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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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务农,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成帝河平四年,振贷濒河郡水伤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国,所在冗食之(冗,
散。禀食使生活,不占著户给役使也)。
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物助县官振赡
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
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
钱以上,一年。”
光武建武六年,令郡国有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笃癃,无家不
能自存者。
明帝永平十八年,赐鳏、寡、孤、独、笃癃不能自存者,人三斛。
章帝建初十六年,诏贫民有田业而匮乏者贷种粮,勿收责。
以後,以各处水旱、饥馑,振贷非通行天下者不书。
献帝兴平元年,三辅大旱,帝出太仓米豆作糜食饥人。
时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
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如故。帝疑振恤有虚,乃亲於御座前量
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责有司,收侯汶考实,杖五十。自是之後,多
得全济。
魏文帝黄初二年,冀州大蝗,民饥,遣使开仓禀以振之。
明帝景初元年,冀、兖、徐、豫四州遇水,遣使循行。没溺死亡及失产财者,
所在开仓振给之。
吴大帝赤乌三年,民饥,诏开仓禀以振贫穷。
晋成帝咸康元年,扬州诸郡饥,遣使开仓振给。
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贵人饥。彭城王义康立议:“以东土灾荒,人
稠踊,富商蓄米,日成其价。宜班下所在,隐其虚实,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
储,馀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又沿淮岁丰,令三吴饥人,即以贷给,使强壮转
运,以赡老弱。”又诏以会稽、宣城二郡米百万斛赐遭水人。
二十年,诸州郡水旱,人大饥,遣使开仓振恤。
魏孝文太和元年,诏州郡水、旱、蝗,人饥,开仓振恤。
七年,以冀、定二州饥,诏郡县为粥於路以食之。定州上言,为粥所活者,
九十四万七千馀口。冀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七十五万一千七百馀口。
宣武延昌元年,州郡十一大水,诏开仓振恤,以京师贵,出仓粟八十万石
以振恤贫民。
隋文帝开皇十四年,关中大旱,民饥,上遣左右视民食,得豆屑杂糠以献,
为之流涕,不御酒,殆将一期。乃帅民就食於洛阳,敕斥候不得辄有驱逼,男女
参厕於仗卫之,遇扶老携幼,辄引马避之,慰勉而去;至艰险之处,见负担者,
令左右扶助之。
唐太宗谓黄门侍郎王曰:“开皇大旱,隋文帝不许振给,而令百姓就食
山东,比至末年,天下储积可供五十年。炀帝恃其富饶,侈心无厌,卒亡天下。
但是仓庾之积足以备凶年,其馀何用哉!”
唐太宗贞观二年,山东旱,遣使振恤饥民,鬻子者,出金宝赎还之。
以後,发常平义仓振恤事,并见《市粜考》,兹不再录。
周显德六年,淮南饥,上命以米贷之,或曰:“民贫,恐不能偿。”上曰:
“民犹子也,安有子倒悬而父不为解者!安责其必偿也?”
致堂胡氏曰:“称贷所以惠民,亦以病之。惠者纾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责其
他,日之偿也。其责偿也,或严其期,或徵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
归钱,或贫无可偿而督之不置,或胥吏诡贷而徵诸编民。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
有司以丰取约予为术,聚敛之臣以头会箕敛为事,大旱而税不蠲,水涝而税不蠲,
蝗、蝻、螟、贼而税不蠲。长官督税不登数,则不书课;民户纳欠不破产,则不
落籍。出於民力尚如此,而况贷於公者,其责偿固不遗馀力矣!世宗视民犹子,
匡救其乏而不责其必偿,仁人之心,王者之政也。”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遣使振贷扬、泗饥。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还,言:
“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有馀万斛,倘以贷民,至秋收新粟,公私俱利。”
有司沮之曰:“若来岁不稔,孰任其咎?”义伦曰:“国家以廪粟济民,自当召
和气,致丰年,宁忧水旱邪?此当断自宸衷。”上从之。三月,诏赐沂州饥民种、
食。又诏振宿、蒲、晋、慈、隰、相、卫州饥。
开宝四年,刘钅长平,诏振广南管内州县乡村不接济人户,委长吏於省仓内
量行振贷,候丰稔日令只纳元数。
