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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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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的收音机。销售人员说愿意让价出售1976年出品的火星牌空调器。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后,最后成交。销售人员填好了一份购买单,表明轿车带同空调和收音机总价格是6700美金。他们问斯特瓦特夫妇是否愿意购买一种被称作“温柔爱心照顾”的担保包,价格是217美金,斯特瓦特夫妇拒绝。他们在购买单上签字,并表明他们不想购TLC担保包。所有这些协商之后,斯特瓦特夫妇到了经理办公室。经理与他们要详细讨论TLC担保项目,随后,斯特瓦特夫妇同意购买这种担保包。经理然后填了一份文件,表明附加购买TLC担保包,价格为217美金。斯特瓦特夫妇取其车并离去,当时除了窗户上的标签外,夫妇两没有拿走任何文件。窗户标签所显示的轿车的总价格为5400美金,其中包括对TLC担保包的选择权。收到邮寄的销售文件后,斯特瓦特夫妇意识到,他们为TLC担保包付出了两倍价款:一是标签上表明的轿车本来应该包括的担保包的价款,二是经理向他们推销的担保包价款。斯特瓦特夫妇去零售店交涉,经理和销售人员告诉他们,因为,他们在调空器上作出了较大的让利。斯特瓦特夫妇提起欺诈的侵权行为诉讼。陪审员认定支持斯特瓦特夫妇,判定217美金补偿性赔偿,加上50000美金惩罚性赔偿。被告,即Village丰田公司上诉。
  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依照阿拉巴马州的法典,欺诈的侵权行为的要素是:第一,被告作出了一项虚假的陈述;第二,该陈述涉及一项实际存在的事实;第三,该陈述为原告所信赖,和第四,原告因该错误陈述而受到损害。对于第一个元素,原告给零售店打电话时,被告估价为标签价,其中包含了TLC担保包。当他们到达零售店时,标签价还是当初估计的价格。原告告诉销售员,他们不想将TLC担保包的价格加到丰田车的价格中去。但是,销售员和他们的经理都也没有从总销售价格中减掉TLC担保包的价格。这样,就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本案中存在错误陈述。对于第二个元素,欺诈性陈述必须涉及实质性现存事实,也就是原告受到引诱或诱导。原告反复说明他们不想要TLC包,似乎可公平推定,如果他们知道他们正在支付免费的选择权的话,那么他们不会接受这笔交易。对于第四点,原告因错误陈述而受到损害。开始的时候,即原告在订购单上签字的时候,虽然标签价格包括了TLC担保包的价款,但是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得到TLC担保包。然而,当他们后来同意支付“另外217美金”时,他们才得到这个选择权,而这实际上超过并且高出总体价格6700美金。我们的观点是,陪审团已经认定原告因为此项交易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217美金。最后第三点,我们在本案的结论是,证据足以支持我们认定,原告的行为是理智的。就提出的证据而言,陪审团可以认定,原告诚实地相信被告已经减去了TLC担保包的价格,增加了空调器和收音机的价格,从而达到总价格。这样,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合理地信赖了被告的错误陈述。另外,被告还坚持认为本案中所判定的惩戒性赔偿不合理。我们的观点是,本案中判定惩戒性赔偿是合理的。原告反复表示,他们不想要选择权,也被诱导他们没有购买该选择权,他们最后也对此支付了价款。我们认定,这种类型的欺诈行为足以恶劣到判定惩戒性赔偿的程度。这种案件中的赔偿判定,不仅是要惩罚被告,而且是为了保护公众,以阻止被告和其他人将来做出这种不当的行为。结论是维持原判。
  本案突出的地方有两个方面,一是欺诈的侵权行为的构成,二是惩罚性的赔偿。因为这两种制度,原告夫妇花6700美金买了一辆车,却得到额外的5万美金,他们占了个大便宜!在普通法的侵权行为法中,诈欺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方式原告可依此提出一个侵权行为诉讼。构成元素在上面上诉法官的判词中已经涉及,在英美国家都大同小异。正当的商业活动与欺诈的区别,关键之处就在于主观上有没有恶意。在侵权行为法中,比较强调被告主观恶意的侵权行为,一个是过失,一个是共谋,一个就是欺诈。在三者之中,欺诈对主观状况要求最严格。
  看这样的一个故事:我办公室里的喝水杯是我花了2元钱从地摊上买的,用了5年,现在已经有些残缺。那天你一跑到我的办公室,要与我讨论英国法“过失”的法律起源问题。你看到了我那残缺的杯,显得很有兴趣的样子。我就对你说:不要小看这个水杯,这个杯已经有近800年的历史。那年亨利二世走遍英格兰各庄园,随身带着三样东西,一是马鞭,二是长剑,三就是这个水杯。亨利二世四后,三样宝贝放在大英博物馆,那年博物馆被盗,三样宝贝下落不明。据说到了商人手上,一件在意大利,一件在法国,另外一件就是这个水杯在君士坦丁堡。后来蒙古人西征,洗劫了土尔其,带回不少珍宝。蒙古人建都大都,也就是今天的北京。经过明清民国各代,这个水杯流到了民间。我就是在琉璃场淘宝的时候,看到这个水杯,当时就觉得这个水杯很像网上贴出来的亨利二世的水杯。当时,就用高价从古董商那里买了下来。回家之后,我把水杯与网上亨利二世的水杯照片进行对照,还请了计算机行家用计算机进行了同一鉴定。最后确认这个杯就是当年亨利二世创建英国普通法时候的三宝之一。我接着对你说,我现在正在研究亨利二世与英国普通法的专题,可惜北大的钱都用在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课题上了,研究英国法没有经费。我正准备把这个水杯放到拍卖性拍卖,筹集资金来从事研究。今天你来了,我知道你对历史和古董很有兴趣,这个水杯流到不懂历史的商人手上,实在可惜。如果你有兴趣,我低价卖给你,10万转让给你,怎么样?水杯在你手上我放心。你最后花了10万买了我的水杯,一年之后,你把我告上了法庭。如果你觉得花10万,买了亨利二世的圣杯,那么我就是欺诈;如果你笑了笑说,我在编故事但还是愿意出10万拿走值2元钱的水杯,那么我就不是欺诈。
