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8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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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一定,虽或少出常度,然亦千万中之一二耳,须臾之才行,不足以胜二百年之
科目也。”
按:取士之弊,人人能言之,然晦、平甫二公之说,则不废科目之法,而
自足以救科目之弊,其说犹为确实可行云。
光宗初,建议者云:“省闱试士,春令尚浅,天寒晷短,遇风雪,则砚冰
笔冻,书字不成,纵有钜材,莫克展布。请展至二月朔,而殿试则於四月初选日。”
从之。
宁宗庆元二年,以谅阴不亲策,省试进士,得正奏名邹应龙等。
自韩胄袭秦桧故智,指道学为伪学,台臣附之,上章论列,诏榜朝堂,而
刘德秀在省闱奏疏,至云:“伪学之魁,以匹夫窃人主之柄,鼓动天下,故文风
未能丕变。请将《语录》之类并行除毁。”既而叶翥上言:“士狃於伪学,专习
《语录》诡诞之说,《中庸》、《大学》之书,以文其非。有叶《进卷》、陈
傅良《待遇集》,士人传诵其文,每用辄效。请内自太学,外自州军学,各以月
试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学以月,诸路以季。其有旧习不改,则坐
学官、提学司之罪。”是举也,语涉道学者皆不预选。
四年,言者云:“今之诗赋,虽未近古,然亦贯穿六艺,驰骋百家,拘以骈
俪之制,研精覃思,始能成章。惟经义一科,全用套类,父兄相授,囊括冥搜,
片言只字,不脱毫分,溢箧盈箱,初无本领,旅进场屋,鲜有出於揣拟之外,天
下士子,谁务实学哉!望令有司,所出《六经》题目,各於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
类者,合为一题,庶几实学得尽己见,而挟册雠伪者或可退听。”从之。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词赋太甚,既暗削分数,
又多置下陈;二曰假借《春秋》太过,诸处解榜,多首选;三曰国朝正史与实
录等书,人私藏,具有法禁,惟公卿子弟,或因父兄得以窃窥,有力之家,冒
禁传写,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发为策问,寒远之士,无繇尽知。请
自今诗赋纯正者,之前列,《春秋》卓异者,不妨巍占,若所作无异诸经,自
当杂定高下。其策题并须明白指问。”诏从之。
开禧二年,诏诸道运司、州、府、军、监:“凡发解举人合格试卷姓名,类
申礼部,候省试中,牒发御史台,同礼部长贰参对字画,关御药院内侍照应。廷
试字画不同者,别榜放。”
旧制,秋贡、春试皆置别头场,以待举人之避亲者。自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
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临轩亲试,谓之“天子门生”,虽父兄为考官,亦不避。
是年,始因议臣有请,诏自今在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考校。
开禧元年,检详毛宪为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韩胄既败,乃
用言者奏,夺宪次对,而降自知为第五甲末。
嘉定十五年,秘书郎何淡言:“祖宗旧制,诸科举人问大义十道,能以本经
注疏对,而加之以文辞润色者为‘上’;或不指明义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为
‘粗’;其不识本义,或连他经文义乖戾、章句断绝者‘否’。夫经本注疏,则
学有源流;文先义理,则士有器识。而今之时文,束於命题之短长,狃於立说之
关键,而有司强裂句读,专务断章,是在我者己先离绝旨意,破碎经文,则何以
责其尽合於大义哉?望诏有司革去旧习,使士子去机巧而深义理,考注疏而辩异
同,明纲领而识体要,则实学之士出矣。”诏从之。
新进士旧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贡院,特旨赐之餐钱,集英殿赐第之三曰
赴焉。上三人得自择同升之彦,分职有差。朝谢後,拜黄甲,其仪:设褥於堂上,
东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择榜中年长者一人,状元拜之;复择最少者一人,拜
状元。所以侈宠灵、重好会、明长少也。又数日,赴国子监谒谢先圣、先师,用
释奠礼。遂赐闻喜宴,侍从已上及知举官、馆职皆预焉。
试刑法者,亦自熙、丰始。旧附铨试院,兵火後权停,绍兴三年始复,後
又降敕别差试官二员,专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例以五十五通作
十分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
(系二十四通七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系二十二通以上),凡试入二等
者,选人改京秩,盖赵忠简为相,以刑名之学其废日久,故白请优之,今遂为大
理评、丞之选。四年制置司请每三年就类省试院别差刑法官二员校试。从之。
新科明法者,熙宁改旧明法科为之。崇宁初废,取其解省额归礼部。建炎
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吴言:“法官阙人,请复此科,许进士尝得解贡人就试。”
从之。
绍兴十一年,始就诸路秋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经。
