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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1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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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难道当良心受伤害的时候就不流血吗,从良心的创伤里流出的是人的气概和永生,将使
他永世沉沦于死亡之中。此时此刻,我就看到这种流血……
     我已经六年未交投票税了。我还一度为此进过监狱,关了一夜。当我站在牢房里,打量
着牢固的石壁,那石壁足有二、三尺厚,铁木结构的门有一尺厚,还有那滤光的铁栅栏。我
不由地对当局的愚昧颇有感独。他们对待我,就好像我不过是可以禁锢起来的血肉之躯。我
想,当局最终应当得出这么个结论:监禁是它处置我的最好办法,而且我还从未想到我还能
对它
     有什么用处。我知道,如果说我与乡亲之间挡着堵石墙的话,那么他们若想要获得我这
种自由的话,他们还得爬过或打破一堵比这石墙更难对付的墙才行。我一刻也不觉得自己是
被囚禁着。这墙看来是浪费了太多的石头和灰泥了。我觉得,似乎所有公民中,只有我付清
了税款。他们显然不知道该怎样对付我,他们的举止就像些没教养的人。他们的威胁恭维,
样样都显得荒唐可笑。他们以为我惦记的是挪到这堵墙的另一边。我不禁觉得好笑,我在沉
思时,他们却煞有介事地锁起牢门,全然不知我的思绪就跟在他们身后出了牢房,丝毫不受
任何阻碍,而他们自己才真正是危险的。他们既然奈何不了我,便打定主意惩罚我的身躯,
就像群顽童,无法惩罚他们憎恨的人,就冲他的狗撤野。我看,州政府是个傻子,如同一位
揣着银匙的孤女,怯生生的,连自己的朋友和敌人都分不出来。我已经对它失去了所有的敬
意,我可怜它。
  州政府从未打算正视一个人的智慧或道德观念,而仅仅着眼于他的躯体和感官。它不是
以优越的智慧或坦诚,而是以优越的体力来武装自己。我不是生来让人支使的。我要按照我
自己的方式来生活。让我们来看看谁是最强者。什么力量能産生效果?他们只能强迫却无法
使我顺从。因为我只听命于优越于我的法则。他们要迫使我成为像他们那样的人。我还不曾
听说过,有人被众人逼迫着这样生活或那样生活。那会是什么样的生活呢?当我遇到的政府
对我说:
   “把你的钱给我,不然就要你的命!我为什么要忙着给它钱呢?那政府可能处境窘迫
不堪,而且不知所措。我不能帮它的忙。它必须像我一样,自己想办法。不值得为这样的政
府哭哭啼啼。我的职责不是让社会机器运转良好。我不是工程师的儿子。我认为,当橡果和
栗子并排从树上掉下来时,它们不是毫无生气地彼此谦让,而是彼此遵循各自的法则,发芽、
生长,尽可能长得茂盛。也许直到有一天,其中的一棵超过另一棵,并且毁了它。如果植物
不能按自己的本性生长,那么它就将死亡,人也一样……
  我不想同任何人或国家争吵。我不想钻牛角尖或自我标榜比旁人强。我倒倾向于认为,
我寻求的是遵守我国的法则的理由。我是太容易遵守这些法则了。我完全有理由怀疑我有这
毛病。每年,当税务官造访时,我总是忙着回顾国家与州政府的法令和主张,回顾人民的态
度,以便找到个遵命的理由。我相信州政府很快就能免除我的这类操劳,那么我简直就同其
它国民一样爱国了。从较低层次的角度看,宪法尽管有缺点,但还是非常好的。法律和法庭
是非常令人尊敬的,甚至这个州政府和这个美国政府在许多方面也是非常令人敬佩、非常难
得可贵、令人感激的,对此人们已经大加描述过了。但是,如果从稍高层次的角度看,它们
就不过是我所描绘的那个样子。如果从更高或最高层次的角度看,那么有谁会说它们是什么
玩意儿,或者会认为它们还配让人瞧上一眼,或者值得让人考虑考虑呢?
