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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文献通考1-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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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二麦不熟,则夏料尚欠,岂宜更秋料钱?以此而言,秋料可罢不散。”中书
言修擅止给青苗钱,欲下问罪,诏放罪,改知蔡州。知亳州富弼亦坐论青苗移镇。
    知山阴县陈舜俞不肯奉行,移状自劾曰:“方今小民匮乏,愿贷之人往往有
之。譬如孺子见饴蜜、孰不染指争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积甘生病。故耆老戒
其乡党,父兄诲其子弟,未尝不以贷贳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钱,诱以便利,
督以威刑,非王道之举。况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
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是使民取青苗钱,乃别为一赋以之也。”坐谪监南
康盐酒税。
    七年,上患常平官吏多违法,安石曰:“若常平稍多县分专置一主簿,
令早入暮出,给纳役钱及常平,度不过置五百员,费钱三十万贯。今岁收息至三
百万,但费三十万,不为冗费也。”上从之,至元元年罢。
    帝以久旱为忧,翰林承旨韩维言:“畿县近日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挞取足,
民至伐桑为薪以易钱。旱灾之际,重罹此苦。”帝颇感悟。
    著作佐郎黄颜言:“给纳青苗钱,乞诏州县视年丰荒为给散多少,以元
散数为额。”
    七月,帝以诸路旱灾,常平司未能赈济,谕辅臣曰:“天下常平仓若以一半
散钱取息,一半减价粜贵,使二者如权衡之相依,不得偏重,民必受赐。”自是
诏诸路州县,据已支见在钱通数,常留一半外,方得给散。
    九年,诏司农寺自今两经倚阁常平钱人户,更不得支借钱斛。帝谓“天下常
平钱,十常七八散在民。又连岁灾伤,倚阁迨半。止务多给计息为功,不计
督索艰难,岂惟亏失官物,兼百姓被鞭挞必众”故也。
    十年,提举两浙路常平言:“灾伤累年,丁口减耗。凡九年以前逃绝户已请
青苗钱斛,见户有合摊填者乞需丰熟日理纳外,更有全甲户绝,输偿不足,或同
甲内死绝,止存一二贫户难以摊纳者,更乞立法。”从之。
    元丰元年,诏:“常平仓钱,当输钱而愿入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
物不尽其钱者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馀直。又听民以金帛易,而有司少加
金帛之直。凡钱当给若粜,皆用九年诏书通取,留一半之馀。”
    六年,户部言:“准朝旨,诸路散敛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敛散之中
数,取一年为格,岁终较其增亏。今以钱粮帛贯、石、匹、两定年额:散一千
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丰三年散
增二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敛增一百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三百
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四,敛亏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五。”诏三年、四年
散多敛少及散敛俱少处,户部下提举司具析以闻。
    八年八月,诏给散青苗不许抑配,仍不立定额(时哲宗已即位)。哲宗元