八年,平江南,诏出米十万石振城中饥民。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以粟四万石振同州饥。
淳化二年,诏永兴、凤翔、同华陕等州岁旱,以官仓粟贷之,人五斗,仍给
复三年。
五年,命直史馆陈尧叟等往宋、亳、陈、颍等州,出粟以贷饥民。每州五千
石,及万石仍更不理纳。
真宗咸平二年,诏出米十万石振两浙贫民。
五年,遣中使诣雄、霸、瀛、莫等州为粥,以振饥民。
两浙提刑锺离瑾言:“百姓阙食,官设糜粥,民竞赴之,有妨农事。请下转
运司量出米振济,家不得过一斗。”从之。
仁宗、英宗一遇灾变,则避朝变服,损膳彻乐。恐惧修省,见於颜色,恻怛
哀矜,形於诏令,其德厚矣。灾之所被,必发仓禀振贷,或平价以粜;不足,则
转漕他路粟以给;又不足,则诱富人入粟,秩以官爵。灾甚,则出内藏或奉宸库
金帛,或鬻祠部度僧牒,东南则留发运司岁漕米,或数十万,或百万石济之。赋
租之未入、入未备者,或纵不取,或寡取之,或倚格以须丰年。宽逋负,休力役,
赋入之有支移、折变者省之;应给蚕盐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农者罢之。
薄关市之征,鬻牛者免算。利有可与民共者不禁,水乡则蠲蒲、鱼、果、之税。
民流亡者,关津毋责渡钱;过京师者,分遣官诸城门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为
淖靡食之,或赋以田,或听隶军籍。老幼不能自存者,听官司收养,因饥役若
厌溺死者,官为瘗理祭之,厌溺死者加赐其家钱粟。蝗为害,则募民捕,以钱若
粟易之,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下诏州郡戒长吏存拊其民,缓缧系,省
刑罚,饥民劫窖者薄其罪。且以戒监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罢懦不任职者。
遣内侍存问,灾甚则遣使安抚。其前後所施,大略如此。
初,天下没入户绝田,官自鬻之。至嘉二年,枢密使韩琦请留勿鬻,募人
耕,收其租,别为仓贮之,以给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谓之广惠仓,
领以提点刑狱,岁终具出纳之数,以上三司。户不满万,留田租千石,万户倍之,
户二万留三千石,三万留四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十万以上留万
石。田有馀,则鬻如旧。四年,诏改隶司农寺,州选官二人,主出纳。岁十月,
则遣官验视应受米者,书其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米,人一升,幼者半
之,次年二月止。有馀乃及诸县,量其大小而均给之。其大略如此。
庆历八年,河北、京东西大水,大饥,人相食。诏出二司钱帛振之。流民入
京东者不可胜数,知青州富弼择所部丰稔者五州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
廪,随所在贮之。择公私庐舍十馀万区,散处其人,以便薪水。官吏自前资、待
阙、寄居者,皆给其禄,使即民所聚,选老弱者廪之。山林河泊之利,有可取以
为生者,听流民取之,其主不得禁。官吏皆书其劳,约为奏请,使他日得以次受
赏於朝,率五日辄遣人以酒肉粮饭劳之,人人为尽力。流民死者为大冢葬之,谓
之“丛冢”。自为文祭之。及流民将复其又业,各以远近受粮。凡活五十馀万人,
募而为兵者又万馀人。上闻之,遣使慰劳,就迁其秩。弼曰:“救灾,守臣职也。”
辞不受。前此救灾者皆聚民城郭中,煮粥食之,饥民聚为疾疫。及相蹈籍死,或
待次数日不食,得粥皆僵仆,名为知人,而实杀之。弼所立法简便周至,天下传
以为法。时救郓州刘夔亦发廪振饥,民赖全活者甚众,盗贼衰止,赐书褒奖。
曾巩《救灾议》曰:“河北地震、水灾,隳城郭,坏庐舍,百姓暴露乏食,
主上忧悯,下缓刑之令,遣持循之使,恩甚厚也。然百姓患於暴露,非钱不可以
立屋庐;患於乏食,非粟不可以饱。二者不易之理也。非得此二者,虽主上忧劳
於上,使者旁午於下,无以救其患、塞其求也。有司建言,请发仓廪与之粟,壮
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主上不旋日而许之赐之,可谓大矣!然有司之所言,
特常行之法,非审计终始,见於众人之所未见也。今河北地震、水灾,所毁坏者
甚众,可谓非常之变也。遭非常之变者,必有非常之恩,然後可以振之。今百姓
暴露乏食,己废其业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於上,则其势必不暇乎他为。是
农不复得修其畎亩,商不复得治其货贿,工不复得利其器用,民不复得转移执
事,一切弃百事而专意於待升合之食,以偷为性命之计,是直以饿殍之义养之而
已,非深思远虑为百姓长计也。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月当受粟三
石六斗,幼者四人,月当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户月当受粟五石,难可以久行也,
则百姓何以赡其後?久行之,则被水之地既无秋成之望,非至来岁麦熟之时,未
可以罢。自今至於来岁麦熟,凡十月,一户当受粟五十石。今被灾者十馀州,州
以二万户计之,中户以上,及非灾害所被,不仰食县官者去其半,则仰食县官者
为十万户。食之不遍,则为施不均,而民犹有无告者也;食之遍,则当用粟五百
万石而足,何以办?此又非深思虑为公家长计也。至於给授之际,有淹速,有均
否,有真伪,有会集之扰,有辨察之烦,措置一差,皆足致弊。又群而处之,气
