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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5789-中国文化的守夜人--鲁迅-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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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在各个城邦国家和平发展的历史时期。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各个城邦国家的社会化程度逐渐提高着,但这种提高不是仅仅通过政治统治力的加强提高的,而是通过人与人的各种不同的联系提高的,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各种不同的联系形式提高的。当时开始独立发展的知识分子阶层也存在于自然和文化的矛盾之中,但这种矛盾是从人感受、体验、认识、驾驭自然以及与自然的社会联系的能力的加强中产生的。这些知识分子在总体上不像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知识分子那样,在社会化的发展中感到的主要是和平、安定生活的破坏,而是人对自然和对人类社会驾驭能力的提高,是人对自我存在价值和意义的感觉的加强。在这个文化层面上,没有一个绝对的文化价值和意义的比较,因为在不同的语境中产生的不同的文化之间,是没有一个超越性的价值标准的。我们只能说,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和古希腊文化产生于各自的社会背景上,各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并且导致了此后发展趋向的差异。我们既没有必要把中国的文化绝对化、神圣化,也没有必要把西方的文化绝对化、神圣化。


鲁迅与中国文化(一)第3节

    当我们把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视为一个共时性的文化结构的时候,我们已经不能把孔子所创立的儒家文化视为中国文化的代表,不能把它视为一种绝对正确的圣贤文化。因为结构是相互支撑的,每一个成分有每一个成分的独立作用,它们满足的是社会上部分人的物质的或精神的需要,不可能找出一个代表来。也不可能把其中任何一种文化视为无所不包的绝对正确的圣贤文化。但是,这毫不意味着我们轻视儒家文化在中国文化中的重要性。我认为,儒家文化对中国文化的重要性首先表现在它是中国古代惟一一个影响深远的社会学说,并且在它的基础上逐渐强化了中国社会的整体联系,使中国社会始终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整体而存在着。实际上,时至今日,中国社会的整体性大半还是依靠儒家文化的影响而存在的。它不是中国文化的惟一组成部分,但仍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过去,我们一直把儒家文化视为一种政治文化,视为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文化支柱。实际上,儒家文化在其本质上就不是一种政治文化,它不具备一种政治文化的基本素质。什么是政治文化?政治文化首先是使用政治权力的文化。儒家文化是不是一种政治文化呢?不是!因为它对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德治”而不是“法治”。他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在这里,它明确把“德”同“政”对立起来,说明它讲的不是“政治”,而是“道德”。它的意图是要以道德的力量维系整个社会的稳定。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政治的取消论者,虽然它取消的不是执政之人,不是国家的政治权力结构,但它却反对政治家用政治的手段治理社会。作为一种学说,它是拒绝所有政治权力的干预的。不论是古代的政治,还是现代的政治,都是由三根主要支柱支撑起来的。一是军队,二是法律,三是经济。军队的作用是抵御外来的侵略,镇压内部的武装反抗;法律的作用是制裁严重破坏社会政治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现实的政治秩序;经济是增强国力所不可少的,它不但要维持国家政治结构所需的经济营养,同时还要应付可能发生的对外对内的战争。没有这三个因素,任何一种政治统治都不可能得到维持。但儒家文化对所有这些都是拒绝的。显而易见,孔子并不是不知道这些因素对于政治统治的必要性,但在他的时代,恰恰是由于政治统治力量的加强造成了整个社会关系的混乱,造成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造成了人民生活的痛苦。他的学说不是为了加强政治统治的职能,而是要用他的非政治的手段削弱乃至完全代替这些政治的手段。子贡向他请教政治治理的经验,他说“足食”、“足兵”、“民信”为政治治理的三个必要条件,但他又指出,若必不得已而去之,要首先“去兵”,其次“去食”。②“卫灵公问陈于孔子。孔子对曰:‘俎豆之事,则尝闻之矣;军旅之事,未之学也。’明日遂行。”③他的学说不是为了加强政治统治的军事力量的,所以他拒不谈军事,也不研究军事斗争的经验。法律对于政治是重要的,但他认为用道德的力量维持社会的安定比用法律的力量维持社会的安定更有效益,所以,他的学说并不建立在完善政治的法律制度上,并不主张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④经济对于政治治理的重要性孔子也是了解的,但当时诸侯国之间的战争和诸侯国内部的政治倾轧,无不伴随着经济利益的争夺。