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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奇妙的被害者-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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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对,在调查的时候,刑警教我这么说的。 ”
    “在法院里也这么说吗?”原岛问。
    “当然这么说的。”
    “那么,我就根据这一点来考虑辩护的方法了。”
    “原岛先生,”植木欲言又止的样子,“我想告诉你,我在刑警强迫之下所招认的证据。”
    “什么证据?”
    “让我说好了。”

    5

    植木寅夫果然脸上挂着微笑说了:
    “我昨夜睡觉的时候想起来了,因此,这件事我尚未向推事说明。因为我想原岛先生很诚恳地做我的辩护人,这样才使我很镇静地想起来了。”
    “到底怎么回事呢?说给我听听看。”
    “那就是关于我用木棒打死甚兵卫的情形。我听说甚兵卫在客厅上面对隔壁房间,匍卧在地上死去,我只是想像自己从后面偷偷地打死他,但是,刑警说没有这回事,他硬说我坐在甚兵卫拿出来的坐垫上面,行凶之后就把坐垫拿回壁上挂着,意既表示强盗进来的样子,于是,我只好听从刑警的指示说出来,事实上,甚兵卫从来不会拿出坐垫递给向他借钱的人,因为我有过好几次这种经验,我想别人也是如此,请原岛先生不妨向别人打听一下。”
    “那么,放在房间的坐垫到底要给什么客人坐?”
    “那只是放着好看。如果来个有面子的客人,他就会拿出来的。甚兵卫对于向他借钱的人一定不会给他坐垫子的。因为向他借钱的人,谈话时间很短,谈妥自己的条件之后就会离开,因此,他拿出坐垫并非给借钱的客人,因为刑警不知道甚兵卫的脾气。”
    “除此之外,还有别的事吗?”
    “还有手提箱的事。我虽然不知道它从哪里跑出来,但是,刑警说从水里掏出来的,当我说是左边的池塘时,刑警就骂我傻瓜,那是右边的池塘。关于这件事,我后来虽然向推事提过了,手提箱里留下我的借款证明,岂非表示我没有犯罪吗?刑警却说由于猪木重夫与植木寅夫的名字很类似,所以说我在黑暗中弄错了,既然杀人而又特地取回证件的人,为什么会无法确认自己的姓名呢?刑警硬说太暗的关系,何况,手提箱上面又没有留下我的指纹呢?”
    “还有其他的事吗?”原岛又问。
    “还有一件重要的事,那就是关于木棒的问题其大小跟甚兵卫头部后面的伤迹不一致呢?”
    “怎么说呢?”原岛问。
    “我读过鉴定书的内容了,头部伤痕如手掌大小的扁平状,这是很奇怪的事,我根据刑警的指示说,木棒系三角形,一边宽度约四公分左右。我如用这根木棒敲击死者的头部,这样就不可能出现手掌大小的扁平迹象了。如用四公分的宽度猛打三次,我想伤口会很惨重的,那岂非用大件的东西猛打一次的吗?这也许是我外行人的想法也说不定,可否请你研究看看呢?”植木寅夫很诚恳地说出来。
