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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文献通考1-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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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其国,百世不移。故井田之法可颁於天下。然江、汉以南,潍、淄以东,
其不能为者不强使也。今天下为一国,虽有郡县吏,皆总於上,率二三岁一代,
其大吏有不能一岁半岁而代去者,是将使谁为之乎?就使为之,非少假十数岁
不能定也。此十数岁之内,天下将不暇耕乎?井田之制虽先废於商鞅,而後诸侯
封建绝,然封建既绝,井田虽在亦不可独存矣,故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夫
畎、遂、沟、洫,环田而为之,田而疏之,要以为人力备尽,望之而可观,而
得粟之多寡,则无异於後世。且大陂长堰因山为源,锺固流潦视时决之,法简而
易周,力少而用博。使後世之治无愧於三代,则为田之利,使民自养於中,亦独
何异於古!故後世之所以为不如三代者,罪在於不能使天下无贫民耳,不在於田
之必为井、不为井也。夫已远者不追,已废者难因。今故堰遗陂在百年之外,潴
防众流,即之渺然,イ漫千顷者,如其湮淤绝灭尚不可求,而况井田,远在数千
载之上,今其阡陌连亘,墟聚迁改,盖欲求商鞅之所变且不可得矣。孔孟生衰周
之时,井田虽不治,而其大略具在,勤勤以经界为意,叹息先王之良法废坏於暴
君汗吏之手。後之儒者乃欲以耳目之所不闻不见之遗言,顾从而效之,亦咨嗟叹
息以为不可废,岂不难乎!井田既然矣,今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扶贫弱者,
意则善矣,此可随时施之於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为治也。夫州县狱讼繁多,
终日之力不能胜,大半为富人役耳。是以吏不胜忿,常欲起而诛之。县官不幸而
失养民之权,转归於富人,其积非一世也。小民之无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
无以为耕,借赀於富人;岁时有急,求於富人;其甚者佣作奴婢,归於富人;游
手末作,俳优技艺,传食於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
无以应上命,常取具於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
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其豪暴过
甚,兼取无已者,吏当教戒之;不可教戒,随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则止矣。不宜
豫置疾恶於其心,苟欲以立威取名也。夫人主既未能自养小民,而吏先以破坏富
人为事,徒使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为治者也。故臣以为儒者复井田
之学可罢,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可损。因时施智,观世立法。诚使制度定於上,
十年之後无甚富甚贫之民,兼并不抑而自己,使天下速得生养之利,此天子与其
群臣当汲汲为之。不然,古井田终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复立,虚谈相眩,上下
乖忤,俗吏以卑为实,儒者以高为名,天下何从而治哉!”
    按:自秦废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叹世主不能复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
使豪强坐擅兼并之利,其说固正矣。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则莫如老泉、水
心二公之论最为确实。愚又因水心之论而广之曰:“井田未易言也。周制:凡授
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
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众寡所当周知也。上农
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则其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农民每
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馀夫,年十六则别受二十五亩,士工商受田,五口乃当
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亩,则其民之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
当周知也。为人上者必能备知闾里之利病,详悉如此,然後授受之际可以无弊。
盖古之帝王分土而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内而孤卿、大夫,所治不过百
里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畴而伍之,经界正,井地均,禄平,
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违法制,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乱簿书。至春秋之世,诸侯用
兵争强,以相侵夺,列国不过数十,土地浸广。然又皆为世卿、强大夫所裂,如
鲁则季氏之费、孟氏之成,晋则栾氏之曲沃、赵氏之晋阳,亦皆世有其地。又如
邾、莒、滕、薛之类,亦皆数百年之国,而土地不过五七十里,小国寡民,法制
易立。窃意当时有国者授其民以百亩之田,壮而畀,老而归,不过如後世大富之
家,以其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为予夺,较其丰凶以为收贷,其
东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壮之所习闻,虽无俟乎考核,而奸弊自无所容矣。降及
战国,大邦凡七,而么么之能自存者无几。诸侯之地愈广,人愈众。虽时君所尚
者用兵争强,未尝以百姓为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废也。而其弊已不可胜言,故孟
子有‘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说,又有暴君吏
慢其经界之说。可以见当时未尝不授田,而诸侯之地广人众,考核难施,故法制
隳弛,而奸弊滋多也。至秦人尽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
以制赋。蔡泽言‘商君决裂井田,废壤阡陌,以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夫曰
‘静’,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重不均矣(晦
庵《语录》亦谓:“因蔡泽此语,可见周制至秦不能无弊”)。汉既承秦,而卒
不能复三代井田之法,何也?盖守令之迁除,其岁月有限;而田土之还授,其奸
弊无穷。虽慈祥如龚、黄、召、杜,精明如赵、张、三王,既不久於其政,则岂
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则不过受成於吏手,安保其无弊?
