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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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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法官也默示同意。1956年3月30日,奥布茹•;威廉姆斯在佐治亚州的电椅上被处死。
  选取这个案件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在美国法中,最高法官如何来用宪法条款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司法审查而言,在本案中,威廉姆斯被州法院以州法判处了死刑,但是在审判程序上存在缺陷。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审判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正当程序,而威廉姆斯没有得到这样的一个正当程序,他因此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当最高法院判定将此案发回重审的时候,州法院同样用宪法的条款与最高法院相对抗。
  这种所谓的司法审查,当然起源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此案件之前,最高法院的法官几乎没有事情可做。当马歇尔法官1801年出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后,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他使最高法院成为与立法和行政机关完全平等的机关,使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的制度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言,它确立著名的原则是较低效力的法律与较高效力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支持较高效力的法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最高法院审查议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最早判决。因此当人们提到司法审查的时候,就首先想到这个案件。而这个案件在法律史上的贡献则不仅限于此。首先,当公民的权利没有具体法律明确保障的时候,他可以诉之于宪法和最高法院,这里,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法律的理由是宪法默示地包含了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其次,它扩大了司法权,最高法院可以引用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必需和适当条款”等处理具体的案件,解决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问题。
  第五部分“咱们工人有力量”
  假设,一个学生购买一个拓拓巴的笔记本电脑,学生过失将可乐灌进了键盘,电脑无法启动。学生找到该电脑公司的代理商,代理商说,笔记本电脑损坏,不修理只换件,开机器就收300元手续费,换键盘1000元。学生在全国学联的网站上发了个贴子,讲述了自己的经历,且鼓动学生不要购买拓拓巴的笔记本。他的鼓动得到学生的响应,拓拓巴电脑销售额锐减,濒临倒闭。电脑公司状告该学生和全国学联,它能够胜诉吗?
  原告是一家油毡和地毯城的业主,他还有一个停车场。停车场离他工作地相距0。25英哩,他将停车场按月出租。10月底的一天,原告发现一辆啤酒运输车和一辆小货车堵住了停车场的出入口。他找不到驾驶员,但是发现啤酒车未锁、钥匙在点火器上,原告拔下钥匙,将车熄火,然后回到他的办公室。从运输车厢壁上,原告找到车主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他打电话让他们来取钥匙并移走车辆。原告不久就收到了啤酒车驾驶员挑衅性的电话,原告随后叫来了拖车,啤酒车和小货车驾驶员都在场。小货车驾驶员支付了拖车的费用,但是啤酒车主代表和驾驶员拒绝支付。驾驶员咒骂并威胁原告,说要通告运输工会,让他破产。最后招来了警察,在警察的指挥下,啤酒车被拖进了邻近的小巷。
  二周后,华盛顿运输工会周刊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就是“不要惠顾地毯城”。该周刊主要寄给工会会员,也分发给大学和图书馆。文章内容是说:郑重通告华盛顿州运输工会会员及劳动者,当趋车经过华盛顿斯博凯恩西518大街的时候“不要惠顾油毡和地毯城”。原因是:该地区交通拥挤,当驾驶员偶然使用停车场等设备的时候,该公司经常折腾运输工会会员。该公司的某个人取走汽车的钥匙、扣押设备和制造麻烦。当驾驶员答应移走车辆并道歉的时候,该公司不予合作,仍然扣留设备。因此请求所有劳动者,包括运输工会会员和其他人,都“不要惠顾油毡和地毯城”。文章发表后,原告就接到不明身份人的电话,说他们不会去他的商店买东西,其他的电话则把原告描述为“工贼”的工具,有人使用侮辱和诋毁的语言指责原告。原告销售量锐减,半年后,他不得不更换商业地点以减少损失。随后,原告将运输工会告上了法庭,案由有两项,一个是被告的商业妨碍,二是名誉损害。初审法院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上诉到华盛顿州最高法院,迪密克大法官作出了判决。
  被告工会称,他们发表文章的行为受宪法保护,依照先例,该类行为也不是一种妨碍商业活动的行为。法官同意并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有关先例,先例表明,工会联合抵制的行为受美国第1和第14条修正案的保护,这种行为不属于妨碍商业的侵权行为。即使抵制行为伴随有暴力或者骚乱,工会鼓动他人参与抵制的活动也受到宪法的保护。工会通过其活动来影响原告的商业活动,只是想让公众知道原告的行为的真相,这些行为虽然带有攻击性,也会侵犯他人,但是,只要这些行为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实施,就没有达到侵权行为的程度,这正如同新闻报纸的性质一样。大法官分析道,这些先例中的规则适用于本案件,本案中,工会感受到了它的一个成员与原告之间的摩擦,请求它所有会员和其他“劳动者”联合抵制原告的商业活动。尽管这些活动有着强制,但是工会的活动纯粹属于言论的自由,因此它有权受到“言论自由及其活动”的法律保护,因而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大法官接着说,华盛顿法院也曾有先例规则认定,合法的联合抵制造成了损害,但是法律不能够给予救济。被告的抵制行为不同于通常的联合,通常联合的形式包括组织工人罢工或者向大众通告工人与雇主的纠纷,它采取的方式是传播“不要惠顾”的信息,即使如此,被告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大法官最后的结论是:否决原告“妨碍商业”的诉讼请求,名誉损害的诉讼请求则发回重审。
