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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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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都回复成子女、父母、祖父母,或更简单地说,都回复了人。


               性革命与婚姻进步


                   潘绥铭
                         潘绥铭(1950… ),中国当代学者。本文选
                         自作者《中国性现状》,北京,光明日报出
                         版社,1995。


  提起性革命,许多人会立即想到它破坏甚至消灭婚姻。在中国,这更是人们痛恨性革命
的主要原因。其实,历史的真相绝非如此简单。我们可以把问题分解成三个方面来考察:一、
性革命高潮与婚姻制度改变,谁先谁后,谁是因谁是果?二、性革命高潮主要冲击了传统婚
姻的哪些方面?三、性革命造就了什么样的新婚姻形式?
  婚姻本身的变化是性革命的前提   近一万年的农业社会中,无论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
多妻或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实际上都遵守着四条共同准则:(1)婚姻首先是对财产的占有、
合并或继承关系,性交关系则是次要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2)婚姻神圣,不可离异;(3)
男权(夫权或父权)统治着女性(妻或女);(4)婚姻不仅严禁婚前与婚外性行为,也降低或贬
斥婚内性生活。但时至 19 世纪后半期,随着现代大工业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的逐步确立,
西方各国的婚姻形式与制度开始背离这四条准则,使性革命成为可能。
  首先和最重要的是,工业社会确立了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婚姻或家庭为单位来参与
社会的生产、占有与分配的经济原则。一个人从社会获取多少报酬,完全依据他(她)自己付
出了多少劳动,根本不考虑他(她)的配偶、双亲或子女有多少或有没有收入。由于女性和青
少年大量参加社会生产,获取独立的收入,农业社会中那种由男性家长独占家庭一切收入,
然后供养妻儿老小的制度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了。因此;英国在 1857 年、1870 年分别立法保
障妻子的财产权,最终于 1882 年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
                             。这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
之一。它规定夫妻婚前婚后财产都分别拥有、分别核算,而不是共同拥有。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西方各国都把夫妻财产分立作为法定选择之一与共有财产制并列。本世纪 20 年代,
斯堪的纳维亚各国一律实行夫妻财产分立。这样,婚姻就不再是某种财产同盟,也不再是男
权王国。一方面夫妻性爱在婚姻中的地位大大上升,另一方面婚姻本身也失去了制裁性爱转
移的最有力手段,用停止供养或离婚来惩罚配偶,已没有原来那么大的效力和威慑力。同样,
为获取财产而结婚也行不通了。
  其次,基督教所一贯鼓吹的“婚姻神圣论”
                    ,在 19 世纪末期开始破产。尽管各国法律直
到 20 世纪 60 年代仍坚持“责任主义”
                     ,即配偶一方有过失的才可离婚。但在实际社会生活
中,离婚现象早已剧增。从 1900 年到 1924 年,英、美、法、德、比、荷、丹麦、挪威、瑞
典、瑞士等国每 10 万人口中的离婚数,平均增长 126。8%,其中英国增加 8。3 倍,德国增
加 4 倍,法、比、丹麦、瑞典都增加 3 倍以上。美国虽只增加 2 倍多一点,但离婚率最高,
已达每年每千人口中有 1。6 人离婚,超过 1986 年的中国近一倍。严格说来,离婚并不是性
革命的内容,而是婚姻革命的一个方面,但作为一种法定形式的性对象再选择,离婚的增加
无疑有助于人们对性活动和性关系采取更为宽容与开明的态度。
  第三,婚姻对性活动的垄断也开始破除了。早在 18 世纪初期,法国工人和城市贫民中
就盛行不履行结婚手续的、不专一的、不白头到老的“浪漫婚姻”。19 世纪中期,连马克思、
恩格斯这样的学者,也惊叹普通大众中非婚姻行为的广泛与多样。因此,西方各国上层社会
发起了一场广泛、长期的“道德净化”运动,力图把下层人民中实际存在的性关系纳入法律
或宗教的规范之内。结果,这种运动促使各国在 20 世纪初承认或默认了事实婚姻的合法权
利,以及私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事实婚姻的出现非同小可。它打破了农业社会那种必须先结
