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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实话实说谈保险-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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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发鬓鬓,何以示威?(2)   
  有些更新的人寿保险,不但具有储蓄累积和将资金放大成赔偿金的作用,还可以在年老因身体问题需要别人长期照料护理的时候,将寿险赔偿金提早赔出来支付长期照料的费用。如果平安无事,投保人将来还可以将保单内累积的资金提回来自己享用。 
  很多人喜欢投资或搞投资,认为自己很会投资,也有人说他们的退休户口中有很多钱,总之,退休时用不完,根本不需要人寿保险。这些人将来会不会有很多钱,现在没有人知道,但有些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并不真正了解人寿保险,问题在于,要不然这些人不愿意去了解,就是保险代理人水平不高,没能力与他们讨论分析,帮助他们即使不见仁也能够见智。(在2001年和2002年股市大跌之后,很多人的退休户口不是缩水一半吗?) 
  有些懂得保险的人,不但买人寿保险,而且故意付很多钱进去。年老的时候,在恰当的安排下,他们可从保险单中提取和借出(低利息的)大笔钱自己享用,最后还留下一大笔赔偿金给家人。这些人见仁也见智。 
  有些人的确很晓得赚钱,他们退休时的确不需要人寿保险,只不过他们走后,子孙却发觉因为遗产税、生意营运、物业和投资保值以及借贷偿还等方面,他们的确需要人寿保险,但可惜没有及时办好适量的人寿保险,子孙遭受重大的损失,暗中埋怨没有见智而买了人寿保险。 
  有些人不晓得赚钱,劳碌一生,收入和积蓄有限,但仍省吃俭用买了一些人寿保险,造福后人。这是爱心,是家庭的凝聚力,是外人不容置喙的安排,这是见仁。 
  有些代理人不了解客户的情况和需要,不理是否适合有效果,只顾将产品推销出去。 
  有些人说,他们已经有了退休金户口,有了房子,有了……不需要人寿保险了。他们或许是对的。但从上面的探讨中,他们应将问题从“是否需要人寿保险”转移到“人寿保险有什么好处和功能”来考虑,这样他们实时不能见仁也可见智。很多人只想到人寿保险对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的重要,但不了解在人生不同的阶段起着不同的作用。他们若能尽早多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肯定将来退休时经济上和身心上会过得好些,起码不必去老雇主前面示威。   
  已吃掉的炸鱼可以再蒸   
  问:有位保险代理人向我推销储蓄性人寿保险,说“将来可以从保单中把百分之九十的钱借出来,只留百分之十的钱在保单内。这保单将可以不必付钱而永久有效,请问这是真的吗?” 
  答:这是错误的。打个比方,你有一所价值十万元的房子,你把房子押给银行,借了九万元(假如银行愿意的话),以后你就什么也不理了。没多久,银行就会没收你的房子,把你赶出来。 
  不管名堂、花样、形式、结构如何,所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都有基本的原则,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保险费后,扣除一部分作赔偿和管理开支,剩下的用来投资,然后把一部分利润分给客户,在客户的保单内累积下来。当客户付出了相当多的保险费之后,保单内累积了不少的钱,到某一程度,如果这累积的钱所产生的利息或红利及其它形式的增值,可以足够应付管理和赔偿的开支,这样客户就可停付保险费,让保单自供自足维持下去。将来客户把百分之九十的累积金借了出来,剩下百分之十的累积金不够长期维持管理和赔偿开支,如果不还钱,保单入不敷出,因保单内累积资金被掏空,保单不久会失效。 
  如果你把保单内百分之九十的钱借出来(不是取出来),你就需要按时还所借的钱的利息,保单才可以维持有效。客户不断按期交付贷款的利息,不让贷款利滚利恶性膨胀。虽然只付贷款的利息,在字面上和技术上不是付保险费,但在本质上仍是要付钱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能无中生有、无本生利去维持保险。 
  假如客户在保单失效前或取消前死亡,保险公司当然会从赔偿金中扣除已借出或提走的钱。   
  人寿保险可救命?!   
