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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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赐环庆路安抚司度僧牒千,以备振济汉蕃饥民。
元丰元年,诏以滨、棣沧州被水灾,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贷请常平粮有差,
仍免出息。
帝曰:“振济之法,州县不能举行,夫以政杀人与刃无异。今出入一死罪,
有司未尝不力争,至於凶年饥岁,老幼转死沟壑,而在位者殊不恤,此出於政事
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务也。”
九年,知太原府魏绛言:“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
月终止。河东地寒,与诸路不同,乞自十一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终止;如有
馀,即及三月终。”从之。
振贫始於嘉中罢鬻诸路户绝田,以夏秋所输之课,给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
神宗以来,其法不废。自蔡京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
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费用既多,不免率敛,
贫者乐而富者扰矣。
元丰,诏青、齐、淄三州被水之民老幼疾病无依者,给口食,如乞丐法。
哲宗元六年,翰林学士承旨、知杭州苏轼言:“浙西二年诸郡灾伤,今岁
大水,苏、湖、常三州水通为一,杭州死者五十馀万,苏州三十万,未数他郡。
今既秋田不种,正使来岁丰稔,亦须七月方新,其间饥馑变故,未易度量。乞
令转运司约度诸郡合粜米斛数目,下诸路封椿,及年计上供赴浙西诸郡粜卖。”
诏赐米百万斛,钱二十馀万缗,振济灾伤。
绍圣元年,帝以京东、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归,诏给空名假承务郎敕十、
太庙斋郎补牒十、州助教不理选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东、西路提举司,
召人入钱粟充振济。
东莱吕氏曰:“荒政条目,始於黎民阻饥,舜命弃为后稷,播时百,其详
见於《生民》之诗。到得後来,如所谓禹之水,汤之旱,民无菜色(《荀子》:
“禹十年水,汤七年旱,而天下无菜色者”),其荒政制度不可考。及至成周,
自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
一曰散利,二曰簿征,三曰缓刑),其详又始错见於六官之书。然古者之所谓荒
政,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则有九年之蓄(出《礼记·王制》),遇岁有不登,
为人主者则贬损减省丧荒之式,见於小行人之官,札丧凶荒厄穷为一书(《周礼
·秋官》)。当时天下各自有廪藏,所遇凶荒则振发济民而己。当时措置与後世
不同,所谓移民、平籴,皆後世措置。且自周论之,太宰以九式均节物用,三曰
丧荒之式,又遗人掌县鄙之委积,以待凶荒,而大司徒又以簿征、散利。凡诸侯
莫不有委积,以待凶荒,凶荒之岁,为符信发粟振饥而己。当时敛散轻重之式未
尝讲。侯甸采卫皆有馈遗,不至於价翔踊,如弛张敛散之权亦不曾讲。惟到春
秋、战国,王政既衰,秦饥乞籴於晋,鲁饥乞籴於齐(出《左传》),岁一不登,
则乞籴於邻国,所谓九年之制度,已自败坏。见《管子·轻重》一篇,无虑百千
言,不过君民互相攘夺。收其权於君上,己非君道。所谓荒政,一变为敛散轻重,
先王之制因坏。到後来敛散轻重之权又不能操,所以启奸民幸凶年以谋祸害,民
