下四州随产纳盐,而州县苛取,每产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纳盐五斤,而胥
吏交纳钱数又倍之。嘉定,臣僚奏乞行下,将产二十文以下合纳盐五斤者并行
蠲免,从之。
二广之盐皆属於漕司,量诸州岁用而给之盐。然广东之俗富,犹可通商,广
西之地广漠而瘁,食盐有限,商贾难行。况自东广而出,乘大水而无滩碛,其
势甚易;自西广而出,水小多滩碛,其势甚难。是广西之盐不得与广东比伦也。
建炎末鬻钞,未几复止,然官般、客钞亦屡有更革,东、西两漕屡有分合。绍兴
八年,诏广西盐岁以十分为率,二分令钦、廉、雷、高、化州官卖,馀八分行钞
法。又诏广东盐九分钞法,一分产盐州县出卖。广南土旷民贫,赋入不给,故漕
司鬻盐,以其息什四为州用,可以粗给,而民无加赋,若客钞既行,州县必致缺
乏。
孝宗乾道四年,罢盐钞,令广西漕司自认钞钱二十万。其後再行钞法,而州
县率以钞抑售於民,其害甚於官般,乃诏官卖如故。
蜀盐有隆州之仙井、邛州之蒲江、荣州之公井、大宁富顺之井监、西和州之
盐官、长宁州之氵育井,皆大井也。若隆、荣等十七州,则皆卓筒、小井而已。
自祖宗以来,皆民自煮之。成都、童川、利路自元丰,岁输课利钱银绢,总
为八十万缗,比军兴所输,已增数倍矣。然井有耗淡而盐不成者,官司虑减课额,
不肯相验封闭。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德音,令逐路漕臣躬亲按视。绍兴二年九月,
四川总领赵开初变盐法,仿大观法置合同场,收引税钱,大抵与茶法相类,而严
密过之。每斤输引钱二十有五,土产税及增添约九钱四分,所过税钱七分,住税
一钱有半,每引别输提勘钱六十,其後又增贴纳等钱。凡四川四千九百馀井,岁
产盐约六千馀万斤,引法初行,每百斤为一担,又增十斤勿算以优之,其後递增
至四百馀万缗。二十九年十二月,诏减西和州卖盐直之半。先是,州之盐官井岁
产盐七十馀万斤,半为官吏柴茆之费,半鬻於西和、成、凤州,岁得钱七万缗,
为西和州铸钱本。盐多地狭,每斤为直四百,民甚苦之,故有是命。
初,赵开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钱请引,井户但如额煮盐,赴官输土产税而
已。其後咸脉有盈缩,月额有登耗,官以虚钞赴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坏。
井户既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与之,每担有增及百六十斤者。又逃废绝没之井,
许人增额承认,小民利於得井,每界递增,盐课加多而不可售,公私皆病。绍熙
,杨辅为总计,遣官核去虚额,栈闭废井,申严合同场法。
●卷十七·征榷考四
○榷酤禁酒
《酒诰》:“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
醉。”矧汝刚制於酒,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於周,予其杀。
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东坡苏氏曰:“自汉武帝以来至於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赏或不赀,
未尝少纵,而私酿终不能绝。周公独何以能禁之?曰:周公无所利於酒也,以正
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
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之所以能禁酒也。”
《周官》:萍氏掌几酒、谨酒(几者,几察酤卖过多及非时者。谨者,使民
节用而无彝也)。
汉文帝即位,赐民五日(,布也。王德布於天下,合聚饮食为)。
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
後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大,民得酤酒。
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
昭帝元始六年二月,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乃罢榷酤官。从
贤良文学之议也。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颜氏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今始
复旧。”
公非刘氏曰:“罢酤、占租、卖酒钱,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
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卖酒之税也。卖酒升四
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尔。《王子侯表》,旁况侯殷坐贷子钱不占租,皆免侯,
义与此占租同。”
先公曰:“按:‘租’字古时恐以为钱货所直之名。如《食货志》贾谊谏:
‘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钱。’颜注‘雇佣之直,或租其本’是也。”
王莽篡汉,始立法,官自酿酒卖之。
义和鲁匡言:“山泽、盐、铁、钱、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唯酒酤乃
独未斡。《诗》‘曰无酒酤我’,而《论语》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
夫《诗》据承平之时,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论语》孔子当周衰
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勿食。今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放
而亡限,则费财伤民。请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
(如淳曰:“卢,肆地。”臣瓒曰:“卢,酒瓮也。”师古曰:“卢者,卖酒之
区也,以其一边高,形如锻家卢,故取名耳。”)雠五十酿为准。一酿用粗米二
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并计其贾而参分之,以
其一为酒一斛之平。除米麴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及糟灰炭
(,酢浆也,才代反)给工器薪樵之费。”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
皆用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姓伟等(姓姓名伟也)乘传求利,交错天
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藏不实,百姓愈病。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
“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用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
之藏;五均赊货,百姓所取平,以给赡;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
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於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
贫弱,先圣知其然,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并
侵,众庶各不安生。
东汉和帝永元十六年,诏兖、豫、徐、冀四州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以旱蝗饥馑,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足。
汉末,曹操表奏酒禁,孔融争之。
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重制禁酿。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致堂胡氏曰:“用兵以食为尤急,故禁酒,为其糜米也。而後世当尚武之
时,取利於酒,夺民酤而榷之官,比承平时责利加倍;而军屯所在,又许之置场
自酿,争多竞胜,谓足以充军费、省民力,岂古今世变之异欤!不然,何曹操、
石勒能行之,而後之君子不能也?