    原岛走出拘留所后,就搭上了计程车,他在车上反复思考植木的话。他正在沉思的时候,他忽然发现植木的话含有重要的意义,内心忍不住高兴起来了。
    当他回到事务所的时候,他又重读诉讼记录。这样一来,他始知自己的眼光异于昔日的了,因为观点不同,使得自己的印象也改变了。
    的确,刑警一开始就把植木寅夫确定为凶手,于是,他们几乎不再去搜查其他嫌疑人物,当植木被逮捕的时候,因为立刻就自己招认出来,刑警就非常安心,同时开始捏造证据,刑警在高兴之余,就着手初次调查的作业了。
    原岛律师果然向十几位曾经向甚兵卫借钱的人打听过,结果没有一个人坐过甚兵卫拿出来的坐垫。听甚兵卫楼上的房客说,死者对付生意人,他会拿坐垫给访客,并且招待客人,同时,甚兵卫也会跟客人谈得很愉快。因此,原岛果然认为植木言之有理。
    在这种情况之下,诚如植木所说,刑警只从常识判断死者拿出坐垫给那些借款或还债的人坐,而且,凶手为了要令别人认为强盗偷窃,故将坐垫加以收拾,他们根据这二种资料判断之后,就叫嫌疑者照这样的经过招认出来。
    原岛拿着医生的鉴定书向认识的法医学者请教。他们说,手掌大小的扁平伤痕,至少系用八公分宽度的凶器一次猛击的结果,但是,刑警为什么对于这一点如此大意呢?真是令人不可思议。
    尤其,刑警不重视法医的鉴定,而只尊重自己的感觉和经验的推测,科学的鉴定也只提供参考而已,虽然学者很轻视第一线的刑警们,但也只有苦笑而已。
    调查的刑警因为看见死者庭院的木棒,但又找不到其他更恰当的凶器,所以就满口允诺这就是凶器,他们不是太轻易选择四公分宽的木棒吗?自从植木寅夫自首以后,调查员的心情也立刻松懈下来,有些重大案件的调查,因为犯人的遗留品太多而使调查员兴高采烈,初次调查未免太马虎了,这样反使案件迷糊起来。由于刑警太有自信,总喜欢依赖经验的感觉,所以才错误百出。
    在这种情况下,原岛律师有了主意,在法庭上,他要求法医做证人,这是一种“鉴定的鉴定” ,接着又逐一要求甚兵卫的交际关系人做新证人。
    原岛在法庭上也要那四位调查植木的刑警当证人,他们都做证明植木的招认系处在自由的心情下成立的。原岛问:——你曾向嫌疑犯说过:“因为警察早已获悉你杀害甚兵卫,你抵赖也没有用了,如果你坦白招认时,就可以快些放你回家去,也可以要求推事以不起诉处分? ”
    A证人——没有说过这种事。
    ——为了催促嫌疑犯自首,你们让他在调查室里随意吸烟,自白之后又叫三次点心给他吃吗?
    B证人——在调查室里递一、二只香烟给他是很平常的事,而不是让他随意吸,只吃一次点心。
    ——你们暗示或指示过嫌疑犯把对话时的坐垫收拾起来吗?
    C证人——这是嫌疑犯的自动招供。
    ——你们暗示他把木棒当凶器,并且带他到死者的庭院里去,选择其中一根木棒,而后引诱他说用此根木棒敲击死者的头部吗?
    D证人——绝无此事。以上均是嫌疑犯自己招供出来的。木棒也是他自己选择的,他一面说:“就是这一根了”,一面握在手上连挥几次说:“这根没有错的,”他非常积极地向我们承认。
    植木寅夫跟这四位刑警对簿公堂时,真是怒气冲天,他以居高临下的姿势说:
    “你们当时真没有这样说吗?做刑警的人能够如此没有廉耻地随便说谎吗?为了陷人于罪,而意使自己置身度外,就可以随便说谎吗?这不是昧着良心说话吗?”