久蒸簿,必生疾疠,此皆必至之害也。且此不过能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馀屋庐
构筑之费,将安取哉?屋庐构筑之费既无所取,而就食於州县,必相率而去其故
居,虽有颓墙坏屋之尚可完者,故材旧瓦之尚可因者,什器众物之尚可赖者,必
弃之而不暇顾,甚则杀牛马而去者有之,伐桑枣而去者有之,其害可谓甚也。今
秋气己半,霜露方始,而民露处,不知所蔽,盖流亡者亦己众矣,如是不可止,
则将空近塞之地。空近塞之地,失战斗之民,此众士大夫之所虑而不可谓无患者
也。空近塞之地,失耕桑之民,此众士大夫所未虑而患之尤甚者也。何则?失战
斗之民,异时有警,边戍不可以不增尔;失耕桑之民,异时无事,边籴不可以不
贵矣。二者皆可不深念欤?万一或出於无聊之计,有窥仓库,盗一囊之粟、一У
之帛者,彼知己负有司之禁,则必鸟骇鼠窜、窃弄锄挺於草茅之中,以游徼之
吏。强者既嚣而动,则弱者必随而聚矣。不幸或连一二城之地,有χ鼓之警,国
家胡能晏然而己乎!况今外有夷狄之可虑,内有郊祀之将行,安得不防之未然,
销之於未萌也!然则为今之策,下方纸之诏,赐之以钱五十万贯,贷之以粟一百
万石,而事足矣。何则?今被灾之州为十万户,如一户得粟十石,得钱五千,下
户常产之赀,平日未有及此者也。彼得钱以完其居,得粟以给其食,则农修其畎
亩,商得治其货贿,工得利其器用,民得转移执事,一切得复其业,而不失其
常生之计,与专意以待二升之禀於上,而势不暇乎他为,岂不远哉?此可谓深思
远虑为百姓长计者也。由有司之说,则用十月之费,为粟五百万石,由今之说,
则用两月之费,为粟一百万石,况贷之於今而取之於後,足以振其艰乏,而终无
损於储蓄之实,所实费者钱五钜万贯而已,此可谓深思远虑为公家长计者也。又
无给授之弊、疾疠之忧,民不必去其故居,苟有颓墙坏屋之尚可完者,故材旧瓦
之尚可因者,什器众物之尚可赖者,皆得而不失,况於全牛马,保桑枣,其利又
可谓甚也。虽寒气方始而无暴露之患,民安居足食,则有乐生自重之心,各复其
业,则势不暇乎他为,虽驱之不去,诱之不为盗矣。夫饥寒饿殍之民,而与之升
合之食,无益於救灾补败之数,此常行之弊法也。今破去常行之弊法,以钱与粟
一举而振之,足以救其患,复其业。河北之民,闻诏令之出,必皆喜上之足赖,
而自安於畎亩之中,负钱与粟而归,与其父母妻子脱於流离转死之祸,则戴上之
施而怀欲报之心,岂有己哉!天下之民闻国家措置如此,恩泽之厚,其孰不震动
感激,悦主上之义於无穷乎?如是而人和不可致,天意不可悦者,未之有也。”
英宗治平四年,河北旱,民流入京师。待制陈荐请以粜使司陈粟贷民,户二
石。从之。
御史中丞司马光上疏曰:“圣王之政,使民安其土,乐其业,自生至死,莫
有离散之心。为此之要,在於得人。以臣愚见,莫若谨择公正之人为河北监司,
使之察灾伤州县,守宰不胜者易之,然後多方那融斗斛,各使振济本州县之民。
若斗斛数少不能周遍者,且须救土著农民,各据版籍,先从下等次第振济,则所
给有限,可以豫约矣。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
熟曰,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如此,饥民知
有可生之路,自然不弃旧业,浮游外乡。居者既安,则行者思反,若县县皆然,
岂得复有流民哉?”
神宗熙宁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两浙运司,令分赐本路,召人纳米或钱
振济。
帝以内侍有自淮南来者,言宿州民饥多盗,系囚众,本路不以闻。诏遣太常
博士陈充等视宿、亳等州灾伤。又诏河北灾伤州军劫盗死罪者并减死,刺配广南
牢城,年丰如旧。
司马光上疏论曰:“臣窃闻降敕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
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若果如此,深为不便。臣闻《周
礼》荒政十有二:散利、簿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
利於民,独於盗贼愈更严急。所以然者,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
不可不除也。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盗斛斗
者,小加宽纵,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
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
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簿赋,开仓振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相
劫夺也。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
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臣恐国家始於宽仁而终於酷暴,意在活
人而杀人更多也。”
按:温公此奏,乃言之於英宗治平年,非此时所上,今姑附此。
六年,诏:“自今灾伤,用司农常法振救不足者,并预具当修农田水利工役
募夫数及其直上闻,乃发常平钱斛募饥民兴修,不如法振救者,委司农劾之。”
七年,赐环庆路安抚司度僧牒千,以备振济汉蕃饥民。
元丰元年,诏以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