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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5929-扫起落叶好过冬-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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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可以问,美国的竞选者为什么不利用国家的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宣扬自己的竞选纲领呢?这样不就可以节省开支了吗?问题是,美国没有这样的由国家政府机构控制的媒体。他们为了保证政府不操纵新闻,不支配宣传,所以禁止政府机构干预媒体。政府机构更不能支持某一个特定的竞选者,这是违法的。就连走进政府机构的办公室,向里面的私人募集竞选经费,都是违法的。美国人认为,这是竞选摆脱被强权操纵的前提。而所有的电台电视台都是私营的,竞选者必须出钱买他们的播出时间。    
    所以,只能募捐了。但是两百多年下来,竞选经费自然在上升。根据这样的情况,美国国会开始通过一系列与限定竞选经费有关的法律,建立“联邦选举委员会”    
    实行监督,逐年修补漏洞。例如规定对于竞选,现在个人捐给候选人不得超过一千美元,捐给政党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可是还有一个漏洞,就是现在的美国法律,对于公    
    司捐给政党的普通捐款,也就是不能用于竞选的捐款,所谓的“软钱”,是没有捐款上限的限制的。而竞选用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组合开支,所以各政党都会想尽办法把一些实际用于竞选的开支,在“软钱”里报销。这样“软钱”就成为控制竞选经费的一个“漏洞”。    
    九十岁的桃莉斯老太太家住在新罕布什尔州的都柏林。多年来,她和另外十八位女士一起,组成一个小小的社团。她们每周聚会一次,纵论天下大事。大选逼近,她们谈起了“软钱”在竞选中所起的负面作用,认为“软钱”的增长隐含着大财团影响选举的危险。然而,老太太们人微言轻,如何把自己的改革意见表达出来传递出去呢?桃莉斯老太太说,咱来一个“独自步行横穿美国”的行动吧,提醒美国人向国会施加压力,修补法律漏洞。桃老太的家里人为她担心,曾表示反对,十八位女士却一致叫好。就这样,桃老太出发了。    
    桃老太在1999年1月就开始从西海岸的加州出发,她每天走十六公里左右,方向是首都华盛顿。九十岁的她已经弯腰驼背,她穿着一件醒目的背心,扛着一面小旗,沿着公路步行。桃老太的“步行式政治表达”通过电视和互联网传开,她也成了名人。过往的汽车,都会鸣响喇叭,向她招手致意。在她经过的城镇和乡村,她发表演讲宣扬自己的改革主张,也向许多政界人士表达自己的意见。民众支持她的方式,常常就是陪着老太太走一段。她就这样,经过一年多,跨越了十二个州,还曾经因为在穿越沙漠的时候脱水而住了几天医院。她始终不肯放弃,最后终于成功地步行来到东海岸的首都华盛顿。    
    当她到达目的地的时候,所有欢迎她的记者和人群,都为九十高龄的老太太顽强坚持自己的政治表达而感动,她自己则笑着对大家说,我可是个老太婆了,假    
    如我过几分钟就倒下去死掉,大概谁也不会觉得奇怪。不过她可是精精神神地走进了国会大厦,在那里她对国会议员们说:“你们怎么敢以为老百姓就不关心?”    
    一个法官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和她谈话时说,“我们美国的许多法律,就是由像您这样坚持不懈地努力着的普通人所促成的。”