    反之,那四位担任调查的刑警除了否认之外,只有目瞪口呆的样子。
    判决是开庭以后的三个月公布的,由于证据不充分而被判无罪,判决理由的主要部分如下:
    (1)根据测量木棒的结果,获悉其宽度的最宽处约有四公分,如根据证人G君所写的鉴定书及证言,获悉死者头部的伤痕为扁平状,其宽度至少有手掌那么大,也就是约有八至九公分,因此,上述的物证并非本案件中使用的凶器。
    (2)上述的木棒与池塘中发现的手提箱,都没有留下被告的指纹。
    (3)根据被告自白书上说,手提箱里虽存有廿二张借款收据,被告从中取出五张之后就把箱子丢到池塘里;但是,后来从该手提箱又找到具有“植木寅夫”之名的借款收据,被拿走五张的借书证里所以留有“猪木重夫”的名义,乃系从甚兵卫的账簿上推测来的,反之,检察官与从事调查的司法警察人员却主张被告在暗淡的月光下,误将“植木寅夫”与“猪木重夫”的名字混淆。
    这个主张有待检讨的余地,诚如辩护人的主张,如果被告系本案的真犯,强夺自己的借款收据是一个主要目的,那么,上述的检查官等人的见解就不得不令人怀疑了。
    (4)当我们看到司法警察等人所写的调查报告与反驳文件时,虽然其间没有表示自供内容系在司法警察的威迫下,及被强迫长期拘留等状态下的形,但却使人感到它系在欺骗与利益诱导的情况下讯问出来的。关于被告在案件发生时离开“万牌庄”约有一小时,其行动证明亦缺乏客观性,而且中村是也的证言也不无可疑之处。
    (5)但若综合以上的观点,本院裁判上述物证似乎不能与犯行有关,此外,除了被告的自白之外,亦无证据可以断定他就是犯人,自白书的若干疑问也得不到解释,总之,关于被告就是犯人这个事实,在尚未消除合理的疑念之前,则无法证明被告即为凶犯。这就是说本案的犯罪证明不够充分,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三六条规定,被告判为无罪也……。

    6

    接着,大概又过了一年。
    原岛曾在空余时阅读一本有关法律方面的书。他曾看见一篇英国法院的一位海顿推事写的《无罪判决的案例研究》,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九二一年秋天,英国曼彻斯特市里住有一位名叫卡曼特的帆布制造公司的职员,他杀害一位名叫阿马夏夫人,接着放火把她的家也烧毁了,当然他就被逮捕起诉了。当时,因为卡曼特为金钱所困,为了抢夺金钱而计划杀害阿马夏夫人。因为她是一位颇有储蓄的寡妇。
    卡曼特在当晚七时左右,就到阿马夏夫人的家去,他携带一只长约五十公分的铁具,在死者脸上猛打数次,接着又将自己的裤带缚绑着她的头,并从房中偷走一百五十磅的现金与一颗钻石逃走。
    此外,他为了隐藏自己的罪行,而准备放火烧掉阿马夏夫人的家屋,九时左右又回到这间房子来,他用油灯将室内衣橱上放的书本、纸张和衣服等搜集一块儿,而后想引火烧掉房子。一小时之后,由于房屋后面那条路上来了一辆货车,因为震动太大,使衣橱上的油灯好像要掉下来的样子,他事先知道这间房屋的地基会摇动,货车通过之际,房屋一定会动摇。总之,三小时以后,这间房子果然由于火灾而被烧得光光。虽然消防车急着赶来,但终不能制止火势。
    当然,卡曼特很快地被逮捕了,而且也招供了经过。不过,法庭却认为犯罪的证据不足而判他无罪。
    问题在于上述的强盗,杀人与放火的犯人,到底是否为卡曼特的呢?因存在这个案件上面,被告卡曼特并没有留下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指纹,及其他客观证据。同时,从状况这一点来看,也不大能确认卡曼特就是犯人。案件发生之后的卡曼特,在逮捕之前,也不曾表现任何异常的态度或言语,这是从他的朋友及许多其他证言里获悉的。不但如此,案件发生的次日,他还曾到伦敦去玩,如果他从伦敦回到曼彻斯特的话,他不但了解形将接受刑警的调查,并且也很希望确认赴曼彻斯特的事实,勿宁说,他甚至也想到对被告有利的状况。
    卡曼特在警察局自供,后来又将(供述)推翻。关于自白的部分,乃系受到刑警的强迫而伪造的,他缺乏信任性,但是,根据法院的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则不承认以上的主张,而却认定他最初以自白为一种极具证据能力的条件。
