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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5章

小说: 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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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题是其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它所要回答或明确的是:“证明什么或反驳什么”,即“要说明什么”。一般来讲,论题分为两类:一类是科学上已知为真的判断,一类是真实性需要检验的判断。比如辩论赛的正题和反题。诡辩者强行论证为“真”的论题,一般都表现为虚假判断,我们将之称做为“并不成立的虚假论题”,如“百般抵赖”诡辩中的“没有侵略”,本例中的“无一无二”,就是不顾事实的虚假判断。 

  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已知为真的判断,是一个论证的根据。它所要回答的是“用什么来证明或反驳”,即“用什么来说明”。论据一般也有两类:一类是已经确认为真的事实情况;一类是科学的定义、公理、定理。 

  论证方式是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它所要回答的是“怎样用论据来论证论题”,即“怎样说明”。一个完整的论证,必须要有论题和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样,才能以真实的论据逻辑地确定论题的真或假。又由于,在一个论证过程中,论题和论据之间的联系总是借助于一定的推理方式来实现的,所以,所谓的论证方式,就是论证中使用的推理方式。 

  既然一个论证过程必然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那么,一个正确的论证也必须要遵守有关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的规则。 

  关于论题的规则,一是论题必须明确。如果论题不明确,就无法找到适当的论据与正确的论证方式对它进行论证,别人也不知道你要说什么。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论题不明”的逻辑错误。二是论题必须保持同一。这是强调在一个论证中,必须围绕同一个论题展开论证。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偷换论题”或“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关于论据的规则,一是论据必须真实。如果论据虚假,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将无从证明。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虚假理由”的逻辑错误。二是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靠论题来证明。这是因为,一个论题的真实性是由论据推出来的。论据本身的真实性应当是确定无疑的。如果论据的真实性还要反过来依靠论题来论证,那么就扯来扯去,谁也说不清了。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关于论证方式的规则。论证必须遵守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规则。如果论题与论据之间没有一定的逻辑联系,它们各自仍然是散在地上的一堆石头,构不成一个完整的论证项链。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又按逻辑推理的要求,前提真实和形式正确是一个正确推理的两个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其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论题),如果它是真实的,它总会通过真实的论据和正确的论证方式得到证明;但是,如果一个论题是虚假的,却想通过证明的方法“论证”出它是“真的”,就只能借助于虚假的论据或违反思维形式或思维规律要求的诡辩方法来强词夺理了。因为,一般而言,虚假的论题总是与虚假的论据或错误的论证方式形影不离的。 

  在“百般抵赖”的诡辩中,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本政府不约而同地用一个“保护生命安全”的模糊概念,偷换了“非法战争”的实质概念;日本右翼势力则是用“进入”这一概念取代“侵略”这一概念。 

  在“无一无二”的证明中,其一,诡辩者的论据“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了”,就是无视“已经确认为真的事实情况”的虚假论据。其二,在其论证方式上,“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的证明,只能得出“无二”的结论;“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只能得出“无一”的结论。这两个结论实际上是相互对立的一对反对判断,如果把这两个结论合为“无一无二”的总结论,就是在肯定一个思想的同时又否定这个思想的自相矛盾了。而这也恰好违反了前述思维规律中矛盾律的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 

  对付这些诡辩,我们也只能以列宁所说的“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的事实来直接指出它不符合事实,是个假判断。这也就是在“无一无二”的笑话中,当石动筒看他还在诡辩,就又紧紧地逼问道:“弟子听说,一个天上不会有两个日头,一个国家不能有两个皇帝,你还能说‘无一’吗?卜有乾坤,天有日月,皇后配天子,这就是二人,你还能说‘无二’吗?”在事实面前,大德法师只能嘿嘿一笑,不好再说什么了。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歪曲事实的诡辩也是屡见不鲜的。 

  报载在2002年10月份举办的奥运会的男子体操单杠比赛中,一位中国运动员比赛结束后,现场四个裁判共同打出了9.800的分数。但裁判长在打分的电脑前一阵“忙活”,屏幕上显示的最后得分竟然成了9.775分。原来裁判长将其中的一位裁判打的分数私自改成9.750分。 

