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1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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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最重要的是不受政党或者国家控制或操纵的。人们在其行为举止上应该是‘资产阶级的’
(“burgerlich”;也就是说,有礼貌的,宽容的,而首先是无暴力的。资产阶级的和文质
)
彬彬的。公民权利的思想是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因此在公民社会里,至关重要的是让很
多不受(中央集权)国家干预的组织和机构存在,让它们虽杂乱无章,但具有创造性。从根
本上讲,重要的是社会,但是同时,其涵义要比中立的、一般的社会概念所指的更多。作为
自由的媒介物的公民社会,有其专有的特征,在这里应该强调其中的三个特征。
公民社会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它的要素的多样性。“结构”这个词还是夸张了在这种
多样性里的秩序。有很多的组织和机构,人们能够在其中实现他们在各方面的生活利益。美
国宪法的缔造者和《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特别强调这一方面, “多
因为
数的专制统治”令他忧心忡仲。“一方面一切统治将从社会派生而来,并且保持对社会的依
附,另一方面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以至于个人或者少数
人的权利就几乎不会受到多数人出于利益而形成的联合的危害。”因此惟一的一个国教与公
民的社会毫无关系;与此相反,若干独立于国家的教会则属于公民的社会。
公民社会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很多组织和机构的自治。同时,自治首先必须理解为独立
于一个权力中心。凡是社区自治得到严肃对待的地方,乡镇的行政管理(自治管理)就能够
变为公民的社会的一部分。即使由国家财政拨款维系的机构,如大学,也能实行自治。诚然,
毋庸否认,倘若自治建立在成员们自己的主动性上,而且一般也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之
上,自治就会更加牢靠一些。中小型企业如同基金会、协会和联合会一样,也是公民社会的
组成部分。社会团体自治的渊源和形式是创建公民社会的一个中心主题,创建公民社会总只
能是创造一些使这类社会能欣欣向荣的条件。
公民社会的第三个重要的特征与人的行为举止有关系,即与加通·亚什所称的“有礼貌
的、宽容的和无暴力的”、但首先是“资产阶级的和文质彬彬的”行为举止有关系。在这里
我们遇到公民身份地位的另一方面,即公民个人的一面,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在这个意义
上的公民,并不问别人、尤其是国家能为他做些什么,而是自己能有所作为。公民的自豪感,
刚直不阿的公民气概——它们与描写公民社会成员美德的各种各样的字眼有关联。
显然,公民社会是一切独裁权力的眼中钉、肉中刺。专制的领主们充其量允许公民社会
作为个人的“内心流亡地”。然而,这是违背公民社会的开放原则的。极权的统治者们憎恨
公民社会更甚于憎恨其他的一切,公民社会抗拒他们的肆无忌惮、骄横狂妄。纳粹统治在德
国的立足首先是一种反对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的斗争,包括反对公民社会的一些令人惊叹的
方面,例如大学生联合会,或者有着固有的(自治的)荣誉习俗的贵族。如果这场斗争胜利,
可能会产生一个巨大的真空,而这个真空就会使得人们几乎不可能建立民主制度和市场经
济。对此,齐奥赛斯库之后的罗马尼亚提供了一个令人心悦诚服的范例。
反过来,这就是说,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在现存的社
会主义的国家里,凡是存在着公民社会基本要素的地方,那里的反对派就强大。在波兰,反
对派包括拥有特殊地位的教会,1980 年以后还包括“团结工会”
(Solidarnosc);在匈牙利,
起初是悄悄的财产私有化的倾向,然后是越来越公开化的财产私有化的倾向;在捷克斯洛伐
克,作家和艺术家们进行了较为孤军奋战的斗争;民主德国教会的反对派组织的情况同样如
此。与此相反,拉丁美洲有很多“来自下面的”反对专制组织的派系,不过,它们往往是短
命的。
不过,公民社会和专制的关系不可以普遍化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对约翰·洛克来说,
不存在公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和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关系问题;二者属
