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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文献通考1-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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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说,则口众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
《王制》、《孟子》之说,则一夫定以百亩为率,而良农食多,惰农食少。三者
不同。
    西汉《食货志》: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
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
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爰,於也。更,谓三岁即改与
别家佃,以均厚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授田如比(比
同也)。士、工、商家受田,五口当农夫一人(口二十亩),此谓平土可以为法
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淳,尽也。泽卤之田不生),各以肥
硗多少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
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勉强劝之以集事)。
    按:此言受田之法,与《大司徒》、《遂人》所言略同,但言馀夫受田如此。
孟子言馀夫二十五亩。《集注》: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有室,然後更
受百亩之田。则此二十五亩者,十六以後、十九以前所受也。
    《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任士者,任其力势所
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
职之)。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
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廛里,若今邑居里。廛,民居之区域也。
里,居也。圃,树果之属。宅田,致仕之家所受田。士田,圭田也。贾田,在
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
者之家所受之田也。赏田,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
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
里三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
生育赋贡取正於是耳)。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
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征,税也。国
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
    郑氏曰:“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园、廛亦轻轻者,廛无,园少
利也。”
    山斋易氏曰:“孟子之说,十一之法通乎三代,今考《载师》所言任地,则
不止十一而已,毋乃非周人之彻法欤!郑氏惑焉,盖误认《载师》为任民之法,
而不知其为任地之法也。尝考《载师》之职,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故曰近郊十一;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故曰远郊二十而三;若
公邑之田,则六遂之馀地,家稍小都大都之田,则三等之采地,故曰甸、稍、县、
都皆无过十二。是六者皆以田赋之十一者取於民,又以其一分为十分,各酌其轻
重而以其十一、十二、二十而三者输之於天子,此皆任地之赋也。知任地之法异
乎任民之法,则成周十一之彻法可考矣。”
    《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
之征(不毛,不树桑麻。布,帛也。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布。空田者,
罚以一屋三家之税。民无职事者,出夫税,百亩之税;家税,出士徒车辇,给徭
役。赵商问田不耕罚宜重,乃止三夫之税粟,宅不毛罚宜轻,乃以二十五家之布,
未达轻重之差,郑答语亦不明)。
    《闾师》: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
不绩者不衰。
    按:周家立此法,以警游惰之民。所谓里布、屋粟、夫家之征,盖倍蓰而取,
以困之也。所谓无牲、无盛、无椁、不帛、不衰,盖禁其合用以辱之也。其为示
罚一也。然所罚之里布、屋粟,国用曷常仰给於此?郑氏注谓以共吉凶二服及丧
器,误矣。至孟子言廛无夫里之布,则知战国时以成周所以罚游惰者为经常之征
敛矣。是无罪而受罚也,可乎?甚至王介甫遂欲举此例以役坊郭之民。夫古人五
亩之宅与田皆受之於官,是以不毛者罚之,後世官何尝以宅地场圃给民,而欲举
此比乎?
    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宣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尽力於公田,履践案行择
其善亩好者税取之)。
    《左氏传》曰:“非礼也,出不过藉(谓公田借民力耕之,税不过此),
以丰财也。”
    《公羊传》曰:“讥始履亩而税也。古者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
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梁传》曰:“私田稼不善则非吏(非,责也。吏,田也。言吏急民,
使不得营私田),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民勤私也)。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
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己悉矣(悉谓尽其力)。”
    鲁成公元年,作邱甲(《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邱十六
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邱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
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邱出之,讥重敛)。
    《左氏传》曰:“为齐难故。”
    鲁哀公十二年,用田赋(杜预注《左传》:“邱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
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自为赋,故名田赋。”何休注《公羊传》:
“田谓一井之田,赋者敛取其财也。言用田赋者,若今汉家敛民钱以田为率矣。
不言井者,城郭里巷亦有井,嫌悉赋之。《礼》:税民,公田不过什一;军赋,
十井不过一乘。哀公外慕强兵,空尽国储,故复用田赋过什一”)。
    《左传》:“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而私於冉有曰:
‘君子之行也度於礼,施取於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邱亦足矣
(邱,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是赋之常法)。若不度礼而贪冒无厌,则
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
访焉。’不听。”
    《国语》:“仲尼不对,而私於冉有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
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於是乎有鳏、寡、孤、疾,
有军旅之出则徵之,无则己(言无军旅则不征鳏、寡、孤、疾之赋)。其岁收,
田一井出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此有军旅之岁所征。缶庾也,十六斗
曰庾。十庾曰秉。秉,二百四十斗。四秉曰,十曰,六百四十斛)。
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
焉。”
    按: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六十四井,成公以甸赋取之於邱,
已是四倍於先王之时。今详夫子答语,如《左传》所载,似是以井赋取之於邱
(田乃一井之田,注见上),则又十六倍於成公之时,未应如是其酷。如《国语》
所载,是以军旅之赋施之平时,则只是每井加赋,而未必尽及一邱之数。此杜、
何二公所注,所以有别赋家财及引汉敛民钱为喻之说也。
    哀公问於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对曰:“盍彻乎?”公曰:
“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有若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
君孰与足(二,谓己收公田之租,又履私田之亩,十取其一)?”公又问於孔子,
