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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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真实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在结果中是相互结合的。
难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着对象而改变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摆出严肃的样
子;当对象令人讨厌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是谦逊的。这样一来,你们就既损害了主体的权利,
也损害了客体的权利。你们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裁判官。
也许不必去为这些玄妙的玩意儿伤脑筋?对真理是否干脆就应该这样去理解,即凡是政
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可是由于礼节关系又不能完全取
消的第三者?看来情况差不多就是如此。因为探讨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同真理对立的东
西,因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从——严肃和谦逊(当然俗人对牧师应该采取这种态度)
的伴随下出现。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诚然,在一定的时势下,这种理智也必须向
另一种理智及其空谈作某些让步,但是到那时,后一种理智就应当意识到:别人已向它让了
步,而它本来是无权的,因此,它应当表现得谦逊而又恭顺,严肃而又乏味。伏尔泰说过:
除了乏味的体裁之外,其余的一切体裁都是好的。但在这里,乏味的体裁却是独一无二的体
裁,只要指出《莱茵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恢
复那美好的旧式的德国公文体裁呢?请随意写吧,可是写出来的每一个字都必须同时是对自
由的书报检查机关的阿谀奉承之词,而书报检查机关也就会让你们那既严肃又谦逊的言论顺
利通过。可千万不要失去虔敬的意识啊!
法律强调的并不是真理,而是谦逊和严肃。因此,一切——严肃,谦逊,首先是真理,
都会引起怀疑,因为在这种真理的不确定的范围背后,看来还隐藏着一种非常确定、非常可
疑的真理。检查令接着指出:
“因此,无论如何不应该按照某种心胸狭隘的、超出这一法律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
查。”
这一法律首先指的就是 1819 年法令的第 2 条,可是检查令接着又援引了这个书报检查
法令的总的“精神”。要把上面的两种规定结合起来是很容易的,因为书报检查法令的第 2
条就是该法令的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它的其余各条则是这种精神的更具体的划分和更详尽的
规定。我们认为,对上述精神的以下几种表述最能说明这种精神的特征:
第 7 条:
“科学院与各大学到目前为止所享有的免受书报检查的自由,在今后五年内将
被取消。”
第 10 款:
“本临时决议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联邦议会应切实研究通
过何种办法才能够实施联邦条例第 18 条中提出的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各项统一规定。随后
就应该对德国境内新闻出版自由的合法界限作出最后决定。
”
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
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
版的。上述的第 10 款也干脆承认,暂时用书报检查法来代替联邦条例第 18 条中提出的、可
能有一天要实行的新闻出版自由。这种移花接木的做法至少表明,时势要求对新闻出版加以
限制,法令就是由于不信任新闻出版界而产生的。为了替这种不得人心的做法辩解,甚至硬
说这是一项有效期限只有五年的临时措施,可是,遗憾得很,它的有效期限竟达 22 年之久。
从检查令的下面一句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检查令是如何陷于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不
允许按照超出法令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书报检查应当超出这种界
限:
“当然,书报检查官也可以允许人们坦率地讨论国内事务。”书报检查官可以这样做,但
不一定要这样做,因为这不是非做不可的。仅仅这种慎重的自由主义就已经非常肯定地不仅
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而且也超出了它的特定要求。旧的书报检查法令,即在检查令
中引用的第 2 条,不仅不准坦率地讨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中国的事务。
检查令这样解释:“凡对任何国家中存在的图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赞许的叙述的一切企
图,均属于这一范围”,即属于破坏普鲁士邦和德意志联邦 46 其他各邦的安全的范围。在这
种情况下,难道还允许对中国或土耳其的国内事务进行坦率的讨论吗?既然如此遥远的情况
都威胁着德意志联邦的脆弱的安全,那么每一句对内部事务表示不满的话又怎能不威胁它的
安全呢?
