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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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费用为主要参数的罚款公式,计算出企业规避法律所获
得的经济利益,并以此作为对其处罚的基数,企业违法所得
越多,罚款金额越大,以保护守法者在竟争中的利益。
2,水污染的肪治
美国在水污染方面较为重要的立法是1972 年的《联邦水
污染控制法》,至1977 年修订为《清洁水法》。此后,多次修
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1977 年的《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建立了
一系列准则、许可证和强制条例。目标是到1983 年所有水域
可以养鱼,可以游泳;到1985 年全部禁止把污染物排入航运水
域。
第二,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实施要求。EPA 提出一个包
含65 种有毒污染物的重点污染物排放规划,要求在1977 年
前,对重点污染物采取目前有效的最佳可行技术排放标准。
最佳可行技术指: “每一种或每一类工业中运行良好的工厂现
在执行的最佳平均值。”要求在1983 年以前颁布每种重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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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经济上可行的最佳适用技术排放标准。最佳适用技术指:
“已经或可能达到的最佳控制和处理措施。”要求在1987 年7
月1 日以前,对非重点污染物也有以最佳适用技术为基础的
排放标准(1987 年《水质法案》对《洁净水法案》补充时,将
该时限延至1989 年)。
第三,规定了许可证制度,即向美国水域中排放污染物
须取得和使用许可证,并公开排放量及污染物性质,由EPA
对其规定强制性的限制。
第四,规定了对大面积非点源污染的控制。非点源污染
包括灌溉回流水、船舰排放污水、海洋机械操作的废水、某
种农业和造林业排放的废水、某种挖泥船排放的废水,要求
各州州长制定非点源污染控制计划。
3。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1976 年,美国制定了《资源保护回收法》( Resourrx Co
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主要是针对有毒及其他废物的
处理,以全面控制对美国土地的污染。1984 ;1986 年又作了
两次修订。该法确定了两项关于固体废弃物的政策:一是在可
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快地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二是尽
量减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储存和处置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
危害。
4。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防治
1976 年,国会通过对有毒物质管理的综合性法案《有毒
物质管理法案》。从整体上,该法制定了三项政策:一是EPA
获得确实充分的数据资料,以判断和评价化学物质引起的潜
在危害;二是根据需要有权采取措施防止化学物质对健康和环
境的危害;三是行使权力要同时考虑到保护技术发展和确保环
境安全的需要。
5。噪声污染防治
美国噪声污染控制方面的主要法律是1978 年《安静社会
法》(它是1972 年《噪声控制法》的修正案),在强调由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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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承担控制噪声的主要责任的同时,联邦有必要用全
国统一的方法对工商业经营中所发生噪声加以控制,其主要
内容:
第一,关于噪声标准的规定。EFA 要对于被认为是主要
污染源如建筑设备、运输设备、发动机、引擎以及电机或电
子设备等类产品建立噪声排放行为标准。标准生效后相关产
品的生产者须保证其产品或设备符合EFA 标准。
第二,保留了各州拥有通过许可证的权力,来管理或限
制产生噪声的产品或设备,以控制环境噪声。
第二,关于公民诉讼权。任何人(不含国家)可以自己的名
义对下列人提起诉讼:国家和政府机构在内的违反本法规定的
噪声控制要求的任何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环境保护局局长;
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联邦航空局局长。
(二)美国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 法规完备具体,立法效率较高,修订比较及时。无论是
自然保护方面,还是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方面,法规的体
系和内容都是比较完善具体的。但由于环保法专业性很强,
法律条文严谨而复杂,普通人操作起来很困难。
阅读美国任何一部环保法律都非易事。几乎每一部都会
有几百页。比如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就长达456 页,一
部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
没有或仅有一些环保常识的人要完全读懂这些环保法是困难
的。特别是当双方对某些部分解释不同时,双方都非常需要
环保法律师。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用语的严格以及在对法律条
文进行解释时对资格上的要求。
所有环保法共有的特点,是对法律中的用语有明确定义
和涉及这些用语所需的必要描述。以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
为例,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
长达两页多。一个看似简单的用语,在该法中却需要做这样
多的描述,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由于定义不清或描述过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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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有可能造成的法律漏洞和纠纷。为了使非法律专业者能够
读懂这些环保法,美国环保局常出版一些比较通俗易懂的解
释性文件对环保法律和法规做出说明。这些解释性文件也需
要用很大的篇幅。所以即使是采用了通俗解释的方式仍然需
要用很多时间和精力去了解这些法规。对此,美国环保局还
采取了一种针对性比较强的问答方式向公众普及环保法规。
在美国,间答方式是非常普遍采用的一种介绍和解释说明方
法,英语的缩写是Q&A。用这种方式可以使人们对法规中的
重点产生的某些疑问得到清楚的解答。这样可以解决人们的
实际问题,也达到了普及环保法规的目的。
2。环境立法随着环境政策的演变而演变,由以治理污染为
主转变到以防止污染发生为主。
20 世纪60 年代为了尽快控制污染的扩大,联邦政府从眼
前利益出发,制定了以治理污染为主的环境政策,确定以水
污染防治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1969 年《国家环
境政策法》的制定,是美国环境政策、环境立法由以治为主
演变为以防为主的转折点。《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环境影响评
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第 1
章第2 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
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
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到70 年代末美
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
对防治污染有深远的意义。
(三)美国的环保立法
环保立法和其他立法一样,首先由国会议员提出环保的
法案,当这个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后,将被提交给美国总统给
予批准,一旦该法案被总统批准(有可能被否决)就成为法律。
任何一部法都不是非常详细和具体的,往往需要授权美
国环保局为实施各项纲要制定具体法规。美国环保局制定法
