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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2006-4-10李敖系列之6李敖杂文集-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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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成国民党的了?请你告诉我,你用的是什么标准?这就是党外的公道吗?”
  林正杰无词以对,他当然无词以对。他“忘了”(?)他做过的事,可是我李
  敖从来不忘!
  我当庭指出,被告之一汪梦湘出身警总,林正杰的杂志竟联合江梦湘这种背景
  的人来诬蔑李敖,这叫什么党外?(事实上,在整个的作业上,他们联合的还不止
  来自警总这一路,还有情报局的一路呢!)林正杰所谓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人之说,
  如果林正杰是纯种党外,我告他就算是第一次我告“党外”,但我在法院告人,从
  国民党中常委、国民党立委、国民党大特务、国民党市议员、国民党教授等等,二
  十多年下来,无一不告,党外如有良知与是非,恐怕给我立铜像还来不及呢!突出
  说我告党外,是什么意思?难道说你们做了党外,就可以诽谤党外前辈吗?别人告
  了你们,就是别人不对、别人破坏团结吗?你们诽谤前辈,一连四个月,又对在哪
  里?又团结了谁?如果党外的良知与是非是这样子的标准,谁还敢做党外呢?做党
  外还有什么意义呢?
  以这阵子向“国民党法院”告人为例,事实上,我告林正杰,送状时间是一九
  八六年一月四日;林正杰告陈礼中、阮祥龙,结案时间是同年同月的十四日,可见
  向“国民党法院”告人,林正杰已着先鞭、后来居上了呢!在这阵子谁先向“国民
  党法院”告人一点上,我同意林正杰比我还告得快,我真落伍了!
  其实,林正杰这一对自己、对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人的双重标准,并不是
  他一个人的心态,他的“总编辑”吴祥辉也一样。在我告了他们不久,吴祥辉写文
  章大肆宣传,指摘李敖
  向国民党法院喊冤。(见《打人喊救人》一文)
  并声言:
  一、我(指吴祥辉自己)至少不会遇蠢到去请国民党法院当笔仗的裁判!(同
  上)
  二、国民党法院对党外人物所做的任何审判,都不具有公正的意义,不必重视。
  (见《向日葵与梅花》一文)
  信誓旦旦,嗓门不小。不料曾几何时,同一个吴祥辉居然联合朱高正,跑到他笔下
  “国民党法院,告起李敖来了,这算不算“向国民党法院喊冤”呢?算不算“去请
  国民党法院”“裁判”呢?算不算“重视”“不具有公正的意义”的“审判”呢?
  我李敖真落伍了。无法解释,只好有待党外新贵去做不落伍的解释了。
  朱高正、吴祥辉在“自诉状”中向“国民党法院”“谨状”说李敖
  严重毁损自诉人之名誉,有触犯上引法条罪嫌,为此依法提起自诉,恳祈钧院
  明鉴。
  看到朱高正、吴祥辉这种“恳祈钧院明鉴”的表态,我笑着对自己说:这种对
  “国民党法院”的必恭必敬,我李敖实在望尘莫及呢!当年徐复观、余纪忠就指摘
  李敖老是一边打官司一边辱骂法院,我如此桀骛、如此不驯、如此有骁名,我的作
  风,真落伍了!
  对“国民党法院”的看法,我自有我的观点。二十一年前,在告徐复观、余纪
  忠时候,我就说过:
  我公开宣布“法院黑暗”却又不断在法院进行控告,则是事实。这一点,正反
  证了我李敖的崇法务实。正因为法院黑暗,所以我才要不避艰险,“以身‘试’法”,
  打它个明白。法院黑暗,正需要法院里头的人和法院外头的人,大家一齐努力,好
  使黑暗化为光明。我李敖绝不因为法院黑暗就遗弃它,任它黑暗下去。这种精神,
  不是很伟大吗?