  在早期的法律中,联合抵制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他违反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老祖宗的说法,资本主义的本质就是工人与资本家平等自由地交换,一方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一方提供工作机会获得利润。如果一方打破了这种平衡,联合抵制这种“公平交易”,那么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侵权法中叫做联合抵制,或者共谋。
  联合抵制一般分为三种形式,每一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第一,违反公平竞争的联合抵制,第二,从属的联合抵制和第三,劳工联合抵制。违反竞争的抵制可以这样描述:张三完全控制了某热销唱片的供应权,他同意零售商李四、王五、赵六的提议,不将该唱片卖给刘七,这样,刘七没有办法得到并销售该唱片。张、李、王、赵的这种联合抵制被视为违法,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刘七既可以提起反托拉斯法的诉讼,也可以提起妨碍合同的侵权行为诉讼。从属的抵制则是这样:张三要求李四辞退李四公司的某些员工,否则张三就不购买李四公司的产品,如果李四同意了张三,那么被辞退的雇员有权提起妨碍雇佣合同的诉讼;同时,张三要求王五强迫李四辞退该雇员,否则张三也不购买王五的产品,这就是所谓的从属抵制。如果李四因此受到商业上的损害,李四有权提起诉讼。在早期的普通法中,工人罢工和工会组织的联合抵制行为要么是“共谋”的侵权行为,要么是“损害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工厂有权利对工人或者工会提起诉讼。但是,随着工会的兴起和力量的强大,法律逐渐发生了变化。当劳动法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时候,劳工的联合抵制有了法律上的豁免权。
  工人联合抵制资本家不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其中的理由,有人总结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变化,也就是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或者叫福利资本主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契约自由的理论不再合乎历史的发展,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得到认可。另外一种理由是,工人与资本家实质上的不平等,使得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显得虚伪和可笑。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力买卖形式上的平等,只能够使工人更贫困,资本家更富有。要解决社会之间的贫富差距,谋求社会的公平,就应该在法律上更多地保护工人的利益,甚至是联合抵制的权利。
  这自然让我们想起那支老歌:“咱们工人有力量”。我们也有自己的工会组织,但是比较起上面案件中的工会,咱们工人真还没有力量,它的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小得不能够再小。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这个命题曾经被写进过宪法性文件,后来这个法律条文改了,工人阶级与其他阶级的联合才成为国家的主人。而且,当我们从所谓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的时候,不知道工人阶级的力量是越来越大?还是越来越小?我们不能够希望回到过去,我们只希望,在新的经济制度下工人阶级的组织能够真正地联合,以维护这个团体的利益。
  第五部分罢工与侵权
  张三和李四合谋伤害王五,只要王五可以证明张三和李四的主要目的是想伤害王五,那么王五可以状告他们两人;但是,如果张三和李四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即使他们知道他们共同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伤害到王五,那么张三和李四也不承担“共谋”的侵权行为责任。这是英国教科书的一段表白,这里,共谋的成立要看当事人之间的主观目的。共谋既是一种刑事罪名,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的形式。这个民事的侵权行为的形式,法律上称为张三与李四的“共谋”。但是,也存在着例外,看下面这个案件。
  1901年,英国煤炭价格高涨,供不应求,铁路运输频繁。塔非维尔铁路公司决定要加大运输量,这引起铁路工会的不满。该工会在威尔士的地方分会决定与铁路公司交涉,希望铁路公司提高工人工资、改善劳动条件,但是没有达成一致,工会与塔非维尔铁路公司发生了争执。工人领袖霍姆斯宣布非正式罢工,铁路公司经理毕斯莱毫不相让,他到外地招募工人。霍姆斯等人进行游说,劝诱外地工人废止与铁路公司所缔结的契约。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公司对霍姆斯及工会提起诉讼,要求铁路员工联合会赔偿损失。
