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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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贞元元年敕:“自今後应徵息利本钱,除主保逃亡转徵邻近者放免,馀并准
旧徵收。其所欠钱,仍任各取当司阙官职田,量事粜货,充填本数。”
元和二年,宰臣上言:“圣政惟新,事必归本,疏理五坊户色役,令府县
收,万人欣喜,恩出望外。臣等辄革旧弊,率先有司,其两省纳课陪厨户及捉
钱人,总一百二十四人,望令归府县色役。”从之。
元和十一年,御史中丞崔从奏:“捉钱人等比缘皆以私钱添杂官本,所防耗
折,裨补官利。吏近日访闻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官本,广求私利,可徵索者
自充家业,成逋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逼迫,为弊非一。今请许捉钱户添放私本,
不得过官本钱,勘责有剩,并请没官。”
十四年,御史中丞萧俯奏:“诸司、诸军、诸使公廨诸色本利钱等,伏缘臣
当司及秘书省等三十二司利钱,准赦文,至十倍者,本利并放,展转摊保;至五
倍者,本利并放。缘前件诸司、诸使、诸军利钱,节文并不该及,其中有纳利百
姓,见臣称诉纳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处分,求臣上达天听。伏以南北诸司事
体无异,纳利百姓皆陛下赤子,若恩泽均及,则雨露无偏,乞特赐准赦放免。”
会昌元年正月赦节文:“每有过客衣冠,皆求应接行李,苟不供给,必致怨
尤。刺史、县令但取虚名,不惜百姓,夫畜皆配民户,酒食科率所由。蠹政害人,
莫斯为甚。宜为本道观察使条流,量县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钱,逐月收利。
或前观察使前任台省官不乘馆驿者,许量事供给,其钱便以留州留使钱充,每至
季终申观察使。如妄破官钱,依前科配,并同入己赃论,仍委出使御史纠察以闻。”
按:捉钱之事,惟唐有之。盖以供诸司公用之费。虽曰官出本钱,令其营运
纳息,非凿空之横敛,及其久也,民利非假官之势,则不请本钱,白纳利息;官
利於取民之财,则所徵利息数倍本钱,而其为无艺甚矣。故述其事,附之杂征敛
之後。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诏除沧、德、棣、淄、齐、郓乾渡三十九处所算钱,
或水涨,听民置渡,勿收其算。
五代时,有津渡之算,水或枯涸,改置桥梁,有司犹责主者备偿,至是诏除。
此後诸州有类是者,多因恩宥蠲除。陈州私置蔡河琐,民船胜百斛者取百钱,有
所载,倍其征,太平兴国中诏除之。
建隆二年,诏:“自今宰相、枢密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节度使,
依故事纳礼钱,宰相、枢密使三百千,藩镇五百千,充中书门下公用,仍於中书
刻石记授。上年月已经纳者,後虽转官,不再更纳。旧相复入者,纳如其数。”
时中书门下言“唐制,凡视事於中书者,纳礼钱三千缗,近颇隳废,乞举行之”
故也。
按:朝廷视官制禄,所以养贤。官莫崇於相,则禄赐宜优於百僚,今於上日
反徵其钱,以充公用,可乎?今考《五代会要》,後唐天成元年,门下、中书两
省状:“准旧例,检校官合纳光省礼钱。近降敕命,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外,
其馀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御、团练、刺史、诸道副使、郎中以下,并三司职
掌盐院官、县令、录事参军、判司等,凡关此例,并可徵收。伏缘省司旧例,别