  二十一年前这些话,如今一以贯之,并无改变。我李敖从来不避忌“国民党法
  院”,为的就是要“以身‘试’法,打它个明白”。鼓舞起或逼迫出法官的是非与
  良知,使他们脱离党派色彩,公正判案。他们能脱离,我们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胜利;
  他们不能脱离,我们可以留下历史上的证言。正反都堪一战,如此“试”法,不亦
  宜乎?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四日
  “加码法”诽谤
  被告吴祥辉诽谤李敖的手法,除了“捏造法”和“活埋法”外,还有一种“加
  码法”。
  在辜振甫中国合成橡胶公司退股部分,被告吴祥辉在《前进》总号第…一七期
  页六二连载时,是“一百多万元”;可是到了第二年出版《李敖死了》一书页一○
  三时,就硬给加了一百万,变成了“两百万元”了;但在写到李敖与辜振甫关系时,
  在《前进》总号第一一七期页六四连载时,就又加了两百万元,变成了“四百万元”
  了!同样一个被告吴祥辉、同样一件事实,从一百万到两百万到四百万元;都
  随他信口乱说,随意加码。
  在所谓“侵占部分”,被告吴祥辉在《前进》总号第一一七期页六二里这样写:
  萧孟能自诉李敖背信侵占一案,由于有力的证据未能提出,因此,部分事实未
  被法院采信,但仅法院认定的侵占部分,就几达两百九十万之多(骨董书画未计)。
  可是,到了第二年出版《李敖死了》一书页一○三时,就硬给加了一百万,就
  这样写了:
  萧孟能自诉李敖背信侵占一案,由于有力的证据未能提出,因此,部分事实未
  被法院采信,但仅法院认定的侵占部分,就几达三百九十万之多(骨董书画未计)。
  前后不过只差一年,同样一个被告吴祥辉、同样一件事实,从两百九十万到三
  百九十万,都随他信口乱说,随意加码。
  被告吴祥辉说这些数字是“法院认定的侵占部分”,但判决书只有一种,他却
  能造出两种数字来!这种文字,只有智能不全的人才相信吧?
  被告吴祥辉口口声声提到“法院认定”云云,但他为什么只提高等法院的错误
  认定,而不提最后最高法院的正确认定?最高法院一九八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
  号判决书指出:
  前开公司股票二千五育股系信托转让与被上诉人(李敖),为上诉人(萧孟能)
  所不争,该股票既信托转让与被上诉人,即属其所有,被上诉人自无侵占该股票股
  款之可言,上诉人请求赔偿该股款一百万元及其法定利息部分,亦非有据,爰判决
  驳回上诉人之诉。
  可见高等法院的“法院认定”,早在四年前就被最高法院推翻了,被告吴祥辉
  的资料未免太落伍了吧?在早就作废了的资料上再给一再加码,这样子的诽谤太不
  对了吧?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七日
  
  吃谁的饭?
  (摘自《君子爱人以色》,李敖著,中国友谊出版公司,ISBN750571581X
  台湾著名作家李敖先生,是海内外文坛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他学贯中西,写作勤
  奋,作品独树一帜,颇富特色。说古论今,嬉笑怒骂,豪放兼婉约,风趣与幽默,
  常为读者所注目。这本书微言色义、谈女色变,和颜悦色的察言观色、不动声色的
  有声有色、满园春色的令师父、和尚们黯然失色、风云变色、平分春色、面无人
  色。天下大乱了,李敖不改本色。
  二十年前,蒋纬国的小舅子丘延亮涉及叛乱案,关在景美军法处看守所。蒋纬国去
  看他也不好,不去看他也不好,最后还是硬着头皮去看他。因为蒋纬国身份特殊,看
  守所为了优待,特别以所长室作为会见地点。姐夫与小舅子见面后,蒋纬国由于情
  急,也由于表态,在所长面前大骂丘延亮,说:“怎么连你也搞叛乱!你也不想想你
  在吃谁的饭?”丘延亮那时年轻气盛,回嘴说:“吃谁的饭?我吃老百姓的饭?”丘
  延亮回嘴的意思显然是说,我虽是皇亲国戚,可是没吃你们蒋家的饭,而是吃老百姓
  的饭,我们划清界限好了。虽然如此,在判决下来,国民党还是给这不承认皇亲国戚
  的左倾幼稚病患者刑期打了对折,跟他同案的陈映真等左倾幼稚病患者也一体借光,
  一律对折优待。丘延亮还是吃了国民党的饭,而陈映真等也吃了“阿肥”(丘延亮
  外号)的饭。没有这种饭局,这些小红鬼的大牢可有得坐呢!