元年二月,诏:“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财物,尽桩作常平仓钱物,委提点刑狱交
割主管,依旧常平仓法。”
    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钱除支外,见在钱数尚多。乞并用收籴可存
留斛斗,凡遇丰年则添价以籴,遇岁饥则减价以粜,大饥则贷之,候丰岁输还,
更不出息。”
    门下侍郎司马光子言:“常平之法,公私两利。此乃三代之良法也。向者
有因州县阙常平籴本钱,虽遇丰岁,无钱收籴。又有官吏怠慢,厌籴粜之烦,虽
遇丰岁,不肯收籴。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
同作。当收成之时,农人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令官中收籴不得,尽
入蓄积之家。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例,中粜入官。是以农
夫粜,止得贱价,官中籴,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又有官吏虽欲趁
时收籴,而县申州,州申提点刑狱,提点刑狱司申司农寺取候指挥,比至回报,
动涉累月,已至失时,价倍贵。是致州县常平仓斛斗有经隔多年,在市价例终
不及元籴之价,出粜不行,堆积腐烂者。此乃法因人坏,非法之不善也。”
    四月,诏再立常平钱给敛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为额,民
丝麦丰熟,随夏税先纳所输之半,愿并纳者止出息一分。
    左司谏王岩叟、中丞刘挚、右司谏苏辙等交章言其非。右仆射司马光子乞
约束州县抑配青苗钱曰:“先朝初散青苗,本为利民,故当时指挥,立取人户情
愿,不得抑配。自後因提举官速要近功,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诏书,名为情
愿,其实抑配。或举县句集,或排门钞。亦有无赖子弟谩昧尊亲,钱不入家;
亦有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及至追催,皆归本户。朝廷深知其,故悉罢提
举官,不复立额考校,访闻人情安便。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给常平钱斛,限
二月或正月,只为人户欲借者,及时得用。又令半留仓库,半出给者,只为所给
不得辄过此数。又令取人户情愿,亦不得抑配,一遵前朝本意。虑恐州县不晓朝
旨本意,将谓朝廷复欲多散青苗钱,广收利息,句集抑配,督责严急,一切如
向日置提举官时。今欲续降指挥,令诸路提点刑狱司告示州县,并须候人户自执
状纳保,赴县乞请常平钱之时,方得勘会,依条支给,不得依前句集钞,强
行抑配。仍仰提点刑狱常切觉察,如有官吏以此为法骚扰者,即时取勘施行,若
提点刑狱不切觉察,委转运、安抚司觉察闻奏。”从之。录黄过中书省,舍人苏
轼奏曰:“臣伏见免役之法已尽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独因旧,少加损益,欲行
纟臂徐徐,月攘一鸡之道。熙宁之法本不许抑配,而其言至此,今虽复禁其抑
配,其害犹在也。昔者,州县并行仓法,而受纳之际,十费二三,今既罢仓法,
不免乞取,则十费五六,必然之势也。又官吏无状,於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
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增,此臣
所亲见而为流涕者也。二十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女,溺水自缢者,
不可胜数,朝廷忍复行之欤?臣谓四月二十六日指挥以散及一半为额,与熙宁之
法初无小异,而今月二十日指挥,犹许人户情愿,未免於设法罔民。便一时非理
之私,而不虑後日催纳之患,三者皆非良法,相去无几也。今者,已行常平粜籴
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臣虽至