转死於沟壑,至此一切急迫之政。五代括民粟,不出粟者死,与敛散轻重之法又
殆数等,大抵其法愈坏,则其术愈粗。论荒政古今不同,且如移民、易粟,孟子
特指为苟且之政,己非所以为王道,秦汉以下,谓之善政。汉武帝诏令:‘水
潦移於江南,方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本纪元鼎二年诏)。’唐西都至岁不登,
关中之粟不足以供万乘,荒年则幸东都。自高祖至明皇,不特移民就粟,其在高
宗时,且有‘逐粮天子’之语。後来元宗溺於苟安,不出长安(并出《通鉴》。)。
以此论之,时节不同,孟子所谓苟且之政,乃後世所谓善政。且三十年之通制国
用,须必世百年而可行,亦未易及此。後之有志之士,如李悝之平粜法,非先王
之政,丰年收之甚贱,凶年出之振饥,此又思其次之良规。到得平粜之政不讲,
一切趣办之政,君子不幸,遇凶荒之年,不得己而讲,要之,非常行。使平籴之
法常行,则价不贵,四民各安其居,不至於流散,各可以自生养。至於移民、
移粟,不过以饥殍之养养之而已,若设糜粥,其策又其下者(王莽末年,民愈贫
困,常若枯旱,价翔贵,北边及青、徐地人相食,雒阳以东,米石二千。莽遣
三公、将军开东方诸仓,振贷穷乏。又分遣大夫、谒者,教民煮木为酩,酩不可
食。流民入关者数十万人,置养赡宫以廪之。吏盗其廪,饥死者十七八)。大抵
荒政,统而论之,先王有预备之政,上也;使李悝之政修,次也;所在蓄积有可
均处,使之流通,移民、移粟,又次也;咸无焉,设糜粥,最下也。虽然如此,
各有差等。有志之士,随时理会便其民。战国之时,要论三十年之通计,此亦虚
谈,则可以行平籴之法。如汉、唐坐视无策,则移民、通财虽不及先王,亦不得
不论。又不得已而为糜粥之养,随所遇之时,就上面措置得有法亦可。大抵论荒
政,统体如此。今则所论,可行者甚多,试举六七条。且如汉载粟入关中无用传
(宣帝本始四年,岁不登,民以车船载入关,毋得用传。出《本纪》)。後来
贩粟者免税,此亦可行之法。此法一行,米粟流通。如後世劝民出粟,散在乡里,
以田里之民,令豪户各出,散而与之,此一条亦可行。又如富郑公在青州,处
流民於城外所谓“室庐”,措置种种有法,当时寄居游士分掌其事,不以吏胥与
於其(富郑公自郭移青,会河朔大水,民流京东。公以为从来拯救,当聚之州
县,人既猥多,仓廪不能供,散以粥饭,欺弊百端,由此人多饥死;死者气薰蒸,
疾疫随起,居人亦致病弊。是时方春,野有青菜,公出榜要路,令饥民散入村落,
择所部丰稔者三州,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贮之。各因坊村,
择寺庙及公私空屋,又因山岩为窟室,以处流民。富民不得陂泽之利,分遣寄居
官往主其事,有健吏,募流民中有曾为吏胥、走隶者,皆给其食,令供簿书、
给纳、守御之役。借民仓以贮,择地为场,掘沟为限,与流民约,三日一支,出
纳之详,一如官府。公推其法於境内,吏之所至,手书其劳,酒炙之馈日至,人
人忻戴,为之尽力。比麦熟,人给路粮遣归,饿死者无几,为大冢葬之。谓之
“丛冢”。其强壮堪为禁卒者,募得数千人,奏乞拨充诸军。自是天下流民处,
多以青州为法)。又如赵清献公在会稽,不减价,四方商贾辐辏(出《言行录》。
熙宁中,以大资政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饿死者十五六。诸州皆榜衢路,
禁人增米价,公独榜衢路,令有米者增价粜之。於是诸州米商辐辏诣越,米价更
贱,民无饿死者)。此一条亦是可行之法。凡六七条皆近时可举而行者。自此推
之,不止六七条,亦见《历世大纲》,须要参酌其宜於今者。大抵天下事虽古今
不同,可行之法,古人皆施用得遍了,今但则举而措之而己。今所论荒政,如平
籴之政,条目尤须讲求。自李悝平籴至汉耿寿昌为常平仓,元帝以後或废或罢,
到宋朝遂为定制。仁宗之世,韩魏公请罢鬻没官之田,募人承佃,为广惠仓,散
与鳏寡孤独。庆历、嘉,既有常平仓(国朝淳化三年置。景德三年,於京西、
河北、河东、陕西、淮南、两浙置。天禧四年,诏益、梓、夔州,荆湖南北、广
南东西路并置),又有广惠、广济仓振恤,所以仁宗德泽洽於民,三仓盖有力。