  丘延亮他们坐牢时,我也正关在同一看守所。听到黄毅辛讲起这件事,颇觉有趣。
  随着年纪渐大,我感到这一吃谁的饭问题,倒真有学问在。革命元勋章太炎在《广论
  语骈枝》一书,提到柳下惠。说《论语》中说:“柳下惠为士师,三黜。”为什么
  “数黜而复起”呢?因为他是大土匪盗跖的哥哥,鲁国人怕盗跖,所以给他哥哥做官
  来对付盗跖,“俗藉惠以解免耳!是即晋世王敦、王导之事也。惠去,则跖必入鲁。
  鲁之君相无以御之……”这就是说,柳下惠能做官,是因为有个叛乱犯弟弟盗跖;王
  导能做官,是因为有个叛乱犯哥哥王敦。表面上,柳下惠、王导是吃政府的饭;真的
  原因,他们吃的乃是乃弟乃兄的饭。没有他们兄弟的反面捧场,他们的政府不会如
  此慷慨给官做的。所以,真正的衣食父母,非政府也,乃兄弟也。
  同样的模式,推而广之,我们会惊讶的发现,人们不但拜亲人之赐,吃亲人的饭;
  甚至更拜敌人之赐,吃敌人的饭。以“空城计”为例,以诸葛亮之智,当然知道以司
  马懿之智,足可判断城是空的,但诸葛亮的高杆是,就便你司马懿明知城是空的,你
  也不敢进来抓我。因为你司马懿所以被主子重用,正由于有我诸葛亮在,你的主子要
  打我,非用你不行;一旦没有我了,也就没有你了。为了长保禄位,你司马懿非得将
  计就计,配合我合演这出假戏不可,只要我诸葛亮在,你就永远可以演“曹操主义统
  一中国”的戏。老子看扁了你,你就是不敢进空城啊!由此可见,诸葛亮看不穿司
  马懿,他也不算诸葛亮了;司马懿若真进了空城,他也不叫司马懿了。敌我双方都够
  看的时候,不在话下的默契是很重要的,诸葛亮就这样行,他看中了你司马懿在吃敌
  人的饭,所以,我可以优哉游哉,跟你斗法。多好玩呀!
  在这种好玩下,我们放眼一看,尽是饭局:国民党在吃共产党的饭、台独在吃国民
  党的饭、国民党中“崔苔菁”(吹台青)在吃民进党的饭、民进党在吃台独的饭、台
  独在吃美丽岛的饭、美丽岛在吃前辈政治犯的饭。……依此类推,所有你的衣食父
  母,其实都是你整天要消灭、要打倒、要排挤的一群族类,你跟他们,活像生物学中
  的“共生”(symbiosis)。可耻的是,低等动物片利共生,只自我谋利而已,绝不丑
  化对方。今天的国民党与民进党,却连低等动物都不如,他们一边吃人的饭一边臭人
  家,真不要脸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六日
  
  
  “敢怒而又敢言”的自由
  人民对政府的态度,可分三种:
  第一种是敢怒而不敢言;
  第二种是不敢怒而敢言;
  第三种是敢怒而又敢言。
  我分别说明如下:
  敢怒而不敢言
  杜牧写《阿房宫赋》,最后说秦始皇大兴土木,造阿房宫,弄到“管弦
  呕哑,多于市人之言语。使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怒,独夫之心,日益骄
  固。”这段奇文,到了宋朝,引出了一个故事。宋朝邢君实《拊掌录》里说:
  “东坡在玉堂,一日,读杜牧之阿房宫赋,凡数遍,每读彻一遍,即再
  三咨嗟叹息,至夜分犹不寐。有二老兵皆陕人,给事左右,坐久,甚苦之。
  一人长叹,操西音曰:‘知他有甚好处!夜久寒甚不肯睡,连作冤苦声!’
