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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4章

小说: 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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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在这个形成思维的过程中,思维具有哪些特点呢? 

  第一,具有间接性。思维只有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第二,具有抽象性。思维是人们在反映客观事物时,舍弃了非本质的东西,抽取其本质东西的认识过程。古希腊曾有人给“人”下定义:“人是两足直立的无羽毛的动物。”由于这个关于“人”的定义并没有抽象出“人”的本质,因此,有人把一只拔光了毛的鸡扔到这个人的面前说:“给,这就是你说的人。”我们不能说第二个人在诡辩,只能说第一个人的思维认识不具有抽象性。 

  第三,具有概括性。思维是通过抽象从部分认识对象中得到本质的认识,推广到这一类事物的全体的过程,思维表达的是事物的具有本质意义的抽象属性。例如,历史上不同的学科曾给“人”下过不同的定义,有几十种之多。但无论哪一个学科的定义,都可以推广到人类的全体。 

  第四,思维需要借助语言来实现。人们是用语言进行沟通交际的,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思维是语言的思想内容。没有语言,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就只能比比划划地互相猜来猜去;没有思维,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就变成牛吼了。 

  (3)什么是思维形式?思维形式是思维内容的一般形式结构。 

  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思维也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其“思维内容”就是反映到人们思维中的客观对象;其“思维形式”就是思维内容的一般形式结构。也即,不同思维内容所包含的具有某种相同逻辑性质的组成部分之间的一般联结方式。它的表现形式是: 

  第一,思维形式是一种“样式”,是贯穿于一切具体思维内容中的形式结构。 

  第二,思维形式是从具体思维内容中抽取出来的,是判断或推理共同具有的,都是由变项和常项组成。 

  第三,不同的思维形式都有自己的逻辑规则。 

  (4)什么是思维形式的规律?思维形式的规律是思维内容的一般结构的规律。即用概念组成判断和用判断组成推理的规律。它是客观事物确定性的规律在思维形式中的反映。 

  思维形式的规律有四个,它们分别有不同的基本内容和逻辑要求。 

  第一,同一律。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必须与自身保持一致。它要求必须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亦即每一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否则将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第二,矛盾律。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它从反面要求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不能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以肯定,否则将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第三,排中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可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它进一步要求不允许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以否定,否则将犯模棱两可的错误。 

  第四,充足理由律。在论断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被确定为真的,必须具有充足理由。它要求在一个论证中,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否则将犯虚假理由或推不出的错误。 

  思维规律的基本内容和它的逻辑要求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思维规律的基本内容是指思维规律自身的客观内容在思维中的反映。思维规律的逻辑要求是人们根据这些思维规律的内容为保证思维的正确性而提出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思维规律的内容体现了思维规律本身的客观性、必然性,它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在人们进行思维的过程中,它总是起作用的;而思维规律的要求,人们可以遵守它,也可以违反它。 

  思维规律对人们如何运用思维形式进行思维提出了要求。符合要求,遵守规律的思维才是正确的思维。不符合要求、不遵守规律的思维即为错误的思维,其中即包括了诡辩。 

  因此,思维规律的作用即在于:它是保证思维形式正确性所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思维法则;它是从正确的逻辑思维形式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对各类逻辑形式的正确运用,都带有普遍性的意义;它保证思维过程的确定性(同一律的要求)、一贯性(矛盾律的要求)、明确性(排中律的要求)、论证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 

  因此,思维规律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强制性,任何正确的思维过程都必须遵守;二是规范性,凡是符合思维规律的思维过程就是正确的。 

  我们之所以有必要掌握逻辑学知识,是因为,人们对于思维形式的使用,有正确使用和错误使用的区别;对思维规律也有遵守和违反的不同。又由于,思维形式与思维规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能够将它从不同的具体思维内容中抽取出来,使它暂时脱离思维内容,并对它进行专门的学习,从而分清正确的思维和错误的思维。因此,学习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基本知识,可以提高人们的认识能力,清除思维错误,破斥诡辩。 

  总之,为了分析、清除诡辩,我们必须要掌握必备的知识。当然,为了更好地辨明诡辩,清除诡辩,除最基本的普通逻辑的思维知识外,我们还需要掌握一些辩证逻辑的知识、语言逻辑的知识、批判性思维的知识、心理学的知识等等。 

