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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文献通考1-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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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馀力,生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
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民贫则奸邪生,贫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农,不农则不地
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不能禁也。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者
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
四时之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
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於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
偿责者矣。方今之道,欲民务农,在於贵粟;贵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为赏罚。
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除罪。如此,则富人有爵,农民有财,粟有所渫。
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馀者也。取有馀以供君上,则贫民之赋可损。”上从其言,
令民入粟边拜爵各有差。错复言边食足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郡县足支一岁以
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上从之,诏赐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无
以异也,其於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致堂胡氏曰:“汉志文帝时,封国渐众,诸侯王自食其地,王府所入寡矣。
又与匈奴和亲,岁致金缯;复数为边患,天子亲将出击;复因河决,有筑塞劳费,
大司农财用宜不致充溢。而文帝在位十二年,即赐民岁半租,次年遂除之。然则
何以足用乎?盖文帝恭俭,百金之费亦不苟用,宫阃是效,流传国都,莫有奢侈
之习,如之何不富?其财盖不可胜用矣。然後知导谀逢恶者,纳君於荒淫,取之
尽锱铢,用之如泥沙,至於财竭,下畔而上亡,其罪可胜诛哉!”
    按:文帝时,贾谊、晁错皆以积贮未备为可痛惜,说帝募民入粟拜爵。曾未
几而边食可支五岁,郡县可支一岁,遂能尽蠲田之税租者,盖当时务末者多,农
贱贾贵,一以爵诱之,则尽驱而之南亩。所谓为之者众则财常足,虽帝恭俭所致,
亦劝励之有方也。
    景帝元年,诏曰:“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
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
宽大地者,听之。”
    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税,後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
而税一。文帝恭俭节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馀年,此岂後世可及!”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劝种宿麦。
    董仲舒说上曰:“《春秋》他不书,至於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於
五最重麦禾。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
愿陛下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毋令後时。”上从之。
    仲舒又说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
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猝行,宜少近古,限
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占田也。名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
也),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内史地,名山川源甚众(内史地,谓京兆、扶风),
细民未知其利。今内史稻田租挈重(挈,苦计反,收田租之约令也),不与郡同
(郡,谓四方诸郡),其议减。令吏民勉尽地利,平繇行水勿失其时。”
    元封四年,祠后土,赐二县及杨氏无出今年租赋。
    五年,修封禅,所幸县无出今年租赋。
    天汉三年,修封泰山,行所过无出田租。
    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务,在於
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田一亩三巛(巛,垄也,或
作“畎”)岁代处,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后稷始巛田,以二耜
为耦(并两耜而耕),广尺深尺曰巛,长终亩。一亩三巛,一夫三百
巛,而播种於巛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ㄨ其土,以附苗根。故
其《诗》曰:“或耘或耔,黍稷嶷嶷。”耘,除草也。耔,附根也。言苗稍壮,
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能作“耐”),故嶷嶷而盛也。
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九夫为井,
三夫为屋,夫百亩,於古为十二顷。古百步为亩,汉时二百四十步为亩。古千二
百亩则得今五顷也),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缦
田,谓不巛者。音莫反),善者倍之(善为巛者,又过缦田一斛以上)。
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太常主诸陵,有民,故亦课田种),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
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
民或苦少牛,无以趋泽(趋,读曰趣,及也。泽,雨之润泽),故平都令光教过
以人挽犁。过奏光以为丞(光,史失其姓),教民相与佣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
十亩,少者十二亩,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ヂ(而缘反)地(离宫,
别处之宫,非天子所常居也,ヂ,馀也。宫ヂ地,谓外垣之内,内垣之外。守离
宫卒闲而无事,因令於ヂ地为田),课得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
辅公田(令离宫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居延,张掖县)。是
後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多。至孝昭时,流
民稍还,田野垦辟,颇有蓄积。
    石林叶氏曰:“世多言耕用牛始汉赵过,以为《易》‘服牛乘马,引重致远’,
牛马之用盖同,初不以耕也。故华山、桃林之事,武王以休兵并言,而《周官》,
凡农政无有及牛者。此理未必然。孔子弟子冉伯牛、司马牛皆名‘耕’,若非用
於耕,则何取於牛乎?《汉书·赵过传》但云:‘亩五顷用耦耕,二牛三人。其
後民或苦少牛,平都令光乃教过以人挽犁。’由是言之,盖古耕而不犁,後世变
为犁法。耦用人,犁用牛,过特为之增损其数耳,非用牛自过始也。耦与犁皆耕
事,故通言之。孔子言‘犁牛之子も且角’,则孔子时固己用犁,此二氏所以为
字也。”
    昭帝始元元年,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之,今始复旧。)
    元凤二年,令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谓听以菽粟当钱物也)。
    宣帝本始元年,凤凰集胶东千乘,赦天下租税勿收。
    三年,诏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
    四年,诏被地震伤坏甚者,勿收租赋。
    元康二年,诏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东,行所过毋出田租。
    甘露二年,凤凰集新蔡,毋出今年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
    二年,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毋出租赋。
    永光元年,幸甘泉,所过毋出租赋。
    成帝建始元年,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鸿嘉四年,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收租赋。
    孝成帝时,张禹占郑、白之渠四百馀顷,他人兼并者类此,而人弥困。孝哀
即位,师丹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周、秦兵
革之後,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
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钜万,而贫弱逾困。盖君子为政,
贵因循而重改作,所以可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
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
