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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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言驱羊马至,无放牧之地,为徙保安军场於顺宁寨。既而番商卒无至者,朝廷
亦不诘。
英宗治平四年,河东经略司言夏人丐通和市。初,夏人攻庆州大顺城,诏罢
岁赐,禁边民毋得私贸易。至是,上章谢罪,复许之。
神宗熙宁八年,市易司请假奉宸库象、犀、珠直二十万缗,於榷场贸易,至
明年终偿其直,从之。
九年,诏立与化外人私相贸易罪赏法,河北漕司请也。
河北四榷场,自治平四年,其物货专掌於三司之催辖司,而度支赏给案判官
置簿督之。至是,以私贩者众,故有是命。
哲宗元元年,杭、明、广三州市舶,是年收钱、粮、银、香、药等五十四
万一百七十三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支二十三万八千
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
五年,刑部言贾人由海道往外蕃,请令以贾物名数并所诣之地,报所在州召
保,得参带兵器或违禁及可造兵器物,官给以文凭。若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住
高丽、新罗、登州境者,罪以徒,住北界者加等。
宣和七年,以度僧牒给舶司为折博本,广南、福建、两浙五百至三百各有差。
高宗绍兴二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请入贡。上谕大臣,令卖马可也,进奉可勿
许。
臣僚言:“邕、钦、廉三州与交趾海道相连,亡赖之徒掠卖人口贩入其国,
贸易金香以小平钱为约。”诏监司、守ヘ巡捕觉察。
四年,诏川陕即永康军、威茂州置博易场,移广西买马司於邕管,岁捐金帛,
倍酬其直。然言语不通,一听译者高下其手,吏因缘为奸,非守ヘ廉明则幸滋
甚。凡蛮人将以春二月市马,必先遣数十骑至寨,谓之“小队”,如先失其心,
则马不至矣。言者谓当厚其缯采,待以恩礼。
十二年,盱眙军建榷场,置官监,准平搭息不得过三分,兑卖入官别搭息;
与北官博易,应造军器之物及犬马等并禁。其淮西、京西、陕西榷场如之。於是,
沿淮上下,东自扬、楚,西际光、寿,禁止私渡,凡南客贩到草末茶,止许本场
折博,不得令南北客相见,北使所过有博易者,许接送伴使应副。
十九年,罢国信所博易。
二十四年,诏四川茶马复置黎州在城,及雅州碉门、灵门两寨博易场(详见
《茶考》)。
二十九年,诏存盱眙军榷场外,馀并罢。
建炎元年六月,诏:“市舶多以无用之物枉费国用,取悦权近。自今有以笃
褥香指环、玛瑙、猫儿眼睛之类博买前来,及有亏蕃商者,皆重其罪,今提举
按察。惟宣赐臣僚象笏、犀带,取材舶司,每令拣选堪用者起发。”凡舶舟之来,
最大者为独樯舶,能载一千婆兰,胡人谓三百斤为一婆兰也。次曰牛头舶,比独
樯得三之一。次三木舶,次料河舶,递得三之一也。
绍兴十七年十一月,诏三路舶司,蕃商贩到龙脑、沈香、丁香、白豆蔻四色,
并抽解一分,馀数依旧法。先是,十四年抽解四分,蕃商诉其太重故也。
上因问御史台检法张阐:“舶岁入几何?”阐奏:“抽解与和买,岁计之约
得二百万缗。”上云:“即此即三路所入,皆常赋之外,未知户部如何收附,如
何支使。”令辅臣取实数以闻。
隆兴二年,臣僚言:“熙宁初,创立市舶以通货物。旧法抽解有定数,而取
之不苛,纳税宽其期,而使之待价,怀远之意实寓焉。迩来抽解名色既多,兼迫
其输纳,使之货滞而价减,所得无几,恐商旅不行,乞下市舶司约束。”从之。
既而市舶司条具利害,谓:“抽解旧法十五取一,其後十取其一。又後,择其良
者,如犀、牙十分抽二,又博买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又博买六分。舶户惧抽买
数多,所贩止是粗色杂物。照得象牙、珠犀比他货至重,乞十分抽一之外,更不
博买。且三路舶船,各有司存,旧法召保给据起发,回日各於发舶处抽解,近缘
两浙舶司申请随便住舶变卖,遂坏成法,乞下三路照旧法施行。兼商贾由海道兴
贩,其或有盗贼、风波、逃亡者,回期难以程限,乞令召物力户充保,自给公
凭日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如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
之上,许从本司根究,责罚施行;若有透漏,元保物力户同坐。”从之。
见任官将钱寄附纲首客旅过蕃买物者有罚,舶至,抽解和买入官外,违法抑
买,许蕃商越诉,计赃坐罪。
国家三路舶司岁入固不少,然金银铜铁,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
尤甚,民用日以枵。法禁虽严,奸巧愈密,商人贪利而暮夜贸迁,黠吏受赇而纵
释莫问,其卒不可禁矣。
六年,诏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船,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补助以上者补官有
差,监官推赏。其後监官等止将海商入蕃兴贩,便作招诱计数,该赏者多而发到
香货下色者皆充数纽估,乃诏舶司相度措置,毋容侥幸。
●卷二十一·市籴考二
○常平义仓租税
齐管仲相桓公,通轻重之权,曰:“岁有凶穰,故有贵贱;令有缓急,故
物有轻重(上令急於求米,则民重米;缓於求米,则民轻米。所缓则贱,所急则
贵)。人君不理,则畜贾游於市(谓贾人之多蓄积也),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
矣(给,足也,以十取百)。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
者,利有所并也。国多失利,则臣不尽忠,士不尽死矣。计本量委则足矣(委,
