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掳·诉讼·和解-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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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遗骨的运动。到1964年止,先后分9批将遇难的中国人遗骨送还回国。这些遗骨大多都存放在位于天津水上公园的“抗日殉难烈士纪念馆”(现在移到该公园的革命博物馆内)。在日本遗留者回国与送回遇难中国人遗骨的活动当中,中国红十字会的李德全女士1954年第一次访问日本。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花冈受难者联谊会的“公开信”
1972年9月,在《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国家间的赔偿)的基础上,中日两国恢复了邦交。对日本国内战争遗留问题的认识,可以说是由1982年“日本修改教科书问题”而引发的。中日两国间对历史认识的分歧,由于1985年8月15日中曾根首相正式参拜靖国神社而进一步激化。中国的“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的开馆,都是在1985年8月15日。之后,1987年又在卢沟桥旁修建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在遗骨的挖掘、供奉、送还活动中,人们不会忘记在日本的华侨和在日本的朝鲜人金一秀先生(第一位发现花冈死难者的遗骨,并与华侨总会进行联系的人)以及位于东京浅草的“运行寺”主持菅原惠庆先生等人所做的工作。在花冈期盼中日友好的人们也亲自参加挖掘和送还死难的中国人遗骨的工作。1963年11月,在众多人们的努力下建起了“中国殉难烈士慰灵碑”。从战争结束40周年的1985年开始,大馆市政府在每年的6月30日(“花冈起义”纪念日)都举办纪念中国死难者的慰灵活动。
在卢沟桥事变50周年的1987年,耿谆第一次访问日本并参加了6月30日的慰灵活动。从此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1989年成立了“花冈受难者联谊会(筹备会)”。同年12月“联谊会”向鹿岛建设公司(原鹿岛组)发出了第一封公开信,提出了以下3项要求:
(1)公开谢罪;(2)建纪念馆;(3)向每位受难者赔偿500万日元。
自耿谆赴日本开始,由日本市民中有志之士在东京发起成立了全国性的民间团体——“强掳中国人问题思考会”。随后,在日本各地也相继出现了以仙台、名古屋、大阪、广岛等地为代表的声援花冈斗争的市民团体。“思考会”不断地努力收集有关强掳中国人到日本的相关资料,并成功地从美国国家档案馆中寻找到了有关乙丙级战犯判决的记录,由此将被认为已不复存在的日本外务省在战后整理的《外务省报告书》挖掘了出来,而且还多次到中国对幸存者及遗属进行调查,查明了中国人被强掳到日本的过程以及在日本被强制做苦工的详细情况,同时,又坚持在每年6月30日邀请几名幸存者及遗属参加在花冈当地举行的“中国人殉难者慰灵祭”。
在中国国内,根据日本友人提供的名单,在受难者家属和河北大学师生以及声援花冈斗争的志愿人士的大力协助下,开始了对幸存者、受难者遗属和中国国内劳工“收容所”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1993年在卢沟桥的“抗日战争纪念馆”成功举办了“花冈悲歌”展,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花冈暴动》一书、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的专题报道、北京电视台拍摄的专题片“面对历史时刻”、河南电视台的特别节目“起诉在东京”的播出,以及河南人民出版社编印的画册《花冈事件》的出版也是在同一时期,另外在日本方面,秋田电视台拍摄的专题电视片“风之骨”、NHK拍摄制作的专题片“战后第51年的战争责任——强掳行为与日本企业的责任”的播出等等,也是中日双方合作的成果。还有,在日本将《外务省报告书》(共5本)进行了复制出版,这也是通过官方资料查明强掳中国人的整体情况做的一大贡献。
在向鹿岛建设发出公开信后的第二年,即1990年7月,“花冈受难者联谊会”的代表在东京鹿岛建设总部同鹿岛建设的代表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涉,随后双方发表了《共同声明》。在声明中,鹿岛建设表明了“深切的谢罪之意”,同时,有关其他问题,双方决定“继续协商,争取使问题早日解决”。但是,协商毫无结果,受难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11名代表于1995年6月28日,在东京地方法院向鹿岛建设提出了诉讼。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从起诉至和解
起诉的消息产生了国际影响。被有鹿岛资本参与经营的洛杉矶“新大谷饭店”解雇的墨西哥裔工人以及当地日裔市民也提出“要一起进行斗争”,洛杉矶的人们和“花冈受难者联谊会”斗争的对手都是鹿岛建设,所以说从这时起一个国际联合形成了。1995年12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洛杉矶的代表来到了日本,对花冈受害者原告给予了很大鼓舞。同时,来自台湾的“劳动人权协会”等团体也给予了大力声援。