无钱物,祗徵礼钱,以充公廨破使。遭值离乱,致失规绳,乞依元行依例徵理,
自防御、团练、刺史至诸道将校、押衙,各纳钱有差。”则为例已久,且不止於
使相而已。又考是年十二月中书奏:“准故事,应诸道藩镇带平章事处,各纳礼
钱五百千,充中书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铺陈什物。”敕从之。则纳此钱者,似
是唐末以来,方镇据土地,修贡献,求为使相之人,恐非盛唐之制。然观建隆之
诏,则在庙堂为相者皆纳矣。又考梁开平五年敕:“食人之食者忧人之事,况丞
相位尊,参决大政,而堂封未给,且无餐钱,朕甚愧之。宜令日食万钱之半。”
则当时为相者,俸廪尚无之,况修公署置什物乎!此所以反有无艺之横取也。
又按:所谓修公署、备什物之类,唐时有诸司捉钱户,捉官本钱,营运纳息,
以供此费。至五代之时,则不复有之,而令居职者履任之初,自出此钱。国初承
五代之法,遂亦有之,故并附於捉钱之後。
太宗淳化元年,诏:“诸处鱼池,旧皆省司管系,与民争利,非朕素怀。自
今应池塘河湖鱼鸭之类,任民采取,如经市货卖,乃收税。”
先时,淮南、江、浙、荆湖、广南、福建,当僭伪之时,应江湖及池潭陂塘
聚鱼之处,皆纳官钱,或令人户占卖输课,或官遣吏主持。帝闻其弊,诏除之。
又有橘园、水、社酒、莲藕、鹅鸭、螺蚌、柴薪、地铺、枯牛骨、溉田水利等
名,皆因伪国旧制而未除,前後累诏废省。
开宝三年,令买扑坊务者收抵当。
止斋陈氏曰:“买扑始见此,至淳化中而买扑酬奖之法次第举矣。买扑之利
归於大户,酬奖之利归於役人,州县坐取其赢以佐经费,以其剩数上供,此其大
略也。自熙宁悉罢买扑酬奖之法,官自召买,实封投状,著价最高者得之,而旧
章举废矣。”
神宗元丰二年,导洛通汴司言:“纲船为商人附载,有留阻之弊。今洛水入
汴无湍驶,请置堆垛场於泗州,贾物至者,先入官场,官以船运至京,稍输船算。”
从之。□三年,诏近京以通津水门外顺成仓为场。
元丰二年,三司言:“人户买扑官监,及非新酬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
三司帐。而司农寺以谓官监、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乞留以助募
役;兼岁入百万缗,於市易务封椿,若失此钱,恐不能继。”争辩久之,乃从司
农之请。
七年,府界、诸路坊场钱岁收六百九十八万六千缗,、帛九十七万六千六
百石、疋有奇。
新法既鬻坊场、河渡,司农又并祠庙鬻之,募人承买,收取净利。官既得钱,
听民为贾区庙中,判应天府张方平言:“管下五十馀祠,百姓尽已承买。阏伯主
祀大火,火为国家盛德所承;微子开国於宋,亦本朝受命建号所因。又有双庙,
乃唐张巡、许远。今既许承买,小人以利为事,必於其营为招聚,纷杂亵。
岁收甚微,实损大体。欲乞不卖此三庙,以称国家严恭之意。”上震怒,批出曰:
“慢神辱国,无甚於斯!”於是天下祠庙皆得不鬻。明年二月,中丞邓润甫言:
“兴利之臣议前代帝王陵寝皆合请射耕垦,而司农可之。缘此,唐之诸陵悉见芟
刈,闻昭陵已翦伐无遗。乞下所属依旧禁止。”诏从之。
哲宗元元年,侍御史刘挚言:“坊场旧法,买户相承,皆有定额,毋得增
价。新法乃使实封八状,唯利价高,有旧才百缗而益及千缗者,其後类多败阙。
请罢实封之法,令诸路转运、提举司会新旧之数,酌取其中,立为永额,召人承
买。”其後,详定役法所度之事,请下之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为额;
增亏不常,以酌中为额。或前次所负及五分,县以闻州,州与漕司次第保上之,
仍立界满承买抵当之制,馀皆如旧法。从之。
五年,户部郎中高言:“场务败阙者请止损净息,其省额如故。”从之。
又诏:“无人承买者许自陈,损其钱数,明谕以召人,愿增价者听。若不售,则
更减之,减及八分而不售者,提刑司审核,权停闭。”
徽宗自崇宁来,言利之言殆析秋毫。其最甚,若沿汴州县创增锁栅,以牟税
利;官卖石炭,增卖二十馀场,而天下市易务炭皆官自卖。名品琐碎,则有四脚、