第二辑九十老太的被捕

    前几天,写了一篇“九十老太的长征”。写的是美国一个叫做桃莉斯·汉道克的九十岁老太太,为了呼吁“改革竞选经费”,独自徒步五千公里,横跨美国的故事。最后写到了,在首都华盛顿,一个联邦法官在自己的法官室里会见了她。她怎么给请到法官室去的呢?这可是另外一个故事了:桃莉斯老太太在联邦国会大厦里,让警察给抓起来啦!    
    话说桃老太历时一年多一步一步完成了“长征”壮举,最后一站就是直奔美国联邦国会大厦而去了,她的“改革竞选经费”的呼吁对象不就是国会议员吗,那儿是最终目的地。辛苦一年多,就是为了这一天,桃老太早就拿定主意,要在著名的联邦国会大厦的圆形大厅里,在高高的穹顶之下,发表一篇她的政治演说,宣扬她的改革政见。    
    那么,美国国会大厦让进吗?这么说吧,假如打个比方的话,国会大厦在旅游旺季里,挤得活像个熙熙攘攘的农贸市场,满是游客。不管是谁,只要不带枪,进是绝对没问题的。所以,桃老太顺顺当当地就和她的一群支持者,一起进到了最热闹的中央圆形大厅。问题就    
    出在下一步了。怎么呢?    
    进去以后,他们摆开宣传阵势,桃老太掏出稿子,就开念了。这下子,可就犯法了。美国法律有个规矩,那就是:国会大厦是立法重地,在那里,立法的国会议员们,只要在这个屋顶之下,说什么都可以,怎么说都不犯法,都不会被逮捕被定罪,他有立法豁免权。而只要你不是国会议员,就不得在这里发表任何政治演说,不能有任何政治示威的行为。假如做了,就是犯法,警察就有权抓你。这是一条执行很严格的规矩。    
    为什么会有这么“不平等”的规矩呢?    
    那是为了保障立法者,能够在绝对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把他所代表的那个选区的民众意见,顺畅地说出来。试想想,假如一个立法者说错什么,有可能被逮捕被定罪,他当然就不可能对一项立法毫无顾虑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了。所以第一条显然是必需的。可是,民众为什么就不能在这里表达自己的政见呢?    
    这也是为了让立法者的表达不承受压力。假如在会议厅近旁、大堂里过道里,聚集着愤怒的激昂的抗议民众——或者是过分热情的支持者,或者是非常悲哀的诉冤者,又是演讲、又是口号、又是唱歌,必然会产生“广场效应”,形成一种“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气氛。这种气氛必然在议员们心理上造成压力,就可能迫使他们屈从民众压力而扭曲立法。立法就是立规矩,必须是公正的,长远的,顾及全社会全体民众的长远利益,而不是谁的嗓门大就偏向谁。因此,立法应该是“利益中性”    
    的,是理性的过程。如果让议员们身处狂热民众的实际包围之下,这个理性过程就难免转变为非理性过程。这可不是危言耸听,法国大革命时期,俄国十月革命时期,都发生过议员在那里立法,民众冲进议会大吼大叫    
    的情况。更有甚者,民众甚至军人在那里持枪威胁立法者,甚至用武力驱赶议员。走到这一步,所谓民主当然就全玩完了。    
    正是为了杜绝上述情况,才立下规矩,国会大厦里面是不允许民众进行任何政治表达活动的,不管你是什么人,不管你表达的是什么。想演讲、想表达、想示威,得上外面去。到了外头,随便你是什么人,随便你表达什么,怎么都行。既然有了这规矩,就得严格执行。结果,不听警察劝告的桃老太和她的支持者,就在国会大厦被警察抓起来了。警察不抓都不行,他们不敢开这个先例。    
    谁都知道桃老太没有恶意,再说,还是个九十岁的    
    “长征纪录创造者”,大家都敬重她。可是,并不能因此就坏了规矩。法律的特点,就是没有例外。所以,桃老太还是必须接受逮捕和上法庭。联邦法官升堂开庭,该怎么审怎么判,还是得按规矩来。不能看在是祖母级的老太太份上,就破了规矩,因为规矩一破就没有个头,别人也会找理由破上一回,否则不就是不公平了吗?规矩一破,这法律就不成法律了。    
    桃老太特明白,所以一开庭她就“认罪”,趁着“认罪”的机会,她又在法庭陈述中,滔滔不绝地表达了自己对政治改革的看法,对“民主”的认识,给所有在场的全是孙子辈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记者和看热闹的,好好地上了一堂经典民主课。    
    法官也挺有意思,判处她“囚禁已关押之时间”,多少时间呢,没说,反正她是正式逮捕过了,就是一分钟也算是“已关押之时间”了。她和她的支持者们立即“刑满释放”,每人判交十美元法庭手续费。    
    这判决,大家都觉得公正。判完以后,也就是按规    
    矩做了之后,法官恭恭敬敬地把桃老太请到自己办公室里,表达自己对老太太的敬意。就是在那个时候,法官对她说了那段话:“我们美国的许多法律,就是由像您这样坚持不懈地努力着的普通人所促成的。”    
    记者报道说,法官在说这句话的时候,他和周围的人,眼里都闪着泪光。