  另外,我国有没有惩罚性赔偿,没有定论。但是在有些单行法中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双倍赔偿的规定。在民事法律中惩罚性赔偿是否合适,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日本,似乎持否定态度,而英美国家,比如本案,则持肯定态度,而且在数量上可以达到标物价值的10倍。
  第五部分欺诈与不实陈述
  张三准备与李四鉴定一份合同,但是对李四的财产状况不甚了解。李四的会计师王五出具了一份关于李四财产状况的虚假资产证明,张三相信了王五的资产证明,与李四签定了合同。最后李四破产,张三受损。这里的问题是:张三可以状告王五吗?他们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吗?王五对张三负有法律上注意的义务吗?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被告是一家公共会计师事物所,按合同为斯坦恩公司作一项独立的财务审计,以揭示出该公司的净资产值。被告知道这份审计报告是给潜在的贷款人使用的,也就是说,潜在的贷款人会依靠被告对斯坦恩公司经济状况的评估,从而决定是否向斯坦恩公司贷款。审计表明该公司的净资产超过100万美金,被告出具了32份原件。依据被告提供的审计表和收支平衡表,原告向被告贷款165000美金。后斯坦恩公司受挫,原告不能够收回贷款。原告将被告即会计师事物所告上法庭,指控被告“故意欺诈”和“过失不实陈述”。有证据表明,被告没有仔细地检查斯坦恩的帐簿,如果他们仔细的话,就会发现帐簿上的问题,提供更准确的审计报告。陪审团所做的判定有利于原告,但初审法官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故意欺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被告要承担过失的侵权行为责任。此案最后上诉到纽约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卡多佐作出了其著名的判决。
  卡多佐大法官首先分析了欺诈的一般规则。他说,被告有法律上的责任对他的雇主提供非欺诈的证明文书,他们之间的合同要求被告仔细、慎重和适当的职业行为。被告也要对这些债权人和投资者承担非欺诈的义务,因为在这样特定的情况下,雇主并不是要将这些证明文件自己留用,而是要对债权人和投资者展示。这里,大法官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被告对债权人或者投资者是否承担一般的过失责任?他说,如果此种过失责任存在,那么就会产生这样的现象:一个轻率的细微错误会导致无法发现帐簿里掩藏着的、虚假的盗窃或者伪造事实,这样,会计师就要在不特定的时间里对不特定的阶层承担不特定数量的责任。这样的商业行为特别的危险,这就意味着,不管被告是否真的相信,只要他所作出的陈述存在着错误,他都要承担“欺诈”的责任。
  接着,大法官分析了与之相关的法律上相互关系理论。传统的普通法要求法律责任基于原被告双方法律上的关系,合同责任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要求他们之间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法律的发展趋势是淡化这种法律关系。就侵权行为而言,即使产品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制造商同样要承担产品责任。这种责任的扩展就产生了不实陈述的过失责任问题。会计师因其不实审计陈述对债权人和贷款人承担责任,律师因其不实的政府债券或者公司股票陈述要对投资者承担责任,地契公司因其不实的土地评估对土地竞标者承担责任。但是,在认定这种过失责任的时候,还是要看原告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远近,如果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具体的和特殊的,过失责任的标准就较为宽泛;如果只是一般或者抽象的关系,那么过失责任的标准就较为严格。
  卡多佐大法官说,就本案而言,上述的看法并不排除会计师承担欺诈责任的可能性。如果他们的审计活动足以证明他们并不真正地相信他们所作的虚假审计,他们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反之,如果他们既不是粗心大意的不实陈述,也不是非诚实地表明他们的意见,而只是诚实地做错了事,那么他们就只是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过失责任。因为可以相信,当一个普通的商人免费得到一份商业文件的时候,他仅仅只是众多潜在投资人中的一员,他不能够要求更多的东西。
  最后的结论是,否决过失的诉讼请求;至于欺诈的诉讼请求,则发回重审。
  我们又见这个卡多佐!卡多佐的许多案件判决直到今天都被反复援引,在侵权法中的出现率要超过霍姆斯,虽然后者的法哲学领域名声超过前者。