愚,深为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挥,青苗钱斛後更不给散,所有已请过者,候丰
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随二税送纳。或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己多,自第四等以下
人户并与放免,庶使农民自此息肩,亦免後世有所讥议。兼近日谪降吕惠卿告词
云‘首建青苗,次行助役’,若不尽去其法,必致奸臣有词,流传四方,所损不
细。所有上件录黄,臣未敢书名行下。”初,同知枢密院范纯仁以国用不足,建
请复青苗钱,四月二十六日指挥,尽纯仁意。时司马光方以疾在告,不与也,已
而台谏共言其非,不报。光寻具子,乞约束抑配,苏轼又缴奏,乞尽罢之。光
始大悟,遂力疾入对於帘前曰:“近者,不知是何奸邪劝陛下复行此事。”纯仁
失色立,不敢言。青苗钱遂罢不复散。
    按:元初,温公入相,诸贤并进用,革新法之病民者如救眉燃,青苗、助
役其尤也。然既曰罢青苗钱,复行常平仓法矣,未几而复有再给散出息之令,而
其建请乃出於范忠宣。虽曰温公在告,不预知,然公其时有奏,乞禁抑配,奏中
且明及四月二十六日敕令给钱斛之说,则非全不预知也。後以台谏交章论列,舍
人不肯书黄,遂大悟而不复再行耳。至於役法,则诸贤之是熙宁而主雇募者居其
半,故差、雇二者之法,杂然并行;免役六色之钱,仍复徵取。然则诸贤虽号为
革新法,而青苗、助役之是非可否,中盖未尝有一定之见,宜熙、丰之党後来
得以为辞也。然熙宁之行青苗也,既有二分之息,提举司复以多散为功,遂立各
郡定额而有抑配之。其行助役也,既取一分之宽剩,而复徵头子钱,民输钱
日多,而雇人给直日损,遂至宽剩积压。此皆其极处。至绍圣,国论一变,群
奸唾掌而起,於绍述故事宜不遗馀力。然考其施行之条画,则青苗取息止於一分,
且不立定额抑配;人户助役钱宽剩亦不得过一分,而蠲减先於下五等人户,则聚
敛之意反不如熙宁之甚矣。观元之再行青苗,复徵六色役钱,则知兴利之途,
虽君子不能尽窒之。观绍圣之青苗取息,役钱宽剩皆止於一分,则知言利之名,
虽小人亦欲少避之。要之,以常平之储贵发贱敛,以赈凶饥,广畜储,其出入以
粟而不以金,且不取息,亦可以惩常平积滞不散,侵移他用之,则青苗未尝不
可行(晦之说如此)。以坊场扑买之利及量徵六色助役之钱,以资雇役,所徵
不及下户,不取宽剩,亦可以免当役者费用破家之苦,则助役未尝不可行(二苏
之说如此)。介甫狠愎,不能熟议缓行,而当时诸贤又以决不可行之说激之,群
忄佥因得以行其附会谋进之计,推波助澜,无所不至,故其征利毒民,反出後来
章、蔡诸人之上矣。绍圣绍述之事,章为之宗主,然元时尝言:“保甲、
保马一日不罢则有一日害。如役法,熙宁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今
复以差代雇,当详议熟讲,庶几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将益甚矣。”其说不惟
切中元之病,亦且深知熙、丰之非。然则後来之所以攘臂称首者,正张商英所
谓热荒要做官,而民之利病,法度之是非,未尝不了然中也,其奸人之雄欤!
    绍圣二年,户部尚书蔡京乞下有司检会熙宁、元丰青苗条约,参酌增损,立
为定制。淮南转运副使庄公岳言:“自元罢提举官,钱为他司侵借,所存无
几。欲乞追还向所侵借,令当职官依限给散,以济乏阙,随夏秋税偿纳,勿立定
额,自无抑民失财之。”右承议郎董遵言:“青苗之制,乞岁收一分之息,给
散本钱,不限多寡,各从人愿,仍勿推赏。其出息至寡,则可以抑兼并之家;赏
既不行,则可以绝邀功之吏。”诏并送详定重修敕令所。
    徽宗政和八年御笔:“常平敛散法利天下甚博,而比年以来,诸路欠阙,至
未及散而遽取之,甚失神考制法之意。令常平司恪遵条令,敛散必时,违者以大
不恭论。”
    宣和五年,诏:“州县每岁支常平钱,多是形势户请求,及胥吏诈冒支
请。令天下州县每岁散钱既毕,即揭示请人数目,逾月敛之,庶知为伪冒者得
以陈诉。”
    高宗建炎二年,臣僚言:“常平和籴,州县视为文具,以新易旧法也。有
损失蠹腐而未尝问,不许借贷法也。有悉充他用用实无所储。”诏委官遍行按
视。
    绍兴九年,宗丞郑鬲乞以常平钱於民输赋未毕之时,悉数和籴,即诏行之。