第三辑两千年前那个叫西塞罗的老头儿

    读书的时候,偶然读到罗马人西塞罗,他讲了一句话,让我大吃一惊。他说,世界上没有什么会像人那样,彼此之间如此相像。他认为,究根究底的话,人与人之间,就跟一个人自己和自己那么相似。我本能的反应就是:这怎么可能,人和人之间差别太大了。    
    后来发现,西塞罗是在试着探讨人的“自然本原”的状态。也就是说,他要削去人在社会中长出来的枝枝桠桠,追踪到亚当夏娃纯朴地站在伊甸园里,还没有堕落之前的状态。可是,这种对人本性的追根溯源,又有什么意义呢?原来,这位两千年前的罗马律师和政治家,是在试图从人的自然状态,找出人类社会的自然法观。    
    我们现在离开伊甸园已经很久很久了。经历过无法无天的社会,建立“法治社会”就是一个无限美好的向往。可是,什么是“法治”?“法”里面,有没有陷阱?我们开始崇拜法律,法律就变成戴着桂冠的文字。一个条律出来,不管有没有道理,只要说是“法律”,大家肃然起敬,或者战战兢兢。好像一段文字只要顶上“法律”这两个字,没理也有理了,不从也得从。    
    这好像有点问题。这个问题,两千年前的西塞罗就    
    在考虑了。那个时候,罗马人已经有了人类的初始民主,民主决定的法律,总不错了吧?西塞罗想想觉得还是不对。他说,君王、法官一个人说了算的法律,当然可能是错的,那么,假如“人民的命令”就是“设定公正”    
    的话,那么,假如大众投票通过一项法律说,现在可以抢劫了,难道就真的能出去抢东西了吗,抢了就是符合正义了吗?西塞罗琢磨着,人应该有一种“本性”的东西,它不会“屈从愚氓者的意见和命令”。那么什么是“本性”呢?结果,这老头儿就找到如伊甸园里那种人的最初状态中去了。    
    一旦进了伊甸园,我发现西塞罗还是很有道理。仔细打量的话,人和人之间,真的就有非常近似的那一部分。只要这么一想就明白了:所有的人,都有一些绝对不愿意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比如说,只要是个正常人,就没人愿意自己被杀被抢的,没人愿意别人骑在自己头上作威作福的,没人愿意无辜地就被关起来等等。这才是人“自然本原”的状态。人要维护自己这样的生存状态,就是维护人的“自然权利”,这权利与生俱来。就刚才那简单的几个“不愿意”,已经隐含了生命的权利、平等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等等。维护自然权利的法,就是自然法。    
    所以另一个比西塞罗还要早的罗马老头儿狄摩西尼说,“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发现”。法律不是胡编乱造、随心所欲的,正义的法律是对自然法的发现。    
    所以西塞罗在两千年前已经认定,法律不是什么人随便说了算的,就算宪法也不是什么立法机构通过了就算数的。它的后面,必须还要有“自然法”。鉴定是不是符合自然法,其实很简单。这就回到了“人和人之间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这句话。所以,我们只要把立法的人放进去试试,就知道这“法”正义不正义了。比如说,你打算    
    立法,规定说,某人没犯罪,执法机构就能把他给抓起来。那么,最简单的测试办法就是,对立法的那家伙说,假如你没犯罪,人家就能把你给抓起来,你觉得可以吗?假如你觉得别人不可以这样对待你,你的立法就肯定“不正义”。    
    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一杆秤。用它来衡量法律,就是现代人说的“司法复审”的依据。这样,法律才不是随心所欲的东西,才让人口服心服。    
    我突然想,当人们发现,人与人之间是如此相似的时候,不仅是法律基础,许多其他问题似乎也迎刃而解。比如说,本质如此相同的人类,说是没有共同价值观,反倒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了。每个民族的文化,固然有一些特别的东西,可是也终有一些核心部分,是人类共同的。我们哀叹,我们的传统文化曾被激进的“革命”文化打倒,现在,我们又面临西方文化蜂拥而入,作为一个特定民族的子孙,我们道德的依据在哪里?有人要重新开掘千年的中华古文化,有人要推崇外来的文化。我想,不论一种文化来自哪里,假如能够最后站住的那一个部分,一定是与人的“自然状态”和谐的那一个部分。比如美国《公民读本》中,教育孩子们养成民主性格的内容,就与中国文化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相同。我们与其费心争吵,把不同文化对立起来,还不如回到伊甸园、回到人类的原初状态,看看我们作为    
    “人”,有些什么共同之处。然后在不同的文化中,先找到我们共同的基本理想,比如说,公平、平等、自由;在不同的文化中,坚持我们共同的起码品质,比如说,诚实、诚恳、宽容和爱。    
    我们不要忘记西塞罗老头儿的看法,在像伊甸园这样的地方,我们都是同样的亚当和夏娃。


第三辑四两如何拨千斤(1)

    一、最谦卑的仆人    
    1793年夏天,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受华盛顿总统委托,以联邦政府行政分支的名义,写信给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要求他们为行政分支在外交中面临的二十九个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比如,美国的中立外交政策到底该由国会立法宣布,还是由总统决策宣布。    
    几天后,华盛顿总统收到了由六名大法官中的五人亲笔签名的回信。这封短信很有意思,值得在这儿全文照录:    
    费城    
    1793年8月8日    
    阁下:    
    我们已经考虑了国务卿根据您的指示在上月18日给我们的信中提出的问题。    
    宪法为在某种程度上互相制约的政府三个部门之间划出了分界线,而我们是作为最后之倚仗的法庭之法官,这两点考虑给我们以强烈的理由认为,    
    不由自主地参与超出法庭职权的问题之决策,是不适当的;进而言之,宪法给予总统召集各部门首脑征求意见之权力,显然是有意地且明确地仅限于行政之各部门。    
    我们对可能招致您的行政分支困难的所有事情表示万分的遗憾;但是值得宽慰的是,我们深信,您的判断能够辨明是非,您的一贯的慎重、果断和坚定,能够克服一切障碍,为合众国保持权利、和平和尊严。    
    怀着深切的尊敬,我们有幸是您的    
    最恭顺的和    
    最谦卑的仆人约翰·杰伊    
    詹姆斯·威尔逊    
    约翰·布莱尔    
    贾·伊莱德尔    
    维·帕特森    
    通常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地位和权威,是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为最高法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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