但是,东京地方法院从没进行实质性的庭审,在1997年2月第7次开庭时,突然强行结束审理。同年12月,该法庭以“已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为由无理地判决原告方败诉。随后,原告们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
东京高等法院与一审法院不同,认真地听取原告们的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强掳中国人问题思考会”的代表田中宏教授还向法庭提交了详细记载着历史事实的“意见书”,并在法庭陈述了证言。被告鹿岛建设因一审胜诉,所以在辩论中态度消极,在1999年4月的二审第4次庭审时,甚至向法院提出希望尽快结束诉讼审理的强硬要求。
东京高等法院基于这种庭审情况,于1999年9月以职权劝告双方用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诉讼问题。从此,诉讼局面马上出现了大转变。在东京高等法院进行的和解谈判过程中,原告律师团多次到中国与原告们进行协商。考虑到不仅是解决11名原告的诉讼,而是为解决986名全体受难者的问题,提出了用信托方式来解决诉讼问题;同时,向曾参与过遗骨送还工作的中国红十字会提出以受委托人的立场来参与和解的请求,并得到了该会同意参与和解的答复(1999年12月16日)。
2000年11月29日,花冈事件诉讼案最终达成了和解。此次和解的重要一点是:再次确认了1990年7月5日《共同声明》的鹿岛建设的谢罪;再者,是11名原告以信托方式使986名全体受难者的问题得以解决。当然,和解是双方让步的产物,与胜诉有所不同。不过,通过和解的方式,第一次使全体受难者的问题得以解决,这终究是一个进步。与前面所述的1989年12月向鹿岛建设发出的“公开信”的3项要求相比,和解的结果不能说是令人满意的(特别是公开信里提出建纪念馆的问题将成为今后重要的事情)。但是原告从“申明大义,以大局为重,争取政治上的胜利以及成为日本战后赔偿问题解决的突破口”这些观点出发,使和解最终得以达成。达成和解的当天,鹿岛建设却又单方面发表了一个声明。声明中歪曲历史事实,回避应负的历史责任。针对此声明,“花冈受难者联谊会”以及声援花冈诉讼的团体等向鹿岛建设发出了严正的抗议。
战后补偿诉讼中花冈事件诉讼案
和解的意义
(日本)专修大学教授 内藤光博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达成和解的过程及和解的要点
2000年11月29日,东京高等法院第17民事部宣布花冈事件诉讼案达成和解。花冈事件诉讼案是由在亚太战争中,被鹿岛组(即为现今的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强掳到日本并强迫劳动的中国受害者,根据被告在民事上的违法行为要求赔偿损失而提起的诉讼。此诉讼作为追究民间企业的战争责任的诉讼十分有名。在众多战后补偿诉讼中,它因牺牲者之多,境遇凄惨而值得大书特书。同时,作为有关强掳劳工并强迫劳动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而引人瞩目。
这次和解的方式是,鹿岛建设公司出资5亿日元,通过信托设立基金,向被鹿岛组强掳并强迫劳动的全部受害者(986名)进行补偿或赔偿,以谋求鹿岛建设公司强掳中国人并强迫其劳动的事件之“全面解决”。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判决时亦如此),和解的效力仅限于诉讼当事人,而使用信托方式的和解方法就有可能使没有参加诉讼的全部受害者得到补偿。故这种解决方法在司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今后的战后补偿诉讼的进行以及制定有关战后补偿法律将产生很大影响。
从以上的观点出发,本文将就花冈事件诉讼案的和解在司法和历史上的意义进行分析。①
在此之前,为了充分理解本案和解的意义,先在下一节详细地回顾一下花冈事件受害者和鹿岛建设公司之间进行自主交涉的经过以及起诉后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内容,这样来揭示达成和解的全过程并阐明问题的本质。
——从自主交涉、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到第二审的和解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花冈事件之概要
亚洲太平洋战争末期,即1944年8月到1945年6月,被日军俘虏的中国国民党军以及八路军的战士,包括被强掳的中国人共986名,被强掳到秋田县大馆市的鹿岛组花冈矿山作业点,并被关押在称之为中山寮的“收容所”。中国劳工被强制从事花冈川的河道改修工程。长时间的重体力劳动,加上日方的暴行和虐待,死亡者不断出现,中国劳工不堪忍受这种奴役,终于在1945年6月30日团结一致举行暴动,杀死了4名日本监工和1名中国叛徒,往山中逃去。但是,他们遭到宪兵队的镇压,全部被捕。在这次事件中,因宪兵队的镇压以及逮捕后的拷问,100多名中国劳工被杀害。加上因虐待、营养不良而死去的劳工,直到日本战败投降,共有418名被强掳的中国劳工丧生。
