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恩仇录_李敖-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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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持有〃禁书〃情况,其实一如持有〃黄金〃、〃美钞〃,只能〃持有〃,不能流通买卖,但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宅破门而入,抢走〃禁书〃以去,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黄金〃、〃美钞〃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
三法官又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字、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字判决,断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暇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这一案子更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市长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前,前后历时三年四个月,张桂贞母子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四十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戒严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恶法亦法〃,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戒严法〃本身规定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定:〃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戒严法〃还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一九七0年五月五日台五十九内三八五八号令核准修正〃了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其中第一条就说〃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订定本办法〃。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戒严法〃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虽然连〃子法〃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自动扩张解释,把连〃戒严法〃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伸。例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出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试看〃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指〃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严法〃取缔,但是出版品〃内容猥亵〃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军事〃了?男女问题竞与戒严有关,戒严竞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事,既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了!
最高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被上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但是,按照常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也!判决书承认有〃户籍誊本一纸〃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桂贞〃赴美国探亲、在外,〃不在台湾。〃-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
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十章〃占有〃诸法条,家中财产(包括系争书籍),根本为张桂贞所有,这是常识、是经验法则、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
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取得〃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话二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百四十四条明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张桂贞这一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定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明说:〃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说张桂贞家里的财产不是张桂贞的,举证责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张桂贞。设想强盗抢了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家里的电视机,打起官司,强盗反过头来要他们提出电视机怎么来的?不然就论以〃未能举证以实其说〃,而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追究强盗〃抢走〃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取得〃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三位推翻了四年来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法院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中市政府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的?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作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问题。大问题是:判决书中如不能证明书为李敖所有,则就无异推翻了整个搜索张桂贞住宅并查扣书籍的依据!书籍不能证明为李敖所有,则对非〃出版发行人〃之寻常百姓如张桂贞之住宅,即失掉援〃出版法〃、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查扣〃的依据,则本案之搜索也、查扣也,根本就完成无所附丽了。