铺床、榨磨等钱,水磨钱、侵街房廊钱、庙图钱、淘沙金钱,不得而尽记也。
大观三年,臣僚言:“比岁诸郡求以坊场增给公帑,不啻二十馀万缗,且虑
朝廷封桩,浸为厨传之费。请考元丰旧制,详议行之。”诏令户部以所用封桩及
坊场钱数申尚书省。
按:坊场即墟市也,商税、酒税皆出焉。今考其明言酒务者入《榷酤门》,
明言货税者八《征商门》,而泛言坊场者,则以附杂征榷之後。
牙契 税契始於东晋,历代相承,史文简略,不能尽考。宋太祖开宝二年,
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
止斋陈氏曰:“元降指挥,应典卖物会问邻至,有不愿,即书之於帐,听即
两月批印,违者依漏税法。所以防奸伪,省狱讼,非私之也。庆历四年十一月,
始有每贯收税钱四十文省之条,至政和无所增。宣和四年,发运使、经制两浙江
东路陈亨伯奏,乞淮、浙、江、湖、福建七路,每贯增收二十文,充经制移用通
旧收钱不得过一百省。绍兴五年三月敕:“每贯勘得产人合同钱一十文,入总制
名起发。”乾道七年,户部尚书曾怀奏:“人户交易一十贯内正钱一贯,除六百
九十五文充经、总制钱外,有三百二十五文,欲存留一半,馀入总制钱帐,另项
起发。”
至是,牙契今为州县利源矣。
神宗元丰时,令民有交易则官为之据,因收其息。
徽宗崇宁三年敕:“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
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外,量收息钱,助瞻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
大观二年,以出卖钞旁息钱事涉苛细,罢之。
政和中,应奉事起,乃复行。
宣和五年,诏:“诸路所收钞旁定帖钱,除两浙路隶应奉外,馀路并逐州委
通判拘收,与发运司充籴本。”
高宗建炎元年赦:“应今日以前典卖田宅、马牛之类,违限印契合纳倍税者,
限百日,许自陈蠲免。”
二年,初复钞旁定帖钱(靖康时尝罢之),命诸路提刑司掌之,无得擅用。
绍兴二年,右朝奉郎姚氵允言:“诸路曾被兵火去失契书业人,许诣所属陈
理,本县下邻保证实,给户帖。”从之。
五年,诏诸路勘合钱每贯收十文足(即钞旁定帖钱)。
初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自今民竞产而执出白契者,毋得行用。从两
浙运副吴革请也。
革言:“在法,田宅契书县以厚契印造,遇人户有典卖,纳纸墨本钱买契书
填。缘县典自掌印板,往往多印私卖,致有论诉。今欲委逐州通判立千字文号印
造,每月给付诸县,遇民买契,当官给付。”
冬十一月,诏:“诸路州县出卖户帖,令民自行开其所管地宅田亩架之
数而输其直,仍立式行下。”时诸路大军多移屯江北,朝廷以调度不继,故有是
诏。既而中书言恐骚扰稽缓,乃立定价钱,应坊郭乡村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
等、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惟闽、广下户差减,期一等足计纲赴行在,即
旱伤及四分以上,权住听旨。又用殿中侍御史王缙言,诏州县止以簿籍见在数目
出给户帖,务要简便不扰,如容纵乞取,重於法,令刑狱使者察之。时州县追
呼颇扰,乃命通判职官遍诣诸邑,面付人户,其两浙下户展限二月。内诸路簿籍
不存者,计先纳价钱,俟造簿毕日给帖。
二十六年,户部言:“印契违日限者,罪之而没其产,太重难行,徒长告讦。
欲并依绍兴法旧限六十日投税,再限六十日赍钱请契。”从之。
二十七年,诏:“人户买卖耕牛,并免投纳契税。”
孝宗乾道七年,户部言:“每交易一十贯,纳正税钱一贯,除六百七十五文
充经、总制钱外,三百二十五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馀一半入总制钱帐,如敢隐