  其一曰:‘也有两句好。’其人大怒曰:‘你又理会是什么?’对曰:‘我
  爱他道:天下人不敢言而敢怒。’叔党卧而闻之,明日以告。东坡大笑曰:
  ‘这汉子也有鉴识。’”
  苏东坡是有幽默感的人,他半夜不睡觉,读《阿房宫赋》读得陕西老兵
  长叹,因而被讽刺“不敢言而敢怒”,他不但不生气,反倒夸奖老兵。但是,
  抛开这个特例不谈,回头细看《阿房宫赋》,我真觉得杜牧写错了。因为在
  政府的高压下,“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怒”的情况,是不太通的。事实上,
  人民“不敢言”之日,也就正是“不敢怒”之时。“不敢言”的人你叫他“
  敢怒”,他也是不大敢的。所以,我的判断是:
  所谓“敢怒而不敢言”,是很难成立的一种情况,真的情况乃是“既不
  敢言,也不敢怒”。
  不敢怒而敢言
  但是,“既不敢言,也不敢怒”的情况,对政府说来,还是不妥的。因
  为这样会有“面从之患”(当面一切由你说了算的毛病),会有“居下之讪”
  (背后说你坏话的毛病),也会“示人以不广”。于是,“广开言路”或
  “诏求直言”的戏,也就不能不隆重推出。
  尽管“广开言路”或“诏求直言”,可是建言的人,却非识相不可。以
  职业言官白居易为例,他就有过“酬恩奖,塞言责”的小心翼翼的话。虽然
  小心翼翼,下场却仍是“志未就而悔已生,言未闻而谤已成”,还是很那个。
  中国古人把这种建言叫做“谏诤”,谏诤要求说真话,可是也要求说话
  的态度。《旬子》大略篇里说:
  “为人臣下者,有谏而无讪,……有怨而无怒。”
  这是一种很重要的点化。“无怒”就是不许生气,不许疾言厉色,所谓
  “态度要好”,态度不好是不行的。古人表现良好的态度,一说话前就先来
  个“干冒天威,罪当万死”,来个“流涕具陈,不胜惶迫待罪之至”。他们
  是“不敢怒而敢言”的,甚至敢言到“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地步。但这
  种敢言,算得上是言论自由吗?绝对不算!我在《独白下的传统》里,早就
  指出这种牵强和误认。我说:
  “有人拿谏诤事实与制度,来比拟言论自由的事实与制度,这是比拟不
  伦的。谏诤与言论自由是两回事。甚至谏诤的精神,和争取言论自由的精神
  比起来,也不相类。言论自由的本质是:我有权利说我高兴说的,说的内容
  也许是骂你,也许是挖苦你,也许是寻你开心,也许是劝你,随我高兴,我
  的地位是和你平等的;谏诤就不一样,谏诤是我低一级,低好几级,以这种
  不平等的身份,小心翼翼的劝你。”
  像毛子水、陶百川这些人,他们都犯了把谏诤当做言论自由的大错误,
  他们沿袭古人的“诤臣说”,形成了对政府的“诤友说”,所以一发言,就
  先低一级,完全是一派嚅嚅上条陈的模样,他们是一点“正义之怒”都没有
  的。毛子水甚至发挥《礼记》中“辞欲巧”的歪理,主张用巧言对政府:陶
  百川甚至说做“诤友,则其功能必能超过汉唐时代的清流”,这些头脑不清
  的人,竟在二十世纪的民主时代,公然扮演一世纪、十世纪的“不敢怒”角
  色,他们真太混了!
  敢怒而又敢言
  真正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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