于一体。凡是自由的宪法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公民社会是人们的一般的生活媒介物。它恰恰
不是国家的一大支柱;形形色色的自治的机构总是要注意避免与统治者们缔结过于密切的同
盟。但是,公民社会也不是处于反对国家的地位。把公民的倡议运动看做是反对民主政府的
集团,那是一种毫无创见的误解。自由也意味着,国家要让人们自己去处置其生活的广阔的
领域,因此他们既不必开展反对国家机构的斗争,也不必开展支持国家机构的斗争,他们最
终会与国家机构一起借助市场经济共同促进生存机会。
(选自: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自由政治随感—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社会阶
级)
国民人格之培养
张奚若
(1889—1973),中国现代学者,教育家。本文原
载《独立评论》,1935 年第 150 号。
凡稍有现代政治常识的人大概都听见过下面一句似浅近而实深刻的话,就是:要有健全
的国家须先有健全的人民。若是把这句平凡的话说得稍微玄妙点,我们可以说:国家就是人
民的返照。有怎样的人民便有怎样的国家,有怎样的人民便只能有怎样的国家。举一个极显
明的例子,有今日英美德法之人民才能有今日英美德法之国家,有今日中国之人民也只能有
今日中国之国家。这似乎是“民为邦本”的另一解释。庄子说:“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
舟也无力。”民犹水也,国犹舟也,欲行大舟,先蓄厚水,这是物理之自然,这也是政理之
自然。
中国已往的人民,和欧洲十八世纪以前的人民一样,在政治上是被动的,是没有地位的。
圣君贤相所要求于他们的是服从,哲人大师所教诲于他们的也是一个“忠”字。国家本是帝
王的私产,人民不过是他们的子民。宗法社会的国家组织和政治理论本来不限于东西都是这
样的,不同的地方就是中国把“君父”“臣子”“忠孝”一套的理论弄得特别系统化而又深
、 、
入人心罢了。这样的一个伦理观念在从前的旧社会上似乎也颇够用,不然恐怕就不会有那样
长久的历史。不过数十年来,自欧美的宪政民治种种学说随着它们的坚甲利兵传播到东方以
来,这些旧式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理论就根本发生动摇。辛亥革命就是自由、平等、独立、自
治种种新学说战胜了君臣、父子、夫妇、兄弟诸种旧理论的纪念碑。
不过辛亥革命只是近代中国政治维新及一切社会改革的起点。因为只是一个起点,所以
当时的领袖人物大多数只略知欧美民治的形式而不了解其精神,其所抄袭模仿的自然也只是
些皮毛而非神髓。到了“五四”运动以后,大家才渐渐捉摸到欧美民治的根本。这个根本是
甚么?毫无疑义的,是个人解放。欧洲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不等到十八世纪的政治
革命,社会组织的单位和基础早已由团体(如教会、家庭、行会等)而变为个人了。初则个
人与团体冲突,终则团体为个人所征服而以给个人服务为它存在的惟一理由。因为个人的生
活是多方面的,所以他的解放也是多方面的。不过其中最要紧的一种,提纲挈领的说,当然
是所谓思想解放。思想是行为之母,思想解放了,行为也就不能再受从前的旧束缚了。自旧
社会旧道德的立场去看,这些新思想自然都是洪水猛兽,但自新世界新理想看来,这些新思
想却又是创造的灵魂和发明的推动力。思想解放之后,昔日受压制,作刍狗,只为他人做工
具,没有独立存在价值的个人,一旦忽变为宇宙的中心、生命的主宰,这是人类历史上一大
进步!说得客气点,这至少也是人类历史上一大变动。没有个人解放,是不会有现代的科学
的,是不会有现代的一切文化的。区区民治政治不过是个人解放的诸种自然影响之一,虽然
它的关系也是很大。这个个人解放的历史大潮流具有一种不可抵抗的征服力和很难避免的传
染性。它所经过的地方,除非文化过于幼稚不了解甚么叫作“人的尊严”,或社会发展完全
畸形、个人丝毫没有自我的存在,是没有不受它的震动的。中华民国六、七年的“五四”运
动及民国十五、十六年的国民革命都是由这个震动所发出的光辉。
由个人解放所发生的政治理论自然是所谓个人主义。十八世纪中美法两国的革命都是这
个人主义所放的异彩。它的成就,它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固然,个人主义在理论上是有
极大的缺陷的,在事实上也有很大的流弊,尤其在经济方面。欧洲十九世纪后半期所发生的
社会主义及集团主义就是为矫正个人主义的流弊的。这都是历史事实和教训,于我们是有借
鉴之益的。
不过一个东西有它的好处,往往也有它的坏处;一切思想,一切主义,都可作如此观。
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自然也不能是例外。但是我们不可因为看见一个东西的弱点便将它的优
点一概抹煞,完全忘记。天下本无完美的东西,生活原是选择,若必尽美尽善而后用之,生