  不过,政府同我没多大关系,我尽可能不考虑它。我不常生活在政府之下,我甚至不常
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如果一个人思想自由,幻想自由,想象自由,那么不自由的东西在他看
来就绝不会长期存在。愚蠢的统治或改良者们不可能彻底妨碍他……
  政府的权威,即使是我愿意服从的权威──因为我乐于服从那些比我渊博、比我能干的
人,并且在许多事情上,我甚至乐于服从那些不是那么渊博,也不是那么能干的人──这种
权威也还是不纯正的权威:从严格、正义的意义上讲,权威必须获得被治理者的认可或赞成
才行。除非我同意,否则它无权对我的身心和财産行使权力。从极权君主制到限权君主制,
从限权君主制到民主制的进步是朝着真正尊重个人的方向的进步。民主,如同我们所知道的
民主,就是政府进步的尽头了吗?不可能进一步承认和组织人的权利了吗?除非国家承认个人
是更高的、独立的权力,而且国家的权力和权威是来自于个人的权力,并且在对待个人方面
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就绝对不会有真正自由开明的国家。我乐于想象国家的最终形式,它
将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人,尊重个人就像尊重邻居一样。如果有人履行了邻居和同胞的职责,
但却退避三舍,冷眼旁观,不为其所容纳的话,它就寝食不安。如果,一个国家能够结出这
样的果实,并且听其尽快果熟蒂落的话,那么它就为建成更加完美、更加辉煌的国家铺平了
道路。那是我想象到,却在任何地方都不曾看到的国家。
              纳税人,说出你的权利


                    肖雪慧
                     (1949) 中国当代学者,本文选自肖雪慧《独钓寒
                     江雪》,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选文有删
                     节。



             一、纳税:一个普遍匮缺的意识
  常有人指责国人缺乏纳税意识,这话不假。如果进而指责国人普遍缺乏纳税意识,不幸,
这也是真的。我国每年偷漏税额高达几千个亿。偷漏税主体当然是各类企业,特别是暴富群
体中的个人。别的不说,仅明星们的逃税丑闻就早已是长盛不衰、源源不绝的社会新闻。虽
说暴富者在社会中始终是极少数,就是说,实际上可以实施逃税的个人在国民中人数极少,
但人们对纳税的漠然态度却是普遍的。这漠然态度既表现在当一般收入者需要纳税时态度多
被动,心不甘情不愿,也表现在对社会中不断涌现的逃税丑闻不在意、不上心,至少,此间
人们绝不具有发达国家公民普遍具有的纳税人的自豪感,绝不持有人家普遍持有的“逃税可
耻”“逃税者是不尽国民义务的败类”这样的观念,当然也就没有基于这种观念而形成的谴
  ,
责逃税者的强大舆论场。所以,一位明星大宗逃税远不及一次耍脾气罢演罢唱更激起公众愤
怒。不断爆出的逃税丑闻很少激起过公愤,除非逃税者在别的方面早已劣行昭彰,人们才会
抓住税丑闻来一次“借事出徐州”。
  这是一种很糟糕的状况。诚然,对那些本来就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占尽了好处的富者来说,
无论从道德上谴责还是以法律去惩处其逃税行为,都是他们应得的。但人们对纳税的普遍漠
视呢?且莫说法律对此无用武之地,即使从道德上去指责,怕也是牛头不对马嘴。对此,需
要换一个角度去考虑,先追问,国人为什么会普遍缺乏纳税意识?

                   二、纳税所为何来?
  在现代经济社会,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征税作为公民个人和法人团体对
政府财政收入的强制性捐献或让度,实际上是压低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去满足政府开支的
需要,但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而这整体利益既应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
共产品上,也应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去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运作
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富分配上的不公正,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
  这一公认的现代税收原理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税制与公
正的关系。
  在第一点上,现代税收原理表明了一个至关重要、但又几乎不为国人所了解的事实真相:
政府是靠纳税人的钱来支撑的,政府官员是靠纳税人的钱在供养的。既如此,人们心甘情愿
出钱的第一要件就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
系。换个更明瞭的说法,各级官员的所作所为应能让纳税人感受得出,不是让钱打了水漂,
更不是花钱买了罪受,请人来高踞于自己头上逞凶扬威,而是花钱换来了只有通过政府才能
提供的服务。政府应该提供的服务不外乎两个方面。陀思妥也夫斯基的《少年》一书主人公
言:“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
提要求。”可以说这段话道出了政府必须提供的最基本服务——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
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威尔·杜兰在《希腊生活》中谈及古雅典税收时说,黄金时代的雅
典人原谅国家的苛征,因为国家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又表明,政府应提供给公
民的不仅是消极性质的保护,还应把社会安排得有利于每个公民去发展自己。无疑,广泛的
发展机遇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由此观之,距今两千五百多年前的雅典虽然谈不上有精深的税
法理论,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社会,政府服务于人民的性质是明晰可感的,因为她
的人民可以感性地体会到由政府提供的消极性保护和积极性发展机遇——后者除了要求社
会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其设施等公共产品——这两