宋文帝时,扬州大水,主簿沈亮建议禁酒。从之。
後魏明帝正光後,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
千五十四斛九斗,ろ五千九百六十斛,麴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
百神郡祀依式供营,远蕃客使不在断限。
陈文帝时,虞荔以国用不足,奏立榷酤之科。天嘉二年从之。
隋文帝开皇三年,先时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至是,罢酒坊,与百
姓共之。
唐初无酒禁。乾元元年,京师酒贵,肃宗以廪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
麦熟如初。二年,饥,复禁酤,非光禄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代宗广德二年,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此外不问公私,一切禁
断。
大历六年,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绢进奉。
德宗建中元年,罢酒税。三年,复制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军费,
斛收置三千,州县总领,漓薄私酿者论其罪。寻以京师四方所凑,罢榷。
致堂胡氏曰:“善政建於古圣王者,後世鲜克遵之,以谓时异事殊,不可胶
柱而调瑟也。不善之政兴於聚敛之臣者,後世多不肯改,以为强兵足用,不可既
有而弃之也。榷酒茗、算舟车、山泽,古圣王所不为,而後世以为大利之源,
置官立法,防之严,取之悉,甚於常赋,一有废弛,立见阙匮。不知三代之天下,
亦後世之天下,亦廪官吏,亦用军旅,亦赈水旱,亦交四夷,所仰者独贡、助、
什一而足,是何道也?故取之有制,用之有节,量入以为出,无侈靡妄费,则贡、
助、什一不啻足矣。费出无涯,征求无艺,贡、助常法所不能支,则必榷之又榷,
算之又算,之又,称贷於富家,税陌於大旅,多至於倍蓰,加至於什百,於
是财竭下叛,并国而失之。是故知治体者欲罢官榷酒,使民自为之,而量取其利,
虽未尽合古制,亦裕民去奢之渐也。德宗尽罢之,善矣,已而侔利最急。故知尽
罢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为善也。”
贞元二年,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每斗榷百五十钱,其酒户
与免杂差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麴而已。
按:昔人举杜子美诗,以为唐酒价每斗为钱三百。今榷百五十钱,则输其半
於官矣。
宪宗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钱据
贯均率。”从之。
十二年,户部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得更置官店榷酤;其
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榷酤。请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麴
时价收利,应额足即止。”
太和八年,遂罢京师榷酤。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馀缗,而酿费居三之
一,贫户逃酤不在焉。
会昌六年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
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权许限,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榷麴,浙西、
浙东、鄂岳三处置官店酤酒。如闻禁止私酤,官司过为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
家,闾里之,不免咨怨。宜从今以後,如有百姓私酤及置私麴者,但许罪止一
身;同谋容纵,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有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兼不得没入
家产。”
昭宗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边镇麴法,後榷酒以赡军。凤翔节度使李茂贞
方颛其利,按兵请入奏利害,天子遽罢之。
梁开平三年敕:“听诸道州府百姓自造麴,官中不禁。”
後唐天成三年敕:“三京、邺都、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
田苗上,每亩纳麴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造麴,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徵纳,并
不折色。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内,应逐年买官麴酒户,便许自
造麴,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月计算,都买麴钱数内十分
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後,管数徵纳。榷酒户外,其馀诸色人亦
许私造酒麴供家,即不得衷私卖酒。如有故违,便仰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
其村坊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限。”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今之秋苗有麴脚钱之类,此事起於五代後唐。当
时虽纳麴钱,而民许自卖酒。时移事变,麴钱之额遂为定制,而民则禁私
酤矣。”
长兴元年赦节文:“人户秋苗一亩元徵麴钱五文,今後特放三文,止徵二文。”
二年,放麴钱。官中自造麴,逐年减旧价一半,於在城货卖。除在城居人不
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令下,人甚便之。其年七月,以课额
不迨,准前禁,乡村百姓造麴,其已造到者,令纳官,量支还麦本。
周显德四年敕:“停罢先置卖麴都务。应乡村人户今後并许自造米醋,及买
糟造醋供食,仍许於本州县界就精美处酤卖。其酒麴条法依旧施行。”先是,晋、
汉以来,诸道州府皆权计麴额,置都务以沽酒,民酒醋例皆漓薄。上知其弊,
故命改法。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魏名臣传》,中书监刘放曰:‘官贩苦酒,与
百姓争锥刀之末。请停之。’苦酒,盖醋也。醋之有榷,自魏已然,乃知不特近
世也。”
宋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