积也),然而民有饥饿者,有所藏也(谓富人多藏也)。民有馀则轻之,故
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民轻之之时,官为敛籴;人重
之之时,官为散之)。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即准平,守准平,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锺
之藏,藏钅强,千万(六斛四斗为锺。钅强钱贯);千室之邑必有千锺之藏,藏
钅强百万。春以奉耕,夏以奉耘(奉,谓供奉),耒耜、器械。种饷、粮食必取
赡焉,故大贾畜家不得豪夺吾民矣(豪,谓轻侮之)。”管子曰:“夫物多则贱,
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人君知其然,故视国之羡(羡,馀也,羊见反)不足
而御其财物。贱则以币与食,布帛贱则以币与衣,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
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则古之理财赋,未有不通其术焉(贱则以币与食,布帛
贱以币与衣者,“与”当为“易”,随其所贱而以币易取之,则轻重贵贱由君上
也)。”桓公问管子曰:“终身有天下而勿失,有道乎?”对曰:“请勿施於天
下,独施之於吾国。国之广狭,壤之肥硗,有数;终岁食馀,有数。彼守国者,
守而已矣。曰某县之壤广若干,某县之壤狭若干(国之广狭、肥硗,人之所
食多少,其数,君素皆知之),则必积委币(委,蓄也,各於州县里蓄积钱币,
所谓万室之邑必有万锺之藏,藏钅强千万;千室之邑必有千锺之藏,藏钅强百万)。
於是县州里受公钱(公钱,即积委之币)。泰秋,国去参之一(去,减也,邱
吕反),君下令谓郡县属大夫里邑,皆藉粟入若干,重一也,以藏於上者(一
其价而收藏之),国三分,则二分在上矣(言先贮币於县邑,当秋时下令收
籴也。则魏李悝行平籴之法,上熟籴三舍一,中熟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盖出
於此。今言去三之一者,约中熟为准耳)。泰春,国倍重数也;泰夏,赋以
理田土;泰秋,田之存子者若干。今土敛以币,人曰无币,以,则人之三
有归於上矣(言当今贵之时,计其价,以赋与人,秋则敛其币。虽设此令,
本意收其,人既无币,请输,故归於上)。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
(重之相因,若春时贵与也。时之化举,若秋时贱收也。因时之轻重,
无不以术权之)。则彼诸侯之十,吾国二十,则诸侯归吾国矣。诸侯二
十,吾国十,则吾国归於诸侯矣。故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重流,谓严守
价,不使流散),而天下不吾泄矣(泄,散也,吾不散出)。彼重之相归,
如水之就下。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倍重,诸侯之至也,是藏一分
以致诸侯之一分也。利不夺於天下,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经国,常有十国之
也。此以轻重御天下之道也。”
魏文侯相李悝曰:“籴甚贵伤人(此人谓籴工商),甚贱伤农,人伤则离散,
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人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
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馀百三
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岁终为粟九十石,馀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
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馀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
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少四百五十,不足)。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
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粜至於甚贵者也。是故
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馀四百石(平岁百亩收百五十
石,今大熟四倍,收六百石。计人岁终长四百石,官籴三百石,此为籴三舍一也);
中熟自三,馀三百石(自三,四百五十石也。终岁长三百石,官籴二百石,此为
籴二而舍一也);下熟自倍,馀百石(自倍,收三百石。终岁长百石,官籴其五
十石,云下熟籴一,谓之中分百石之一也)。小饥则收百石(平岁百亩之收,收
百五十石,今小饥收百石,收三分之二也),中饥七十石(收二分之一也),大
饥三十石(收三之一也。以此推之,大小中饥之率)。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
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人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官以敛
藏出粜),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
粜不贵而人不散,取有馀以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按:古今言粜籴敛散之法,始於齐管仲、魏李悝。然管仲之意兼主於富国,