命将变为不可能。取长舍短是一切选择的标准。
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的优点是在承认:(一)一切社会组织的目的都是为人的,而不是
为越出于人以上的任何对象,如上帝、帝王或其他的东西的;(二)一切社会组织的权力都
是由构成这些组织的人们来的,而且永远属于这些人们;(三)一切社会组织都应该而且也
必须直接或间接由构成它们的人们自行管理。这些学说的中心思想是大致不错的。可是这样
一来,个人便变成一切社会组织的来源、基础和归宿,他便变成他的生命的主人翁,他便变
成宇宙的中心。
这还只是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的大致轮廓。若是更进一步说,我们立刻会发现个人主义
的政治哲学的神髓,至少在它的故乡英国,全在承认政治上一切是非的最终判断者是个人而
非国家或政府,全在承认个人有批评政府之权,说得更具体点,全在承认思想自由和言论自
由。因为个人是最终的判断者,所以举世皆以为是而我尽可以为非,或者举世皆以为非而我
尽可以为是;因有言论自由,所以我可将我所认为是的贡献于他人和国家之前,希望他人和
国家能比较优劣而为妥善的采择。我所以服从国家的道理完全是因为在我的良心上它是对
的,并不是因为它的命令强迫我服从;反之,若是在我的良心上它是错的,那我为尽我做人
的责任只有批评或反对。国家并不是真理的垄断者。它所认为是的须与个人所认为是的在个
人的良心上做一理智的竞争。光凭威权的压制是不能折服人心的,是无理性可言的政治。
一个个人若有发泄他的良心所认为不对的机会,若有表示他的理智所反对的自由,那时
他才能觉得他与国家的密切关系,他才能感觉他做人的尊严和价值,他才能真爱护他的国家。
试问这样一个人格是何等可敬,这样一个国民是何等可贵!一个国家有以上这样一个国民比
有成千成万的工具性的群众有利的多。现代民治的成败全视此等国民的人数多寡而定,而民
治在大体上又是今日政治上的康庄大道,其他炫耀一时的政象都是旁门左道,不久还归消灭,
不足以为法。在理论上,除过民治只有共产,而广义的讲共产也只是民治的推广,而非其推
翻。
上面说过,个人主义在理论上及事实上都有许多缺陷和流弊,但以个人的良心为判断政治
上是非之最终标准却毫无疑义是它的最大优点,是它的最高价值。个人的良心固然不见得一
定是对的,但是经验告诉我们比它更对更可靠的标准是没有的。讲到底,政治是为人的,为
人的事还是拿人做标准比较可靠些。至少,它还有养成忠诚勇敢的人格的用处。此种人格在
任何政制下(除过与此种人格根本冲突的政制)
,都是有无上价值的,都应该大量的培养的。
今日中国的政治领袖是应该特别注意为国家培养这种人格的,因为中国数千年来专制政
治下的人民都是被动的,都是对于国事漠不关心的,都是没有国民人格的。今日若能多多培
养此种人材,国事不怕没有人担负。救国是一种伟大的事业,伟大的事业惟有有伟大人格者
才能胜任。
本来“五四”运动和民国十五、十六年的国民革命运动是走向这个方向的。不过后来不
幸因为发生清党的需要,使政府当局于清党之后走入矫枉过正的途径,对于稍有批评精神反
抗勇气的青年都予以极严厉的处置。同时又提倡统一思想,铲除反动种种运动,结果思想固
然无从统一,真正的反动也不见得能够铲除,徒然的又丧失了许多有志气有能力的好国民真
人格。此事说来真可痛心。我认为这都是不必要的牺牲,这是极错误的办法。今后若不改弦
更张,国家是没有生路的。修明政治是惟一的生路,而培养国民对于政府措施敢批评反抗(自
然非指武力暴动)的智勇精神与人格尤为当务之急。
良民的标准
苏中杰
中国当代作家。本文选自《皇帝与流氓》,西安,
太白文艺出版社,2001。
1959 年,以路宪文之流为首的信阳地区领导班子在大搞浮夸风,为突出自己“高举三
面红旗”的政绩,9 个常委就有 8 个人同意把全地区粮食总产 20 多亿斤夸成 70 多亿斤,并
以这个数向农民强行征粮。征不够,再开展“反瞒产运动” 让农民家里颗粒无存。
, 到了 1960
年,一边是大小官仓堆满粮,一边是 100 多万人成饿殍,横尸室内外,有的地方人饿死后都
无活人去埋。其间,求生的饥民煮野菜和红薯叶吃,而路宪文之流怕这样给自己的政绩“抹
黑”,就派人砸农民的锅;农民外出讨饭,他们就指示各县市设卡,拦截讨饭者,不准外出。
农民面对堆满官仓的粮食,面对暴虐的干部,温良谦恭,舍命以忍,成为饿殍,也没采取半
点争取活命的“过激行动”。
1998 年某传媒披露这段令人哀其不幸、悲其不争的沉痛历史时,文章前边加了转发者
写进去的话,话语里没有对死者的同情和悲悯,而首先是发自内心的盛赞:多好的群众啊!
某些官员读后也情不自禁地赞之曰:是啊,多好的老百姓啊!
听到这样的盛赞,使人想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老百姓死多少和如何死并不重要,而头等
重要的事是当长官们治下的“好百姓”;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是“好百姓”“好百姓”的标准
,
是什么?根据文章所披露,那时面对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