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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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区7 名。
在伊利诺斯州,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由巡回法
院上诉至州最高法院,其他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上诉则由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的基本职能就是保证巡回法院在具
体案件的审判工作中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有关的法律。在多数
案件中,上诉法院的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在某些由法律明确
规定的案件中,当事人叮以就上诉法院的判决再次上诉到州
最高法院。
3 甲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有7 名大法官,分别从5 个上诉管
辖区选举产生。其中,第1 区选出3 名,其余四区各选出1
名。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7 名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除
审理各种上诉案件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外,最高法院还有
权监督本州所有法院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首
席大法官就是伊利诺斯州司法系统的首脑。最高法院还有权
制定本州的诉讼程序规则,有权决定是否给上诉法院和巡回
法院增加新的法官名额。总之,虽然各级法院有一定的自主
权,但是最高法院的权威是不能轻视的。
(四)法官
1。司法官员的选任
(1)联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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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共有大约700 名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
上诉法院法官、地区法院法官和专门法院法官。联邦法官都
由美国总统任命,但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批准。另外,美国
总统在提出联邦法官候选人名单时一般都会征求美国律师协
会的意见,尽管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只有专门法院
的联邦法官是任期制。由于其任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
所以任期制法官又被称为“第一条款法官〃 ( Article I Judge
s ) ;终身制法官又被称为“第三条款法官”(Article III Judge
s)。
终身制并不等于一定要服务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法官可
以因健康状况而退休,也可以因其他理由而辞职,但这些都
必须是法官自己主动提出的。联邦法官被免职的惟一途径是
弹劫。美国宪法规定,弹劫包括法官在内的联邦政府官员的
理由是其犯有“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严重犯罪和轻罪”。
弹幼联邦法官,首先要由联邦众议院投票通过弹幼指控,然
后由联邦参议院进行审判。审判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主持,由全体参议员听证并投票表决。如参议院判定有罪,
该法宫即被罢免;如参议院判定无罪,则该法官继续任职。
弹劫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分措施,所以很少使用。自美
国建国以来,一共只有9 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劫,而且其中只
有4 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当然,还有一些联邦法官在
面临弹动指控时主动辞职,不能计算在内。美国历史上第一
个被弹劫罢免的法官是1803 年的约翰·皮克林(John Yicker
ing ),他被指控在审判中有读职行为而且竟然在醉酒情况下
主持审判。有时候,联邦法官也会成为政党权力斗争的牺牲
品。例如,萨缪·查斯( Samuel Chase)大法官在1804 年因政
党纷争被众议院弹幼,但是在随后的参议院审判中被判定无
罪。
在当代美国,弹劫联邦法官很少再被用做权力斗争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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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实际上,对法官的弹劫往往作为对法官普通犯罪行为的
一种处罚。例如,20 世纪中期以来第一个被弹劫的联邦法官
哈里·克莱博恩(Harry Claiborn)因偷逃联邦所得税被法院判
有罪并关进了监狱,但是他拒绝辞去联邦法官的职务并继续
领取薪金,直到国会投票弹勃并罢免其职务。1983 年,艾尔
西·哈斯丁(Alcee Hastings)法官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虽然法
院的陪审团判他无罪,但尼,众议院对他提出弹动,参议院
最终于 1987 年将他罢免。对沃尔特·尼克松(Walter Nixnn)
法官的弹动则引发了关于弹劝程序的争论,因为参议院对他
的审判不是在全体会议上进行的,而是由12 名参议员组成专