类服务。在当代民主国家,安全保护和发展机遇更是每个公民可以明确地作为自己的权利来
要求于国家的。
  在这样的关系基础上,自觉向国家纳税,不作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逃票乘客”,
也就自然会成为公民普遍具有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这里,义务和权利是不可分离的。所
以,确切地说,发达国家公民普遍具有的,实际上是完整地把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统于一体
的纳税人意识。而我国通常讲的纳税意识只强调公民应尽纳税义务,却并不含有公民应享有
权利的意思。一字之差,透露的社会格局和观念上的差异却是巨大的。纳税人意识折射出公
民花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单纯强调纳税意识,反映的却是一种跟索贡与纳贡无大区别的
社会关系格局;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脱离权利的纳税意识却还与“普天之下莫非
王土”的观念之间连着一条脐带。
  撇开残缺不全的纳税意识,立足于纳税人意识,政府征税是必要的。但对于掏钱的人民
来说,既有个成本高低问题,也有个税收负担在各个人和各阶层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此
外,政府征税除了满足财政需要外,还要通过征税去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这也涉及公正。
优良的税制既可以把人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代价降到最低,又可矫正财富分配不公;恶劣的税
制则增加人民负担和加剧分配不公。
  亚当·斯密早在两百多年前提出的优良税制四原则——个人纳税能力、确实、方便和节
约——至今仍具经典意义。其中,“确实”指征税必须以确定不移的法律为依据,使纳税人
明确应缴哪些、缴多少、怎样缴,明确什么机构有权征税,以避免任意专断的征收和税吏的
勒索。
  “方便”指纳税手续简便。
             “节约”要求把征税过程的耗费降到最低,避免因税吏过多、
薪俸开支过大以及贪污、中饱私囊、随意加征等腐败行为而造成税款流失,使人民付出的高
于国家所收入的。这几点主要影响人民负担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公正。而最
直接影响公正的是如何根据个人纳税能力确定征税额。现今,任何国家的税收都包括间接税
和直接税。间接税是从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任何人每购买一次消费品,就纳了一次税。适
合消费者纳税能力,可起到矫正分配不公的对消费品征税是从价计征而不是从量课征,即对
高档商品征高税,对大众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税。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馈
赠税。基于个人纳税能力并有抑制和矫正财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征税方式是分级累进税,而
累退税则背离个人纳税能力和加剧分配不公。
  良好的服务(含公共产品)和社会公正都是人民所欲的,人民乃为此而纳税。
                三、为我国现行税制把脉
  暂且搁置蕴涵于现代税收原理中最根本的问题——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先用优良税制四
标准来衡量我国现行税制。其中,是否方便、是否节约,人们心知肚明,用不着在此“饶舌”。
是否确定,纳税人是否避免了任意专断的征收和敲诈勒索?对此,学界有“一税预算内,二
税预算外,三税无底洞”的总结;民间有“雁过拔毛”“有一座庙就要烧香,有一个菩萨就
                        、
要磕头”的切肤之痛,还有随便哪个部门、随便弄个什么标志戴上往路中一站就强索“买路
钱”的奇特景观;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会上则说更清楚:“费大于税,很多政府机关在国
家规定以外征收各种费用,使老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所以,这里也用不着多说。需
要探究的是,税收负担是否体谅到个人纳税能力,是否在人们中间公平分摊,是否有矫正分
配不公的作用。
  首先,与发达国家分级累进的所得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相比,我国税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
财富基数越大,征税比例越高的分级累进所得税是富者多负担,贫者少负担或不负担,因而
可以克服由于市场经济的短视、人们在机遇上的差异和占有公共资源的差异造成的分配不
公,具有调节贫富并合理负担的功能。流转税却无此功能。第二,在最终要转嫁到每个消费
者身上的间接税征收上,发达国家实行从价计征,对只有高收入者能问津的高档品征高税,
对大众的生活必需品征低税,这就减少了低收入者的间接负担。而我国虽一定程度上实行对
高档品征高税,但同时“对盐等生活必需品征税具有累退性质”(1),这意味着我国部分间
接税有加重低收入者负担从而加深其生存窘况的性质。近几年一而再,再而三大幅提价的邮
资费便有此性质。第三,在发达国家,遗产税和馈赠税之类税种的征收目的不是提高财政收
入,而是为了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为了“逐渐地、持续地纠正
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2)
为此,实行的是高额征税。而我国却没有实行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还莫说我国权钱结合的
现实使富人得到无数好处,仅就现行税制这几方面而言,如果要说现在的中国是“富人的天
堂”(3),一点也不过份。而且现行税制的下一个特点更为这个判断提供了证据。第四,我
国对广大农民征收的税带有人头税性质。还在 18 世纪,休漠就指出“人头税是一种横征暴
敛”(4)。稍后,亚当·斯密也指出,人头税不是流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就是完全不公平
的;在不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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