对于孔子,重要的不是经济发展的程度,而是人对物质利益的态度。他认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⑤必须指出,当时政治统治力量的加强没有给社会带来正面的效应,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的孔子没有责任对所有发展着的事物都做出正面的价值评价。他必须依照自己的感受和理解对社会和人生做出自己的反应,并以自己的这种感受和反应对现实的世界做出自己独立的评价。历史的发展不总是进化的,不总是有利于人类的,过去对他的“推动了历史的发展”或“阻碍了历史的发展”的评价都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所有那些评价都是建立在历史进化论的基础之上的。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的孔子,对当时政治统治力量的加强做出感情上的对立反应,并企图用自己认为合理的方式改善现实的世界,拯救正在沉沦着的人类社会,并提出了自己独立的一套思想学说,本身就体现着中国文化的发展,体现着中华民族独立地思考社会、思考人类、思考人生的自觉性的提高和能力的加强。但也正因为如此,孔子的学说就其基本倾向而言,就不是一个政治的学说。我们不能用政治学说的标准要求它、评价它。它不是为了加强当时的政治统治的,但也不是为了推翻当时的政治统治的。孔子关心的是更普遍的社会问题。    
    同把孔子开创的儒家文化当做一个政治学说来对待一样,我们过去也常常把孔子学说主要当做一种伦理道德学说。毫无疑义,这比把它当做一种政治学说更趋近了它的本体,但我认为,这对我们思考和研究儒家文化仍然是极为不利的。我们必须看到,孔子当时关心的并不是一个个具体人的道德表现,他也没有更多地从人的行为动机上考虑人的外在言行的性质。道德学的本质是什么?道德学的本质永远是对人的内在世界的重视,是从完善人的内心世界的角度提出人的言语行为的表现的。它不是为了完善人的外在的、社会的联系,而是为了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内在的精神联系。不难看出,孔子首先关心的不是人的内心世界的性质,而是当时的社会,他更是从改善外在的现实社会关系的角度思考人的道德规则的。他对人提出了一系列伦理道德的要求,但即使是这些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在现实社会的需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而不是从人的内在精神需要的基础上提出的。儒家文化告诉人们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和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你必须这样说、这样做,而不应当那样说、那样做;而不是:为了人的道德心的增长,应当这样看待并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应那样看待并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命题。前一个是社会学的,后一个是道德学的。孔子开创的儒家文化回答的是第一个问题,而不是第二个问题。所以,我不把孔子创立的儒家文化首先作为一个伦理道德学说来思考,而是首先把它当做一个社会学说来思考。    
    作为一种社会学说,它的基础不是怎样加强当时社会的政治统治,也不是主要为了建立人与人之间的普遍的内在精神联系,而是怎样感受和理解人类社会,怎样感受和理解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现实社会关系的改善。我认为,正是在这里,我们才能真正看到孔子开创的儒家文化学说是有自己的独立性的。可以说,在迄今为止的世界文化中,作为一种社会学说,孔子开创的儒家文化仍然是具有自己的独立性的,这种独立性首先体现在它的基本社会模式的独立性上。它为人类建立的基本社会模式不同于西方民主社会的社会模式,也不同于西方专制主义社会的社会模式,甚至也不同于西方社会主义者在自己的学说中所建立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模式。它有仅仅属于自己的对于社会及其社会关系的理解形式和处理形式,有自己独立的社会模式。它的社会模式是在当时“家”、“国”同构的社会存在形式中抽象出来的。武王克殷之后的周王朝是通过分封诸侯的形式建立起自己的整个国家的,得到分封的是其亲属和作为亲属对待的有功的大臣。这个“国”本身就是以一个“家”的形式存在的。直至现在,在我们中国文化中,“国”和“家”还是作为一种同构关系来理解、来接受的。在我们的观念中,“国”就是一个大“家”,“家”就是一个小“国”,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几乎全部可以用家庭内部的血缘亲情关系来理解、来思考、来表现,反之亦然。实际上,这仍是儒家文化给我们建立起的社会观念。这种“国”与“家”的模式,不仅仅是一个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更是一个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家”完全被包含在“国”之内,“国”外无“家”。“国”外的“家”不是我们的“家”,而“家”则是“国”的组成部分。“国”是由一个个“家”组成的,“家”外无“国”,少一个“家”,“国”就受一点损害,当所有的“家”都脱离了“国”,“国”就不存在了。“家”和“国”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只有繁简的差别,没有本质的不同。“家”就是“国”的一种简化形式。这就为孔子建立自己的社会学说提供了方便的条件。他是从分析、理解“家”的关系而分析、理解整个社会的关系的。正是在这种“家”、“国”同构的关系模式中,儒家文化建立起了自己的一个完整的社会学说,并且持续地影响着我们中国人的社会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鲁迅与中国文化(一)第4节