门委员会进行的,然后该委员会向参议院全体会议提交报告
并进行全会表决。尼克松被判有罪,但是其不服,诉至联邦
最高法院。1993 年,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尼克松
法官终被弹幼罢免。
(2)地方法官
美国共有27000 多名地方法官,包括50 个州的审判法院
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由当地居民直接选
举地方法官是美国的传统,也很符合19 世纪以前美国以小城
镇为主的社会生活方式。但是随着城市的扩大和人口流动的
增加,公众对选举法官渐渐失去了兴趣,而且对法官候选人
往往所知甚少。于是,法官普选失去了实际意义,选举结果
很容易被政党领袖控制。20 世纪以来,这种选举法官的方式
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一些州的律师协会便开始介人法官
候选人的推选和评价。1937 年,美国律师协会提出建议:由州
长从一个专门的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中挑选并任命
法官。于是,一些地方改选举制为任命制。但是目前,美国
大多数州法官仍然是选举产生的,少数是由地方行政长官〔如
州长或市长)或地方立法机关(如州议会或市议会)任命的。例
如,伊利诺斯州巡回法院的法官由当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候选人由当地政党提出,然后参加竟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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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州的法官都是任期制而不是终身制。审判法院法
官的任期为4 年、6 年或8 年;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
期为6 年、8 年或10 年。例如,伊利诺斯州审判法院法官的
任期为6 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的任期是10 年。
州法官的免职或离任主要通过任期届满之后的选举或任
命来实现。由于在任法官任期届满时叮以竞选连任,而且没
有竞争对手、单独参加竟选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法官连任
是件比较容易的事情。相反,法官竞选连任失败的情况倒不
多见。1993 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首席人法官罗斯·博
德(Rose Bird)等三名大法官同时在竞选连任中败北的事情就
让人甚感意外。据说,他们败选的原因是当地选民对他们三
人多次反对适用死刑的态度感到不满:
对于任期内的地方法官,立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弹劫将其
罢免,方法和程序与弹劫联邦法官基本一样。此外,许多州
还设有专门的委员会监督法官的行为。如果该委员会认为某
法官有违法行为或不称职,可以建议州最高法院采取适当的
纪律处分措施,包括免职。但是总的来说,法官被免职的为
数很少,因为美国人把维护司法独立和法官权威视为法治的
重要保障。顺便说一句,美国法官不会因为自己在审判活动
中的过错行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其过错行为的性质
属于欺诈和腐败亦然。
(3)其他司法官员
①司法官(stsagistrate )。广义的“司法官”可以包括所有
法官,狭义的“司法官”则指法院的低级司法官员。这里讲
的是狭义的“司法官”。他们的职责是协助法官工作,或者在
法官指导下主持某些审判活动。每个联邦地区法院都设有一
定数量的联邦司法官。他们行使某些司法权力,包括轻罪案
件的听证、重罪案件的预审以及民事案件中审前动议的听证
和提出处理建议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他们也可以主持一
些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判。20 世纪中期以来,由于联邦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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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案件数量和审前工作量的增加,司法官的工作也呈不断
增长的态势。联邦司法官由地区法院任命,任期8 年,可以
连任。
美国许多州的审判法院也设有司法官,或者类似的司法
官员。例如,有些州的此类司法官员称为“专员”(commissi
oner)或者“裁判官,〃(referee)。这些人多为当地的执业律师,
定期到法院担任兼职的审判人员。
②破产法官(bankruptcy judge)。美国的破产法是联邦法,
因此各州没有破产法院。联邦破产法院附设在联邦地区法院
中。破产法官行使有限的司法权,与联邦司法官相似。在很
多问题上,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他们就只有提出建
议,而无权做出裁定。只有在直接涉及破产执行和破产财产
管理等问题上,他们可以做出裁决,职能犹如审判法官。对
破产法官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上诉。破
产法官是任命制,任期14 年。
③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美国没有行政法
院,有关行政纠纷的司法裁定权首先由行政机关行使。如果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定。可以再到具有管辖权的联邦或
州审判法院起诉,请求司法审查。行政法官就是在行政机关
内行使司法裁定权的司法官员,也可以称为“准司法官员”。
行政法官由所属行政机关的长官任命。
④法庭职员(court clerk)。美国的审判活动非常复杂,除
庭审之外,还有大量的法律检索、研究、书写、管理等工作,
