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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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0 。What du yon think of 〃old boy networks〃 irr legal
profession?
I think that it has good side and bad side。 Through we
aving 〃old boy networks〃,ono will absorb a kind of power
to support his legal career。 Yet we should prevent the netw
Urks (ram being abused。
三、相关知识
(一)美国的法律教育机构
在19 世纪以前的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是“学徒”。
想当律师的人除了自己看一些法律书籍外,一般都要到一个
律师事务所去当助手或书记员。到1850 年,虽然美国已经有
了15 所法学院,但是去律师事务所当学徒仍然是走向法律职
业的基本途径。当时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总数不过七、八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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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最大的哈佛法学院也只有94 名学生。法学院的课程学习
时间仅为1 年,不属于正式的大学教育,具有职业培训的性
质。美国各地的律师协会都没有把法学院的学历作为担任律
师的资格条件。
19 世纪后期,法学院教育迅速发展起来。作为一种时尚,
各地大学纷纷建立或“收购”法学院。于是,法学院的数量
迅速增加,到1900 年,美国已经有102 所法学院。法学院的
学习更为正规化,学制也多改为2 年,有的甚至改为3 年。
不过,法学院在大学里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们与大学的关
系往往也很松散。法学院从一所大学转人另一所大学的事情
时有发生。例如,笔者曾经就读的西北大学法学院本来是芝
加哥大学的法律系。1873 年,该系改为法律联合学院,同时
与芝加哥大学和西北大学保持院校联系。1886 年,芝加哥大
学停业,法律联合学院与西北大学的关系逐渐加强,最终
于1891 年改为西北大学法学院。
目前,美国共有300 多所法学院,其中多数附属于私立
大学,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
芝加哥大学、西北大学和乔治敦大学等;少数附属于州立大学,
如密执安州大学、加利福尼亚州大学、纽约州大学等。它们
是美国正规的法律教育机构,承担着为美国法律职业培养后
备人才的重任。此外,一些社区成人教育院校也开设两年或
更短时间的法律培训课程,培养辅助型法律工作人员。
由于法学院教育已经成为进人法律职业的惟一途径,所
以美国律师协会非常重视法学院的教学质量,并且对各法学
院的师资力量、学生质量、图书资料、教学设施等情况进行
全面评估。凡成功通过其评估的法学院,即可列为美国律师
协会“认可”的法学院。虽然美国律师协会不是法学院的行
政管理机关。但是其“认可”在美国的法律界具有很高的“含
金量”。目前,美国有大约180 所法学院获得了美国律师协会
的“认可”。另外,美国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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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School,简称AALS)也对各地法学院进行类似的评估和
“认可”。
(二)美国的法学学位
与世界各国的法律教育相比,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一个突
出的特点,即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美国法学院的
学生都已经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换言之,申请人法学院学习
者必须已经在其他专业领域内获得了学士学位。这反映了美
国人注重权利和法律的传统。他们认为,法律事务涉及人的
各种权利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因此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应该像
医生一样,具有比从事其他职业者更为丰富的学识和经历。
从理论上讲,在任何专业领域内获得学上学位的人都可以考
法学院,但是在实践中,法学院学生多在政治学、经济学、
刑事司法、社会学、新闻学等学科获有学士学位。
虽然美国律师协会对其“认可”的法学院有统一的评估
标准,但是各法学院在学位设置和课程设置上仍有很大的自
主权和灵活性。一般来说,美国法学院设置的学位主要有三
种:法律博士(JD,即Juris Doctor)、法学硕士(LLM,即Mast
er of Laws)和法学博士(SJD;即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
法律博士学位教育是美国法学院的基础教育,犹如中国
及其他国家的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其实在20 世纪40 年代以
前,美国的法律博士就称为“法学学士”,后来才改为名称更
为响亮的法律博士。法律博士学位的学制是三年,学生要系
统学习美国法律,毕业后多从事律师工作。法学硕士和法学
博士教育属于美国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攻读法学硕士学位
的人必须已经获得了法律博上学位或者在其他国家获得了法
学的学位;其学制为一至二年,学习方式以修课为主,而且法
学院一般都允许学生以增修一定学分的方式代替毕业论文。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人一般应已获得了法学硕士或法律博士
学位;其学制为三至五年,学习内容主要为撰写学位论文,但
法学院院长或者其导师也可能要求其选修一定课程或从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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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研究工作。
(三)课程设置
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是以法律博士教育为中心的。法
学院很少开设专门面向研究生的课程,因此研究生多与“本
科生”(JD 生)一起听课。当然,有些选修课程的内容很专,
选课者一般都是研究生,但这属于“自然选择”的结果,并
不是专门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
就法律博士的三年学习内容而言,第一年以必修课(requi
red course)为主,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刑法、民事
诉讼法和法律文书写作等英美法系中最基本的知识和技能;第
二年和第三年则以选修课(elective canrse)为主,学生可以根
据自己的兴趣和意愿从几十门法律专业课程中选修若干门,
但要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标准。选修课程的内容非常广泛,
即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制史等理论色彩较
浓的课程,也包括宪法、行政法、司法程序、证据规则等涉
及具体法律部门和带有实践性的课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
律领域的拓宽,一些法学院还开设了关于环境保护、住房和
城市发展、社会福利、妇女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
面的课程,以及法律心理学、法医学等交叉学科的课程。
(四}教学方法
在19世纪中期以前,美国法学院中盛行的教学方法是“教
科书法”(Textbook Method)。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教科书中的
重点内容,让学生记下来,然后考试。学生的任务就是死记
硬背和应付非常频繁的考试。后来,“布莱克斯通教学法”(B
iackstone Method)受到了许多法学教授的青睐。教师们不再是
单纯地就法律讲法律,而是在政治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理
论的框架内分析法律的原则。不过。这种教学方法还是以教师
在讲台上的说教为中心,因此又可以称为“讲演式教学法”(L
ecture Method)。