至王荆公用事,常平、广惠量可以支给,尽粜转以为钱,变而为青苗,取三分之
息,百姓遂不聊生。广惠之田卖尽(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乞令河南、
京东、淮南转运司施行常平、广惠仓出纳乃预备之法。广惠仓斛斗,除依律合支
老疾、乞丐人,据数量留外,其馀并令常平仓监官通管,一般转易。其两仓见钱,
依陕西出青苗钱例,每於夏秋未熟以前,召人户请领,令随税送纳斛斗;内有
愿请本色斛斗,或纳时价贵,愿纳见钱,皆听。仍於京东、淮南、河西三路先行
此法措置。”四年,诏卖广惠仓田),虽得一时之利,要之竟无根底。元虽
复,章又继之,三仓又坏,论荒政者不得不详考。”
高宗建炎元年,诏劝诱富豪出粟米济粜饥民,赏各有差。
粜及三千石以上,与守阙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武校尉;二万石
以上,取旨优异推赏;已有官荫不愿补援名目,当比类施行。
绍兴二十八年,浙东、西田苗损於风水。诏出常平米振粜,更令以义仓振济。
在法,水旱检放及七分以上者济之,诏自今及五分处,即拨义仓米振济。
孝宗隆兴二年,霖雨害稼,出内帑银四十万两,付户部变籴以济之。其年,
淮民流於江、浙十数万,官司虽济而米斛有限,乃诏民不曾经水灾处占田万亩
者,粜三千石;万亩以下,粜一千石。
乾道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贷,约米一斗,秋成还钱五百。其时米价
既平,粜四斗始克偿之,农民岂不重困?”诏应借贷米只还本,取利不过五分。
七年,中书门下省言:“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以劝积粟之家。凡出米振
济,系崇尚义风,不与进纳同。”
无官人: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限将仕郎者听,以上补官或进士,
则免文解及补上州文学、迪功郎各有差。文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官,
以上循资及占射差遣有差。武臣亦如之。五千石以上,文武臣并取旨优与推恩。
臣僚言:“诸路旱伤,乞以展放,展阁责之运司,籴给、借贷责之常平司,
觉察妄滥责之提刑司,体量措置责之安抚司。”上谕宰执曰:“转运只言检放一
事,恐他日振济之类必不肯任责。”虞允文奏曰:“转运司管一路财赋,谓之省
计。凡州郡有馀、不足,通融相补,正其责也。”
淳熙八年,诏支会子二十二万,并浙东路常平义钱内支一十万贯,付提举朱
熹,措置振粜。
十年,江东宪臣尤袤召人,言:“东南民力凋弊,中人之家至无数月之储。
前年旱伤,江东之南康、江西之兴国俱是小垒,南康饥民一十二万二千有奇,兴
国饥民七万二千有奇。且祖宗盛时,荒政著闻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赵之在
会稽,在当时已是非常之灾,夷考其实,则青州一路饥民止十五万,几及南康一
军之数;会稽大郡,饥民才二万二千而已,以兴国较之,已是三倍。至於振赡之
米弼,用十五万,用三万六千。今江东公私合力振救,为米一百四十二万,去
岁江西振济兴国一军,除民劝诱所得,出於官者自当七万,其视青州一路、会
稽一郡,所费实相倍蓰,则知今日公私诚是困竭,不宜复有小歉。国家水旱之备
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发之略尽。今所以为预备之计,唯有多出缗钱,广储
米斛而己。”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劝分。昨者朝廷立赏格以募出粟,富家
忻然输纳,故庚子之旱不费支吾者,用此策也。自後输纳既多,朝廷吝於推赏,
多方沮抑,或恐富家以命令为不信,乞诏有司施行。”
浙东提举朱熹与丞相王淮书曰:“今上自执政,下及庶僚,内而侍从,外而
牧守,皆可以交结附而得。明公不此之爱,而顾爱此迪功、文学、承信、校尉