李悝之意专主於济民。管仲言“人君不理,则畜贾游於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
本”,此则桑、孔以来,所谓理财之道,大率皆宗此说。然山海天地之藏,关市
物货之聚,而豪强擅之,则取以富国可也。至於农人服田力穑之赢馀,上之人为
制其轻重,时其敛散,使不以甚贵甚贱为患,乃仁者之用心。若诿曰国家不取,
必为兼并者所取,遂敛而不复散,而资以富国,误矣。
汉五凤中,岁数丰穰,至石五钱,农人少利。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言:
“故事,岁漕关东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弘农、河东、
上党、太原郡足供京师,可省关中漕卒过半。又令边郡皆筑仓,以贱时增其
价而籴,以利农,贵时减价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
後汉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仓。
按:《後汉书·刘般传》,显宗欲置常平仓,公卿议者多以为便。般对以为
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得其平,置之不便。
帝乃止。然则岂後来卒置之欤?般所言者,後世常平之。常平起於孝宣之时,
盖至东汉而其已如此矣。
晋武帝欲平一江表,时贱而布帛贵,帝欲立平籴法,用布帛市,以为粮
储。议者谓军资尚少,不宜以贵易贱。泰始二年,帝乃下诏曰:“古人权量国用,
取赢散滞,有轻重平籴之法。此事久废,希习其宜,而官蓄未广,言者异同,未
能达通其制。更令国宝散於穰岁而上不收,贫人困於荒年而国无备。豪人富商,
挟轻资,蕴重积,以管其利,故农夫苦其业,而未作不可禁也。”至四年,乃立
常平仓,丰则籴,俭则粜,以利百姓。
齐武帝永明中,天下米布帛贱,上欲立常平仓,市积为储。六年,诏出上
库钱五千万,於京师市米,买丝、绵、纹绢、布。扬州出钱千九百一十万(治建
业,今江宁郡),南徐州二百万(治京口,今丹阳郡),各於郡所市籴。南荆河
州二百万(治寿春),市丝、绵、纹绢、布、米、大麦。江州五百万(治浔阳),
市米、胡麻。荆州五百万(今江陵),郢州三百万(治江夏),皆市绢、绵、布、
米、大小豆、大麦、胡麻湘州二百万(今长沙),市米、布、蜡。司州二百五十
万(治汝南,今义阳郡),西荆河州二百五万(治历阳),南兖州二百五十万
(治广陵),雍州五百万(治襄阳),市绢、绵、布、米。使台传并於所在市易。
後魏孝庄时,秘书丞李彪上奏曰:“今山东饥,京师俭。臣以为宜折州郡常
调九分之二,京师都度支岁用之馀,各立官司,年丰籴积於仓,时俭则减私之十
二粜之。如此,人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钱以取官粟,年丰则常积,岁凶则直
给。”明帝神龟正先之际,自徐、扬内附之後,收内兵资,与人和籴,积为边备
也。
北齐河清中,令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一
年之粮,逐当州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齐制:岁每人出垦租二石,义
租五斗,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籴之
物,依价籴贮。
後周文帝创制六官,司仓掌辨九之物,以量国用。国用足,蓄其馀,以待
凶荒,不足则止。馀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秋敛。
隋文帝开皇十四年,关中大旱,人饥。帝幸洛阳,因令百姓就食,从官并准
见口赈给,不以官位为限。
隋文帝开皇三年,卫州置黎阳仓,陕州置常平仓,华州置广通仓,转相灌注。
漕关东及汾、晋之粟,以给京师,京师置常平监。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
“古者,三年耕而馀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人无菜色,
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
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於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
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赈给。”自是诸州储峙委积。至
十五年,以义仓贮在人,多有费损,诏曰:“本置义仓,止防水旱,百姓之徒,
不思久计,轻尔费损,於後乏绝。又北境诸州,异於馀处,灵、夏、甘、瓜等十
一州,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若人有旱俭少粮,先给杂种及远年粟。”十六
年,又诏秦、渭、河、廓、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等州社仓,
并於当县安置。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
户不过四斗。
致堂胡氏曰:“赈饥莫要乎近其人。隋义仓取之於民不厚,而置仓於当社,
饥民之得食也,其庶几乎?储备如此,他日关中大旱,民犹不免食粟糠豆屑,帝
亲帅之如洛阳就食,况素无备乎!百姓知挤於沟壑耳。後世义仓之名固在,而置
仓於州郡,一有凶饥,无状有司固不以上闻也。良有司敢以闻矣,比及报可,委
吏属出,而文移反覆,给散艰阻,监临、胥吏相与侵没,其受惠者大抵近郭力能
自达之人耳,县邑乡遂之远,安能扶携数百里以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