  问:买了人寿保险后自杀,赔不赔? 
  答:美国大多数保险公司规定:买保险后两年内自杀不赔,两年后自杀会赔。有少数保险公司则定为一年。没有人生乐趣,有自杀意图的人,买了人寿保险要等两年后自杀才得到赔偿。两年后会发觉世界多美妙,人生有意义,将来有希望,生命多宝贵,忘记了死。 
  在美国五十州中,其中一个州,法例规定,买保险后,一年内自杀,也要赔!其理由很妙,你怎么知道投者在申请保险时有自杀意图,想占保险公司的便宜?如果你知道他有自杀意图,就不应卖保险给他。如果你不能证明他有自杀意图,就应赔钱给他的受益人。 
  当从一间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转换到另一间的人寿保险的时候,对“两年内自杀不赔”这一点要特别小心。一个人的情绪、精神和心理在受到困扰的时候,很难为别人所了解,很难用常理推论,只有当事人才能了解自己内心的世界。这样在一秒之间就会做出别人看来是傻事,但当事人自己却觉得是壮烈的行为。笔者曾认识一位随和乐观、有幸福家庭的好好先生,在买了保险一年又十一个月后突然自杀。 
  假如某甲在A公司买了三年的人寿保险,后来转换为B公司的人寿保险。半年后某甲自杀死了,B公司不会赔偿。因为某甲在A公司买了三年是不算数的,对B公司来说某甲只买了半年而已。在转换保险的时候,B公司的代理人如果没有向某甲解释清楚,两年内自杀不赔,某甲的家属就可能会控告B公司的代理人。曾有先例,有代理人因此而要自己出钱赔偿一百万元给客户的家属。那些惯于将别人的保险搞掉,没有出息的代理人请留意,若继续乱搞,很可能最后会害了自己。 
  同样道理,如果在某一家公司买了某一种人寿保险多年,后来在同一公司买了另一种新的人寿保险,两年内自杀不赔。这一点,保险公司是不会“优待老主顾”的。唯一的例外是从短期保平安纯寿险(TERMLIFE,亦称作定期寿险)转为同一公司的储蓄性或投资性的人寿保险。这两年内自杀不赔的条款是,以原有的纯寿险来作依据。这道理很简单,纯寿险的保险费很低(没有储蓄或投资成分),长期的储蓄性或投资性的人寿保险的保险费高很多,转换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开支,值得鼓励大家作这种转换。所以,两年内自杀不赔的限制是以原保单作依据。 
  虽然没有人作过正式的统计,但我很相信人寿保险“两年内自杀不赔”的规定,曾经救了一些想自杀的人的命。有人爬出窗口,想跳楼自杀,这时,警察、消防员和其他人试用“缓兵之计”,与之对话,消磨时间,最后拖延到他的自杀意念淡化,乖乖爬回屋内。同样道理,有人在生死之间徘徊,拿不定主意。但想到自己付了钱买了人寿保险不会赔偿,不免有些犹豫。就是这样犹豫一下,拖一拖,寻死的念头就冲淡了。这是大家预想不到的人寿保险的贡献。   
  意外保险(1)   
  问:什么是意外保险? 