  但是,在这些庞大的思维科学体系面前,如何学好却又有一个方法论的问题,这就是如何掌握学习思维科学的要领。唐代学者韩愈曾经说过:“记事者必提其要。”(《进学解》)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曾指出,如果把对立统一规律弄清楚了,“就在根本上懂得了唯物辩证法”。明代学者陈献章则说过:“学贵有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 

  为了“若挈裘领,绌五指而顿之,顺者不可胜数也”(《荀子?劝学》),我们认为,逻辑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要确定”;辩证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要具体”;批判性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须质疑”。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掌握这些要领,继而掌握并熟练运用思维科学的知识,我们就能够在人际沟通的谈说论辩中,在辨明诡辩、清除诡辩的过程中,时刻保持清楚的头脑,坚持正确的思维方式,以充分的思维科学的知识,疑者,觉悟之机——以随时质疑的态度不被诡辩所惑、所困,继而咬定青山不放松——从思维的确定性方面分析、破斥诡辩;变则通,通则久——从思维的具体性方面分析、破斥诡辩;言者意之表也——从语用学角度分析、破斥诡辩;从而使任何诡辩走伏无地,无所逃遁。
● 邪说不能乱——了解诡辩的目的
  报载一个案例:某君一天到晚在家弹钢琴,邻居们终日困在永无尽头的“音乐”声中。在劝说无望之下,集体将其告上法庭。在法庭辩护时,此人振振有辞地说:“我有义务培养他们高雅音乐的情操。”由于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只能进行庭下和解。然而一出法院大门,此人直奔回家,又一口气弹到深更半夜。 

  “凡事都应该有个限度,这是做人的道理和责任”;“任何个人的行为都应该有一个符合社会公德的标准”……诸如此类的驳斥,我们也许能举出许多来。但这许多驳斥的话大多是在事过境迁之后才想出来的,更多的情况却是,面对那些诡辩,当事人此时此刻却只能瞠目结舌。气愤填膺的我们,连“上门砸烂他的钢琴”的心思都有。这真是“真是气死人”之后的又一种苦恼。 

  又据报载,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对芜湖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时,周其东全面翻供,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进行了种种辩解:“我熟悉破案手段,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我是在精神恍惚的情况下做的供述”、“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 

  这些辩解无疑也颇具有迷惑性。 

  但如果我们有了充足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我们就大可不必为“干气没说的”而苦恼了,也不必为这种“恨不能……”而琢磨什么情绪化的极端想法了;也不必被那些颇具迷惑性的言辞所疑惑了。我们完全可以“君子动口不动手”,应对于当对之时,用正确的思维来破斥诸如此类的诡辩,并且辩必当理,以理服人。 

  基于此,我们了解、认识诡辩的目的就在于: 

  第一,为了有效地同诡辩做斗争。诡辩是思维的陷阱,它阻碍着人际沟通正常、顺利、有效地进行。但诡辩又因其“貌似有理”,因此它比一般的“无理搅三分”更让人难以识别。基于此,我们在掌握了正确思维的知识之后,就可以以这些知识为利器,系统地分析诡辩。也只有当我们真正做到“知己知彼”之后,才能在与各种诡辩的斗争中“恢恢乎游刃有余”,真正做到“百战不殆”,以“猛士如云唱大风”的气概,揭露诡辩、破斥诡辩、清除诡辩。 

  第二,增强自己正确思维的能力。破斥诡辩的过程,同时也是增强自己正确思维能力的过程。因此,知晓了诡辩“是什么”和“为什么”,我们就可以在人际沟通中,保持“清楚的头脑”,以批判性思维为前导,将自己自发的逻辑感觉,培养、锻造为自觉的逻辑意识,并经过自为的思维训练,将自觉遵守思维规律和规则的意识和素质升华为一种自由的逻辑精神。 

  第三,“邪说不能乱”。破斥诡辩的过程,也是一个“邪说不能乱” (《荀子?正名》)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即在于,“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18',从而保证所有的人际沟通正常有效地进行。

第三章 洞烛玄机诡辩的手法种种(第一部分)
  诚如前述,诡辩是在谈说论辩过程中,诡辩者为了维护自己的虚假论断或反对别人的真实论断,故意违反论证或反驳的各项规则所采取种种错误论证方法的“总是有理”。为了辨识这些“总是有理”是如何构设语言陷阱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些“总是有理” 的种种手法进行一些简单的剖析,以洞烛其玄机。 
● 百般抵赖否认事实的诡辩
  “就不是!就不是!就不是!” 