案子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法官杨秉钺、罗建群、萧亨国、苏茂秋、许朝雄做了守法的判决,又发回来了。由台中高分院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审理,我仍代张桂贞出庭。看我讲得头头是道,并当庭作弄证人鞠金蕾(鞠金蕾这时已由军事检察官退下来做律师了,皮一脱下来,人也变成好人了,他事先特别拜托我的律师张仁宁向我致意,表示怕我云云),法官们为之动容。退庭时,听到审判长楚汝聪走出门时大声赞叹,我知道我赢定了。最后,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以洋洋洒洒十二页的判决书详述了张桂贞应该胜诉的理由。林柏榕虽然又上诉,但最高法院法官范秉阁、苏茂秋、李琼荫、张福安、吴启宾驳回了林柏榕,这天是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后打了五年七个月的政府赔偿官司,终告胜利。我大喜之下,立刻写了下面的两封信:
催告函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件别:最速件
受文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先生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政府新闻室
主旨: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说明:
一、五年七个月前,贵府助纣为虐,甘为军方鹰犬,非法搜查本人住宅并抢去藏书一万四千七百零八册,业经本人委由长子李敖代为提起政府赔偿诉讼,贵府不知认错、负蜗顽抗,五年半缠讼,终被本人打败。今年二月二十二日,最高法院判决贵府败诉定谳。该法院书记厅次日即发出(八十二)台民主二第0二二五九号通知书在案可证。
二、兹委由长子李敖全权代表本人与贵府洽接赔偿事宜,收信后三日内请比照当年助纣为虐之快速效率,即时依法赔钱为要。
张桂贞
柏榕市长学弟如面:
一中一别后,流水四十年。四十年来,老弟走国民党路线,炙手可热;小兄走做叛徒路线,手足冰冷,一路备受打压。光从著书百余册、却有九十六种被查禁一事上,即可见打压之烈的一斑。五年七个月前,再过半个月就解严了,军方犹恶性不改、临门一脚,踢到老弟李师母张桂贞家大门。贵府助纣为虐,致贻讼累。现经最高法院迟来正义,判决贵府赔钱,请即依李师母指示,即时惠付为要。俗话说:〃丑媳妇总要见公婆。〃既然逃不掉,索性做得漂亮一点,为老弟计,我建议:
一、即日派专员北上,面致赔偿金给李师母或我本人,以敦民谊;二、酌情处分贵府助纣为虐失职人员,以明责任;三、禁止贵府人员再胡说八道,以饬官箴(如二月二十四日《民众日报》登:〃台中市府新闻室主任李铭秋昨天表示……
二年前李敖方面曾有意和解,只要求市府象征性编一点预算赔偿了事,但军方为了面子不愿低头,因而继续诉讼〃云云,事实上,〃李敖方面〃从元〃有意和解〃之事,想系贵府找台阶下,故捏造事实。如今贵府惨败,犹由新闻室主任胡说八道,极易引起〃李敖方面〃另一控告,请老弟即予告诫该主任之流少胡说八道为宜)。
老弟如不从速照李师母指示,而一再拖拖拉拉,我保证催告信后,必然有法院上门,到市长室贴封条——我们上次就贴过《自立晚报》社长室的封条,害得吴丰山的脸由黑变绿。
届时老弟又情何以堪?特此忠告,以示小兄不忘故人之至意。
专此奉闻,即颂
进步
小兄李敖附启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林柏榕是国民党小官僚,收信后,仍图顽抗,结果敬酒不吃吃罚酒,换来这样的信:
检举函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件别:最速件
受文者:台湾省政府主席宋楚瑜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台中市政府新闻室
主旨:请查办颟顸违法之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及其手下台中市政府新闻室负责人
说明:
一、台中市政府助纣为虐,伙同警备司令部非法查扣人民财产,业经最高法院判决该衙门败诉定谳,并于二月二十三日发出(八十二)台民主二第0二二五九号通知书。
二、我方旋于二月二十五日以邮局国内快捷挂号发出催告函,告以〃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三、不期该衙门于三月五日以八十二府新一字第二二八九七号函见复,推托最高法院通知书的有效性,托词〃本案俟接获最高法院判决即循法律程序办理清偿事宜〃,延不赔钱。
四、最高法院判决旋于三月十日寄达该衙门。该衙门显已无可狡赖,不期事隔半个多月,该衙门犹在拖拖拉拉之中,公然反抗最高法院判决,并且违背自己三月五日复函的托词,自打嘴巴。同时对我方三月十日第二次催告函拒复。
五、在〃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明定应遵守法律;第六条明定执行职务不得无故稽延,该衙门林柏榕市长及其手下新闻室负责人,显因颟顸违法,有亏职守。请即依同法第二十一条予以惩处。
六、自此检举函送达后,贵主席即属〃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三条〃长官知情〃状态,贵主席如再拖拖拉拉,行政院长连战即将收到检举贵主席之函,勿谓我方干不出来也!(如连战不打你官腔,自有立委多人质问那丑八怪连战。)
七、查该衙门助纣为虐时,办事朝发夕至、新速实简;如今被判败诉,却办事毫无效率,且态度可恶。除循法律程序日内会同法院查封该衙门市长室外,特具以函检举颟顸违法之林柏榕等,并警告你。
张桂贞代理人 李敖
十三天后(四月八日),我趁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声请状〃,理由栏下写得气壮山河:
一、相对人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非法侵入声请人住宅,非法扣押声请人所有之藏书一万四千六百零八册,并经烧毁无存,业经台中地方法院判决(证一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决(证二号)、最高法院判决(证三号)确定,应赔偿价金及诉讼费用(证四号)。
二、相对人迭经催促(证五号),仍不自动履行上开债务,声请人依法自得以上开确定判决为执行名义,声请就相对人所有之财产(先就台中市政府市长室内财物部分)为强制执行。
三、查台湾各县市,府库不足情况严重,台北县政府且以财务衰竭闻,台中市政府也危在旦夕。缘以〃中华民国〃在蒋介石秘密谈话中,都有〃亡国情事〃(证六号),何况其下级衙门?为此特请迅予定期执行,以赴时间、以保权利。
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