规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主要特点是公众的参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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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括厂商、学术界、环保团体以及个人。环保局在听取所
有意见后修改这些法规草案并最终确定下来。在实施整个过
程的每一步,环保局都会登出通知。这些通知包括最初起草
的法规、对公众意见的征求、对公众开放的任何一次法规讨
论会,以及正式法规的全部内容。每年的4 月和10 月,美国
环保局须发表一个全面的报告来阐述该局正在制定和已经完
成了的法规。这些报告同样也是对公众开放的。
(四)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与司法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代表联邦政府全面负责环境管理,
是各项环境法案的执行机构,其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一与环
境。局长由当选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生效,局长为内阁成
员。
为满足管理联邦环境活动的需要,美国环保局规模庞大,
独立执法,权威很高。美国环保局主要包括三部分人员:在华
盛顿总部人员负责各项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大约有6000 人
左右;分布在全美的十个区域办公室人员组织这些政策的具体
实施,监督各个州具体落实各项政策,大约有10000 人左右;
分散在华盛顿以及美国其他各地的美国环保局直属研究人员
对政策的制定进行技术支持,大约有2000 人左右。美国环保
局在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纠纷,包括与企业
和地方政府的冲突,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
在美国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中,除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
美国环保局外,其他相关部门也同时分工负责其行政范围内
的环保工作,各相关部门分管的环保工作如下:商业部根据《1
973 年濒危物种法》的授权,拥有激危物种管理方面的行政管
理权。内政部根据《1984 年露天采矿控制和回填法》的授权,
拥有控制露天采矿活动的环境影响的行政管理权;根据《1975
年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该部拥有对其管辖的国有土地的
管理权;根据《1973 年濒危物种法》,该部还在濒危物种保护
方面拥有一部分行政管理权。劳工部根据《职业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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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拥有监督管理劳动场地环境的执行权。运输部对危险废
物运输进行管理。核管理委员会兼顾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防治。
环保局或州政府在环保执法时有三种可供选择的行动。
这就是行政行动、民事行动、刑事行动。行政行动是环保局
或州政府所采取的不经法庭程序的一种执法行动。一般以警
告和罚款为主要形式,二者可以并处。SPA 还有对被管理现
场检查、监测、抽样、取证和索取文件资料的权力。SPA 的
行政执法,要经过告知、听证、决定生效三个程序方能发生
法律效力。
除行政行动外,环保局也采取必要的民事行动,把违法
者告上法庭。民事行动的主要对象是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
比较严重危害的而且有着多次违法记录的违法者。在民事诉
讼中,代表环保局的是美国司法部的律师。民事执行一般分
为强制令、民事制裁、强制令并处民事罚款、强制执行行政
罚款、对拖欠行政罚款的民事罚款五种形式。
最后一种是刑事执行行为。主要有罚金、监禁和监禁并
罚金三种形式。对累犯者,环境法律规定加重处罚。
(五)法院对政府环境决策的干预
由于政府机构在环境法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对
其如何牵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1。环境起诉权。即提起诉讼的原告证明其所提针对政府行
为的诉讼符合法院的受理范围,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环境案
件的判例对此加以明确,即要求原告指出:所指控的政府违法
行为与原告的环境所蒙受的部分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
种损害达到美学方面的程度即可,不需确定原告受到健康或
经济方面的损害。为获得起诉权,原告只需证明“实质上的
可能性”,即对违法的政府行为的司法解决最终会减轻原告的
事实伤害。
2。关于裁决。从程序法意义上说,是否有诉权不等于该问
题适于司法裁决,某一问题只适于司法裁决被称为“可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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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了几乎所有在环境案件中出现的
问题都适用于司法裁决的原则。
3。法律补救。如果原告获得法院判决判定机构违法,原告
有权得到某种形式的法律补救。给予补救时法院的主要职责
是实现法令的目标。比如,为保护濒临灭绝的物种,法院禁
止修建一个已耗去数百万美元巨款的大坝,因为法院判定拯
救濒临灭绝的物种的价值高于一切。
Lesson Seventeen Family Law(第十
七课 家庭法)
一、课文要点与难点
1。fundamental right(第243 页第1 段第2 行):
基本权利。一般指个人所拥有的、不容侵犯或剥夺的重
要权利。洛克个人主义思想兴起后,基本权利问题日益突出,
其遂被称作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又常被称为人权(human
rights) 。因而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都将基本权利载人
其中,使之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保障。各个国家的基
本权利的类型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生存权,人
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自由,
参与政治活动权,隐私权,个人自主,受法律平等保护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总会出现一些新的基本权利,所以基本权
利的范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为了
确保基本权利不被侵犯,不少国家规定法院有权对影响基本
权利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而对于那些已经得到牢固确立的
基本权利,则授权法院可以撤销以此方式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任何立法或是政府活动。
2。strict scrutiny(第243 页第1 段第4 行):
严格审查。指法院在审} a1 疑分类(suspect r}assification)
如种族等是否违反平等法律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Glaus
e),以及在正当法律程序分析中对政府行为是否侵犯诸如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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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等公民基本权利时,用以评价政府行为合宪性的标准。〃St
rict Scrutiny ”一词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
斯(William Douglas)于1942 年在一起案件中首次使用。尽管
先前对该标准多有分歧,但今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其表
达渐趋一致。该标准要求被诉政府行为必须为实现“紧迫性”
(compelling)政府利益所必需{necessary)。
3。holding(第243 页第5 段第3 行):
裁决。法庭就对其判决来说属关键性的法律问题所做出
的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