十数人之赏,以为重惜名器之计,愚亦不知其何说也。大抵朝廷爱民之心,不如
惜费之甚,是以不肯为极力救民之事;明公忧国之念,不如爱身之切,是以但务
为阿谀顺旨之计。此其自谋,可谓尽矣,然自旁观论,则亦可谓不思之甚也。”
宁宗嘉定二年,起居郎贾从熟言:“出粟振济,赏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
固足示劝,然应格г赏者未有一二。偏方小郡,号为上户者,不过常产耳,今不
必尽责以振济,但随力所及,或粜或贷,广而及於一乡,狭而及於一都,有司核
实量多寡与之免役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庶几官不失信,民必乐从。”从之。
●卷二十七·国用考五
○蠲贷
汉文帝二年,民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十二年,赐天下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右除田租,始於汉文,以後或因行幸所过除田租,或各处灾伤除田租,非遍
及天下者不录。详见《田赋考》。
武帝元朔元年,诸逋贷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收。
昭帝始元二年,诏所振贷种食勿收责。
按:汉以来始有蠲贷之事,其所蠲贷者有二:田赋一也,逋债二也,何三代
之时独不闻有所蠲贷邪?盖三代之所以取民,田赋而已,贡、助、彻之法虽不离
乎什一,然往往随时随地为之权衡,未尝立为一定不易之制,故《禹贡》九州之
地,如人功多则田下而赋上,人功少则田上而赋下。兖州之地,盖十有三载而後
可同於他州,又有杂出於数等之,如下上、上错、下中三错之类,可见其未尝
立为定法。孟子以为治地莫不善於贡,亦病其较数岁之中以为常,然则数岁之外
亦未尝不变易,非如後世立经常之定额,其登於赋额者,遂升合不可悬欠也。盖
其所谓田赋者,既随时斟酌而取之,则自不令其输纳不敷而至於逋悬,既无逋悬,
则何有於蠲贷?而当时之民,亦秉义以事其上,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所谓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农,则又不至如後世徇私忘公,而徼幸
其我蠲。至於田赋之外,则未尝他取於民,虽有春省耕,补不足;秋省敛助不给
之制,然未闻责其偿也。春秋时,始有施舍己责之说,家量贷而公量收之说。秦、
汉而下,赋税之额始定,而民不敢逋额内之租,征敛之名始多,而官复有税外之
取。夫如是,故上之人不容不视时之丰歉、民之贫富而时有蠲贷之令,亦其势然
也。由唐以来,取民之制愈重,其法愈繁,故蠲贷之令愈多,或以水旱,或以乱
离。改易朝代,则有所蠲;恢拓土宇,则有所蠲;甚至三岁祀帝之赦,亦必有所
蠲,以为常典。盖征敛之法本苛,逋欠之数日多,故蠲贷之令不容不密,而桀黠
顽犷之徒,至有故逋常赋以待蠲,而以为得策,则上下胥失之矣。
宣帝元康元年,诏所振贷勿收。
神爵元年,诏所振贷物勿收。
元帝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鸿嘉元年,诏逋贷未入者勿收。
四年,逋贷勿收。
成帝河平四年,诏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
後汉章帝元年,诏以大旱,勿收兖、豫、徐州田租。
和帝永元四年,诏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者,什四以上,勿收田租。九年,诏
如之。
顺帝永建元年,诏以疫疠水旱,令人半输今年田租;其伤害什四以上,勿收
责;不满者,以实除之。
桓帝延熹九年、灵帝熹平四年,皆有是诏。
魏陈留王景元四年,取蜀,赦。益州士民,复除租税之半。
吴大帝嘉禾三年,宽民逋赋,勿复督课。
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