上因谕宰执曰:“常平法不许他用,惟时赈饥。取於民者还以子民也。”
    二十八年,赵令讠艮言:“州县义仓米积欠陈腐,乞出粜,及水旱灾荒,不
拘检放,及七分便许赈济。”沈该奏:“在法,义仓止许赈济,若出粜恐失初意。”
乃令量粜三之一,桩收价钱,次年收籴拨还。
    孝宗乾道八年,知台州唐仲友言:“鳏寡孤独、老幼疾病之人,乞依乾道九
年依例取拨常平义仓赈给。”上命以常平米低价出粜,以义仓米赈济。
    宁宗庆元四年,臣僚言:“州县受纳苗米,於法,义仓米合於当日支拨,而
因循於州用,不复拨还;人户纳苗稍及分数,例多折纳价钱,其带义仓钱并不许
拨,此因纳苗而失陷义仓也。至如绍兴府人户就行在省仓送纳湖田米,其合纳义
仓多不催理,此因湖田纳米而失陷也。如淮、浙盐亭户纳盐以折二税,其合纳义
仓多是不曾拘催,此因纳盐而失陷也。常平失於兑换,因致陈损,此仓庾陈腐之
也(常平米止许递留一年,以新纳秋苗换易支遣)。常平专法,主管官替移,
无拖欠失陷方与批书离任,今公然兑借,阳为自劾,更不补还,此州县兑移之
也。常平和籴合专置仓廒,今州县多因受纳,以收到出剩拨归常平仓,赢落价钱,
此收籴官吏之也。诸没官产业并户绝、僧、道田卖到钱数及亡僧衣钵法,当拘
入常平,州县侵渔,鲜曾拨正,此出卖官产之也。若乃吏胥之禄,合於免役钱
内支给,而所催役钱,在州则主管官应副人情,在县佐以为公用。已催之数既不
以供支遣,又於方场钱内拨支,未尝入以为出。如公吏差出,其本身初不请常平
钱,乃诡名借请,或元非差出,而妄作缘故。至於吏胥自有定额,今守ヘ视常平
钱米为他司钱物,吏额日增,请给日广,常平司委而不问。若夫借请,在法二分
克纳,今或一例借欠,动至数百千,例不除克,此其不一也,倘不为之堤防惩
革,则诸蓄日寡,荒政无备。乞明诏诸路提举常平官讲求措置,亟去前,责令
逐州每季以本州及属县收支常平义仓等钱米逐项细数,申常平司,不得泛言都数。
然後参照条法,逐一审订,稍有失收、失支,勒令填纳,或有情弊,必於法。”
    嘉定十一年五月,臣僚言:“顷岁议臣有请计义仓所入之数,除负郭县就州
输纳外,馀令逐县置数,自行收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抑亦省凶年转般之劳。
曩时州仓随苗带纳,同输一钞,今正苗输之州,义仓输之县,则输为两输,钞为
二钞矣。曩时鼠雀之耗蠹,吏卒之需求,一切倚办於正税,而义仓不预焉,今付
之於县,既无正税,独有此色,耗蠹、需求又不能免矣。於是议臣有请令人户义
仓仍旧随正税,从便就州作一钞输纳,而州县复有侵移之。臣闻绍兴初,台臣
尝请通计一县之数,截留下户苗米,於本县纳,开禧初,议臣之请亦如之。盖截
留下户之税米,以补一县之义仓,其馀上户则随正税而输之州;州得以补偿其截
留下户之数,州不以为怨;县得此米,别项储之以备赈济,使穷民不致於艰食,
则县不以为挠。一举而三利得,此上策也。惟是负郭之义仓则就州输送,自如旧
制,至於属县之义仓则令丞同主之,每岁之终,令丞合诸乡所入之数,上之守贰;
守贰合诸县所入之数,上之提举常平;提举常平合一道之数,上之朝廷。令丞替
移,必批印纸,考其盈亏,以议殿最。”从之。
    ○社仓
    淳熙八年十一月,浙东提举朱熹言:“乾道四年间,建民艰食。熹请於府,
得常平米六百石,请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共任赈济,夏受粟於仓,冬则加二计
息以偿。自後逐年敛散,或遇少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凡十有四年,
得息米造成仓廒,及以元数六百石还府,见管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
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乡四十五里,虽遇凶年,人不阙食。请以是行
於司仓。”时陆九渊在敕令局,见之叹曰:“社仓几年矣,有司不复挂墙壁,所
以远力无知者。”遂编入《赈恤门》(凡借贷者十家为甲,甲推其人为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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