漏,依上供钱法。人户违限不纳,或於契内减落价贯,规免税钱,许牙人并出产
户陈首,将物业半给赏,半没官。每正税钱一百文带纳头子钱二十一文二分,州
县过数拘收、公人邀阻作弊,并重置典宪。”从之。
臣僚言:“乞诏有司,应民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後税契。凡进产之家,
限十日缴连小契自陈,令本县取索两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夏税簿、秋苗
簿、物力簿)令主簿点对批凿。如不先经过割,不许投税。”诏:“赦令所参照
见行指挥,修立成法。”
八年,诏:“今後遇赦,删去税契违限许免倍自首一节。监司、州郡无得自
擅免倍税契,违者坐之。”
言者谓今之置产者,未尝以税契为意,盖起於赦恩许其免纳而自首,况监司、
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税契,所收钱不复分隶窠名,一切以资妄用,故有此令。
淳熙六年,敕令所进呈《重修淳熙法》,上亲笔圈记人户内驴、驼、马、船
契书收税,谕辅臣曰:“凡有此条,并令删去,恐後世有算及舟车之言。”
七年,臣僚言:“民典卖田产,必使之请官契,输税钱,其意不徒利也,
虑高赀之家兼并日增,下户日益削,是亦抑之之微意。今州县以人户物力科配,
空给印纸,名为预借契钱,殊失法意。”诏禁止之。
宁宗嘉定十三年,臣僚言:“州县交易,印契所以省词讼,清税赋,而投报
输直,亦有助於财计。今但立草契,请印纸粘接其後,不经官投报者,不知其几
也。印契具文,过割可废,有交易已毕,迁徙他郡,二税茫无所归,州县徒费
追扰,至於改换等色、减退亩步者,不知其几也。乞申严成法。”从之。
经、总制钱 宣和末,陈亨伯以发运兼经制使,因以为名,废於靖康,建炎
复之。绍兴初,孟庾提领措置财用,又因经制之额,增析而为总制钱。盖南渡以
来,养兵耗财为夥,不敢一旦暴敛於民,而展转取积於细微之,以助军费,初
非强民而加赋也。建炎二年冬,上在维扬,四方贡赋不以期至,於是户部尚书吕
颐浩、翰林学士叶梦得等言:“亨伯以东南用兵,尝设经制司,取量添酒钱及增
收一分税钱、头子、卖契等钱,敛之於细而积之甚众,求之於所欲而非强其所不
欲。如增收印契钱出於兼并之家,无伤於下户;增收卖酒钱合於人情,而无害於
民;官吏俸给除头子钱百分取一。靖康初相继遽罢。欲望博延群议,更加讨论。
乃亨伯为河北转运使,又行於京东西、河北路,昨来河北、京东西一岁得钱近二
百万缗,所补不细,今若行於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二广,岁入无虑
数百万计。况边事未宁,苟不知出此,缓急必致暴敛,与其暴敛於仓卒,曷若取
积於细微。”於是除不便於民者(如纳免行钱、减罢曹官役人钱、钞旁定帖钱、
院虞候充狱子重禄钱、牛畜等契息钱、契白纸钱),以权添酒钱、添卖糟钱、人
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钱、官员等请给头子钱,并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五项,令东
西八路州军(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二广)收充经制钱,命各路宪臣
领之,州委通判拘收,季终起发。绍兴五年闰二月,参政孟庾提领措置财用,乞
以总制司为名,而总制钱自此始矣。四月,臣僚言:“赋入之利,莫大於杂税。
茶盐出纳之,每贯增头子钱五文,岁入不少。”而财用司言:“茶盐已复钞价,
其头子钱难以增添,而诸路州县出纳系省钱所收头子钱,依节次指挥,每贯共收
钱二十三文省,内一十文省作经制起发上供,馀一十三文并充本路州县并漕司支
用。今欲令诸路州县,杂税出纳钱於每贯见收头子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