  按照英国法院早期的判例,经济侵权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工会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然而,英国1871年的工会法使工会具备了诉讼主体的资格。该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否定工会限制了企业的自由营业,使工会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上有了主体资格;二是建立工会登记制度,赋予工会一定的能力和利益。由此,初审法官法维尔认定,“1871年工会法既然赋予了工会财产权和法律行为能力,那么工会实际上就具备了法人的性质,因此可以成为被诉的主体。”在实体问题上,按照英国1875年的“共谋罪及财产保护条例”,工会的活动不适用刑事共谋罪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转向民事共谋理论,认为在民事法律中,共谋的行为构成一种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判定霍姆斯和工会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原告胜诉。工会提起上诉,二审支持工会。此案最后上诉到贵族院,贵族院采取初审法官法维尔的看法,判定铁路公司胜诉,工会要赔偿铁路公司的损失以及支付诉讼费用,合计高达42000英镑。
  此案判定后,英国工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后来直接导致了英国工党的成立。英国政府于1903年设立皇家劳资争议及工会组织委员会,由它调查研究,后者于1906年提出报告和建议。1906年自由党获得工人的支持而获胜,随即制定了“劳资争议法令”。该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推翻塔非维尔案的判决,其第4条规定,工会职员、会员或者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一概不得向工会基金求偿,因此确立了工会在侵权行为方面的豁免权。此外,还认定工会和平游说和同情罢工为合法。
  本案是英国劳动法上最重要的案件之一。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工会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它的影响力和在法律史上的作用是不可小视的。首先,它确立了工会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其次,此案的后续结果是工会在一些传统的侵权行为中具有了豁免权,第三,这个案件也反映了劳动法和传统法律之间的区别,代表了20世纪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也就是传统个人主义的契约自由向福利社会公共利益的变化。
  按照英国法,共谋既是一种犯罪,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就侵权行为法而言,共谋是指:二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故意或者无合法理由地联合行动,结果导致了对原告合法利益的损害。这种联合行动既可以是本身密谋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密谋实施其他侵权行为。比如,在本案件中,霍姆斯的行为就是一种“引诱违约”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在侵权行为法中又是一种独立的经济侵权行为。共谋是侵权行为中独特的一个种类,其本质是“故意和无合法理由地联合”和“发生随之而来的损害”。
  本案件所提出来的法律冲突是19世纪流行的“契约自由”和20世纪开始的“法律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工人罢工实际上是违反了工人与公司的雇佣合同。由于工人违反了合同或者引诱违反了合同,他们就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责任。这种契约自由的原则同时就成为强者/资方以合法形式压迫弱者/劳方的有效手段,到了20世纪,随着工人运动的兴起,这种传统的理论受到了质疑,法律被要求保护社会弱者的利益。
  在上个案件中,我们提到了“老祖宗”,那个老祖宗就是马克思。在当代西方法律理论中,马克思的理论也有继承者,学术上称为新马克思主义。这种理论也扩展到了法律理论领域,成为20世纪60到70年代西方批判法学的一部分,有时候被称为法学中的新“左派”。他们认为,现代法律的特点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现实生活中真实的不平等,典型的例子包括妇女/男性、殖民者/土著居民、有色人种/白人和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同性恋者、吸毒者和爱滋病患者等社会问题。资本主义法律就是把穷人与富人、强者与弱势群体现实的不平等永久化和合法化。为了改变法律的这种局限性,就要进行社会制度的变革。这种理论,连同女权主义者、种族平等主义者和人权主义者的理论,对现实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厉地批判,他们共同提倡法律制度对于弱者的保护。在这种运动之下,一些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应运而生,其中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等。
  第五部分占大便宜的夫妇
  一件值2元的物,我卖出了20万的高价,我是一个经商的天才,还是一个骗子?这是正当的商业活动,还是一种法律上的欺诈?其中的差别在哪?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件。
  斯特瓦特夫妇(一审原告)打电话给丰田公司的一个销售公司(一审被告),说他们有兴趣购买一辆丰田汽车。丰田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电话里的估价是5400美金。当原告夫妇去零售店看轿车时,销售人员说有些附件要加在车上,因而总价格是5800美金。斯特瓦特夫妇表示,他们还想要加上空调和一台Am-Fm的收音机。销售人员说愿意让价出售1976年出品的火星牌空调器。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后,最后成交。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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