    当我们回到孔子建立自己社会学说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时候,这个“家”的形式就有了自己的确定性。首先,这个“家”是属于一个成年男子的,周王朝分封诸侯是把土地分封给了一个成年男子,当时的女性没有受封的权利。这种财产仅仅属于男性的家庭观念通过儒家的文化一直持续到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社会。也就是说,在家庭的关系中,男和女(丈夫和妻子)的关系不是平等的。“家”仅仅属于男性(丈夫)。女性(妻子)是在属于自己的丈夫之后才成为家庭的一员,她是依附于男性的。她通过顺从男性(丈夫)而依附在他的身上。“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门,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⑥自然“家”仅仅属于成年男子,这个“家”的传承就绝对不是在夫与妻之间进行的,也不是在父亲与女儿之间进行的,而是在父亲与儿子之间进行的。在这里,产生的是父与子的关系。“家”是属于父亲的,只有当父亲去世之后这个“家”才属于儿子所有,这时候,儿子在家庭中扮演的已经不是儿子的角色,而是父亲的角色了。所以,在这个“家”中,居于主人地位的仍然只是父亲,而不是儿子,儿子是依附于父亲的,是通过对父亲的依附才取得在这个家庭中的地位。在父亲存在的情况下,同辈的弟兄都必须服从自己的父亲,而在父亲不存在的情况下,长兄起到的就是父亲的作用,弟弟必须服从兄长的指挥。长兄如父,幼弟如子,兄弟关系本质上仍是父子关系。在这时,家庭中的所有这三种主要关系(夫与妻、父与子、兄与弟)都只是上与下、尊与卑、主与从的关系,也都可以用父子关系来理解,来处理。而在“国”这个更大的“家”里,“君”与“父”是对应的,“臣”与“子”是对应的;“臣”称“君”为“君父”,“臣”自称为“臣子”。“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⑦在这内外两个世界中,儒家文化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家”是属于父亲一个人的,“国”是属于君主一个人的。这就决定了儒家关于人与人关系的基本性质。在所有这些关系中,都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父子关系中,“父”是包含“子”的,“父”体现的是整体,他的意志就是整体的意志;“子”只是一个虚设的“位”,但这个“位”上的人却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存在的,他已经被包含在“父”中。“君”与“臣”、“夫”与“妻”的关系就更是如此。父子关系中的父亲专制,夫妻关系中的丈夫专制,君臣关系中的君主专制,在儒家文化中不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而存在的,而是作为一种自然的关系而存在的,它像一个老鸡应该孵化小鸡而小鸡必须被老鸡所孵化一样是天然如此的。这就形成了后来被概括为“三纲”的三种主要社会关系。它向内可以浓缩成一种关系:父子关系;向外可以放射为各种不同的关系,除伯父、叔父、舅父、姨父、姑父等亲属关系之外,师徒关系、上级与属下的关系,乃至朋友关系,都可以被纳入到以父子关系所体现的这种上下等级的关系中来。它可以是这样一些横向的社会关系,也可以是纵向的传承关系,祖父与父亲是父子关系,父亲与儿子是父子关系,儿子与孙子也是父子关系。这样,孔子开创的儒家文化就以父子关系为轴心,构成了整个社会的时空结构,同时也找到了处理所有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在儒家文化中,一个社会用什么政治形式来统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与人这种“天然”的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原则。辛亥革命瓦解了中国古代的皇权政治,但没有瓦解儒家文化为我们建构的这个社会结构。儒家文化仍是构成中国现代社会整体的主要形式。    
    整个儒家的伦理道德体系,像所有伦理道德学说一样,必然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内在情感层面;二、外部表现层面。前者在儒家文化中概括为“仁”,后者概括为“礼”。但不论是“仁”还是“礼”,都是在父子关系模式中产生的,也是在这样一种关系中被理解、被运用的。在这里,首要的问题不是考察矛盾产生的原因以及具体的解决办法,而是首先要“正名”,要把人纳入到自己的“名分”中来,意识到谁为“父”,谁为“子”,“父”应是怎样的,“子”应是怎样的,然后才能判断出是非、善恶、美丑来。所以孔子开创的儒家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正名”,是要把具体的事物纳入到它的“名分”中来,并以这种由“名分”规定的观念衡量这个具体的事物。这是一种儒家特有的形式主义,这种形式主义也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社会,至今是我们中国人的一种主要的思维形式:以“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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