  答:我们华人对“意外”和“意外保险”这两个概念非常模糊,甚至误解。这除了因为从整体来说华人对保险认识和经验较差之外,加上英文译成中文以及华人与西方人观念上不同而引起的混淆。英语的意外(ACCIDENT)有较狭窄的含义,而华语的“意外”有较广的内容。例如说,我们昨天还与某某人谈笑风生,今天却传来了恶讯,得知他昨晚心脏病突发去世了。这件事对我们来说太意外了。是预想不到的事情,是意料之外的事情。但在英文来说,则不属于ACCIDENT范畴。ACCIDENT是意外事故,不是意外事情。事故是指引起身体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因果是直接的,有实物接触的。意外事情,则不一定引起身体伤亡或财物的直接损失,即使有损失也是间接的。下面让我有几个例子说明。 
  一个平时看起来很健康的人,突然心脏病发作而去世。这是一件意外的事情(INCIDENT或EVENT),但不是一件意外事故(ACCIDENT)。某人在车祸中受伤死亡,这不单是意外事情(INCIDENT),而且是一件意外事故(ACCIDENT)。但是,假如某人驾车途中心脏病发作,汽车失去控制,撞到大树,驾车人死亡。调查报告指出,司机是死于心脏病发作,而不是车的碰撞。那么他的死亡在保险的意义上不属于意外事故死亡(ACCIDENT),也不属于意外受伤死亡(ACCIDENTALDEATH),而是属于病死(DI:EA:E或ILLNE::)。假如调查报告指出,他虽然因心脏病突发而造成汽车失事,但是死于碰撞而引起内伤死去,并不是死于心脏病发作,那么他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ACCIDENT)或意外受伤死亡(ACCIDENTALDEATH)。强盗抢钱开枪杀死人,对死者或其他人来说,都是很意外的事情,但在保险上,这不是意外事故死亡,或意外受伤死亡,这是谋杀。但如果贼人根本没有意向要杀人,只是用枪来恐吓事主。事主与之纠缠,手枪走火,引起受伤死亡,那么这是属于意外受伤死亡。即使死亡者是贼人本人,有法庭的判例,保险公司要对贼人的家属赔意外保险的福利。有些情况很容易判断属于那一类性质,有些情况则可能要开庭争论才能判断,保险公司的赔偿,往往是根据法庭裁定而处理。 
  我们搞清楚了“意外”的含意之后,再来看看,有哪些与意外有关的保险。从投保人与被保人的关系来说,有投保人自己买的保险,也有为他人(第三者)买的保险。从赔偿的项目来说,有人寿(生命)、治疗费用、收入损失、精神痛苦赔偿,或简单的一笔数目的赔偿。 
  从事故的原因或发生的场所来分别,则有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事故(例如食物中毒、电视机爆炸、阳台倒塌)、工业事故(例如工厂爆炸、毒气蔓延)、职责事故(例如手术时用错血型、建筑设计不良)以及经营或进行某些活动,因疏忽而引起的事故(例如斟茶烫伤客人,游泳池缺乏救生员)、拥有产业未履行一些责任(例如商场地板不平引起顾客跌倒,太平门紧急出口指示灯不亮,在火警时造成混乱)等等天灾人祸,而引起受伤,甚至死亡。有些保险包括范围很广,几乎不管任何原因而引起的受伤(自己故意引起的和战乱造成的不算)都在保障的范围之内。但有些保险范围很窄,例如只限定于公共交通工具失事(公共汽车、火车、飞机等),不知道因私车或货车引起的事故是不保的,有些人买了这种便宜的意外保险,但他们不明白保单含意而有错误的安全感。 
  意外(伤亡)保险对当事人(投保人)的赔偿额和赔偿方式有几种: 
  一、根据所损失的项目逐件计算。例如一个眼睛五千元,一个手指一千元,人命五万元。等等。 
  二、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以已预定的方法来计算。例如医药费百分之一百,不能上班工资损失的百分之六十五。 
  三、以按时间来计算的赔偿。例如每个月赔偿二千元。 