婚,然后才能性交的传统,等于承认了是性交而不是契约缔造了婚姻,等于承认了婚前性交
也是合理合法的。婚姻开始恢复它本来的自然面目:首先是为了性交,首先是一种性交关系。
同时,对私生子女权益的承认,标志着对婚外性交的惩罚已大大减轻。古今中外,人们禁止
和惩罚通奸的第—位理由,就是防止私生子女干扰财产占有与继承关系;遏止婚外性交的最
大威慑力量,也是对可能有私生子女出生的恐惧。现在,婚姻制度本身的变化已使它无力再
像以往那样垄断一切性活动了。
  这样,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欧美各国的婚姻状况,不但为性革命第一次高潮提供
了坚实基础,而且简直是在促使它不得不出现了。
     性革命冲击了什么样的婚姻?   与我们通常认为的相反,性革命高潮不是首先出现于资
本主义西方,更不是美国,而是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苏联,然后才传
到西欧各国。此外,它的发起者和参加者也不是资产阶级分子,而是大学生和以工人为主的
大城市青年。它的主要口号也并不是屡遭批判的“爱情杯水主义”,而是自由同居和友爱婚
姻。
     十月革命后,苏联革命青年在内战中无暇考虑性问题。1920 年到 1927 年的和平时期,
他们提出“补偿自我”的口号,但又不愿再返回传统婚姻的篱笆之内,于是首先出现了离婚
自由运动。1924…1927 年间,离婚对数占结婚对数从 5.3%剧增到 21.2%,而结婚不满 1
年就离婚的,在 1921 年的列宁格勒占 33.1%,在 1925 年的白俄罗斯农村占 51.2%,在
乌克兰全境占 36.4%;结婚 4 年以上才离婚的,在各地都只占 1/4 左右。
     婚姻既已松散和多变到如此程度,青年也就不再以缔造和维持婚姻作为性爱的目标了,
各种非婚性爱大量涌现。1922 年,在以“工农兵学员”为主的大学生中,甚至像莫斯科的
斯维尔德洛夫共产主义劳动大学这样的干部学院中,同时过婚内婚外两种性生活的学生占
62%,没有性实践的男生只占 12.3%,女生只占 33.4%,女生包括正式结婚在内的种种
性关系中,长期保持的很少,而短期的和同时与多人性交的却在男生中占 84.3%,在女生
中占 55.2%。希望过性生活,又不愿用婚姻束缚双方的人占 77%。敖德萨大学甚至有 48.2
%的学生根本否定爱情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布尔什维克党是把这些现象看做婚姻革命与进步的。《真理报》曾
数度宣布:把党员的离婚或性行为问题拿到支部会上来讨论,“是小资产阶级的梦呓”“对
                                      ;
那些热心维护婚姻神圣论的同志,我们要说:党不是天主教会”。可惜, 1927 年斯大林上
台并大搞“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之后,这些实践和开明态度都遭镇压。直到 1956 年,苏联
成了一个派民兵上街查禁男女亲昵的“严肃”国家。
     在欧洲资本主义国家,20 年代也是一个性革命高潮期,但各国政府和教会都把它归罪
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和苏联布尔什维克的婚姻革命,也归罪于犹太人,因为早期性学家大多
是犹太人。保守派惊呼:
          “敌人已来到我们的家门口,它就是性革命。”但进步人士却为之欢
欣鼓舞。劳伦斯借小说中女主人公之口呼唤:“给我古代那种火辣辣的爱吧。现在这些矫揉
造作而又垂涎三尺的年轻绅士们,实在叫我恶心透了。 德国和法国都有些知名人士号召
                        ”              “自
由性爱”,还组成“自由同居联盟”和巡回演讲团。双方的斗争十分激烈,奥地利左翼作家
伯特威尔,由于办刊物鼓吹自由同居,被一个 19 岁的技校学生“出于道德义愤”所枪杀。
罗素则被美国法官禁止赴美任教。美国原法官和参议员林西,则因主张友爱婚姻而险些被起
诉。希特勒更是彻底,一上台就颁布了否定任何婚姻变化的法律,镇压或驱逐了一切主张婚
姻改良的人。
     20 年代西欧性革命主要表现为城市青年的不结婚而同居。他们有的像事实婚姻那样长
期共同生活,却故意不去履行法定或宗教结婚手续;有的则仅仅短暂同居,友好分手,各觅
新偶。德国各大城市在 1924 年前后,25 岁以下的男女青年中 40%左右不结婚而同居。北欧
各国和法国大约占 1/3,英国和南欧相当少,东欧各国则与德国差不多。在美国情况有所
不同,公然不婚同居不大可能,主要是婚前性行为的剧增。1919—1929 年间,对大学生的
不同统计表明:女生婚前失贞的约占 25%…51%,未婚先孕的占 3%…11%;男生婚前性行为
占 48%—67%,但其中 70%以上的青年在日后都正式结婚了。因此,无论欧美,性革命第
一次高潮所冲击的都是传统的结婚年龄、结婚方式和结婚后的义务,婚后的婚外性关系既不
多又未见增加。这显然不是消灭婚姻制度,更不是性的绝对自由或性混乱。严格说来,性革
命首次高潮只不过是沿着婚姻本身变化的轨迹产生某种跃进,把可变异的事实婚姻极大推广
而已。
  第二次性革命高潮出现于 60 年代和 70 年代。它的最主要表现仍然是婚前性行为和不婚
同居的再次跃增。其中第一个现象是首次性交年龄的降低,即实际“结婚”的提前。美国