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
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
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後,遂寝不行。
    哀帝即位,令水所伤县邑,及他国郡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
今年租赋。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收租税。
    汉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
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陵泽群不可垦,
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
顷,汉极盛矣(据元始二年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每户合得田六十七亩百四十
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设井田,则国给人富,而颂声作。秦为无道,坏
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汉
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
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如贫人赁富人之田。劫者,富人劫夺其税,欺凌之也),
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错。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过八,而田满一井者,
分馀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然,
陷刑者众。後三岁,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然刑
罚深刻,他政讠孛乱,用度不足,数赋横敛,民愈贫困。
    荀悦论曰:“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
鲜矣,然豪强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大半。官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
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强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足以资豪
强也。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废之於寡,立
之於众,土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由是观
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後,人众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备井田之法,
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
度张本,不亦善乎!
    老泉苏氏曰:“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资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
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於其,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
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
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穷饿而无告。夫使耕
者至於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於县
官,而不免於怨叹嗟愤!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
供上之税也。周之什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税也。使其半供什一之税,犹用十
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於什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噫!
贫民耕而不免於饥,富民坐而饱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废井田井田。复,
则贫民有田以耕,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
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是以天下之士争言
复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
如乘大乱之後,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高祖之灭秦,光武之承汉,可为而
不为,以是为恨。’吾又以为不然。今虽使富民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
势亦不可得。何则?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
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
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
百里之,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备沟洫。沟洫
之制,夫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
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
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
遂、为径者万。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
易疆陇不可为也。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於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
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
沟洫,己而又为民作屋庐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吁,亦已迂矣!井田成,而
民之死其骨己朽矣。古者井田之兴,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井田之法起於黄帝,
事见《乡党门》)!非唐、虞之世,则周之世无以成井田。唐、虞启之,至於夏、
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备。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
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来者渐矣。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於今。今诚有能为
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
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於此。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
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为变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
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
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
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夺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後
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复於贫,而
彼尝己过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己无几矣。如此,则富民
所占者少,而馀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
不分於人,而乐输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
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过於此哉!”
    水心叶氏进卷曰:“今之言爱民者,臣知其说矣。俗吏见近事,儒者好远谋。
故小者欲抑夺兼并之家,以宽细民,而大者则欲复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
夫抑兼并之术,吏之强敏,有必行之於州县者矣。而井田之制,百年之,士方
且相与按图而画之,转以相授,而自嫌其迂,未敢有以告於上者,虽告亦莫之听
也。夫二说者,其为论虽可通,而皆非有益於当世。为治之道,终不在此。且不
得天下之田尽在官,则不可以为井,而臣以为虽得天下之田尽在官,文、武、周
公复出而治天下,亦不必为井。何者?其为法琐细烦密,非今天下之所能为。昔
者,自黄帝至於成周,天子所自治者皆是一国之地,是以尺寸步亩可历见於乡遂
之中,而置官帅,役民夫,正疆界,治沟洫,终岁辛苦以井田为事;而诸侯亦各
自治其国,百世不移。故井田之法可颁於天下。然江、汉以南,潍、淄以东,
其不能为者不强使也。今天下为一国,虽有郡县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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