  这是自古以来幼稚型强辩的最典型话语。这种话语,如果不自觉地没有意识到,则可以作为一个笑谈。如《百喻经》中有这么一则故事: 

  有许多人坐在一间屋子里,谈论某人的品行。其中有一个人说:“这个人其他方面都不坏,只有两样不好。一是喜欢发怒,二是做事卤莽。”不料此人正好经过门外,听到这话,勃然大怒,一脚踢进门去,挥拳便打那个说话的人,嘴里还叫道:“我到底什么时候喜欢发怒?!什么时候做事卤莽?!”别的人都说道:“过去且不说了,现在不就证明了么?” 

  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在这里,事实奏了“立刻证明”的奇效。 

  但是,如果是“故意没有意识到”,用各种各样的谎言或狡辩否认所犯过失或罪行,就是“百般抵赖”的诡辩了。然而直到今天,这种百般抵赖的“就不是”的诡辩话语,仍未绝迹。 

  据报载,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在经过五年的调查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以“日本政府没有对刘连仁实施及时救护”为由,判处日本政府赔偿66年前被侵华日军掳掠到日本做劳工,后来偷逃到深山老林中度过13年非人的穴居生活,精神和身体饱受摧残的中国人刘连仁2000万日元。对此“中国劳工第一案”的判决,7月23日,日本政府正式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声称“日本国没有保护刘连仁的义务,不能预见到他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这2000万日元是什么?是刘连仁给侵华日军掳掠到日本做劳工的赔偿?还是对他13年非人穴居生活的赔偿?抑或是对造成他整个苦难的赔偿?糊里糊涂。而这个故意糊里糊涂的判决,不仅偏离了“对刘连仁造成精神及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这一目的,而且更偏离了“为所有因日本侵华战争受害的中国劳工讨还公道”的主旨。 

  不难看出,在这出双簧戏中,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本政府不约而同地偷偷“忽略”了一个绝对不容规避的前提,这就是当年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发动侵华战争的性质是什么?是非法的不正义的战争,是对中国人民的最大侵权。 

  多少年来,日本国内的许多右翼势力对当年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百般抵赖,而如今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本政府不约而同地用一个“保护生命安全”的模糊概念,否认了“非法战争”的实质,妄图掩饰侵略的事实。联想到日本右翼势力曾用“进入”这一概念取代“侵略”这一概念,表明一些日本右翼势力没有放弃妄图掩盖侵华战争性质的打算。因此,这无疑是日本右翼势力坚持错误、顽固到底的又一次表演。 

  联系“中国劳工第一案”的判决,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责问,这场审判的前提概念究竟有没有,如果有,它是什么?只有当这个前提概念确定以后,“为所有因日本侵华战争受害的中国劳工讨还公道”的诉讼宗旨才具有实质意义。面对这一类否认事实的诡辩,我们可以用列宁的一句话来进行反驳:“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历史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19'
● 信口雌黄歪曲事实的诡辩
  虽然事实胜于雄辩,但在诡辩者那里,当事实不容否认时,事实又可以变成一个任意捏搓的面团。这就是信口雌黄。雌黄又叫鸡冠石,是一种矿物,黄褐色。古代写字用黄纸,写错了就用雌黄涂改。信口雌黄就是无视事实,随口乱说的诡辩。 

  如隋代笑话集《启颜录》中有一则“无一无二”的故事: 

  北齐高祖的时候,有一个高僧叫大德法师,很是善于诡辩。有一次高祖叫他坐在高坐上给大家讲道。大德法师立了一个“无一无二”的论题。当时很多著名的儒生学士都没有驳倒他。高祖听说有一个叫石动筒的,也很善于论辩,于是叫人把他找来驳这个法师。石动筒来了后,问法师:“看弟子有几只脚?”法师说:“两只脚。”石动筒又一脚向后,一脚独立,问法师:“再看弟子有几只脚?”法师说:“一只脚。”石动筒说:“刚才是两只脚,现在又是一只脚,怎么能说无一无二呢?”大德法师立即回答:“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了。” 

  真是一张好嘴呀!但总让人觉得别扭。问题到底出在哪呢?结合上例“百般抵赖”的诡辩,我们试分析之,并佐以现代的信口雌黄的诡辩实例。 

  人们在相互之间的人际沟通中,总是在或是相互传递着某种信息,或是讨论着某个问题。这种讨论问题的过程,就是一个论证的过程。一个完整的论证过程,是所有思维形式的综合运用,它必然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 

  论题是其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它所要回答或明确的是:“证明什么或反驳什么”,即“要说明什么”。一般来讲,论题分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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