明年御试,御药院请分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七
月,言者以为滥,请解、省试各递增二人(解试七人取一,省试九人取一),所
试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案及五分、《刑统》义文理俱通者为合格,无
则阙之,仍自後举兼经。十六年二月,遂罢之,迄今不复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诸道秋试,每各五人解一,省试十取其一。御药院又拟恩例,
第一等赐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後三岁,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
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试法。乃诏自今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
《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後举兼经。
淳熙七年,秘书郎李言:“汉世仪、律、令同藏於理官,而决疑狱者必传
以古义。祖宗朝,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後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
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於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
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谓宜使习太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以定去留。”
上曰:“古之儒者以经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於刻。宜如所奏。”乃诏自今第
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再场各三道;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
五场试《刑统》律义五道。明年,诏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
与经义通取,四十分已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属,颇难其人,狱案来上,致多差舛,其原
在於习法之不精,试法之不详也。自昔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内断案五场,各以
刑名八件计四十通,律义一场计十通,断案以试其法令,律义以试其文理。自後
有欲便其所习,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又居其一,断案止三场而已,
殊失设科之初意。金科玉条,琐密繁碎,自非终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牵於程文,
以移其功。考试主文,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
之设,正欲深明宪章,习熟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
法於数字之内,决是非於片言之。政和、绍兴案题字不过五七百,多不满千;
比年不求题意之精密,专务繁冗以困人,敷衍支离,动辄二千字。自朝至於日中
昃,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进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选;
刑法考官,不过在朝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
三也。臣以为宜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所问法题,
稍简其字数,而求精於法。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文临期点定。如是,则
谳议得人矣。”从之。六年,议者云:“今止试《刑统》,是尽废义理,而专以
法律为事,杂流进纳之人皆得就,又可径除职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缀也。
请复试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与刑统大义通为五场;
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造。杂流入赀人毋得收试。”
文武杂试 高宗建炎元年,追复祖宗故事,於科举之外有文武杰特者,试而
官之。时郡国荐士四人至,命中书省各试策一道。何烈对策,依廷试礼称“臣”,
上以其寒远,一体推恩。既而有言其疏者,於是降充末名,补下州文学,考官汪
藻等皆坐黜。而军中便宜借补者众,诏内有武勇之人,委诸道提刑、安抚司依弓
马所格法比试,合格人赴御营使司审试,拟定名目,上大省部,给进武、进义校
尉两等文帖换授。既而上言者云:“立功之人色目不一,或输家财助国,或赍蜡
弹,冒险阻,或以进言献策。今率试以弓马,而旧补授至升朝官、大使臣者,例
得校尉,未为允惬。宜令借补文臣,试兵书战策,以为殿最,馀并验实免试注官。”