後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其均平乎!杜君
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为隐核。隐在乎权宜,权宜凭乎簿书,簿书
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
政於众多之胥,欲纪人事之众寡,明地利之多少,虽申、商督刑,挠、首总算,
不可得而详矣。’其说可谓切中秦汉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广人众,
罢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晋太康时,虽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
亩之制,而史不详言其还受之法。未几,五胡€扰,则已无所究诘。直至魏孝文
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尽如三代之制。
一传而後,政己圮乱。齐、周、隋因之,得失无以大相远。唐太宗口分、世业之
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听其买卖而为之限。至永徽而後,则兼并如故矣。盖自
秦至今,千四百馀年,其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二百年,
而其制尽隳矣。何三代贡、助、彻之法千馀年而不变也?盖有封建足以维持井田
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
代而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以与百姓矣。秦於其所当
予者取之,所当取才予之,然沿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
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ゥ,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

    ●卷二·田赋考二
    ○历代田赋之制
    王莽末,天下旱蝗,黄金一斤易粟一斛。至光武建武二年,野旅生,麻菽
尤盛,野蚕成茧,被於山阜,人收其利。至五年,野渐少,田亩益广焉。
    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
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而税一如旧制。”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覆垦田。
    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覆。於是
刺史、太守多为诈巧,苟以度田为名,聚民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民遮道啼呼,
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
“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於长寿
街得之。帝怒。时东海公阳年十二侍侧,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
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
吏乃首服。十六年,河南尹张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
    章帝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
    秦彭为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於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
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於是奸吏,无所容诈。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
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颁令三府,并下州县。
    诏以布帛为租。
    时贵,县官给用不足。尚书张林上言:“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
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从之。
    和帝永兴元年,垦田七百三十二万一百七十顷八十亩百四十步。
    安帝延光四年,垦田六百九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二顷三十三亩八十五步。
    元初元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
    顺帝建康元年,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一百九十四步
(据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每户合得田七十亩有奇)。
    冲帝永嘉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七十六顷二十亩百有八步。
    质帝本初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桓帝延熹八年,初令郡国有田者,亩税敛钱(亩十钱也)。
    按:章帝时,以贵,乃封钱以布帛为租,则钱帛盖尝迭用矣。此所谓亩税
敛钱,乃出於常赋三十取一之外,今所谓税钱始此。
    灵帝中平二年,税天下田,亩十钱,又名修宫钱。
    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税十钱。陆康上疏曰:“哀公增
赋而孔子非之,岂有取夺民物以营无用之铜人,捐舍圣戒,自蹈亡国之法哉!”
    仲长统《昌言》曰:“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址,齐民财之丰寡,
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今当限夫田以断兼并,去末作以一本业。通肥
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则有数年
之储,虽兴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犹未能尽也。不循古法,规为
轻税,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灾,未逮三年,校计蹇短,坐视战士之蔬食,立望
饿殍之满道,如之何为君行此政也!二十税一,名之曰貊,况三十税一乎!夫薄
吏禄以丰军用,缘於秦征诸侯,续以四夷,汉承其业,遂不改更,危国乱家,此
之由也。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
租税什一,更赋如旧。今者,土广人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
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後必为奸也。”
    崔《政论》曰:“昔圣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今青、徐、衮、冀人稠土
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稀,厥田宜稼,悉不
垦发。今宜遵故事,徙贫人不能自业者於宽地,此亦开草辟土振人之术也。”
    魏武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疋而绵二斤,馀皆不
得擅兴,藏强赋弱。
    吴孙权黄武五年,陆逊以所在少,表令诸将增广农亩。权报曰:“甚善。
今孤父子亲自受田,车中八牛以为四耦,虽未及古人,亦欲与众均等其劳也。”
    晋武帝平吴之後,置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疋,绵三斤,女及次丁男
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ク(在公反)布户一
疋,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
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
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
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又限王公田
宅及品官占田(见《职田门》)
    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
也。今晋法如此,则似合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
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
    元帝为晋王,课督农功,诏二千石长吏以人多少为殿最。其非宿卫要任,
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
    太兴元年,诏曰:“徐、扬二州土宜三麦,可督令又地,投秋下种。至夏
而熟,继新故之交,相以周济,所益甚大。”
    後军将军应詹表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而军兴已来,征战运
漕,朝廷、宗庙、百官用度,既已殷广、下及工商、流寓、童仆不亲农桑而游食
者,以十万计。不思开立美利,而望国足人给,岂不难哉!者流人奔东吴,东
吴今俭,皆已还反。江西良田旷废未久,火耕水耨,为功差易。宜简流人,兴复
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
公私兼济,则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是後频年水旱,
田税不至。咸康初,算田税米,空悬五十馀万斛,尚书诸曹以下免官。
    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
    按:晋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亩
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
赋颇重矣,岂所谓公王以下云者,又非泛泛授田之百姓欤?当考。
    前燕慕容以牧牛给贫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
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
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臣犹
曰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
    蜀李雄赋丁岁三斛,女丁半之,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百姓
富实。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徐豁上言:“武吏年满十六,课米六十斛”(事见
《丁口门》)。
    宋孝武帝大明初,山阴县人多田少,孔灵符表请徙无赀之家於馀姚、贸阝
(莫侯反)、鄞三县,垦起湖田。帝令公卿博议,咸曰:“夫训农修政,有国所
同。土著之人,习玩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
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又缘湖居人,鱼鸭为业,小人习始既难,劝之未易。
远废田畴,方剪荆棘,率课穷乏,其事弥难。”帝违众议徙人,并成良业。
    齐高帝初,竟陵王子良上表言:“宋武帝时,遣台使督郡县,或尺布之逋,
曲以当疋;百钱馀税,且增为千。故下实作尚方,寄系东冶,百姓骇迫,不堪其
命。恣意赃贿,无人敢言,贫薄礼轻,即生谤ゥ。愚谓凡诸检课,宜停遣使,明
下符旨,审定期限,如有违越,随事纠坐。则政有恒典,人无怨咨。”
    子良又启曰:“今所在价虽和,室家饥兼(苦簟反);缣纩虽贱,骈
门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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