这样一来,检查令在自由主义方面就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第 2 条的精神(超出的内容以
后就会清楚,不过,既然这种超出被说成是法令第 2 条的结论,那它在形式上就是值得怀疑
的,其实检查令只明智地引用了法令第 2 条的前一半,但又责成书报检查官按照第 2 条条文
本身办事),而在非自由主义方面,检查令也同样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范围,它在对报刊
的旧有的限制之外又加上了新的限制。
上述书报检查法令的第 2 条指出:
“它的〈书报检查的〉目的是: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管个别宗
教党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
1819 年,理性主义还占统治地位,这种理论把一般的宗教理解为所谓理性的宗教。这
种理性主义的观点也就是书报检查法令的观点,可是这个法令太不彻底,它的目的是要保护
宗教,但它的观点却是反宗教的。这种把宗教的一般原则同它的实际内容和规定性分割开来
的做法,正是同宗教的一般原则相抵触的。因为每种宗教都认为,它同其他各种特殊的、虚
构的宗教的区别,正在于它的特殊本质,正是由于它有这种规定性,它才是真正的宗教。新
的书报检查令在它引用的第 2 条中省略了附加的限制条文,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个别宗教
党派和教派都不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不仅如此,检查令还作了如下的解释:
“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均不应容忍。”
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绝口不谈基督教,相反,它把宗教同所有个别的宗教党派和教派区别
开来。新的书报检查令则不仅把宗教改成了基督教,而且还加上了某一教理几个字。这就是
我们那种已经基督教化的科学的滑稽产物!新的书报检查令又给新闻出版造好了新的枷锁,
谁还能否认这一点呢?据说,既不能一般地反对宗教,也不能特殊地反对宗教。或者,你们
也许以为,“轻佻的、敌对的”这几个字眼已使新的锁链变成了玫瑰花环吧?轻佻、敌对,
说得多么巧妙啊!“轻佻的”这个形容词是要求公民行为端庄正派,这是一个对众人公开的
字眼,
“敌对的”这个形容词则是对书报检查官偷偷地说的,它是“轻佻”在法律上的解释。
在检查令中我们还能找到许多玩弄这种巧妙手法的例子:对公众用的是一套主观的、使人面
红耳赤的字眼,对书报检查官用的则是另一套客观的、使作者不禁脸色发白的字眼。盖有封
印的上谕简直也可以用这种手法谱成乐曲了。
书报检查令陷入了多么令人惊奇的矛盾!只有那种不彻底的攻击才是轻佻的,这种攻击
只针对现象的个别方面,由于它本身不够深刻和严肃,因而不能涉及事物的本质;正是仅仅
对特殊事物本身的攻击,才是轻佻的。因此,如果禁止对一般基督教的攻击,那么,只有对
它的轻佻的攻击才是许可的了。相反,对宗教的一般原则,对宗教的本质,以及对特殊事物
(就它是本质的表现而言)的攻击,都是敌对的。攻击宗教只能采取轻佻的或者敌对的方式,
第三种方式是不存在的。当然,检查令的这种不彻底性只是一种假象,因为这种不彻底性的
立足点就是这样一种假象:似乎对宗教进行某些攻击也是许可的。但只要不带偏见,一眼就
可看出这种假象只是一种假象而已。对于宗教,既不能用敌对的方式去攻击,也不能用轻佻
的方式去攻击,既不能一般地去攻击,也不能特殊地去攻击,这就是说,根本不许攻击。
可是,如果同 1819 年的书报检查法令有明显矛盾的检查令要给哲学方面的书刊带上新
的枷锁,那它至少应当表现得很彻底,能使宗教方面的书刊摆脱以前理性主义的法令加在它
身上的旧枷锁。因为该法令曾宣布书报检查的目的也是“反对把宗教信条狂热地搬到政治中
去,防止由此引起的概念混乱”。新的检查令虽然非常慎重,在自己的解释中对这一规定只
字未提,但在引用法令第 2 条时仍然采纳了这一规定。什么叫作把宗教信条狂热地搬到政治
中去呢?这就是说,要让宗教信条按其独特的本性去决定国家,也就是说,要使宗教的特殊
本质成为国家的准则。旧的书报检查法令有权反对这种概念混乱,因为它允许批评特殊的宗
教,允许批评这种宗教的特定内容。但旧法令依据的是你们自己所蔑视的、平凡而肤浅的理
性主义。而你们这些甚至把国家的个别细小方面都建立在信仰和基督教上的人,你们这些希
望建立基督教国家的人,怎么还能够提出要书报检查避免这种概念混乱呢?