1984 年平均为 16 岁,瑞典 1967 年平均为 17 岁,1976 年平均为 16 岁。第二个现象是婚前
性伴侣不仅一人,约半数有两人或更多,1967 年瑞典约 10%女性、 5%男性的婚前性伴侣
超过 5 人。第三个现象是不婚同居。美国 1960—1977 年间增加一倍,大学男生中已占 34%,
女生中占 23%。瑞典 1966 年后结婚率剧降, 1977 年全国所有同居者中有 15%是非婚者。
                         到
联邦德国青年中不婚同居者到 1983 年已占约 20%。1982 年法国青年中约有一半在实行试婚。
这三种现象都说明,性革命所破除的是传统婚姻对人们婚前性选择与性调适的束缚,而不是
婚姻本身。事实上,绝大多数婚前性交者日后都结婚了,而性革命高潮之时,正是女性人口
中独身者最少之时。
  说到底,人们之所以误认为性革命消灭了婚姻,是因为他们死抱住传统的婚姻标准不放,
似乎只有入洞房才性交的、一次选择就定终身的、办理法律或宗教手续的两性结合才叫婚姻,
但实际上人类婚姻从以性爱为首要内容开始,经历了万年农业社会的异化,目前终于有可能
复归它的自然本质了,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性革命对婚姻的正面贡献之中。
  性革命推动婚姻美满与多样化       首先,性革命并未引起婚外性交的巨大增加。在美国,
1948 年的《金西报告》表明:36—40 岁的男性有婚外性交的占 28%,同龄女性占 17%;直
到 1977 年,男性仍不过 30%,女性占 39%。在举世公认的性最开放之国瑞典,1967 年时
在过去一年内有婚外性交的人只占男性的 6%和女性的 4%;即使算上过去 5 年内有婚外性
交的人,男性也只占 30%,女性占 24%。如果把美国和瑞典相比较,结果十分有趣:美国
1976 年有 84%的人坚决反对任何婚外性交,但其实际发生率为男女平均 34%左右;瑞典 1967
年有 25%以上的人宽容偶然的婚外性交,有 12%的人宽容任何婚外性交,然而实际发生率
却仅为男女平均 15%左右。性学家分别研究了 1973 年时的 9 种不同文化,发现对婚外性交
持最宽容态度的是丹麦,其次是瑞典,但它们的婚外性交实际发生率却远低于那些不宽容的
文化。
  其次,性革命广泛传播了性学成果,使人们更加重视婚内性生活的质量,重视协调的性
生活对婚姻美满的巨大积极作用。婚内的性满足一直为基督教所不齿,也是其禁欲主义的表
现之一。自本世纪 20 年代开始,弗洛伊德、霭理士、罗素、林西等人才把夫妻生活的概念
扩大,把性的亲近与满足包括进去。女权运动又摧毁了男性对婚内性生活的主宰,促使他们
尊重妻子的性权利与性要求,也解脱了一大批性冷淡的女姓。试婚、不婚同居、离婚自由等,
使人们普遍接受了性生活是一种相互服务和共同享受的观念。结果,以性生活是否和谐来判
断婚姻是否成功的思想,30 年代即已在瑞典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美国已很普及,50
年代前半期已被整个西欧所接受。此后,各国婚姻法实际上都承认:无性交能力者不得结婚,
性生活严重不和可以成为离婚理由。在普遍的民意调查中,60 年代之后各国夫妻都把性生
活和谐美满列在婚姻目标与评价标准的前几位,绝大多数青年都视为仅次于爱情的最重要事
物。进入 80 年代以来,美英保守主义势力抬头,性革命似乎在退潮,但实际上是多数人认
为,性革命不应过多地在性关系方面做文章,而应努力提高性生活质量。对人的幸福来说,
最重要的不是与多少人性交或何时以何种形式开始性交,而是能否从中获得美好的体验,能
否促进身心健康。因此,尽管人人都恐惧随意性关系会带来艾滋病,但提高性技巧和性感受
的研究比以往更加深入,其成果的传播更为广泛。总结性的数据则是:80 年代美国人婚内
性生活的频率,比 60 年代初期增加 20%以上。
  第三,性革命否定了传统婚姻对性的绝对垄断,使性成为自然的和独立的现象,也就为
婚姻形式的多样化开辟了道路。由离婚率高再婚率也高形成的“连续多配偶”现象、不婚同
居现象、男女独身现象、多男女共同家庭、同性恋婚姻等,都是建立在不禁欲以及性与法定
婚姻相分离的基础之上。即使那些不存在性关系的无婚家庭,例如孤寡老人与不相识青年共
同生活的无亲组合,甚至青年男女的无性同居,也都必须建立于性与婚姻相分离的基础之上。
从这个意义上说,性革命所促进的多样化婚姻的当事者,在控制自己的性活动方面既拥有更
多的自主选择权,不必受制于传统婚姻,又具有更高的自觉性和更深刻的人权意识,不会借
婚姻之名或共同生活之形式,来谋取性满足。多样与可变的婚姻形式当然是更广泛的性选择
的自由,但这自由同时也包括着不选择或拒绝被选择的自由。许多人无法理解和相信这种自
由中所包含的更高的道德水准,用逛妓院的眼光来看待婚姻多样化和性革命,难免误认为是
群交或放纵。西方学者则从切身实践与考察出发,预测未来的婚姻将只剩下两大功能:性感
与性的交流。


                有关同性恋的伦理问题
                      王小波
                            (1952…1997),中国当代作家。本文选
                            自《王小波文集》第 4 卷,北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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