但是,奇怪的是,尽管日本已战败,秋田地方法院在1945年9月11日仍对花冈事件的首谋耿谆大队长等11人判刑,有的还判了无期徒刑。尔后,为处罚日本战犯,设立了国际军事法庭。对花冈事件,美国第8军军事委员会设立的横滨战争犯罪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于1948年3月1日宣布,对当时鹿岛组现场的负责人,以侵犯人权罪,判处3名监工绞刑,1名监工无期徒刑,当地2名警察拘禁20年。但是,以后都被减刑,绞刑减成无期徒刑,全体被告陆续获得释放。
这样,鹿岛组的现场负责人作为战犯受到了处罚。可是,鹿岛建设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鹿岛建设公司)和日本政府对被鹿岛组强制从事劳动的全体受害者,在花冈事件中被杀害、受伤的受害者本人及其遗属,不仅不给予补偿和赔偿,连谢罪也没表示。
(二)1990年的《共同声明》
在漫长的冷战时期,中日两国没有实现邦交正常化,加上中国的政局动荡,花冈事件尽管在一部分受害者之间被经常提起,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此事件的伤痛没有得到医治,一直留在受害者及其遗属的心中。
1989年12月,花冈事件的幸存者和遗属向“鹿岛建设公司”发出了一封“公开信”,提出了谢罪、建纪念馆、赔偿等3项要求。从此鹿岛建设公司在战争中强掳中国劳工并强制其劳动的实际状况广为人知。1990年,耿谆到日本,同鹿岛建设公司直接交涉。同年7月5日,耿谆等花冈事件幸存者及遇难者遗属和鹿岛建设公司发表了包括3项内容的《共同声明》②。幸存者和鹿岛建设公司双方确认以下3点。
1 鹿岛建设公司承认强掳中国人到花冈矿山进行强制劳动是“历史事实”,是根据1942年的“内阁决议”而做的,并认识到“作为企业负有的责任,向有关中国人幸存者及遇难者遗属表示深切的谢罪之意”。
2 关于公开信中提到的3项要求,鹿岛建设公司认为,此事必须由双方协商,通过努力解决。
3 受害者与鹿岛建设公司双方将遵循周恩来的精神——“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继续通过和幸存者、遗属的代理人的协商,争取问题的早日解决。”
但是,不久“鹿岛建设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是着手去解决问题,而是想方设法地去掉《共同声明》③的精髓并推翻解决问题的承诺,以至补偿谈判以决裂告终”。1995年6月8日,耿谆等花冈事件受害者及遇难者遗属11人,在东京地方法院向鹿岛建设提出了诉讼,他们提出中国劳工在被强掳并强迫劳动中,遭受了暴行、虐待,使肉体和精神上深受伤害,根据有关违法行为及不履行保障安全义务的法律条款,要求被告向每人赔偿损失550万日元,共计6,050万日元。④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1)
原告一方根据以下两个主张提出诉讼:
1 民法上的违法行为
被告鹿岛建设公司根据日本帝国政府制定的1942年内阁决议(《关于华人劳务者内地移入件》)和1944年次官会议的决定(《关于促进华人劳务者移入内地件》),强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中国人。1941年,为使用中国俘虏等以补充日本劳动力之不足,成立了“华北劳工协会”,负责对俘虏的教育、训练及分配任务。1944年,被告和华北劳工协会之间签订了合同,内容是该协会“保管”并“提供”的中国人由鹿岛组“使用”。被告在此名义下把原告们绑架到日本。在花冈矿山,被强掳的中国劳工被强迫进行强制劳动,受尽了虐待。这些行为违反了《海牙条约(关于陆战的法规惯例条约)》,即禁止以武力威胁,强制进行残酷的惨无人道的奴隶式劳动。同时也违反了《日内瓦条约(关于俘虏待遇条约)》、《奴隶条约》以及《关于禁止强制劳动条约》。这些条约作为规范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也成了国内法中普遍性的法律秩序或条款之内容。因此,本案中被告强掳劳工并强迫劳动的行为已构成民法上的违法行为(民法709条)。
民法724条的后半部分是时效消失的规定。它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法行为经过20年后就消失了。对时效消失的起算点,应该理解为现实允许行使权利的时候。由于二次大战后的中日关系以及中国国内的情况,实际上原告们不可能根据本案的违法行为提出请求。使之成为可能的是:1994年6月22日日本政府承认了中国人的“移入”就是强掳。因此,应该以1994年6月22日作为时效消失的起算点。
鹿岛建设公司在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中,承认了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应该理解为它从那时开始放弃了时效利益。鹿岛建设的违法行为作为战争犯罪,是极其残忍的,不但通过虐待、强制劳动等违法行为谋利,战后,鹿岛建设还以雇佣中国人受损为由,从日本政府获取补偿金,并且销毁了有关违法行为的资料,伪造了假资料等。鉴于以上情况,鹿岛建设公司援用时效消失是属于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