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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被隐蔽的真相-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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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汇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张正友说:“这个问题在法庭上都质证过,我没有见到他们所说的那份评估报告。我们评出来的兴亚净资产就是负的1亿多。”徐志辉则称:河南光大财务咨询公司2003年8月27日又作了一次评估。“当时的结果,兴亚集团评估净资产仍在1亿元左右。”    
    由于兴亚集团的真实资产状况能够证明其是否有偿还能力,因此,这一点也是控辩双方另一个较大的分歧所在。    
    而对6000多储户来说,兴亚集团的资产状况则直接关系到自己能收回多少一生的积蓄。    
    民企融资宿命?    
    谁该为储户的损失负责?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此类活动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但从1995年到2001年6年的时间里,银鹰典当行都没有得到人行的批准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长达6年之久,在2000年,典当行业的监管方由人行划到原经贸委,银鹰也划归漯河经贸委商业科,在此期间,面对席卷全城的集资,监管部门也没有及时发现查处。直到2001年5月,漯河市前市委书记、市长程三昌出逃,专案组对他在漯河执政期间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银鹰典当行才因此被查。    
    就银鹰典当行非法集资案,孙大午案的辩护律师北大法学博士许志永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就目前情况来看,赵磊提高利率,公开宣传招股,发放贷款,这些行为应该是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赵磊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这要从该罪名构成要件来分析。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构成集资诈骗罪,本罪的两个根本特征在于: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而在认定该罪的时候,由于个人主观动机不易确证,因此判定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诈骗”行为。    
    如果控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赵磊实施了诈骗,就不能认定赵磊触犯了该罪。    
    许志永还表示:“在目前金融管制过于严厉的背景下,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融资领域的犯罪问题。如果存在诈骗行为导致储户严重经济损失,认定集资诈骗罪并予以严厉打击是有必要的;但如果当事人是出于经营目的,只是因为融资困难而采取了违法手段进行融资,甚至经营不当造成储户损失,只要不存在诈骗的故意,不应当按集资诈骗罪来认定。”    
    对于赵磊来说,作为经济学博士,不可能不知道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但地方部门的默认,融资渠道的狭窄,已经铺开的庞大的集团公司资金饥渴,导致其一次又一次把自己控制的典当行作为融资工具。    
    许志永透露:在孙大午案审结之后,他们现在还在代理另一桩民企集资案。此类案件在民企频频出现,或许应该追查的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    
    上海典当协会会长良先生表示:“我们知道这个案子,银鹰典当行非法集资完全是个案。典当行非法集资吸存是绝对不允许的。现在全国1375家典当行,监管部门几度改变,先后从人行到经贸委,2003年又归商务部管。目前这种情况应该来说比较少了。”    
    记者/谢飞特约记者/彭洪河南漯河、深圳报道    
    附记:2004年7月,河南省高院对漯河市原银鹰典当行非法集资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赵磊的上诉,维持漯河市中级法院的原判;核准漯河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赵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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