  本案件是美国关于欺诈和不实陈述侵权责任的一个名案。卡多佐大法官在这个案件中分析了两个相关的侵权行为责任诉讼形式,一个是故意的欺诈,二是过失的不实陈述,他的重点是后者的责任性质和相应的范围。一般地讲,欺诈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被告欺诈地作出事实的错误陈述,第二,被告的目的使原告依据该陈述而行为,第三,原告依据该陈述而行为,第四,结果原告遭受损害。在实践中,欺诈者有可能被判定惩罚性赔偿。以我们上面设计的案件,如果王五与李四串通欺骗张三,作出了那份虚假的资产证明;王五的目的就是想欺骗张三与李四签定那份合同;张三相信了王五的资产证明而与李四签定了合同;结果张三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这样,王五对张三承担欺诈的侵权行为责任。
  如果被告并非故意地或者说过失地作出了虚假的和错误的陈述,那么他则有可能承担不实陈述的过失责任。比如,在上面设计的案件中,王五并没有想故意欺骗张三,也没有与李四串通,而只是为了敷衍张三的请求,随意地出具的一份虚假证明,那么王五对张三承担不实陈述的侵权行为责任。
  从历史的角度看,早期的英美普通法并没有这种侵权行为责任,后来美国各州的法律都承认了这种侵权行为形式,本案就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1965年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对此作了专门的界定。依照英国法,早期的制度也不承认这种诉讼形式,因为王五与张三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关系,他们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法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五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对张三承担注意的义务。英国法将此类案件称为“纯粹经济损失”案件,这一类案件属于合同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英国传统的侵权法是关心实际身体的损害,而不救济纯粹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64年,在1964年一个贵族院的判决中,贵族院确立承认“过失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侵权行为规则。那个案件的事实是:原告是一家广告代理,他对一个客户的财产状况心存疑虑。原告到这个客户的银行去调查,银行说客户的财产状况很好。原告相信了银行的说法,与客户发生了交易,最后客户濒临破产,原告损失了1万7千英镑,原告把银行告上了法庭。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还是认为银行对原告没有注意的义务。但是,贵族院在判决书中确认,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允许存在“过失导致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诉讼。
  第六部分卖酒者的责任
  我们说,成年有理智,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未成年人缺乏理智,无足够的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提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其中包括不卖给他们烟酒,不让他们看黄色暴力图画电影,不让他们上黄色网站和打游戏。但是,如此做法并不能够奏效,未成年人总是能够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这时约束相对成年人的责任,比如烟酒商、图书商、游戏店主的责任,也许可以遏制未成年人易于“接近邪恶”的秉性。下面这个案件讲的就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被告是一家餐馆,该餐馆向一群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未成年人中有一个叫做杰夫的人。被告知道杰夫开车带这些未成年人来餐馆,也知道由他开车将他们带走。杰夫喝酒后有点醉,有了酒醉初期的症状。杰夫在趋车离开餐馆的路上,发生车祸,车内一个名叫肖恩的人受伤。肖恩将餐馆告上法庭,理由是餐馆卖酒精饮料给未成年人,结果导致了他的伤害。初审法院否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最后上诉到了俄克拉荷马最高法院,霍金斯法官代表法院做出了判决。
  法官分析说,按照早期的普通法,一个小酒店的店主卖酒给另外一个人,当这个酒醉之人导致了第三人损害的时候,酒店主并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则的理由是因果关系的理论,因为在这样的案件中,第三人受损害的法律原因不是小酒店主卖酒的行为,而是喝酒人喝酒后的行为。因此,小酒店主不因为卖酒的行为而承担民事的责任。但是,法官说,这条规则已经发生了变化,美国的许多州都认为这条规则是陈旧的和不合逻辑的,这些州都通过小酒店法来对出售酒精饮料者设立一种责任。这个责任的含义是,一个小酒店主卖酒给未成年人或者醉酒之人,他应该预料该行为不合理的危险,预料到这种危险对公众交通的危害,因为在当今时代,酒后开车发生事故的频率太高了。这个新的规则是对传统普通法的一种发展,依法官的看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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