东莱吕氏曰:“取士科目,自夏商以前,不见於经,其可见者,至周始有。
自周後数千载,凡其废置、沿革、轻重,就所偏者看,皆自可考;然而考论须
见得所以废置、因革、轻重之所以然。以大略观之,大抵向前重,向後愈轻。且
如《周礼》以乡三物教民,谓之宾兴,只看‘宾’之一字,当时盖甚尊士。详考
前一段,他是一个本末度数精详具备,固不必说;只看他‘宾兴之,三年大比,
献贤能之书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贰之’,如此其重。及至後世,如
饮墨水,如夺席、脱容刀,如棘围,如糊名,若防奸盗然。为士者须深思其故:
何故古如此重,後世如此轻?须当深究之。三代之时,士一个进修之至,惟上之
人自求之,故如此重。又须看当时之於士,待之甚重,而考之则甚详;後世待之
既轻,考之又略。且如《王制》论乡秀士升於司徒,曰选士;司徒又论其士之秀
者而升之学,曰俊士,然後方免其徭役;大乐正又论造士之秀者升诸司马,曰进
士,这里方可受爵禄。司马,政官也,以其可使从政也。凡经四级,然後始可从
政。然犹未也,司马又辨论官材,论其贤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後官
之,任官然後爵之,待其位定,始与之以禄。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前凡经四级,
已入仕之後凡经三级。经七级,然後始得禄。其考之之详如此。成周之时,见得
官爵皆天位天禄,不敢轻授。至後世,与之甚遽,全以文字高下为进退,盖有以
一日之长而决取终身之富贵者。当时考之甚详如此,然论其大略,汉唐以来,大
抵自重而渐轻,自缓而渐速。由汉以来,虽不能如三代拜受之礼,然犹州长身劝
为之驾,虽以当时号为谄谀如公孙弘者,犹是乡人劝勉而来,未尝自进。到得後
来,唐始令投牒自进,而士始渐轻,此所谓‘自重而渐轻’。自汉至唐,进士登
第者尚未释褐,或是为人所论荐,或再应皆中,或藩方辟举,然後始得释褐。至
本朝始,放进士及第即放释褐,此所谓‘自缓而渐速’。科目虽多,其历代常
行自有数。自汉至隋以前,惟孝廉与秀才常行;自隋唐至本朝,惟进士、明经常
行;至熙宁後,王荆公用事,改取士之法,自是进士独存,明经始废(熙宁四年,
明经科废罢),此其大略可见。其次便是制科。制科却历代常行不废,汉则因事
而举,六朝亦举,至唐及本朝亦未尝废;到得熙宁,王荆公得政,孔文仲对
策议新法,制科始罢。至元初,又再复得两三举,至绍圣初,章为相,欲行
荆公法,又再罢(景德四年,帝曰:“比设此科,欲求才识,若但考文义,苟有
济时之用安得知?今策问宜用经义,参之时务。”熙宁二年,贤良孔文仲考入第
三等,诏:“毁薄时政,不足收录,告示发付本任。”天圣八年,茂才富弼,景
二年,体用吴育;景六年,贤良苏辙、苏轼)。大抵三代之时,不专是语言
文章,至汉以来,则有所谓射策、对策,是时已成科举之习,虽然,尚理会经义,
又与时议。到隋炀帝之时,风俗浮华,始有进士之科,方有律赋。自唐以来,孝
廉、秀才之科尚在,但只是明经、进士二科盛而秀、孝衰。是时,有记问者则得
明经,有辞藻者则得进士。当时南北未分,两边各自设科。既分之後,後周进士
未设,尚自理会秀、孝二科。是时,南人高南师,北人高北师,各守家法,莫之
能定,当时主司有欲优劣之者,反为所难。隋炀帝时,风俗浮华,进士科始立。
至唐初,进士、明经都重;及至中叶以後,则进士重而明经轻,盖当唐之时,
文华之士多了,故如此。到得本朝,待遇不同,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
显;至明经之科,不过为学究之类。当时之人为之语曰:‘焚香取进士,嗔目待
明经。’才设进士试时,便设香案,有拜跪之礼;才到明经试时,则设棘监守,
惟恐他传义。当时进士有帖经之制,他文士都不屑去记这传义,於是有赎帖。
才是进士科试帖经,不知是或作一篇文,或作一赋,便可赎帖经。及至熙宁,
荆公罢词赋,帖经、墨义并归进士一科,齐、鲁、河朔之士往往守先儒训诂,质
厚不能为文辞,所以自进士科一并之後,榜出多是南人预选,北人预者极少。自
哲庙以後,立齐、鲁、河朔五路之制,凡是北人皆别考,然後取人南北始均。庆
历中,范文正公、富公、韩魏公执政,欲先试论策,使工文辞者言古今治乱,简
其程式,使得以逞,问以大义,使不专记诵,自是古文渐复。一年而三公皆罢政,
此制遂停。王文正公为相,南省试进士《当仁不让於师论》,贾时边、李迪皆有
名场屋,及榜出,二人不与。试官取其文观之,李以落韵,边以‘师’为‘众’,
与注疏异,特奏令御试。王文公以为落韵者不审尔。若舍注疏而立说,不可许,
遂取李黜边。前辈之守注疏如此严。至王荆公始以注疏不可用,作《三经说》,
令天下非从《三经》者不预选;罢词赋,又以《春秋》有《三传》难通,罢之。
至元,始复词赋,增《春秋》。又至绍圣,章执政,欲复介甫法,遂复罢
词赋,去《春秋》。後来至钦宗,又始复元制(太平兴国三年,诏律赋以平仄
次用韵。天圣五年,诏参考策论。庆历四年,宋祁等言:“使士皆土著,而教之
以学校。先策论,则文辞者留心於治乱;简其程式,则宏博者得以骋;问以大义,
则执经者不专於记诵。赋许依放唐人赋。”诏颁下。庆历五年,诏进士诸科如旧
制考校注云。先是,颁行宋祁等新制,上封者言非便,熙宁四年,诏进士罢诗赋、
帖经、墨义,各令占一经,并《论语》、《孟子》。诸科稍令改进士科)。大抵
须是有乡举里选底风俗,然後方行得乡举里选之制。所以杨绾复乡举里选,未几
停罢,缘是未有这风俗。今已为士,须思所以为风俗者何由,又须深察三代之所
以厚而後世之所以薄者何故,则亦庶乎复古。”
《宋登科记》总目:
太祖建隆元年,进士十九人,榜首杨砺。
二年,进士十一人,榜首张去华。
三年,进士十五人,榜首马。
四年,进士八人,榜首苏德祥。
乾德二年,进士八人,榜首李景阳制科一人。
三年,进士七人,榜首刘察。
四年,进士六人,榜首李肃制科二人。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