1870 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兰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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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Christopher Langdell; 18261906)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
行了改革,大力推广所谓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和
“苏格拉底教学法”(Socratic Metharl);即通过对一系列判例
的分析和师生之间的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
这种教学方法符合普通法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但是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推广过程中也遇
到不小的阻力。不过,兰德尔的教学方法逐渐得到了美国法
律界的认同。今天,美国法学院的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使用
着“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据说,这可以使学
生在毕业后很快适应工作的需要,成为优秀的律师。
Lessen Four Judiciai System(第四课
司法系统)
一、课文要点与难点
l。federalism(第39 页第1 段第8 行):
联邦制,联邦主义。由美国宪法来确定和保证中央和地
方的存在以及各自的权力范围的方式,并由此确立中央和地
方政府的关系。联邦制的特点在于国家的权力分配至少在两
级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进行,而同时还保有国家整
体性—由联邦政府来体现,以及地方的多样性—由州政府在
体现。一般而言,联邦制包括:两级政府,即在宪法之下各自
存在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可
以通过。立法、行政和税收直接作用于公民;由一个最高裁判机
关—联邦最高法院来解决两级政府在权力分配上的争端;联邦
机构,包括两院制的立法机关,是为了保证地方少数人和团
体的利益能纳人中央政策的制定程序之中。
2。 three…tiered model(第39 页第2 段第2 行):
三级体制。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是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
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s)和联邦地方法院(federal di
strict court)组成的三级法院体制。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法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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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也是这样的三级体制。同时,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审
级一般也是三级,即三审终审制。中国的法院系统是由最高
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县区的基
层法院组成的四级法院体制,但是却实行二审终审制。由此
可见,法院体制和审级并不完全一致,此处tier(层次)所指的
只是美国法院的级别设置,而审级和法院体制的重合是美国
司法制度的一个特点。
3 。 eleven…numbered(第39 页第2 段第11 行):
按照1 至I1 的数字顺序命名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共有
13 个,其中有11 个是以数字顺序命名的,从联邦第一巡回区
法院( First Federal Circuit Caurt)至联邦第十一巡回区法院。
每个联邦巡回区法院作为联邦上诉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
分,分布于美国各州,其管辖区域一般都包含两
个以上的州,如联邦第六巡回区法院管辖俄亥俄州、肯塔基
州、田纳西州和密歇根州:另外两个特殊的上诉法院是哥伦比
亚特区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
4。territories(第40 页第l 段第1 行):
属地。美国的领土不仅指美国各州,还包括通过条约或
是购买而获得的、已经属于美国的土地。他们不隶属于美国
的任何一个州,但是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机关。例如,关岛(Gu
am)、美属维尔京群岛(Virgin Islands of US)。
5 。 on the bench(第40 页第3 段第3 行):
bench 原意是指法官席,引申为法庭、法官的总称,或是
某一特定的法院的全体法官。而on the bench 则是指现任法
官。
6。general jurisdiction(第42 页第2 段第2 行):
一般管辖权,在此是相对于上诉管辖权而言的。
二、练习问题的参考答案
1 。How many court systems are there in the United St
ates? And what are t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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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fifty…iwn court systems in the United States。
Each state; as well as the District of (;olumhia;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and there is a separate federal court syste
m。
2。The federal courts are not superior to the state courts;
are they?
No,they are not。
3 。What is the three…tiered model?
Three…tiered model indicates that the court system is co
mposed of courts at three levels: the basic court(trial court
or circuit court),the intermediate court(appellate court yr co
urt of appeals),and the supreme court。
4。 How many judges generally are there in a federal di
strict court?
There are two or more judges。
5。 What kind of criminal cases is appealable as of righ
t to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in California?
The criminal cases in which capital punishment has bee
n imposed。
6。Judges are not often drawn from government service;
are they?
No; they are not…
7。 How are state court judges usually selected?
State court judges are usually elected 饰popular vote。
8。 Why does ABA disapprove the popular election far j
udges?
P。ecause the ABA thinks that the public lacks
interest in and information on candidates for judicial offi
ce and that therefore the outcome is too often controlled by
leaders of political parties。
9。 What is ABA's suggestion for selecting judges?
The ABA suggests the substitution of a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