  意外伤亡事故的责任保险的赔偿,则通常设有一上限,例如一百万元。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其家属向投保人(肇事者,或有责任者)提出控诉,告其失责或行为不当而引起事故,造成伤害和损失。保险公司将请律师替投保人处理和上庭辩护。如果法庭裁定投保人没有疏忽责任或不当行为,投诉人(伤者或其家属)败诉,那么,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不必付出任何赔偿,保险公司只需付出律师费用而已。如果法庭判决投保人有责任,就要赔偿一笔钱给投保人。如果赔偿额超过投保额,那么超出投保额部分责任由投保人自己负责,例如,法庭判要赔一百五十万元,但投保额只一百万元,那么投保人自己就要负责五十万元。所以大家不要贪便宜买保险额低的保险。   
  意外保险(2)   
  有些意外伤亡的事故,责任保险的保单包括有一定数额的(例如五千元)医药费用赔偿,这一条款主要是用来处理较轻微受伤的事故,不必上法庭争论谁之过失,迅速将医药费赔偿给受伤者,息事宁人,免得双方伤神费时。例如访客在停车场,自己不小心扭伤脚踝,用了数百元医药费,保险公司迅速赔给受伤者,大家免伤和气。如果伤势较严重,医疗费用超出限额,那么伤者就要向投保人提出控诉,大家在法庭上争个你死我活。 
  有些保单对意外受伤者,加上一些时间的限制,例如在受伤之后,九十天内,因受伤死亡,就被视为意外受伤死亡。但如果超出九十天后才死亡,就可能不被认为是意外受伤死亡。有些保单对发生事故后超过一段时间(例如七十二小时)之后才寻求检查和治疗者,则不当为与此次事故有关系。有些保单对受伤后超过一段时期(例如半年),受伤部分再发生问题和痛苦的话,则不算保障的范围之内。 
  有些保险规定,要在截肢之后才有赔偿。例如手断和脚跛了,但没有被截断去掉,可能得不到赔偿。因此贪买便宜保险的人要搞清楚保单内容,切勿自己欺骗自己。 
  在买人寿保险的时候,往往可能附加意外受伤死亡有额外赔偿的一条款,例如,买二十万元的基本人寿保险,不管病死,受伤死,被谋杀死,或老死,都有二十万元赔偿。在这基础上可以再加上意外受伤死亡,多赔偿十万元的条款。即病死赔二十万,受伤死亡赔三十万。这种额外赔偿的意外伤亡保险相对来说保险费比较低,因为病死或老死不赔。有时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说,若有意外的时候,可赔三十万元。投保人可能会理解为,即使因病而死也赔偿三十万。因为在他心目中,突然心脏病发作而去世也属于意外之事情。 
  从上面可以看出“意外保险”四个字就包括很复杂的内容。当我们买意外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搞清出这份保险的目的、用途和内容,清楚自己究竟买了什么保险,到理赔时才不会感到“意外”。     
  什么是人寿保险?是需要时买不到的东西   
  是需要时买不到的东西   
  半夜电话声,小周来电,问我能否明天去见他办理人寿保险,刚好明天没事,我一口答应,他放下电话。唉!这么多年的心血总算没白费。每次见到小周,他总是说他还年轻,身体很好,况且祖父、祖母都活到八、九十岁,他根本没有需要买人寿保险。他老是说有需要的时候自然会找我。 
  第二天见到小周,闲谈一会儿,接着填表替他申请办理人寿保险。我循例问他一些有关健康医疗纪录的问题,顺手一个个地回答N,(无问题),差不多填完的时候小周告诉我他最近感到不舒服,最先以为是感冒或者工作疲劳,休息几天后症状一直没改善,最后平生第一次去看医生。昨天医生告诉他,他得了严重的肝炎。医生说我们华人的体质比较容易得肝炎,再加上华人的饮食卫生习惯容易传染肝炎,他不幸碰上了。 
  听了小周的话,我百感交集,一方面心中有点生气,小周呀小周,过去几年你不但自己不肯买人寿保险,还半认真半开玩笑地对你的同事和朋友说买人寿保险没有用,现在你的身体有了问题,却半夜三更来找我买保险,我可能帮不了你,太晚啦。再看看坐在小周旁边的太太和孩子,又感到他们很可怜,万一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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