  按单杠比赛的基本裁判规则,只有裁判打分的分数差别超过规定范围(正负0.1)时才可以由裁判长改变分数。既然四个裁判打的分数都一样,就没有理由改变分数。所以这个裁判长改变分数的判断没有任何根据。看到此情况的体操裁判委员会主席立即对这种肆意歪曲事实的行为进行了痛斥,并怒摔红牌。那位裁判长也自觉理亏,当即又把分数改回到9.800分。
● 假痴不癫模糊概念的诡辩
  所谓“假痴不癫”是指,假装痴呆,以掩饰自己真实的思想和行为。在诡辩手法中,“假痴不癫”指故意模糊了概念的确定性。 

  有个已经形成某种格式化的古代诡辩故事: 

  有个人到一家新开张的布店里要买两匹布,挑好之后问多少钱?店主说:“开张大喜,今天只收半价。”于是这个人还给店主一匹布,拿起另外一匹布便走。店主急忙说:“先生还没付钱呢。”这个人却说:“不是已经给你了吗?”店主莫名其妙地说:“没有啊。”此人大怒:“真是个奸商,我买你两匹布,你说只收半价。我已经把一匹布折合一半的价钱给你了,你怎么还要钱?” 

  在“两匹布的半价等于一匹布”的诡辩中,“两匹布的半价等于一匹布”似乎很“有理”。其实,这是诡辩者故意用模糊的概念混淆了视听。 

  “布匹”和“布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匹布是两匹布的一半,但却不是两匹布的布价的一半。但这个诡辩者却将半价、全价问题搅和在同一个言语活动中,故意模糊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就使得人们虽总感到“这件事有问题”,却又一时说不出问题出在哪。这时不妨换算一下:假定两匹布值20块钱,一匹布值10块钱。如果是半价,那么两匹布就只值10块钱,一匹布也只值5块钱。而5块钱是不能抵消两匹布的半价10块钱的。亦即,如果这个诡辩者的论证成立,岂不是要闹半价卖出全价退货的笑话了? 

  所谓“模糊概念”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由于认识不清,无意识地、不自觉地把本应具有确定含义的某一概念搞得不知所云。而上述这个笑话之所以是诡辩,就是因为诡辩者“装疯卖傻”地故意模糊了概念。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是思维的最小单位,是构成判断和推理的细胞。任何一个概念,作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成果,都有质和量的两个方面,概念的“质”是指概念的内涵,它是反映到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通俗地讲: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什么);概念的“量”是指概念的外延,它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总和(通俗地讲: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有哪些)。虽然概念是一定时期内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认识成果,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可以认识某一事物的另一方面的或者是更多的本质属性,形成不同的概念(如原子、中子、粒子等),或者将某一概念的外延扩大或缩小。 

  因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其确定性和灵活性。 

  其确定性是指,不管人们在什么时候、以什么角度来认识概念,在一定的条件下(确定的时间、确定的空间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确定的,都是确有所指。这样,概念之间才能相互区别,人们的思想交流才能有所确定。概念的确定性决定了概念不能模糊,不能随便替换,也不能任意相互混淆。 

  其灵活性是指,虽然概念是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是人们的认识形式。但是,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人们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因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这就是概念的灵活性。 

  尽管概念有其灵活性,但是,在一个确定的言语活动中,亦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它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任意变换。这是正确思维和正常人际沟通时的重要条件之一。可以说,思维要确定的首要表现,就是概念的确定性。如果不如此,我们在人际沟通中,就会一开始就陷入不知所指的思维混乱中,沟通交际也就不可能了。 

  例如,从2002年8月12日起在北京、天津、杭州、深圳试点的个性化车牌,仅仅推出10天就被以“技术原因”紧急停止。其根本原因其实还在于“个性化车牌”这个概念的内涵规定不严密。 