因此每个法庭都有多名职员,协助法官工作。其中,“法庭管
理员”(court administrator)负责法庭的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等
事务; “法庭秘书”(court secretary)负责法庭的档案管理和起
草日常命令、信件等工作; “法庭记录员”(court reporter)负责
法官主持的所有正式程序的文字记录工作。
最重要的法官助手是“法律书记员”(law clerk),在有些
地区称为“司法书记员”(judicial clerk)或“法律秘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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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retary)。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对具体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
题进行研究并起草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备忘录和判决
书。每个联邦法官都配备至少一名专职书记员洲上诉法院和
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般也都配备专职书记员,有的是整个法院
配备若干名书记员,有的是配备兼职书记员。
书记员一般都是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而且往往是学
习成绩优秀,并有在学校编辑《法学评论》(Law Review)验
的人。对法学院毕业生来说,能够担任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
法官的书记员是一件“美差”。虽然书记员的年薪只有2。5 万
一4 万美元,不足大型律师事务所雇用律师起薪点的一半,
但是很多毕业生还是努力角逐那些“重要”的书记员职位,
因为那些书记员所能得到的知识、经验和名声可以使他们受
用一生。例如,在美国最高法院担任过书记员的人往往会有
非常光明的前途,或者成为著名的法学教授,或者成为杰出
的律师和法官。美国最高法院现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
am Rehnquist)多年前就曾经在同一法院给杰克逊(Robert Jac
kson)大法官担任过书记员。当然,法学院毕业生担任书记员
的时间不会很长,一般不超过两年。
2。司法官员的职业特征
(1) “律师法官”与“职业法官”
19 世纪以前,美国的法官一般都不是律师协会的成员,
甚至从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那时主持法院审判活
动的人多为不懂法律的“外行法官”(lay judge)。例如,在1
760…1774 年期间,马萨诸塞高等法院的11 名法官中,9 人没
有任何法律实践经验;6 人根本没有学过法律。直到19 世
纪初期,纽约州的州长和议会成员还都同时担任州最高法院
的法官,无论其是否学过法律。今夭,美国法官的情况已大
为改变。除少数审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基层法院外,其他法院
的法官都必须是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实际上,美国法官一般
都有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法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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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律师法官”。
由于美国的法学院属于“本科后”教育,学生毕业后还
要从事一定年限的律师实务,包括检察官和公共辩护律师等
政府工作,最后才能坐到法官席上,所以美国法官的年龄一
般都在40 岁以上。偏爱成年法官是美国的传统,也体现了美
国人的司法理念。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系统的法律
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另
外。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也是公正恰当地行使司法权力的
重要保障,成熟的人才能做出“成熟”的判决,初出茅庐的
年轻人往往难当此重任。
美国没有采用欧洲大陆国家那种“职业法官”(career jud
ge)模式,没有为那些渴望成为法官的法学院毕业生规定一条
必经之路。给著名法官当书记员并不能保证其日后成为法官,
在基层法院工作得兢兢业业成绩优异的法官也不一定能够晋
升为高级法院的法官。虽然高级法院的法官比基层法院的法
官更受人尊敬,但是在美国的法官职业中没有明确的等级制
度。虽然在现实生活中高级法院的职位空缺被基层法院法官
充任的情况并非罕见,但那既不是规则的“应然”,也不是规
律的“必然”,而是具体个案情况下的“实然”。
总之,美国的法官职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无论在哪个
层次上出现空缺,都可以由系统外面的人来填充。换言之,
法官生涯并没有固定的起点,可以是基层的审判法院,可以
是中层的上诉法院,也可以是顶端的最高法院。经验丰富的
律师和著名的法学教授被直接任命为_七诉法院法官和最高
法院大法官的情况并非罕见。在美国历届最高法院大法官中,
以前曾经担任过法官的人不足一半;在里根总统和布什总统任
命的 11 名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有影响的上诉
法院)法官中,6 个人以前没有当过法官,其中4 人是法学教
授;1 人是国会议员;l 人是司法部的检察官:
(2)政治倾向与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