政治原则和基督教宗教原则的混淆已成了官方的信条。现在让我们来简单地解释一下这
种混淆。如果只谈作为公认的宗教的基督教,那么在你们国家里就有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他
们都会向国家提出同样的要求,就像他们对国家都负有同样的义务一样。他们会撇开自己的
宗教分歧而一致要求: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可是,你们却想建立一个基
督教国家。如果你们的国家成了一个路德派的基督教国家,那么对天主教徒来说,这个国家
就会成为一个并非他们所属、必然会被他们当作异端教会加以屏弃的教会,成为一个内在本
质同他们正相抵触的教会。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你们把基督教的一般精神说成是你们国家
的特殊精神,那么你们就是从你们所受的新教的教育出发来决定什么是基督教的一般精神。
虽然最近的事态已向你们表明,政府的个别官员划不清宗教和世俗、国家和教会之间的界限,
但是你们还在决定什么是基督教国家。关于这种概念混乱,不应当由书报检查官作出决定,
而应当由外交家去谈判。最后,如果你们把某一种教义当作无关紧要的教义而加以屏弃,那
你们所持的就是异端的观点。假如你们把自己的国家称为一般的基督教国家,那你们就是以
委婉的方式承认它是非基督教国家。因此,要么你们根本禁止把宗教搬到政治中去(但是你
们不愿意这样做,因为你们想使之成为国家支柱的并不是自由的理性,而是信仰,对你们来
说,宗教就是对现存事物的普遍肯定);要么你们就允许把宗教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二者
必居其一。让宗教按照自己的方式去从事政治吧,可是你们又不愿意这样做,因为在你们看
来,宗教应当支持世俗的事物,但是,世俗的事物可不要受宗教支配。你们既然把宗教搬到
政治中去,那么,企图按照世俗的方式规定宗教在政治中应当以什么姿态出现,这是不折不
扣的、甚至是反宗教的狂妄要求。谁由于宗教的冲动而想和宗教结合在一起,谁就得让宗教
在一切问题上都有决定权。或者,也许你们把宗教理解为对你们自己的无限权力和英明统治
的崇拜吧?
新的书报检查令的正统精神还以其他方式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理性主义发生冲突。旧
的法令把制止“损害道德和良好习俗的行为”也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检查令则把这一
处当作法令第 2 条的引文加以引用。但是,如果说检查令的解释在宗教方面作了某些补充,
那么在道德方面这个解释却漏掉了某些东西。对道德和良好习俗的损害变成了对“礼仪、习
俗和外表礼貌”的破坏。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
支配)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而代替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尊严和传统的礼仪。
谁该得到荣誉,就把荣誉给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彻底性。道地的基督教立法者不
可能承认道德是一种本身神圣的独立领域,因为他们把道德的内在的普遍本质说成是宗教的
附属物。独立的道德要损害宗教的普遍原则,宗教的特殊概念是同道德相抵触的。道德只承
认自己普遍的和合乎理性的宗教,宗教则只承认自己特殊的现实的道德。因此,根据这一检
查令,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因为
他们不信仰宗教,并且要损害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所有这些道德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
间的根本矛盾出发的,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
律。书报检查制度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革新,一方面表现为它的道德良心的减弱,另一方面
则表现为它的宗教良心的大大强化;现在我们撇开这种讨厌的革新不谈,再来看看比较令人
高兴的东西——让步。
“由此特别可以得出结论说,凡对整个国家管理机关或个别部门作出评价的作品,凡根
据业已颁布或尚待颁布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对这些法律进行讨论、揭露错误和缺点、指出或提
出改进办法的作品,只要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
而拒绝发表。
”
探讨要谦逊和严肃,这是新检查令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共同要求,可是,新检查令认
为,措辞合乎礼貌和内容真实同样都是不够的。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
而且是它的贯穿始终的思想,但是在法令中甚至连“倾向”这个字眼也找不到。这种倾向究
竟是什么,这一点新的检查令只字未提。可是,从下面一段引文中可以看出,对检查令来说,
倾向是多么重要:
“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而是善
意的。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善于区别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与
此相适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
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
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追究倾向的法
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急
情况下所制定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
的也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
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与其把我要留胡子的想法当作剪胡子的标准,倒不如像那位俄国沙
皇所做的那样,干脆让御用的哥萨克人把所有人的胡子统统剪掉。
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