  按正常的理解,“个性化车牌”的概念内涵是由三个字母和三个数字组成的“体现个性的车牌”,其外延即是所有“体现个性的车牌”。但这个概念的内涵除要求符合个性之外,还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即符合理性。但由于在界定这个概念时,并没有强调这一点,以致在注册的“个性化车牌”中,一是更多地体现的是共性,如北京4002个车牌中,有430个含有“001”,有352个含有“168”;二是有些“个性化车牌”注册的是国名(CHN001、USA)组织名(FBI007“美国联邦调查局”、WTO),商标名(IBM)、机构名(BTV),这属于不属于侵权还有待分析;三是有些“个性化车牌”注册的是“SEX001”(性)、“TMD”(网络对话中的不文明用语)。据说还有人抢注“USA911”,这就如同日本人要注册“CHN918”一样,这些“个性化车牌”显然也不符合社会公德。 

  这些情况表明,由于对“个性化车牌”概念内涵规定模糊,所以才会产生这种外延不好控制的情况。如果要责问那些不符合社会公德的“个性化车牌”主,他们也会振振有辞地回答:“我并没有违反要求。” 

  前述东京地方法院判处日本政府刘连仁的2000万日元,是刘连仁给侵华日军掳掠到日本做劳工的赔偿?还是对他13年非人穴居生活的赔偿?抑或是对造成他整个苦难的赔偿?也是一个故意模糊的概念。 

  前述“华东五市游”的诡辩中,诡辩者也是故意模糊了“市区”与“郊区”的区别,将“郊区的三星级饭店”等同于“三星级饭店”,从而使打算夜晚在“市区的三星级饭店”附近购物的旅游者只能在“郊区的三星级饭店”里谣望星空。 

  对于这类诡辩,我们一定要追问:“你使用的这个概念究竟是什么意思?”这样,才能破斥诡辩者故意模糊概念的诡辩伎俩。
● 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诡辩
  “浑水摸鱼”是指,在浑浊的水中摸鱼。比喻为乘混乱时机捞取好处。用在诡辩手法上,它则是恶意混淆概念,从而达到诡辩者自己的某种目的。 

  我们曾举出过古希腊的诡辩家欧布利德的“你头上有角”的诡辩: 

  你没有失去的东西,就还在你那里;你没有失去角;所以,你就是有角的人。 

  这就是混淆概念的诡辩。 

  所谓“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当作相同的概念来使用;或者是把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含义下使用。在上述这个诡辩中,“你没有失去的东西”虽然在字面上相同,但其所表达的实质含义却不同,它即可以指“原来有这种东西”,又可以指“原来没有的东西”。原来没有的东西无所谓“失去”。但欧布利德正是利用了这种字面上的相同,“花言巧语”地故意混同了这些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从而陷对方于窘迫之中。 

  但在今天,这种故意混淆概念,挖掘“文字陷阱”的“浑水摸鱼”也是时有所闻的。 

  据报载,某人在家具商场看中了一件家具,按约定向商家交了200元订金,而商场却在相关票据上将“订金”改为“定金”。后来这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打算购买这件家具了,便要求商场退还200元订金。但商场却以《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由,不予退款。此时,这个人才意识到当初商场将“订金”改写为“定金”就是为了扣住这200元钱。 

  又有一人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建设中的房子,于是与该公司签定了认购书,并交付了3万元定金。但在认购书及收款收据中被该公司均写成了“订金”。后该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导致工程停工,房子无法交付。此人便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该公司认为3万元是订金,不能适用定金规则,仅同意原数返还。于是这个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将该3万元冠名为“订金”,并且爱认购书和收据中均无对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的约定,因此不能适用于特定的定金规则。于是判决该公司返还3万元并承担该款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据工商、消协等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像这种商家利用人们对“定金”、“订金”的差别不甚了解而将消费者诱入“文字陷阱”的事例并不鲜见。 

  从概念的确定性角度讲,“定金”与“订金”是两个表面相似但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应该说,《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模糊的,“定金”与“订金”似乎是同一个概念)。 

  “定金”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作为法律规定的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如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的内涵则是“预付款”,它不受法律的制约,消费者交付订金后,有权要求返还,若商家违约,只须退还订金而无须作出赔偿。因此,它没有“定金”的功能,一旦违约,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人们相互之间经济活动的大量增加,“定金”与“订金”的概念正日益走进老百姓。但上述那些故意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混同,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随意改变的行径,不是浑水摸鱼的诡辩又是什么?对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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