    另一方面,如将上述的自白内容跟其他证据加以对照与检讨时,至少可以发现以下的重大疑问。卡曼特在警察局的自白中说,用铁材打死阿马夏夫人这一部分是:“夫人把入口的门稍为打开来。那么,自己就忽然用铁材猛打她露出来的脸,”两天以后,他又改变供词说:“在夫人的允许之下,自己走进房间内,并坐在椅子上跟她交谈,此时,我就趁她不注意时打她。 ”
    在杀人案件方面,在入口处猛击她露出的脸部、或者进入房间,坐在椅子上一面谈话,一面猛击呢?这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至于犯行的细节部分,由于记忆错误而难免不充分,关于上述各点,不管是否想法错误,同时,卡曼特在这方面也缺乏合理的理由来做虚伪的供述,如将被告的自白当做一种真实情况,站在这个前提之下就不易说明供述的变更了。
    关于打击她脸部的次数问题,在最初的调查里,卡曼特说只打一次,两天后又说打两次,一星期后则说:“用力打她,连打四、五次在她低下头的部分,”不过,根据法医鉴定的结果说,脸部的断骨状态可能只被敲打一次。
    关于上述的殴打次数的问题,被告的自白与事实有不一致之处,故而产生疑问了。因记忆不确实,才会有错误的供述,另一方面,如果卡曼特是真犯的话,则不可能供述对自己不利的殴打次数,这在自白的真实性方面也是一个疑问的。
    关于使用的凶器,当他被捕之后,刑警问他:“你记得这件铁具吗?”卡曼特则说:“这个铁具上留下我的指纹吧?虽然很像它,但它在哪里呃?当我拿着它前去时,因为附近也有许多类似的铁具,所以,我记不大清楚了,似乎看过的样子,”卡曼特自己也曾用右手将铁具夹在右腋下,借此测量长度,接着就对刑警说:“就是这根铁具,没有错的。 ”
    不过,当鉴定人看到死者脸上的伤痕时,竟说伤痕宽度比卡曼特所说的铁具宽度大三倍以上。当他测量法院中保存的凶器时,也显然地跟上述结果一致。由此可见,卡曼特所说的铁具,跟行凶的铁具不同。不但如此,同时,卡曼特还向刑警表示,这就是行凶使用的工具,这到底是什么缘故呢?卡曼特是真凶,他对行凶使用的器具记忆不正确,以致使识别错误了吗?但是,如果上述的真正凶器有物证的铁具宽三倍的话,那么,卡曼特特地将它挟在腋下,几乎断言的供述未免不自然。勿宁说,这就产生许多疑问了,从全部供述的印象来说,关于铁具方面没有确实的记忆吗?或者他知道铁具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呢?尤其为了迎合调查者的需要而做出这种供述吗?
    如果事实如此,则为什么犯人有必要对凶器提出这种迎合性的供述呢?
    此外,卡曼特也述及放火的方法问题,根据刑警现场验证的结果说,却不曾在衣橱下发现掉下来的油灯,在现场检查的时候,即使在发火地点没有油灯,如果在旁边的衣橱下面有油灯的话,也逃不过检查官的眼睛,勿宁说,根本就不曾有油灯的存在。这是可以判断得出来的。这对于卡曼特供词的真实性也是一大疑问。
    不但有以上的许多疑问,而且又因证据不充实,所以,法院判他无罪了。
    原岛阅读至此,不禁精神百倍起来,这也许是偶然的收获,但内容太相似了。
    难道植木寅夫曾经读过这本书吗:原岛一直这样想,这是他的直感。
    植木以前做过书店的店员,他从十八岁开始做到二十五岁,结婚之后就来此新社区开设中华料理的小面馆。
    原岛又把植木的诉讼记录研究一下,同时,原岛也查到以前那家书店名称,他就打电话问以前在书店一起工作的朋友,始知该书店卖许多法律书籍。
    而且,书店里还放置海顿那本 《无罪判决的事例研究》,这是战前翻译的书,植木寅夫当年果然读过此书无疑。
    犯人在警察的追踪之下不易隐藏,如想隐藏犯迹,那么,愈掩饰就会愈从不注意的错误中露出马脚,以前的杀人犯无不以巧妙的伪装方式企图逃脱死刑或长期的惩罚,纵然被他逃亡走掉,无奈在此逃亡期间所忍受的不安与痛苦,反而比在监牢中服刑更严重。
    在这种情况之下,最理想者莫过于被警察捉到后获得无罪的机会。当植木寅夫决心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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