孔子曰:“薄赋敛,则人富。”公曰:“若是,寡人贫矣。”对曰:“岂弟君子,
人之父母。未见子富而父贫也。”
    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
禄不平。是故暴君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
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
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馀夫二十五亩。死徙
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
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後敢治私事,所
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朱子《集注》曰:“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
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不均;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
禄不平。野,郊外都、鄙之地。九一而助,为公田而行助法也。国中,郊门之内,
乡、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为沟洫,使什而自赋其一,盖用贡法也。周所谓彻
法盖如此。当战国时,非惟助法不行,其贡亦不止什一矣。圭田,世禄常制之外
又有此田,以奉祭祀,所以厚君子。不言世禄,滕已行之,但此未备。馀夫年十
六授此田,在百亩之外,所以厚野人。‘方里而井’以下,乃周之助法。上言野
及国中二法,此独详於治野者,国中贡法当时已行,但取之过於什一耳。”
    魏文侯时,租赋增倍於常,或有贺者,文侯曰:“今户口不加而租赋岁倍,
此由课多也。譬如彼治冶,令大则薄,令小则厚,治人亦如之。夫贪其赋税不爱
人,是虞人反裘而负薪也。徒惜其毛,而不知皮尽而毛无所傅。”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
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臣瓒曰:“当言三斗,谓治田
勤则亩加三斗也”),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
矣(馀见《平粜门》)。
    秦孝公十二年,初为赋(纳商鞅说,开阡陌,制贡赋之法)。
    杜氏《通典》曰:“秦孝公用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
不尽垦,地利不尽出。於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於
内;而使秦人应敌於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
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吴氏曰:“井田受之於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开
阡陌,遂得卖买。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
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
    朱子《开阡陌辩》曰:“《汉志》言秦废井田,开阡陌。说者之意,皆以开
为开置之开,言秦废井田而始置阡陌也。故白居易云:‘人稀土旷者,宜修阡陌;
户繁乡狭者,则复井田。’盖亦以阡陌为秦制,井田为古法。此恐皆未得其事之
实也。按阡陌者,旧说以为田之道,盖因田之︹畔,制其广狭,辨其纵横,以
通人物之往来,即《周礼》所谓遂上之径、沟上之畛、洫上之涂、浍上之道也。
然《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又云:‘河南以东西为阡,南北为
陌。’二说不同。今以《遂人》田亩、夫家之数考之,则当以後说为正。盖陌之
为言百也,遂洫从,而径涂亦从,则遂百亩,洫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
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
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於万夫有川,而川上之路周於其外,与夫《匠人》井田之
制,遂、沟、洫、浍亦皆四周,则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横从而得之也。然遂广二
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
车一轨,道二轨,路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之
意,非不惜而虚弃之也,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蓄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
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见田为阡陌所束,
而耕者限於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
则病其地利之有遗。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则其归授之际,必不免有烦扰欺隐之奸,
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以自私,而税不入於公上者。是以一旦奋然不
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
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
隐之奸;使地皆为田,而田皆出税,以核阴据自私之幸。此其为计,正与杨炎疾
浮户之弊,而遂破租庸以为两税,盖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於
此尽矣。故《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亦
曰:‘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详味其言,则所谓开者,乃破坏
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制矣。
所谓‘赋税平’者,以无欺隐窃据之奸也;所谓‘静生民之业’者,以无归授取
予之烦也。以是数者合而证之,其理可见,而蔡泽之言尤为明白。且先王疆理天
下,均以予民,故其田之道有经有纬,不得无法。若秦既除井授之制矣,则随
地为田,随田为路,尖斜屈曲无所不可,又何必取其东西南北之正以为阡陌,而
後可以通往来哉?此又以物情事理推之,而益见其说之无疑者。或乃以汉世独有
阡陌之名,而疑其出於秦之所置。殊不知秦之所开亦其旷僻,而非通路者耳。若
其当冲要,而便於往来,则亦岂得而尽废之哉!但必稍侵削之,不复使如先王
之旧耳。或者又以董仲舒言富者连阡陌,而请限民名田,疑田制之坏由於阡陌,
此亦非也。盖曰富者一家兼有千夫、百夫之田耳。至於所谓商贾无农夫之苦,有
阡陌之得,亦以千夫、百夫之收而言。盖当是时去古未远,此名尚在,而遗迹犹
有可考者,顾一时君臣乃不能推寻讲究而修复之耳,岂不可惜也哉!”
    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
    《通典》曰:“夏之贡,殷之助,周之彻,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
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
并而自若。加以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大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竭天下之资财
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二世承之不变,海内溃叛。”
    按:秦坏井田之後,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
其後遂舍地而税人,则其缪尤甚矣。是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通典》所
言,其是年以前所行欤?
    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言贫人无
田,而耕垦豪富家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输田主也)。汉兴,循而未改。汉兴,天
下既定,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
    惠帝即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汉初十五税一,中废,今复之也)。
    文帝十二年,诏赐天下民租之半。
    晁错说上曰:“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无捐瘠者,以蓄积
多而备先具也。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避汤、禹,加以亡天灾水旱,而蓄
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馀力,生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
游食之民未尽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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